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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的再分配效应研究

2020-07-14陈晓东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20年5期

摘  要:基于2010-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本文构建三重差分模型对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再分配效应进行评估。研究结果表明:此次个税改革使得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后工资差距明显缩小,然而,并无明显证据表明此次税改提高了居民收入分配的机会平等程度,原因可能在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累进性的同时,也大幅降低了平均税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机会平等;三重差分模型

一、引言

与经济快速增长相伴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官方统计资料表明,2003年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始终高于0.45的国际警戒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政府实施二次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工具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多次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其对于促进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公平是否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现有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再分配效应的研究多遵循Musgrave 和Thin的研究思路,将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进行对比,以此评估财政政策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效果。目前,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平等的效果十分有限,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累进性较高,但平均税率却偏低。然而,以基尼系数为衡量指标的收入不平等只是表象,真正能够引起社会不满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绩效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是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而非简单的“不平等”或差距问题。因此,现有研究成果大多未将“收入不平等”与“收入分配不公平”二者进行有效区分,其是否能够合理评估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社会公平的程度尚存质疑。

按照来源进行划分,收入不平等可分解为努力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两部分,前者取决于个体应当为之承担责任的因素(如努力程度),而后者则取决个体无须为之承担责任的因素(如家庭背景、社会制度等)。以个体责任为核心的社会公平理论认为,社会公平并不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相同的贫富程度或者受教育水平,而是确保所有成员具有相同的机会去获取他们关心的结果(如收入、教育、福利等)。社会公平理论的发展也因此由结果平等转向机会平等。本文拟从机会平等视角,采用2010-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对我国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再分配效应进行定量评估。

二、研究设计与结果分析

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同时将税率级数也由原来的九级减少至七级。总体而言,此次个税改革普遍降低了个人纳税者的适用税率,但考虑到税负的累进性特征,不同收入群体所面临的税负减免力度有所差别。那么,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显著提高了居民收入获得的机会平等程度呢?本文将对此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实证评估的结果将有助于增强我们对个税改革这一政策效果的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2018年10月实行的新一轮的个税改革效果做出客观的预期。本文将基于2010-2014年的面板数据,构建三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模型具体设定如下: [yit=α+θ1treati+θ2aftert+θ3xi+β1treati?aftert+β2treati?xi+β3aftert?xi+γtreati?aftert?xi+Zη+εit]   (1)

其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个体和年份,因变量y表示个体工资水平(对数);treat为二值虚拟变量,2010年月平均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个体作为对照组,取值为0,其他个体作为处理组,取值为1;after为政策虚拟变量,2012年以后该变量取值为1,之前取值为0;x为环境变量,包括父亲教育程度、个体性别等;Z为控制向量,包含个体年龄、年龄平方以及地区固定效应等;ε为随机扰动项。本文选取2010-2014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鉴于主要考虑工资薪金收入,样本选择18-50岁年龄群体。本文需要关注的核心参数为γ,若γ显著为负,则表示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环境因素(父亲教育、个体性别等)对个体收入的影响显著减小,即税改促进了个体收入获得的机会平等;若γ不显著,则表示税改对于促进个体收入获得的机会平等并无显著效果。表1列示了回歸结果。

表1第(1)列主要考察个体特征及家庭背景相关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结果表明,男性比女性具有显著更高的工资水平,父亲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个体也具有相对更高的工资水平;而个体年龄与工资水平之间呈现显著的非线性关系,即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工资水平先上升后下降。该结果符合理论预期及相关现有研究成果。第(2)列则在第(1)列基础上增添组别虚拟变量(treat)与政策虚拟变量(after)的交互项,结果显示,该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2014年与2010年相比,高收入群体(2010年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与低收入群体(2010年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政策后工资差距在缩小。

表1第(3)-(4)列检验税改是否显著降低由性别因素引致的机会不平等。结果显示,无论是以2010年还是以2012年作为政策前年份,交互项treat×after×gender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2011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由性别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并无显著影响。第(5)-(6)列则同样表明此次税改对由家庭教育因素引致的机会不平等也无显著影响。

因此,本文并未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2010-2014年间我国财政政策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能力显著增强。事实上,岳希明等的研究也表明,即使以收入平等作为评价指标,2011年个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也并未起到促进作用,原因可能在于此次税改在提高累进性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平均税率。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致力于从机会平等视角,探究我国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否促进了收入分配公平。基于2010-2014年CFPS微观调查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的个税改革使得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后工资差距明显缩小,然而,并无明显证据表明此次税改提高了居民收入分配的机会平等程度,原因可能在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累进性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平均税率。本文的政策建议围绕以下两点展开:第一,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应该是收入获取机会的平等,而非简单的收入分配结果平等化,因此,机会平等应当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目标导向。第二,个人所得税政策应适当考虑个体特征因素,可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比如政策适度向女性、家庭背景条件较差的群体倾斜,以减小统一的政策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当然,这种精细化财政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学技术,而且还应当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以便进行迅捷有效的动态调整。

参考文献:

[1]Musgrave,R.,Thin,F.Income Tax Progression 1929-1948[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48,56(02):498-514.

[2]Bird,R.,Zolt,E.M.The Limited Role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 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2005,16(06): 928-104.

[3]岳希明,徐静,刘谦,丁胜,董莉娟.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2(09).

[4]李骏,吴晓刚.收入不平等与公平分配:对转型时期中国城镇居民公平观的一项实证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2(03).

[5]Roemer,J.Equality of opportunity[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作者简介:

陈晓东(1987-),男,汉族,湖北黄冈人,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收入分配与财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