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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的真实性

2020-07-13李晴晴

卷宗 2020年12期
关键词:真实性

摘 要: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的资料是专利法意义的“出版物”的具体形式之一,由于网页快照本身的特点,网页快照的证明力通常大于网页内容。互联网证据灭失是经常遇到的情况,因而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会被质疑,如果网页快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灭失的情况,如何认定网页快照的公开时间呢?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发明专利审查中在互联网证据灭失后如何证实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并给出了有效建议,以期对专利审查过程中互联网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公开日期

1 引言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规定,出版物“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1]。由于互联网证据的特殊性,网站会存在多种时间,如上传时间、发布时间、修改时间等,使用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种时间。网页快照具有不易修改的特点,搜索引擎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并且网页快照被公司篡改的情况也极少出现,因此,网页快照的证明力通常大于网页内容[2]。如果网页快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灭失的情况,如何认定网页快照的公开时间呢?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发明专利审查中在互联网证据灭失后如何证实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并给出了有效建议,以期对专利审查过程中互联网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参考。

2 案情介绍

该申请涉及一种基于CSV文件确定对象属性值的方法和装置,随着应用程序的演进,对于CSV文件更新时,比如,若新增加一列或删除一列,应用程序需要重新将不同列设置到不同属性上,因此,应用程序的代码几乎要全部更新,更新完成后还需要大量的验证工作以保障属性信息设置无误,如果面对的CSV文件列数较少,其维护成本相对较低;但对于字段数较多,且字段可能频繁变化的情况下,其维护成本及出错概率呈几何倍增长,且因人为疏忽造成错误的概率比较大,且某些错误可能很难发现,比如,错误地将 score1,score2列设置到不相符的属性上。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发明通过为属性设置注解信息,在注解信息中指明CSV文 件中与该属性对应的列的序号信息,在设置该属性的属性值时,通过该属性的注解信息获知CSV文件的相应列号信息,将该列号对应的相应列元素的值设置为该属性的值,实现了以注解信息为媒介确定出对象的属性与CSV文件的列之间的映射关系,因此,当CSV文件的列发生变化导致所述映射关系发生变化时,只需要更改对象属性的注解信息即可,而不需要对应用程序的代码进行大规模的更新,因此,能够降低维护成本和出错概率。

权利要求1:

1.一种基于CSV文件确定对象属性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为对象中的属性设置注解信息,所述注解信息包括CSV文件中与该属性对应的列的序号信息;

解析所述CSV文件中的行记录,根据解析结果将所述行记录中各列元素的数值按照预设数据结构进行保存;

确定所述对象中设置有注解信息的属性,解析属性的注解信息得到与该属性对应的CSV文件中的列的序号信息,根据所述序号信息从所述数据结构中获取相应的元素,将该属性的值确定为该元素的值。

本案在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互联网证据对比文件3:CSVeed easy-to-use csv to java Bean utility,URL:,该网页本身及其源代码中没有记录网页的上传时间,但Google快照显示其网页快照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审查员将该证据的快照和网页页面本身都随附通知书发给了申请人,认定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为2013年3月11日。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并提供了该网页截图,确定其最后修改时间为2014年6月5日,因此,对于使用快照时间确定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为2013年3月11日提出了异议。

3 关于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认定的分析

对比文件3是否能够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1:对比文件3不能使用。

理由:首先,基于網页快照来认定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日期权威性不足,并且,申请人也已经提出异议和反证,因此,不能采信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2013年3月11 日。

观点2:对比文件3可以使用。

理由:在发出通知书时已经通过快照给出了该证据的截图,在后续程序中该Google快照虽然已经毁灭,但在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当时证据的内容真实有效,证据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可以认定为该快照显示的时间,也就是说,可以基于快照时间来认定相应网页的公开时间。

4 讨论

本案中,虽然无法确定快照时间为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但是,现有技术应当是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对比文件3是否属于申请日前公众能够获知的技术内容。已经举证网页的快照作为该网页的内容以及用于证明该网页的公开时间,因此,案件的焦点集中于快照的时间是否可以证明该网页内容的公开时间。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该快照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公开日期。第一,快照的产生和灭失均存在一定机制。快照通过搜索引擎抓取产生,也可以由管理员删除,或者通过网络工具删除。第二,通常,快照会保存一段时间,在下次抓取时前次保存的快照可能会灭失,并且在快照所涉及的网页修改后,原来的快照也会保存一段时间,直至搜索引擎再次获取网页快照。但是,如果再次抓取时的关键词与前次不同,也会导致出现两个不同时间的快照同时存在。第三虽然网页的更新与快照不存在确定的对应关 系,但是快照反应的确是当时网页的相应内容,原则上不会被更改,也不能被轻易造假。

基于上述信息,基本可以认可该快照的真实性并由此推定对比文件3的公开时间为该快照记录的时间2013年3月11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快照时间反应的是当时网页的内容,因此,可以推定该快照记录的时间即为该网页公开时间,该快照记录的内容为该网页当时相应的公开内容。

5 总结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节规定,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1]。这里所说的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并不排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开时间,例如本案,互联网信息上没有记载发布时间,并非不能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通过搜索引擎等以快照方式来对互联网相应信息或内容进行固定,之后任何人在浏览到该相应互联网信息及快照时,均可通过点击快照链接获得相应信息,例如获取该快照记录的公开内容以及对应的公开时间等信息。即便是后来快照灭失,也不影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作出时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2]赵帅眉,高原.专利审查中如何认定网络证据内容和公开时间的真实性,审查实务研究,201年第8期,第37-42页.

作者简介

李晴晴(1985-),女,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审查员,助理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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