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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效审理探讨清楚地撰写权利要求

2020-06-29韩菲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21期

韩菲

摘 要:通过两件无效案例,分析了划分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界限的重要性,也对权利要求撰写技术特征的详细程度进行了分析,为清楚地撰写权利要求以确保申请人的权利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权利要求;清楚;撰写

0 引言

采用汉字撰写的权利要求,由于个人的知识背景、时代背景、站位角度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权利要求的解读不同,导致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成为专利权无效的重要内容。

因此,撰写权利要求时,交代清楚权利要求的背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站在相同的高度,相同的角度解读权利要求,就显得比较重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然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并非驳回条款,未得到申请人重视,部分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时,未按照规定撰写,从而未清楚地表达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最终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而被无效。

下面具体结合两个无效案例分析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的重要性。

1 权利要求的撰写案例一

案例一:实用新型名称:可整体嵌入餐桌的火锅炉

专利号:200720065259.X。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可整体嵌入餐桌的火锅炉,包括火力调节片Ⅰ、火力调节片Ⅱ、燃料槽、燃料槽托架、火力调节钮、铆钉Ⅰ、螺丝、火力调节钮活动槽、固定支架、炉盘和铆钉Ⅱ,其特征是:火力调节钮安装在位于炉盘上的火力调节钮活动槽内。

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未记载火力调节钮与火力调节钮活动槽的相对位置关系,以及未记载各个零部件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或者相互配合的动作关系,因此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且由于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或动作关系,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获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认为:可整体嵌入餐桌的火锅炉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而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火力调节片、燃料槽、燃料槽托架、火力调节钮等部件也均是用于可嵌入餐桌火锅炉的常规部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看到上述部件时,可以清楚了解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相互位置关系、動作关系等,上述特征即使未写进权利要求中也并不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可见,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仅需写明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将所有共有特征均写入前序部分,如果权利要求未写明的特征不是本申请技术方案所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写明内容可显而易见得到上述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也不会因此导致不清楚。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严格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清楚地划分本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界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该专利的背景,本领域技术人员站位高度和角度相同,对于可嵌入餐桌火锅炉的常规部件,能够清楚了解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动作关系等,不需要将这部分技术特征写进权利要求中,这种撰写方式既确保该权利要求有效,又避免由于过多撰写前序部分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

2 权利要求的撰写案例二

案例二:实用新型名称:机架左右导轨调节机构

专利号:201520813927.7。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机架左右导轨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整体旋转U型架、调节油缸、左右导轨、左右滑道、旋转支架和中间油缸;所述旋转支架两端固定整体旋转U型架,整体旋转U型架下方铰接于支座,支座安装于车架;所述调节油缸布置在旋转支架两侧,与旋转支架铰接于油缸耳;所述左右滑道布置在旋转支架上,左右导轨铺设在左右滑道内;所述中间油缸两端固定在旋转支架上,中间油缸伸缩,使旋转支架左右导轨在左右滑道内移动。

无效决定指出:依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左右滑道布置在旋转支架上,左右导轨铺设在左右滑道内;所述中间油缸两端固定在旋转支架上,中间油缸伸缩,使旋转支架左右导轨在左右滑道内移动”,在此设置方式下,如果中间油缸伸缩则会将旋转支架向两端撑开,无法确定旋转支架的左右导轨如何在左右滑道内移动。对于油缸耳的连接位置也无法解释清楚。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无法清楚地确定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该专利未严格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未清楚地划分本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界限,从而未详细地表达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关键部件的位置关系和工作原理,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最终导致该权利要求被无效。

3 总结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得知:产品权利要求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相互位置关系、动作关系等是否撰写清楚,并不一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为了兼顾清楚地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同时获得尽量大的保护范围,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严格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前序部分,必要技术特征至少包括一些关键部件,至于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相互位置关系、动作关系可适当简写或不必撰写,而对于特征部分,则应该撰写清楚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相互位置关系、动作关系等。

参考文献

[1]杨凤云.从无效角度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12):57-59.

[2]李中奎.由无效程序看不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式的差别[J].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