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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中,孩子的权益如何保护?

2020-06-29桂芳芳张温文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0年6期
关键词:王丽何某小童

桂芳芳 张温文

与婚生子女或者继子女不同,被收养的孩子要么没有父母,要么原生家庭的状况非常特殊,这样的孩子往往缺少爱与呵护。如果他们能获得养父母的关爱,那是再好不过的事,但并不是所有的养父母都能尽到相应的责任。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林生和李梦是对农村夫妇,婚后先后生了两个女儿,但他们一心想要儿子,于是再次怀孕,第三胎终于生了个男孩。因为3个孩子的开销很大,家里的生活开始捉襟见肘。200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夫妻俩得到一个消息,家住市里的余先生48岁,一直没有结婚。因为喜欢孩子,想要收养一名子女。林生和李梦商议后,决定将二女儿林小童送养给余先生。

收养的时候,林小童只有3岁,林生夫妻和余先生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并把户口落在了余先生的名下,约定孩子以后的抚养费都由余先生来承担。就这样,林小童和余先生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

余先生对林小童的照顾非常周到,小童也很爭气,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在这期间,林生和李梦一直没有和余先生联系,他们的生活也渐渐好了起来。多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林生夫妻得知林小童已经长成了一个非常优秀的少女,他们便又想让孩子回到自己身边。他们将这一想法告诉余先生后,自然没有获得同意。于是,林生夫妻以当初没有签订收养协议为由,将余先生告上了法庭,主张余先生的收养行为无效。

林生夫妻的主张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律师说法:

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由此可见,收养必须经过登记才可以生效,而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收养关系和其他家庭关系不同,它不是“自然”形成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三方面,通过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到,三方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收养人方面,只有进行了登记,收养关系才成立,单纯的收养协议或者是公证,都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余先生也是因为进行了收养登记,所以才规避了这一风险。

作为送养人,在送养亲生子女时需要特别考虑清楚,因为一旦收养关系形成,将不能想解除就解除,就像本案,林小童和余先生的收养关系已经形成,林先生不能随意解除。

最后,作为被收养人,本案中的林小童非常幸运,得到了余先生的关怀和照顾,有了健康快乐的童年。然而在现实中,有一些被收养的孩子生活得并不尽如人意。由于孩子在被收养时往往年龄较小,心智和生理都不成熟,在收养的法律行为中处于劣势地位,收养人稍不注意就会对被收养人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所以,法律限制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就是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另外,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性侵养女,法律必须严惩

2013年,何某和妻子王丽带着11岁的养女何雨去广东打工,因为转学手续出现了问题,何雨一直没能入学,跟着养父母住在出租屋内。某天,趁着王丽外出上班,何某强行与何雨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又多次趁着王丽不在与何雨发生关系。为了让何雨保守秘密,何某用手机拍下裸照,威胁何雨说如果告诉别人,她就没脸去读书了,并且要挟何雨“不听话就不给饭吃”。年幼的何雨怕养父打她,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任何人。直到4年后,何雨15岁时,终于无法忍受养父的暴行,拨打了110报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多次奸淫幼女,触犯了刑法,应依法惩处。本案中,何某是被害人的养父,具有抚养的义务,与被害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多次对幼女实施强奸犯罪,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最终,何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而何雨所在县的民政局得知此事后,也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何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认为,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何某作为何雨的法定监护人,不但没有保护何雨,反而性侵她,这一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何雨的身心健康。所以,法院支持了民政局的请求,撤销了何某的监护人资格。

在得知养女被丈夫强奸后,王丽非常后悔平时没有用心关注何雨的成长,让她遭受了痛苦和压力,王丽倍感内疚和难过,在这段婚姻中,她也深受伤害。于是,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不顾伦理道德,对自己的养女实施了强奸,使夫妻感情产生了深深的裂痕,已到达难以弥合的程度,且过错全在于被告。因此,在财产分割上,将共同财产的80%判给了王丽,并且支持了王丽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后的王丽,带着何雨去了外地生活,在陌生的环境中,何雨受伤的心得到了一定的平复和改善。在何某的监护权被撤销后,因为王丽仍然具有何雨的监护权,所以法院没有另行指定监护人。何雨和王丽,开始了新的生活。

律师说法:

从熟人作案到性侵养女,社会的规则不但需要法律的规制,更需要伦理道德的约束。如果铤而走险,一定会受到严惩。同时,我们也倡议所有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在这一案件中,连续3次起诉,从刑事犯罪、民事上的撤销监护权诉讼以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何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对王丽和何雨来说,受到的伤害却需要用很长的时间来进行修复。

从何某的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从刑法的角度来讲,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的行为,会判处严重的刑罚。正是因为收养的特殊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者仅有较远的血缘关系,在收养成立的时候,要求必须进行收养登记,而且,相关部门会对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等都进行严格审核,来规范有效的收养。同时,对于养父母侵害养子女的行为,也有婚姻法、刑法等法律进行规制。

收养关系虽无血缘,却也是一种亲情,希望所有的收养人都好好善待这段关系,让孩子拥有一个平安快乐的童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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