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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弓破车窗行窃

2020-06-29蒋芸芬

检察风云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刘慧唐某松江区

蒋芸芬

检察官刘慧

选题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底,松江区车墩镇陆续有多名车主报警称自己的车窗被人砸破,且有被人“入车盗窃”的痕迹,损失轻重不一。根据路面监控等技术手段,两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被抓获,他们实施犯罪的工具颇为独特。据犯罪嫌疑人唐某交代,自己因为没钱,就和老乡年某一起行窃。两人计划用弹弓砸破车窗玻璃,而后钻入车内盗窃。两人分别购置了弹弓、钢珠、手套等犯罪工具,并商定,實施犯罪时,由一人负责敲碎车窗并望风,另一人负责从破损的车窗玻璃处伸手或探身入车内行窃。

两人的第一次行窃特意选在一片无路灯、无监控的阴暗路段,并特意选定一辆豪车下手。年某探身入车内后摸到了一个钱包、一副眼镜和数十元零钱。又砸破几辆车的车窗后,两人发现,这一夜盗窃所得的“实际收入”仅够两人饱餐一顿,于是两人计划于次日再度下手,陆续在阴暗无路灯、监控较难拍到的停车场、路边等地损坏了数十辆车的车玻璃,并从中窃取钱包、香烟、现金、车内装饰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实施两夜的盗窃后,两人被警方抓获。经审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松江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

主讲检察官刘慧点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本案中,唐某和年某两人用弹弓弹钢珠的方式打破车玻璃的行为,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故意,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认定二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刘慧,2012年进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现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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