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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单位就可按季支付员工工资吗?

2020-06-27颜东岳

农村百事通 2020年11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劳动者

颜东岳

问:我们所在的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效益下滑,于是公司作出决定,所有员工的工资以后一律按季度结算,即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鉴于公司与我们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于次月5日以前发放,我们曾以公司无权单方变更为由要求收回成命,但却遭到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  朱小娟等九人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不是公司改变工资支付时间的理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也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性质,但公司不能无限放大这种影响,毕竟随着防控措施的结束与复工,不可抗力逐渐消失,公司将此后所有员工的工资一概按季度发放,无疑超出了必要限度。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工资支付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一旦确定之后,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执行,其工资发放时间推移和数月工资合并发放,无疑都改变了合同内容。而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未经你们许可,更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为之,对你们自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再一方面,公司之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的最长周期支付为按月,公司决定按季支付无疑与之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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