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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书馆为慕课服务的需求谈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创新

2020-06-23刘花梅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版权慕课图书馆

刘花梅

关键词:图书馆;慕课;版权

摘 要:慕课对版权的利用具有开放性、社会性、复杂性和商业性等特征。由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不健全,图书馆在提供慕课服务时受到了版权问题的羁绊。为此,我国应创新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包括适度扩张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赋予图书馆享有强制性权利、尽可能量化合理使用规定等。

中图分类号:G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0)05-0130-03

“慕课”(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作为一种传统远程教育的创新模式,给全球教育的体制、政策、方法等带来了颠覆性变革,受到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发展势头迅猛。美国高等教育论坛(NPF)指出:如果MOOC要摆脱更多的羁绊,就必须使图书馆介入其中,为MOOC提供服务[]。图书馆为MOOC提供服务是基于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对资源的搜集、整理,并向教师和学生提供。然而,由于大量的MOOC教学资源属于具有版权意义的作品,因而图书馆的行为受到版权法的规制,版权问题束缚了图书馆的手脚,制约了图书馆为MOOC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图书馆为MOOC提供服务涉及的所有版权问题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不健全首当其冲,创新该项制度、赋予图书馆宽泛的权利成为化解相关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关键。

1 MOOC对版权的利用特点及其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1.1 开放性

MOOC又称“大规模开放存线课程”,“开放”不只是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开放,而是全球性开放,呈现出一种无边界(或者虚拟边界)的不同于传统教学集中化的非集中化教学。MOOC的开放化教学使版权资源的传播突破了地理边界和特定地域内法律制度的规制,对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形成挑战,使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被法律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作品传播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构成违法。MOOC开放教学还使传统教学中的“小课堂”变成了“大课堂”或“巨型课堂”,学生不再是数十人或者数百人,而是数以千计、万计甚至更多。这些学生遍布世界各地,使用作品的并发用户数不再符合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少数”条件,而且看似分散而实际无以计数的作品利用行为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构成负面影响,也不满足合理使用不得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条件。

1.2 社会性

在传统课堂教学中,版权资源通常只向“注册学生”(或者称“正式学生”)传播,未注册学生由于无法进入“课堂”,不能直接从课堂教学中获得版权资源。但是,MOOC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注册的正式学生,还包括未注册的非正式学生,成为一种真正的“社会大学”,体现出现代教育发展的平等性和普及性。但是,MOOC教学的社会化将使版权资源被更广泛地传播,越来越多的分散的作品利用行为就可能构成对付费使用作品行为的替代,从而萎缩了作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传统教学活动通常都有时间限制(如一节课40分钟或45分钟等),这也是教学活动能够合理使用版权的条件之一。然而,MOOC教学不仅突破了空间限制,而且也没有时间约束,教学系统可以不间断开放,而这就与相关法律制度相抵触。例如,美国《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TEACH)就规定,教育机构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师生在课堂教学之外访问教学系统并获得版权资源。

1.3 复杂性

在传统教学中,对版权资源的使用方法相对单一,主要是“复制”,只要复制作品的总数量或者复制某一作品的“量”满足合理使用要求,就被法律所允许。在MOOC教学中,对版权资源的利用行为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不仅涉及复制,而且还包括网络传播、摄制、放映、改编、翻译、录音等,通过这些方法将众多教学资源逻辑性地整合到教学活动中,使教学丰富多彩。MOOC对版权资源的使用还具有隐蔽性的特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可以把原作品中的内容以嫁接、重组、移位、抽取等方式融于教学而不留痕迹,如果构成侵权很难被查证追责。另外,MOOC的学生遍布世界各地,数量庞大,使用版权资源的行为千差万别,教师、教育机构和权利人都不可能实时监督所有学生的行为,如果受到侵权指控,又找不到真正的侵权者,MOOC教育机构就要为此担责,这就是几乎所有的MOOC平台都与教师、学生签定相关版权协议的重要原因。

1.4 商业性

“非商业性”是大多数版权法所规定的利用版权合理使用行为成立的最主要条件之一,因为合理使用以利用者无需權利人授权,也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为特征,这既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又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一种贡献。因此,在权利人已经向社会适当让渡其权利的情况下,版权资源的使用者不能再以营利使用作品的方式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构成损害。但是,MOOC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MOOC资源本身是开放的、免费的,甚至是完全无障碍获取的,但是MOOC技术的研发、教学平台的维护、教学活动的运营是需要成本的,没有经济条件的支撑,MOOC无法得到可持续发展[2];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MOOC教育的发展需要竞争,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那些真正拥有广大市场、受到社会欢迎的MOOC教育机构才能存在下去,因此必须通过商业化运作打造MOOC教育品牌。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MOOC教育平台都在实施多元化的商业经营战略。

2 现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对图书馆提供慕课服务的阻碍

2.1 图书馆享有的法定权利范围狭窄

相对于权利人不断扩张并向网络空间延伸的权利,图书馆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相对不足,这是制约其提供MOOC服务的主要障碍。澳大利亚教育部门就曾指出,现行版权合理使用规则无法满足MOOC需求,因为版权制度没有做出适应于远程教育的适度改变,而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涵盖网络教育对作品的利用行为。例如,按照美国TEACH法案的规定,版权合理使用规则只适用于远程教育对作品的“暂时复制”,而实际情况是MOOC不仅需要对作品进行“长久复制”使用,而且还涉及网络传播、改编等方式的利用。又如,按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课堂教学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只能向“小数”教师提供,而且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但在MOOC教学中,接受作品的教师不仅数量众多,而且需要利用的作品数量也很庞大。另外,就《条例》第七条规定来看,图书馆提供MOOC服务的合理使用权利就很狭窄,只能在物理馆舍的局域网中传播作品,显然无法满足MOOC教学开放化、社会化的需求。

2.2 图书馆适用合理使用条件复杂

即便是在目前法律赋予图书馆提供MOOC服务享有的版权例外权利已经十分狭窄的情况下,图书馆要正确、科学地行使这些权利也并非易事。因为,复杂而不确定的适用条件进一步限制了图书馆为MOOC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果操作不当还会使图书馆面临侵权指控的法律风险。例如,《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并没有就“少数”教学人员和“小量”作品的界限进行界定,因而图书馆不能盲目行事。又如,从《条例》第七条的适用条件来看,就更加复杂:一是图书馆为MOOC服务传播的作品必须“已经”是数字作品。二是对于原本以纸质等非数字介质存在的作品,图书馆虽然可以将其数字化后在局域网中传播,但是该作品必须是已经损毁、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而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价格购买。那么,何为“已经损毁、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如何判断“在市场上无法购买”以及“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价格购买”呢?

2.3 协议限缩图书馆享有的法定权利

版权是一种私权,其最有效率的利用方式是由图书馆与权利人(或者版权中介)通过谈判签定版权协议,而后图书馆按照双方的具体约定使用版权。但是,权利人是版权的享有与掌控者,在版权交易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图书馆是版权的需求和利用者,在版权交易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就给权利人打着“协议自由”的幌子,在谈判中强制要求图书馆接受不合理条款,削弱图书馆享有的法定合理使用权利创造了条件。例如,著名的MOOC教育平台Coursera就在协议中规定,禁止教师和学生传播、复制、下载、分发、转换教学资料,不能修改原作品,更不能利用原作品去创作衍生作品。尤其对图书馆不利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更使权利人利用协议挤压图书馆权利空间变得常态化和有恃无恐。例如,我国《条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使图书馆以数字化方式利用作品的行为几乎完全被束缚。

3 基于为MOOC服务的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创新

3.1 适度扩张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

版权法永恒的困境是决定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的止境与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达成谨慎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3]。可以看出,在版权持续扩张的过程中,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了版权法的特殊庇佑,其中教育就是重点关照的领域。尽管MOOC在模式、機制等方面与传统教育不完全相同,甚至带有营利性,但其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信息权和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其建立版权合理使用规则是必要的。从该角度来看,我国不仅应重申图书馆传统版权合理使用条款的有效性,而且应当适当通过扩张图书馆享有的例外权利促进MOOC服务的开展,如:应允许图书馆通过安全网络将教育资料向物理馆舍外的MOOC的相关教师和学生传播;应扩张MOOC对版权资源进行合理使用的方法,以便不同类型和更多数量的优秀教育资源能为MOOC所利用。至于MOOC具有的“营利性”与合理使用规则的抵触问题,目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立法例已经有了突破,如:美国的“转换性理论”已经不再完全以“营利性”作为否定合理使用的主要标准。对此类做法,我国在立法中可以学习借鉴。

3.2 赋予图书馆享有强制性权利

图书馆通常不是版权的主体(除非图书馆是原始权利人,或者已经从其他权利人手中受让了权利),只是版权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因此,如果法律赋予图书馆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不具有强制性,那么这种权利就不稳定,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则受到挤压甚至完全灭失。例如,大英图书馆知识产权助理BenWhite分析认为,90%以上的版权许可协议比版权法赋予图书馆的例外权利要小得多,甚至替代了版权例外[4]。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权利人将版权协议与技术措施配合使用,就会给版权加上“双保险”,图书馆原本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就会被完全锁定。国际图书馆联合会曾在多个文件中呼吁,应通过立法赋予图书馆享有强制性的合理使用权利,使那些与法律规定相左的版权协议条款和制约图书馆法定权利实现的技术措施无效。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条例》第七条取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因为该项规定虽然排除了权利人通过发布单方面声明制约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的可能性,却使其可以利用版权协议达到这个目的。

3.3 尽可能量化合理使用规定

法律规定的明晰性、确定性不仅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而且是图书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需要,还是法律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和产生实效的需要。例如,美国《版权法》尽管对合理使用行为的判断提出了著名的“四原则”,但仍在图书馆享有合理使用权的许多问题上进行了具体的量化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版权条例》对许多合理使用问题都有数量规范,对于不能量化的问题也尽可能配以具体的文字说明。鉴于图书馆为MOOC提供服务涉及版权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较高的法律风险性,笔者建议对《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制订量化标准,如:对《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少数”和“少量”进行界定,对其中的“课堂教学”的概念和内涵给予具体解释,以便将MOOC等新兴教育模式纳入其中;对《条例》第七条中什么是直接经济利益,什么是间接经济利益,如何判断“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已经损毁、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在市场上无法购买”和“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价格购买”等重要问题加以解释。

参考文献:

[1] 罗博.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MOOC)与高校图书馆的角色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14(3):130-136.

[2] 李亮.MOOC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研究[J].现代教育,2014(5):65-72.

[3]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27.

[4] 黄国彬.著作权例外与图书馆适用的著作权例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201.

(编校:崔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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