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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的公司法保护研究

2020-06-22赵奕彤

商业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司法

[摘 要] 中小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中小股东没有受到公司法的有效保护,其利益时常受到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受侵主要表现在知情权、参与权、利润分配权、退出机制等方面,其原因在于公司股东会权利失衡、公司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小股东自身实力欠缺等。据此提出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中小股东参与权、保障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和健全中小股东退出机制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中小股东利益;权益受侵;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6-0183-03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运营管理中应当遵循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在我国大多数股份制公司的运行管理中,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同程度地侵害,原因大多在于其势单力薄,所持有的股份较少,很难对公司的运行管理产生影响。为谋求个人利益,大股东采取不当措施侵犯中小股东的事例屡见不鲜,股东退出、股权回购、股东参与、股东利润分配、股东知情权等纠纷日益增多。例如,“李江山與林承恩纠纷案”、“捷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南纺公司虚假陈述案”等,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完全保护企业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基于我国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的现实,研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的主要表现

(一)中小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

目前,企业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法》中并没有得到明确具体的规定,仅仅说明了如果股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司的具体章程才能够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企业中的大股东往往利用自身对股东会的震慑力、控制力和支配力,谋取自身利益,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故意隐瞒企业的财务真实情况,伪造经营不善或账簿亏空的假象,致使中小股东或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二是审判实务的漏洞往往能被大股东所利用,当中小股东申请去查阅公司账目时,大股东则以不符合公司章程或不合法为由,拒绝中小股东提出的查阅要求,表面上看似“合规合法”,实则赤裸裸地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致使中小股东很难准确把控公司的经营状况,下一步的投资方向也难以判断。

(二)中小股东参与权受到侵害

股权优势是企业大股东的惯用伎俩,以此来侵害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股东会的走向也基本由大股东所控制,甚至控制着董事会董事成员的选任,致使中小股东几乎不能进入公司董事会,更别谈对其产生影响。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岗位任命上,中小股东也毫无话语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起不到任何作用。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体现为其操控董事会,公司成为其侵占利润、非法经营的道具,致使关联交易、内部交易频繁发生。另外,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外借债,而往往由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因在于股东会决策权完全由大股东控制,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正当权益。

(三)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受到侵害

在利润分配权上,《公司法》也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有效保障。不管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其走向均由控股股东实际把控,毫无疑问,控股股东在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上一定会与自身意愿或利益保持一致。控股股东为了在利润分配上获得最大利益,极力压缩中小股东利润分配,如为谋取私利独断专行,命令董事处置公司事务。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利润核算方法,大股东从中操控董事会,把本属于公司的利益强加转移给自己。另外,大股东还有可能在公积金提取上下手脚,不分配股份股息,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四)中小股东退出机制受到侵害

目前,在《公司法》中,对企业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程序繁琐,还很不完善。当大股东滥用股东职权,导致中小股东逐步丧失了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信任,此时中小股东欲退出公司管理,而《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回购程序和条件非常繁琐,即使能够退出也很难抽回资金。以此同时,公司高级管理层、监事、董事、以及大股东等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也侵害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权限。

二、我国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股东会权利失衡

现在,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现象日益凸显,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股权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这就导致了股东权益失衡的现象。在股东会决议时,因为大部分股权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所以大股东就有很大的优势,可以左右股东大会的意见,造成一家独大的现象,使得小股东没有话语权、决定权,权益受到侵犯。比如,在召开股东大会来决策公司经营策略时,如果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意见一致还好,如果意见不一致,那大股东一定会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和想法,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从而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这种股权集中的问题在我国十分常见,即使公司法已经对股权配置进行了改革,可对这种现象的影响却是十分有限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公司法律制度不完善

因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技术不成熟,里面的很多法条都比较笼统,没有进行细致阐述,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操作性有待提高,缺少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多股东权利进行约束和说明,更没有明确对大中小股东义务进行区分,所以对于大股东的法律限制就很少,没有办法很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基于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大股东的违法成本,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中小股东自身实力欠缺

中小股东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中小股东就是因为他们的股权份额比较少,自身实力有限,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话语权。而且中小股东之间联系比较少,报团取暖的意识比较淡薄,很难形成统一力量与大股东进行抗衡。大多数中小股东都欠缺法律维权意识,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久而久之也就被动接受了这种被侵犯的现状。中小股东们的意见和利益往往都被大股东忽视,没办法对大股东进行制衡,只能无奈听从大股东的决定,最后可能因失去信心而撤资。所以,中小股东应该联合在一起,报团取暖,同时利用好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

一是完善公司章程,细化股东知情权。细化《公司法》的第三十三条和九十七条,完善查阅方式及内容,例如指派专人巡查账目、每季度或每个月查账一次等,有效杜绝恶意使用查账权,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企业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大。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界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边界,如果股东可能存在不正当行为时,可拒绝查阅并复制企业会计账簿,但如果股东具有合理的目的,可以赋予其该项权益,中小股东也不例外。

三是科学界定审查认定标准。实务考量中应当涵盖正当目的行为,如从未损害过公司利益的,其行为应当被列入正当,反之不正当。

(二)加强中小股东参与权

一是完善公司章程,加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可以从约束公司管理层及董事和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两方面着手,加强公司经营的制度化管理,并将其写入公司章程,以明确约定公司管理层、各大股东等的权利与义务。

二是细化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要求所有股东关注,以此来通知股东会议的召开,并设置股东是否收到通知的查询功能,另外,还可推广使用钉钉会议、腾讯会议、短信、邮箱等软件。

三是完善中小股东的提案权。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增加持股比例的时间限制,不仅能够保障公司程序的正常运转,避免股东滥用提案权,还能平衡公司与股东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保障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

一是完善公司章程,保障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加强制定个性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公司章程,设定公司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及公司自治的重要依据与措施,充分保护企业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二是健全利润强制分配制度。建立一种更方便、更快捷、更直接的救济方式,健全利润强制分配制度。

三是健全司法救济方式,完善利润分配体系。当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分配利润不均而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时,可将公司告上法庭,由法院来裁判公司行为是否存在超额报酬或滥用职权等利润分配不公问题。

(四)健全中小股东退出机制

一是加强公司治理。在设定公司章程之前,务必要将中小股东的退出方案详细列明其中,避免按照法律规定办。而在非公司章程中,应明确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方式和方法、退出方式和条件、款项支付方式和股权价值认定方式等。

二是建立異议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机制。应适当扩大机制的适用条件及主体范围,完善请求权行使程序,建立异议中小股东回购机制。

三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尽量通过自行协商去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如果自行无法或难以解决的,申请司法解散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在需要时能够顺利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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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朴]

[作者简介]  赵奕彤(1996-),女,吉林松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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