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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中需要注意的经济问题探讨

2020-06-21杜平

南方农业·下旬 2020年3期

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为当前土地的流转奠定了基础,拓展了相应的渠道,并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土地流转可以使得农民得到更多的收益,并使土地的资源能够得到高效利用,更好地适应农村劳动力逐渐减少的现实状况,也为发展农业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创造更多更好的机会。土地流转合同中的经济问题关系到农民的经济权益,需要加以注重并不断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 土地流转合同;经济问题;农民经济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0.09.054

農村土地的流转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阶段。现如今,相关制度的建立如承包权和经营权、收益权三权分立的制度管理办法和土地流转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互换、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的确立,都极大地方便了农民将自己手中闲置不耕作的土地以不同的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获益。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土地流转制度尚未健全,农民土地的问题从古至今都是难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而土地承包合同本身需要的知识基础是农民所缺乏的,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将有利于农村建设和经济的发展[1]。

1 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前提

1)土地流转合同的双方一般是农户和其他农户,或者是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强调并加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是进行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前提,只有加强农民经济权益的保护,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对农民来说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才可以真正地保障农民在土地使用权的改变之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农民本身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知识基础较弱,若合同的主要部分不以他们为主体地位,则农民的权益非常容易受到合同另外一方新型经营主体的侵害,或者是农民双方的土地利用效率不完善。2)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即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或者出租(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以外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制度设计本身也是以农民为主体地位的,在进行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时,必须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能够得到有效体现。具体细化到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表现为:是否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决定权在于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也由农民所主导。例如,合同中土地价格的确定以及土地流转形式等内容,这是保障处在不利地位的农民群体的重要手段。3)维护农民群体经济权益的另外一个手段是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不能被政府或者其他人所干扰,政府或者其他个人不能命令或者决定农民是否进行土地的流转,政府不能为了完成自己的行政目标就强令农民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这样会大大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达不到想要的效果。政府需要认识到土地的流转是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是一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高效手段,而不是经济发展的目标。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需要明确的最重要一点就是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更好地为处于较不利地位的农民群体解决经济问题并发展生产力[2]。

2 产权明晰是土地流转合同中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的基础

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明确产权也就是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在合同之中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多年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的状况一直存在,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则非常难以实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集体掌控着处理农村土地的权利,农民只是享有经营权,实际上本不应该自由地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更不能自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决定其中的主要内容。可见做好产权明晰工作是土地流转合同之中保障农民经济权益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的人员都要意识到这一点,调动自身力量来促进这一工作的完成。根据当前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的土地制度,比较可行的措施是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分开,政府可以发放类似于房产证的土地证书给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也主要基于土地证上规定的土地范围,不让农民所使用和经营的土地受到抽象的集体名义的损害。这样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也是可行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包含着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农民在法律范围内可以对自己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充分的占有、使用以及获取收益。为了使农民更好地获取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决定土地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更加便捷,完善相应的产权明晰制度和出台相应的规定是大势所趋。只有在制度层面设计到位和规定明确,才能在土地流转合同中使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得到落实,从而发挥出产权明晰的经济效果,提高农民群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为此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都需要更快地进一步加以落实。

3 法律法规、监督机制、社会保障是解决经济问题的重要保证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健全是解决土地流转合同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的重要手段,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的确立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而农民正是缺乏法律知识的群体,必然会在土地流转合同的确立和执行之中产生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例如,农民对土地流转合同的某些条款的不理解而对土地流转形式和土地价格的错误确定,或者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利用农民的合同知识薄弱,诱导农民签订不利于自身的条款,乃至于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无声无息地侵害农民的经济权益。为了防止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方面下功夫,使得土地流转合同成为真正保障农民经济权益的合同。同时,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民因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自己就失去了土地,自然而然也就没有了依靠土地获得的收入。因此,建立一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社会保障制度使得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民有一定程度的收入保证,减少农民因为担忧经济而放弃流转土地,使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更成为困难之举,进而阻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3]。

3.1 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相关法律,加快农民经济权益立法保护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完善的法律加以配套,才能使得合同的内容符合双方的法律期待,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快农民经济权益的立法保护,让农民在土地流转合同之中有更多的安全感,加大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发挥出土地流转合同的应有之效。我国目前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基本上只有《合同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而其中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条文数量较少等问题仍旧是较为突出的。因此,有关立法部门需要不断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法律,以便于更好地解决土地流转合同中所出现的各式各样的经济问题。在这些经济问题中,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最为关键,而这也是经常出现在土地流转合同经济纠纷中的问题。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立法必须加快完善脚步,明确合同双方在土地流转之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得经济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

3.2 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监察机制,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加强执法监督

土地流转合同的监察与土地流转息息相关,我国已经建立了监察机制并开始执行,然而因为时代的变化,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必须在完善土地流转监察机制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健全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监察机制。对于土地流转合同中出现的诸多经济问题,虽然立法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能够初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合同双方土地承包经营的经济争议,但是执行的后续仍然需要进行相应的监察,才能够提高双方解决经济问题的效率。合同一方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经济争端中另一方的义务也能够得到充分的履行。如若不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的监察机制,以往的法律势将不能够解决新的经济问题,从而别有用心之人会开始钻法律的漏洞,在合法的表象下大行侵害农民经济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将会出现更多的经济问题。同时,也要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减少基层政府官员在监督土地流转合同执行过程之中的懒政怠政现象,对于解决其中的经济问题更加热情、富有责任心,加强和提高為人民服务的意识。

3.3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外部环境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土地为基础的,通过对土地进行耕作,农民可以种植粮食、蔬菜瓜果和林木等获取生活的收入来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土地成为了农民生活的重心,他们认为一旦失去了土地,就会使他们陷入窘迫的境地。对于土地流转的担忧使得更少的农民会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这也使得闲置的土地难以形成农村规模经营效益。同时,如果土地流转的费用较低,不能达到让农民满意的程度,则土地流转合同双方合作意识的形成也更为困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会减弱农民签订流转合同的积极性,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难以发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优化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外部环境,让农民在土地流转合同之中有更多的满足感和安全感,从而加大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济效益。

4 结语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确定了土地的流转目的是充分发挥闲置土地的规模化经济效益作用,以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减少贫困乃至消灭贫困现象,为小康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贡献力量。但是,目前土地流转合同之中仍旧存在着一些经济问题,这些经济问题影响着农民的经济权益以及合同经济效果的呈现,需要在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产权明晰和完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和监察机制上面下功夫,更好更快地解决土地流转合同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促进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晓娜.南通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村科技,2019(12):1-3.

[2] 仇春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措施探讨[J].南方农业,2019,13(15):112.

[3] 谢占峰,吴天舒.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3-4.

(责任编辑:赵中正)

收稿日期:2020-03-14

作者简介:杜平(1978—),女,江苏东台人,本科,农业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农村农业经济管理。E-mail: laomabao@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