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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

2020-06-21李海文

现代企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服务体系毕业生

李海文

当今中国,正处于结构转型和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人才的需求极其旺盛,但是我国人才需求和供给匹配矛盾却非常突出,劳动力市场中大量存在着“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企业又招不到大学生”的现象。高校应届毕业生是当今社会重要的人力资源,在人力市场上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主力军。

一、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的发展困境及其原因

大学生的就业技能不够充分,高校应届毕业生有着强烈地参加衔接式岗前培训的意愿;雇主普遍认为大学生参加衔接式岗前培训很有必要;对福建省移动互联网技术相关专业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案例的分析也告诉我们,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对提高就业率和提高就业后薪资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由此不难得出:推行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培训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然而,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的推行却有不少的实施困难,本章对此内容开展分析。

1.缺乏相关政策引导和约束。2002年8月教育部等七部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和“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现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养,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地和设备”的要求,倡导职业学校与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办学。尽管上述意见中提到了企业要与职业学校加强合作,但主要是宏观方面的引导,并未制定明确的目标,各地也未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实施起来难度高,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的局面并未完全打开,落地效果也并不显著;更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无法保证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缺乏职能部门协调推进。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一方面丰富大学生的知识,提升大学生的技能,另一方面破解结构性失业问题,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本身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但是在现实中,却难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管理和指导辖区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的教育工作本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但是岗前培训的推进因为缺乏实施细则的规定,很难并入职业技术教育的范畴,也很难列入成人教育的范围,尽管教育行政部门也对岗前培训进行规范,但往往显得無心协调、无力推进;综合管理区域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和就业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劳动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征地劳动力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本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但事实上,鲜见哪个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身开展、或者引导企业或者高校针对应届毕业生开展衔接式岗前培训。

3.缺少财政资金的投入。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这是针对录用应届毕业生并且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进行的补贴,一定程度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技能。但是这个规定对岗前培训的推进效果依然有限。

4.企业需求多样,师资不足,培训内容与企业需求难以匹配。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衔接式岗前培训,重要的是将大学生的技能与企业的需求衔接起来,这要求培训机构充分了解企业对大学生技能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召开有效的培训。但实际上,部分培训机构对企业的需求了解不够充分,或者只能了解小部分企业的需求、某些行业企业的需求,这样存在对企业需求了解不充分导致培训不到位的风险,或者只了解小部分企业的需求,也只能对小部分应届生开展衔接式岗前培训,培训对象和范围极限。

二、发展高校应届毕业生岗前培训的对策建议

1.健全相关立法与保障制度。①加强调研,充分了解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的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展开充分调研。这个调研应该结合结构性失业问题开展,围绕企业、大学生、培训机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展开,充分了解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对解决结构性失业、企业招聘难和大学生就业难的意义,进而形成加快建设的共识,并对如何实施,如何建设进行深入探讨,形成一个落实方案。②形成政策和配套实施细则。在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推动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并颁布相关法律,高屋建瓴地确保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作为具有公共服务特征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相关部门有必要通过出台政策支持其发展,通过立法和政策明确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的发展宗旨、目标和发展规范,对其进行支持、引导和规范。同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明确实施路径,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校、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责任,有利于各方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再者,作为新鲜事物,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在初期必然困难重重,阻力不断,甚至不断反复,面对这些可能的困难和风险,有必要建立督办机制,不断促进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向前发展。

2.职能部门加大引导和推进。①相关部门明确自身在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能。前面提到,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管理和指导辖区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协调各行业、各部门,教育工作本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制定劳动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的职能,但是针对这些职能,因为缺乏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和法律规范,目前这些部门针对这些职能并未安排引导、扶持和规范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这些部门有必要对职能梳理得更加明确,并且针对职能安排出行之有效的工作计划,确保职能更好地落实。②职能部门加大对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的引导和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在职能范围内加大对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的引导,推进其稳步健康发展,这样对学生而言,能够掌握更多的技能,更好地就业,获取更高的薪酬和更好的发展机会;对教育行政部门,也取得了更好的教育成果;而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而言,这有助于破解结构性失业难题,提高就业率,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也就是说,大至社会,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小至个人,有助于提高自己能力和收入,而对于中间的职能部门,也是实现了更好的政绩。

3.加大资金投入。①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一方面,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衔接式岗前培训涵盖企业需求对接、课程开发、师资整合、招生宣传和培训开展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均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严重制约了培训机构的发展,最终也影响了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在这个层次上,培训机构亟需财政资金的投入,具有迫切性。另一方面,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衔接式岗前培训是高校教育的延伸和配套,可视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或者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共服务特征,财政资金的投入具有合理性。再者,在国家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背景下,高校应届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也是一种创新和创业行为,符合国家战略,进行补贴是贯彻国家战略的一个举措。②创新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有助于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这为财政资金的投入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同时,这种培训也有助于解决企业招聘难问题和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所以,向企业和大学生收取部分费用也是无可厚非的,这就存在了产生经济效益的空间。既然存在盈利空间,就存在引入社会资本的可行性。建议在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中引入社会资金,即 PPP(Public-Private paternship)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既可以保持政府对培训模式的主导,也能增加资金投入,促进产业发展,社会资金的投入還有助于注入发展活力,进一步提升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

4.创新联营模式。①启动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联营模式的探索。大部分企业均对新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各个企业的培训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开展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联营探索,推动一部分培训机构通过对企业需求梳理后,借助高校的师资力量,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开展衔接式岗前培训,有助于对该类培训进行探索,在探索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则对晚上高校应届毕业生衔接式岗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②创新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的联营方式。在普通模式中,高校培养大学生,企业招聘人员,但是因为存在企业需求与高校培养的不对称性,导致结构性失业问题。岗前培训机构存在的机会和必要性正在于打破这种不对称性,将企业需求和学生技能培养衔接起来。

根据前面的调研,高校应届毕业生知识掌握良好,但是技能掌握不足,且所掌握的知识与岗位需求不够匹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联营方式则有效对接多方需求,有利于高校在传播知识的时候更加结合企业需求,而培训机构则作为企业和高校的衔接桥梁和有力补充。

(作者单位:福建博格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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