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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在司法辅助活动中的价值

2020-06-12冯永强

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冯永强

【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公证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司法辅助活动中,公证人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提升司法辅助活动公信力,提高司法辅助活动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探索公证人在司法辅助活动中的价值,并分析进一步完善的策略,对于构建高效的司法辅助活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证人;司法辅助;司法活动;法律

在社会法律治理体系中,司法辅助活动是一个重要的分支,探索优化司法辅助活动体系,提升法律效力,是社会法律工作的重要问题。公证作为一项传统制度,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是一个重要课题,有待深入探究,积极发挥公证人在司法辅助活动的作用。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活动的转型特点

从社会法律实务发展体系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活动基于两个发展特点:一个是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一个是公证制度价值的转型。在实践中,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从一元向多元转变,在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占据着主导性地位,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多元化的合力正在融入纠纷解决当中。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实现司法辅助活动的优化,探索多元化的法律纠纷解决,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也为公众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更加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从社会价值来看,公证制度也在不断转变,根据我国《公证法》等法律法律,公证立足于预防纠纷的发生,但是,从司法辅助活动的本质特征来看,公证制度不能局限于预防功能,而是要发挥多元化的功能,满足社会的客观发展需求。从社会发展实践来看,中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发展时期,对于公证制度有了多方面的需求,从单一预防到综合防控,是现代公证制度的重要转变。

二、公证人在司法辅助活动中的价值分析

据统计,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证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公证保全证据的探索与优化,公证业务实现了几何倍数的增长。尤其是公证保全证据制度,对于参与解决纠纷,发挥司法辅助活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公证制度职能转变的一个显著标志。在现代公证制度体系中,只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传统的公证业务,二是新兴领域的公证业务,特别是涉及网络公证等内容,三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活动业务,相比于第一项,第二和第三项公证业务具有较为鲜明的时代特征,也是我国现代公证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在司法辅助活动中,公证人制度之所以具有较高的价值,主要是因为通过公证人制度通过固定证据的方式,在纠纷发生之间,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纠纷发生的时候,通过构建科学的权利、义务体系,高效解决了法律纠纷问题,实现了法律效能的提升。随着社会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公证人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和司法工作者通过公证来预防风险,同时通过公证人制度,也能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满足现代社会运转需求,解决社会问题。

三、公证人参与司法辅助活动的路径分析

在实践中,公证人如何参与司法辅助活动,明确公证人的定位,探索发挥司法辅助作用的有效方式,对于构建科学的公证人作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探索公证人参与司法辅助活动的主要路径,是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公证人员,要积极探索不同的司法辅助活动路径,真正发挥公证人的中立、客观特点,提升综合管理效能,实现公证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一)申请模式。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申请模式就是公证人参与司法辅助活动需要依法申请,根据我国现代法律体系,这也是我国《公证法》中规定的基本的公证活动形式。特别是在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以通过有关机关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从发挥作用的路径来看,委托模式是公证人制度发挥司法辅助活动作用的基本形式,也是法律根据需求发挥作用的体现,是最为主要的作用形式。通过申请模式开展公证工作,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司法活动可能遇到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助于工作效能的提升。

(二)委托模式。在公证人参与司法辅助活动的过程中,委托模式也相对较为常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文件,对于公证人参与调解、取证等活动,发挥司法辅助活动作用,都可以采取委托模式,就是人民法院委托公证机构,从事相关活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司法辅助活动作用,提升法律工作的效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构建司法辅助活动体系。在开展公证活动中,委托模式一直发挥着积极效能,也是一种典型的公证模式,对于提升司法辅助活动效能具有积极意义,有待深入探索,寻求科学的委托模式。

(三)协同模式。在开展公证工作过程中,协同模式也是一种主要的参与形式。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协同模式就是法院与公证机构协同发展,通过构建相应的写作制度体系,在司法辅助活动中引入公证机制,提升司法辅助活动的效率。早在2016年,上海就开始探索这种协同模式,积极发挥公证人在司法辅助活动中的作用,通过设立“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引导公证人在文书送达、证据保全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同时对于家事纠纷化解等,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实践中,协同模式也是一种典型模式,具有效力较高的特点,但是同样存在影响公证中立性和客观性的问题,有待深入探究,寻求科学的模式,实现公证效能的提升。

(四)进驻模式。在各地司法活动体系中,进驻模式也较为常见,同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驻模式是指公证机构派员入住法院,从事司法调解、证据保全等辅助活动,在相关司法辅助活动程序中发挥作用,进而取得良好的效應,发挥公证人的作用,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在探索公证模式过程中,进驻模式具有一定优势,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通过进驻的方式,有助于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对于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有助于提升综合效能。但是,由于进驻时间较长,公证人员和公证方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不利于发挥公证方中立、客观的特点,容易滋生职务腐败等问题。因此,在开展司法辅助活动中,还是要积极探索多元模式,汲取不同公证模式的特点,提升综合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开展司法辅助活动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公证人的作用,探索多种公证制度,通过构建司法辅助活动体系,提升公证制度效率,保障权威性、中立性和公信力,可以实现社会法律治理体系的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要积极探索公证人制度在司法辅助活动体系中的作用,构建新型公证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证人制度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充分分担司法压力,实现司法制度的创新,提升司法活动效率,助力现代法治中国建设。在工作实践中,要认识到相关公证模式的利弊,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和特点,提升公证工作在司法活动中的综合效能,真正发挥作用,助力现代司法辅助工作发展,让公证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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