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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生财的食药监局局长

2020-06-09李冬梅

检察风云 2020年8期
关键词:周军药监局药品

李冬梅

帮忙核准药品生产许可,坐收200万元干股

金芪温补酒是一种中成药,具有温补脾肾、益气填精之功效。经考证,金芪温补酒起源于明末清初皇帝御医宫廷秘方御用药酒,距今约有260年历史。20世纪六七十年代,该补酒的制作工艺传到了一个名叫郑明的人手中。按照相关规定,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须经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批,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国药准字”批号。2005年2月,金芪温补酒获得了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50018),生产企业为贵州港澳龟龙保健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龙公司”)。当时批下来的有效期为五年,但是到期后龟龙公司并未按期申请再注册,这个药号就被有关部门放在问题库里锁定了。药号被锁定,生产也就停止了,郑明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便开始酝酿申办再注册手续的事。

郑明与贵州省医药集团和平兴业医药有限公司老总钱策是朋友关系,因知悉钱策与时任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食药监局”)领导相熟,遂跟钱策协商,请其出面帮忙到省药监局办理生产审批手续。在钱策的游说下,贵州源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和公司”)同意前来投资建厂,生产金芪温补酒。后源和公司兼并了龟龙公司,并向省食药监局提出该药号的再注册申请。

钱策一边明面上办手续,一边暗地私下找董穗生帮忙。为了让董穗生尽力帮忙,钱策在2011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先后三次分别送给董穗生人民币2万元。董穗生收钱后果然很卖力,不仅本人点头同意,还特意跟省食药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相关人员打了招呼,要求加快办理进度。“印象比较深的一次是在董穗生办公室,董穗生对我说,人家来投资不容易,作为监管部门能帮的要尽量帮,能变通处理的要变通处理,审批要加快进度。”经办审批手续的李航向办案人员回忆了当时的一幕。

2012年3月,省食药监局审核同意金芪温补酒的生产企业变更为“源和公司”。一个月后,源和公司向省食药监局申请再注册。同年10月,省食药监局审核通过并对金芪温补酒生产文号进行了再注册。然而批文下来后却出现波折,源和公司提出要退出。钱策只得与成诚、杨学东一起投资成立贵州龟龄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龄寿公司”),由龟龄寿公司兼并源和公司酒剂生产线,用于生产金芪温补酒。

2013年4月,龟龄寿公司向省食药监局申请筹建,并获省食药监局审核同意。同年9月,龟龄寿公司获得省食药监局发放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当时龟龄寿公司的厂房还没有建好,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还没有安装,专业资格人员还没有配齐。按规定是不能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也不能发。”李航事后交代。

龟龄寿公司筹建时,钱策再次请托董穗生帮忙。董穗生遂安排李航办理,后省食药监局审核通过了龟龄寿公司筹建申请。为感谢董穗生的帮助,钱策与成诚、杨学东商定,将成立后的龟龄寿公司25%的股份作为干股送给董穗生,董穗生表示同意。

2013年8月,龟龄寿公司正式成立,并通过中介代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董穗生安排李权民为自己代持股份,股权登记显示李权民出资250万元占股25%,但事实上两人并未出资,也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

2013年11月,因钱策用于入股的基酒出现质量问题,龟龄寿公司股东商议变更股权比例,董穗生同意将持有的25%股份变更为20%,并安排李权民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经鉴定,龟龄寿公司自2013年8月31日起、11月30日止净资产评估值均为1000万元。董穗生收受的20%的干股经鉴定,价值为200万元。

联手办成药品文号转让,药监三官员摇身变股东

贵阳杏林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林堂公司”)因需要国药准字号进行药品生产、销售,该公司股东林祥兵于2011年6月找到董穗生和时任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局长赵爽、时任省食药监局注册处处长许大民帮忙,三人均答应帮忙。

当年年底,董穗生等三人与林祥兵商定,董穗生等人幫助把其他公司的药品生产文号转入杏林堂公司,作为回报,三人分别享有杏林堂公司各24%的干股。事实上董穗生等三人均未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股份由林祥兵代持,林祥兵表示同意。三人与林祥兵商量时还对四名股东的工作进行了分工,商定需要董穗生作为省食药监局局长出面协调的由他出面协调处理,涉及药品监管方面的问题由赵爽处理,涉及药品收购的事情就由许大民处理,林祥兵则负责杏林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后董穗生出面跟贵州神奇药业集团董事长秦亮打招呼,要求转让兰花咳宁片、精乌颗粒等三个药品生产文号到林祥兵的杏林堂公司。既然董穗生这个顶头上司开了口,秦亮当然不敢怠慢,满口答应无偿转让。药品生产文号转让成功以后,需要进行再注册和相关GMP认证,董穗生与赵爽、许大民均在职权范围内提供了相关帮助,从而使杏林堂公司转入的药品生产文号顺利地进入生产环节。

2013年8月,林祥兵将其所有杏林堂公司28%的股份作价1680万元,转让给贵州盛世龙方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晗。后沈晗将杏林堂公司更名为贵阳大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公司”),原来由林祥兵代持的董穗生等三人在杏林堂公司72%的股份,转入大汉公司。按照赵爽的安排,三人的股份由另外三个名义上的股东代持。

2016年8月5日,沈晗经与董穗生等三人商量后,将大汉公司的全部股权以6500万元的价格卖给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沈晗获转让款后,扣除了自己收购林祥兵股份时所支付的1680万元及经营成本,共支付1100万元给董穗生等三名股东分配,董穗生最终分得400万元人民币。

为不合格药品开道,合作上演受贿双簧戏

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是一家生产抗妇炎胶囊的药品生产企业。2011年8月,上海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出远程公司生产的抗妇炎胶囊有超出药品处方之外的成分,经上海市食药监局复核后,认定其属于不合格产品。上海市食药监局拟将抗妇炎胶囊予以质量公告,并发函给贵州省食药监局,要求该局到远程制药公司抽查抗妇炎胶囊并封存样品。

遠程制药公司的股东周军获悉此事后十分着急,遂请托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局长赵爽帮忙协调,以避免抗妇炎胶囊上质量公告,赵爽答应了。过了几天,赵爽打电话对周军说,这事难度很大,幸而他们局长董穗生与上海市食药监局的领导很熟,不如请他出面协调……

2011年10月,董穗生打电话给当时的上海市食药监局,表示希望对方支持一下贵州企业的发展,不要将远程公司的抗妇炎胶囊上质量公告。10月底,董穗生安排赵爽以贵州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名义复函上海市食药监局稽查处,这份复函直接建议不把抗妇炎胶囊列入上海市药品质量公告,最终上海市食药监局未把抗妇炎胶囊列入质量公告。

事情办成了,接下来就是“收获”的时候了。怎么让周军“出点血”呢?董穗生与赵爽着实费了一番脑筋,最终商定以打点上海市食药监局领导的名义,向周军要些钱。2011年11月下旬,赵爽打电话让周军去他办公室。两人见面时,赵爽直接开口说需要200万元的协调费来打点上海那边的关系。周军表示费用有些高,赵爽说最少150万元。

过了几天,赵爽又约周军见面。见面后,赵爽故意跟周军说,董穗生差不多已经和上海那边联系好了,嘱咐周军把150万元现金带上,和他一起去上海。周军回到公司后,以借支的名义从银行提了150万元现金,用一个大拉杆箱装好,并随赵爽及随行的李诤一起来到上海。三人入住酒店以后,赵爽来到周军的房间,说上海市食药监局会派一个人来酒店拿钱,让周军做好准备。

没过多久,赵爽又来到周军的房间,说车已经来了,并告诉周军对方的车牌号、手机号码及戴鸭舌帽等特征。周军遂把150万元交给李诤,让其把钱交给上海来的那个人。周军交代完后就回到自己房间,赵爽则站在周军房间窗户边,一直看着李诤把钱放到指定的车才离开。然而,周军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那个来取钱的人根本不是上海市食药监局的人。这150万元也并非用于打点上海的关系,而是赵爽与董穗生背地里商量好以这个名义向自己索要的。

处心积虑的赵爽事先安排贵州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王祥单独行动,与他们同时分头赶到上海,并在上海冒充上海市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后双方在交接款项时上演双簧戏,以制造上海食药监局的人领取贿款的假象。事实上,王祥将钱带回贵阳后即如数交给赵爽,赵爽事后将其中的75万元交给了董穗生。

晚节不保,退休后东窗事发

董穗生是20世纪70年代军医大学的科班生,凭借自身的努力干出了一番事业,最终从一名普通的医生一步步走上省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长级)的宝座。2013年11月,董穗生离任省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转任贵州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保留正厅长级),贵州省政协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

2016年9月,董穗生从贵州省政协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位置上退休。然而,就在董穗生退休后以为自己平安“着陆”的时候,其任职省药监局局长时收受贿赂的丑事被捅了出来……

因涉嫌犯受贿罪,董穗生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2017年12月,贵州省纪委对董穗生严重违纪案进行立案审查。经查,董穗生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销毁证据,以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担任省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药品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2018年7月6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对董穗生受贿一案依法提起公诉。7月26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受理本案,并于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穗生在担任省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及伙同他人收受现金、干股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1642321.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穗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辩方称考虑到被告人董穗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等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董穗生及辩护人所提“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等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穗生虽然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其系在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之下,在四年多时间内14次收受贿赂,其中两次索贿共计250万元,且向周军索贿后让应当上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的药品免予公告,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减轻处罚。

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董穗生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穗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董穗生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除董穗生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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