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吴律师信箱

2020-06-09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蒋某社会保险费彩礼

擅自泄露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信息应担责

吴律师:

由于种种原因,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的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被向外界泄露的现象并非个别。请问:擅自泄露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读者:李娉娉

李娉娉读者:

擅自泄露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个人信息,应根据不同情形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到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也不例外。如果擅自泄露:一方面,应当追究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分别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也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再一方面,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律师

公司申报社保缴费低于工资总额法院为何置之不理

吴律师:

我所在公司虽然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但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半年前,我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当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我方知公司并没有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近日,我就此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因其少缴费用,导致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的损失,但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姚芳芳

姚芳芳读者: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就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应当先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若其认定公司少缴并同意补办,你自然因为能够得到有关补偿而无需诉讼;若其认定公司少缴但不同意补办,你才能以该结论为依据提起诉讼。

吴律师

超车惊吓他人虽未接触也属交通事故并应赔偿

吴律师:

半年前,我驾驶二轮电动车时,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我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司机李某自然不能拿未接触说事。另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作为李某拒绝担责的依据或理由。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故并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即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已表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并非对方司机李某免责的“护身符”。

再一方面,对方司机李某难辞其咎。这里涉及到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指的是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与之对应,李某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电动车的你,在道路上行驶时李某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你,所以本案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李某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不轻于你。

吴律师

向同事打听工资情况并发牢骚公司能否将我解聘

吴律师:

我所在公司为保护员工隐私、避免员工相互攀比、防止人才流失,建立了薪酬保密制度,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后确定,内容包括员工有权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有关自己工资、福利情况,但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出于好奇,也觉得公司之举限制员工知情权,违反同工同酬原则,不仅向多名同事打听工资情况、透露自己的工资收入,还发了一些牢骚。公司获悉后,遂决定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沈莲莲

沈莲莲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本案所涉薪酬保密制度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正因为本案所涉薪酬保密制度不仅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而且与工会平等协商后确定,且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员工隐私、避免员工相互攀比、防止人才流失,即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本案所涉薪酬保密制度并未侵犯你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即劳动者有权知情的内容只限于和自己有关的部分,而不包括他人的工资等与其无关的内容。再一方面,公司有权将你解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而你的情形恰恰与第(二)项吻合。

吴律师

结婚数年后闹离婚彩礼还要退还吗

吴律师:

我结婚已有5个年头了,宝宝也快2岁了。当初,跟老公朱某结婚時,我父母要了合计下来价值30万元的彩礼。最近,老公朱某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被我发现,经调查,在我怀宝宝期间,他就结识该女子并出轨。我现在要求离婚,可朱某说得把当初收的彩礼全部退回才行。我认为双方已经结婚生活数年,要求退回彩礼没有道理。请问,我该如何离婚?他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解鹃

解鹃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你提出离婚,朱某提出退还彩礼的条件,而你不同意退还,显然是无法协议离婚的,你应当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法院审理后确认你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在离婚时,你和父母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要看朱某或其父母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朱某或其父母能够提供低保证明、背负债务较多等家庭困难的证据,且家庭困难是因当初给付彩礼造成的,那么你和父母就应当返还彩礼。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朱某的诉请。

吴律师

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过错

吴律师:

我刚入职某营销公司时,由于性格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于是公司以我不能胜任为由,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确认我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把我解雇了。我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可对方却说:“解除合同完全是由你的过错造成的,哪来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郎丽莉

郎丽莉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营销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不能据此说你存在什么过错。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过错情形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因具有上述情形而被解雇的,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償的义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属于个人的能力问题,而非劳动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更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列。该公司有关“解除合同完全是由你的过错造成的,哪来经济补偿”的说法不能成立。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营销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吴律师

债务人名下无财产起诉就没有意义了吗

吴律师:

蒋某向我借款15万元,其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2年。2年的还款期限快到时,我得知蒋某由于做生意失败欠了很多债,把唯一的房产都卖了还不够还债。尽管蒋某现在没有钱还我,也没有其他值钱的财产,可我还是想把他告到法院。可我的妻子不同意,说我现在起诉蒋某,不但要不回钱,还要搭上一笔诉讼费,划不来。请问,我现在到法院起诉蒋某真的就没有意义吗?

读者:葛任海

葛任海读者:

你现在起诉债务人蒋某是具有意义的。

首先,债务人蒋某现在没有财产,你也应当及时起诉,以通过法院确认债权。即使债务人现在没有财产,也不等于以后没有财产,起诉后经法院判决并取得生效判决书后,如果债务人蒋某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是,当债务人有财产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这样,就使得自己的债权得到了确认和保障。

其次,你现在起诉蒋某,可以避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讨债是有时限要求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等到债务人有财产时才起诉,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因此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法院就会强制债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怠于诉讼,而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起诉,一旦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又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那么法律对其债权不再予以保护,这样就只能败诉了。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李红艳、颜梅生、程文华、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猜你喜欢

蒋某社会保险费彩礼
湖南桃江:对一暴力威胁民警案提起公诉
五部门:部署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划转
一人醉驾,两人受罚
要彩礼容易,还就难了
天价彩礼
征缴稽核在社会保险费中的问题分析
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思考
遭遇天价彩礼,你敢说“不”吗?(一)
以对方诈赌为由强行索回他人赌资的行为定性
女友可否以“青春损失费”顶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