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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这三种行为将从重判处

2020-06-09杨学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狩猎野猪王某

杨学友

一、疫情期间殴打医生,未构成轻伤害亦应从重处罚

【案例】2020年2月6日22时许,唐某某酒后去某镇卫生院探望住院的父亲。只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发生口角,继而将周某王某二位医生打成轻微伤。鉴于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2月18日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成千上万的医务工作者争当最美“逆行者”,义无反顾坚守岗位,奋战在抗疫一线,更加值得全社会尊敬和守护。人民法院的正义判决,也体现了特殊时期“惩戒当用重典”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不配合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2020年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邓某等人在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被王某(男31岁)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2月11日,县人民法院结合王某坦白和认罪、悔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點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一律监测体温,并出具有效证件。这些措施给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了暂时不便,但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切断疫情传播途径,保护群众安全。作为公民多一份理解和支持,即是义务,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拒不配合,甚至“无事生非”妨碍、殴打执勤的公务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疫情期间非法狩猎,必须严惩不贷

【案例】2020年1月28日,庄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乌土岭山上用钢丝套(禁用工具)猎捕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经鉴定,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也是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动物主要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蛇类、野猪等共有1700多种)。庄某还违反了当地政府通告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属于应从重处罚情形;考虑庄某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其六个月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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