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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理标志质押融资的可行性

2020-06-07李林启史佳妹

河南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商标法标志

李林启 史佳妹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地理标志等非传统知识产权不断涌现,并且成为不容小觑的新兴力量,但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地理标志保护及其运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地理标志等非传统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存在诸多障碍。在地理标志质押融资中,客体问题是基础。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质权客体符合合法性、价值性及可转让性等要件,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进行质押融资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质押融资;地理标志;质押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135-03

1 引言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通常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我国大量的地理标志资源。在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方式,在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主,随着社会科技不断发展兴起的地理标志等非传统知识产权难以进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客体范围。针对地理标志保护及其运用方面的不足,2019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民法典》第440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应当满足权利合法有效、具有财产价值且可依法转让等要件。本文以我国相关法律为依据,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总结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从而分析地理标志质押融资的可行性,以期使地理标志等非传统知识产权进入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内,让更多拥有该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主体充分利用其经济价值。

2 地理标志符合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合法性

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来看,具备合法性是地理标志能够作为知识产权质权客体的首要要件,这意味着地理标志作为质押的权利必须是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一类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3条第四款的规定,地理标志被明确列为一类知识产权,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是地理标志的一个显著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模式分为四类: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模式,行政机关对出现的滥用或者假冒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予以制止,该种模式更多是一种消极保护,注重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专门法保护模式,主要是指地理标志受专门性法律进行保护原产地名称和注册地理标志,该种模式赋予相关主体对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利,有助于维护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三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標志可通过申请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该种模式的产生是由于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发挥着标示作用;四是行政体制保护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只有通过行政程序的审批,地理标志产品才能进入销售市场,但该种模式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在此种模式下个人无法提起诉讼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声誉,只能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保护。在我国,通过商标法保护模式进行保护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属于受我国法律保护承认的知识产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含义进行了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明确指出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明确申请和使用该标志的主体及其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对我国《民法典》第440条第五项中的“等知识产权”的“等”字做宽泛理解,亦可得出地理标志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出质的知识产权范围,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也属于可出质的知识产权范围。根据知识产权质押客体的条件要求,地理标志作为标的物质进行押物融资,满足合法性要件。[1]

3 地理标志符合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价值性

具有价值性是地理标志能够作为知识产权质权客体的另一个重要要件,地理标志与整个社会存在不可割裂的关系,使其在法律、经济、社会方面所具有的多重价值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3.1 地理标志的法律价值

3.1.1 地理标志具有指示功能。地理标志的指示功能一方面体现在地理来源指示功能,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则是消费者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地理标志同商标一样,具有识别商品地理来源的功能,这一功能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消费者区分地理标志产品与其他同类型商品,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地理标志产品来自于某一地区或者国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品质指示功能,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同样是消费者衡量的重要依据。地理标志的产品品质指示功能意味着,地理标志往往代表着某一地区的产品的质量、声誉等特征,该功能向消费者传递着商品的质量信息,为其作出选择提供指引。

3.1.2 地理标志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与一般商品相比,地理标志产品往往更容易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其原因在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技术,具有更高的质量要求,具有更严格的生产流程。作为商品标识,地理标志体现着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被视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保证,发挥着其特有的品质担保作用。

3.2 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

3.2.1 地理标志能够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地理标志产品的形成不仅有赖于特定区域的自然条件,例如该区域的气候、土壤等条件,同时有赖于当地人民经过多年钻研所形成的纯熟的生产工艺技术等人文条件。正是该区域特有的自然条件以及人文条件使地理标志产品相较于市面上的同类产品更具独特性。正所谓物以稀为贵,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价值自然有所提升,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也有所增强。

3.2.2 地理标志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倡导“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正是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举措。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绿色、环保、无污染的特质满足当前广大群众的消费观念。着力打造地理标志品牌,形成以理标志产品为主体的产业经济,同时带动当地相关旅游、教育等产业的发展,以此发挥地理标志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3.3 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

对于生产者而言,市场经济主体擅自使用甚至假冒地理标志,破坏了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混淆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声誉,掠夺了地理标志的专用权人本应获得的地理标志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可以维护地理标志的声誉,也可以营造出良性的市场竞争氛围,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在获取商品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在购买商品时无法识别商品的的真实性,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状况时有发生。地理标志本身所具有的指示功能,能够帮助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品质作出合理的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2]

4 地理标志符合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转让性

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分为专门法保护模式和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可转让性也将围绕上述两种模式进行阐述。在专门法保护模式下,我国地理标志相关保护条例并未对地理标志是否可以转让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依据,相关主体往往很难主动作出尝试,导致地理标志在市场中难以转让和买卖。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注册成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视为一种商标类型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依法转让,因此,本文将围绕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可转让性进行探讨。

有学者提出,地理标志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该权利在转让时具有限制性,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但该地理标志的受让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3]有学者认为,只有在将地理标志权和地理标志混同时,才会得出地理标志权不可转让的观点,但显然地理标志权和地理标志是不同的概念。地理标志的注册权利人的权利不同于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前者可以将地理标志转让给具有地理标志注册资格的主体,而后者则只有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并不能将理标志许可给他人使用,也不能将地理标志转让给他人。[4]以上两位学者的观点都表明了商标法保下的地理标志可以转让,然而,也有学者认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转让,其认为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转让,证明商标没有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可转让。[5]究其原因在于,集体商标主要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生产者的商品具有共同的特征,证明商标主要是为了证明该商品具备该商标所要求的品质,二者的标识功能决定了其一般不可转让,否则将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对生产者和加工者不仅有地域的限制,同时有资质的限制,这就缩小了地理标志的处置范围,很难使其在交易发挥真正的价值。

5 结语

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标类型,同其他商标一样具有私权属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买卖。再者,我国对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可转让性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转移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该规定为商标法保护模式下的地理标志转让和买卖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表明权利受让人只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并依法进行转让,商标法保护模式下的地理标志便可以在知识产权市场中进行流通。因此,商标法保护模式下的地理标志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转让性要求。

参考文献:

[1] 洪瑩莹,韩志勇,邱丘.地理标志及相关权利属性探析[J].商业时代,2012(02):116-117.

[2] 于波.地理标志保护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23-26.

[3] 金多才.地理标志权的特征、法律属性及其归属辨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11):6-10.

[4] 熊英.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单一制[J].中华商标,2017(01):59-62.

[5] 李玉香.知识产权法学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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