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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2020-06-07张晶晶

河南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融媒体

张晶晶

摘要:随着融媒体和新闻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便捷,这也使得新闻作品的版权纠纷愈加激烈,与之相关的侵权问题也伴随而生。新闻作品所显示出来的特征,也决定了需要新闻作品版权给予特殊保护。本文通过探讨目前有关时事新闻的文章是否应受版权保护这一焦点问题,分析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结合新《著作权法》探索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对策,以促进版权保护和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融媒体;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118-04

1 引言

目前,融媒体版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形式和对象也越来越多。网络环境下大量的版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给版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相关部门不得不重视。如何创造一个具有良好秩序,原创新闻作品被保护的新闻媒体平台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时事新闻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

新闻作品是在新闻采访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是用于传播事件的真实情况,使大众了解客观真相,目前有关时事新闻是否应受版权保护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时事新闻具有以下特点。

2.1 独创性较低

独创性较低是时事新闻内容的突出特点。新闻报道更加注重对事实的描述而不在意其表达方式,它以传播事实为目的。新闻作品以事实为基础,而事实又是客观不能改变的。但是如果新闻仅是单纯对事实进行报道,就会因为不具备独创性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中的其他作品没有这个特点,比如科幻小说,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想象力来创造其内容,而不需要有客观真相。《伯尔尼公约》第2(8)项中明确表示“著作权不保护各类事实,也不保护有关事实的简单客观报道”。但是,对于一个新闻报道,哪一部分是事实的客观报道,哪一部分是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有时候很难区分。

2.2 时效性强

新闻虽然是对事实的报道,但是一般还是对最近发生事件进行的客观描述,追求的是新闻报道发布的“第一时间”。新闻媒体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是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在网络环境的推动下更加明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新闻时效的竞争。[1]在大多情况下,新闻报道所具有的新闻价值与其传播规模、传播次数呈负相关。一份日报隔天就会被扔到废纸堆中,这也表明新闻的时效性导致了它们的价值不能持续存在并保持不变或者升值。所以,当我们在判断大多数新闻是否属于作品并且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时,还要考虑对于新闻作品是不是应当基于其时效性而有所限制。

新闻作品受到时效性的约束。自新闻传播出现之日起,时效性就可以作为考量新闻报道价值的一个关键标准。[2]新闻越晚发布其新闻价值就越低,而版权法中的其他作品则不会受到时效性的限制。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加快速和便捷,时效性特征也更加明显,在发布新闻报道时精确到分秒。

2.3 具有公益性

新闻是最近发生的事实报道,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主要是通过新闻的关注和发表来实现的。新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这就要求法律不能对新闻的传播过度限制,否则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加方便快捷的传播新闻,满足社会公众对事实了解的需求,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法律也规定了限制新闻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

我国众多学者对时事新闻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存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毕竟新闻作品与一般作品不同,其涉及更多社会利益并且具有时效性,因此为了社会更好的发展,有时候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公共利益应当高于版权人的个体利益。[3]

3 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的困境

3.1 新闻作品的认定界限模糊

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环境有关的版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对于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也很常见。新闻报道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一直没有一个明确标准。这也是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最纠结的问题,即新闻报道是否属于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的判断。这一问题主要是源于《著作权法》在第五条规定中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还有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时事性文章的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不难发现,这两条款均对新闻报道权利进行了限制。许多人对上述条款进行误解和误读,认为新闻没有著作权,被指控的侵权人也往往将上述条款作为抗辩理由,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主旨。

《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是由新闻报道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是因为时事新闻内容的独创性达不到《著作权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要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不能过于保护新闻报道。

有一个典型的案例,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成为判断时事新闻的标准。在此案中被起诉的两篇文章,一篇被认定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篇认定为具备独创性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案的判决为司法领域对于时事新闻的认定提供了一个标准。法院认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新闻报道是对活动的介绍,内容包括主题、参与人员、演讲的照片和演讲全文。由于新闻报道内容具有真实性,新闻记者描写内容是关于事件的时间、地点、顺序等客观事实,没有增加自己的思考内容,也没有体现作品的独创性。因此,上述的新闻报道符合时事新闻的特征,不能将归于新闻作品。

但另一条新闻报道在表达内容中体现了记者的选择、取舍和安排,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该篇不仅包括上述简单的事实消息,还有记者关于这件事情的感受和评价等内容。这些内容与单纯事实新闻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得此篇新闻在整体上具备独创性,应当成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其实对于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作品,最主要的还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新闻报道依附于哪一个载体上无关。作品的表达形式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而不是保护作品的思想主题。我们对新闻报道进行保护,是对《著作权法》的遵循,肯定了新闻本身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防止国家舆论方向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使大众能够及时了解客观真相,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因此,利用时事新闻创作的新闻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时候,虽然新闻只有一句话,但是也可能凝聚着作者的智慧。

3.2 融媒体时代侵权方式简单多变

融媒体快速发展时代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主要原因就是网络使得侵权方式更为简便且侵权成本低。一篇好的新闻作品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完成的,这往往需要记者们做出巨大努力。凭借他们的专业积累,把采访材料写成专业的时事新闻作品,其中的思想、情感和段落编排,都体现着新闻作品所必备的独创性。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作者辛苦的创作的作品却很容易被很多人轻易改换成为自己的东西。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将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过不了多久,就会被快速转载传播,并且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人,在传播的过程中会不经许可修改原新闻作品的内容,也不注明原新闻作品权利人,或者直接署上自己的姓名,这种侵权现象在科技网络发展的时代非常容易实现。这不仅是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更使得联系新闻作品原作者难以查找,从而难以认定著作权的归属,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就得不到保护。一旦涉及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新闻作品权属难明的情况不利于版权人维权。

传统环境中侵犯版权所造成的损失量计算主要是通过计算侵权文章的出版发行量来确定。但是,在虚拟网络环境中,法院很难去确定侵权复制品的数量。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确定赔偿金额来确定赔偿数额也简单,来自流量和广告的收益如何计算是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有时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与现行100元/千字的付酬标准和版权法最高为五十万元的赔偿数额相较而言惩罚成本也不高。[4]因此有些权利人不愿意为了一点小的赔偿额而浪费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3.3 侵权主体难以认定

网络服务商、内容上传者、转载者等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新闻作品的原作者不知道如何确定侵权人。并且发布新闻作品的网络用户资料的真实性也难以确定,可以是使用虚拟的资料注册的账户,也可能是盗用别人的账号发布的,网络实名制还没有完全实现,这就增加了寻找侵权人的难度。而在侵权案件中,有明确的侵权主体也就是被告提起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无法确定侵权主体就无法维权。

4 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对策

对于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基本的解决方法还是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仅仅依靠立法是不够的,而要集合多种手段对其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更好的执行法律的规定,司法层面加强惩罚力度,明确赔偿标准。新闻作品的版权人自身也提高版权保护的意识,在发布作品时通过提示说明禁止转载或者利用技术手段保护自己新闻作品的版权。只有通过多方的努力,才能够构建一个完整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体系,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对策。

4.1 明晰新闻作品界限

与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相比,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作品在传播手段、传播形式、传播功能甚至实现效果上都有明显的优势。虽然版权制度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但在实际效果上仍然落后于网络发展的速度。版权制度需要根据新闻作品的传播模式和特点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这是应对新传播模式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的必由之路。

互联网虽然改变了新闻报道的传播的方式,但新闻报道的实质内容是没有改变的。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仍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解决。即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非时事新闻如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条件,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侵权之间的定义一直模糊不清,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侵权事件。时事新闻的定义也有同样的问题。传统的定义范围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应该做出适当的修改来处理新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另外,司法部门也可以通过具体司法解释对“单纯时事消息”进行明确定义,新闻作品的法律类别也应当明确界定,加强相关判例规范,使之与时事新闻作品进行彻底区分。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有关新闻作品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单纯事实消息也是新闻媒体人付出时间和精力去获取的,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其不予保护,可以从其他法律去保护。比如可以对合理使用制度等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没有改变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但是却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著作权氛围。受其他相关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保护。二是具有独家新闻性质的单纯事实消息应取得优先权保护。这种做法虽然在我国尚没有制度层面的设计,目前也很难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保护单纯事实消息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5]例如,美国判例法对无著作权的时事新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欧美一些国家早已在保护独家新闻优先权上进行了立法。国外立法在网络媒体转载新闻信息的问题上,主要是规定了优先权。意大利在其《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了新闻信息的优先權。该法规定,在新闻发布16小时内或在未经新闻记者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其新闻将被视为非法。意大利通过此类的规定既保护了信息的广泛传播,同时也兼顾了权利人的利益。美国的版权法也对新闻报道的优先权做出了规定,新闻原创媒体享有20小时的优先转播权,除非新闻原创媒体与其他媒体、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

4.2 加大侵权惩治力度

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成本。侵权成本的高低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一定影响,当侵权成本过高时,就会阻碍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时侵权成本会比授权或其他合法情形的使用产生的费用要高。[6]但是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成本非常低,很难通过增加侵权成本的方式阻止侵权的发生,所以需要通过提高新闻作品侵权的惩治力度这一方面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侵权赔偿额。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赔偿判定标准为双重标准。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这种标准主要遵循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即侵权者的赔偿与被侵权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对应,侵权者的赔偿不得大于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赔偿额大于侵权者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不当得利。但是为了能实现真正赔偿受害者的目标,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也必须考虑在内。有时为了达到震慑作用,侵权损害赔偿还应该具有惩罚性。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54条对确定侵权赔偿的方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并列作为第一位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式。允许权利人选择以自己遭受的损害或者侵权人的获益来计算其赔偿的数额,对于权利人权益的救济和保障来说,这是更为有效的一种模式。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传播与传统的纸媒传播的不同。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作品更看重新闻作品的点击量,点击量越大则获利越多。国家版权局以字数颁布的稿酬标准从媒体侵权的角度而言,赔付金额太少,侵权成本过低。我国应该将“点击量”所获利润也作为赔偿或者惩罚的金额标准,侵权的代价提高,让侵权者意识到侵权只能让自己得不偿失,不敢侵权。明确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并对赔偿的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化,不仅可以起到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又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从而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4.3 完善新闻作品转载授权制度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版权转载授权制度的不仅可以方便其他媒体平台快速转载,也不会浪费的新闻作品能够带来巨大收益的“第一时间”。

在融媒体时代下,更多的深度链接会生成,侵权行为的也会因此越来越多,各媒体如果不利用科技的发展共同进步,最后只能面临着被淘汰的后果。结合众多侵权案件可以分析出,未经授权转载和复制新闻作品,是导致侵权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媒体平台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创建一种便捷的新闻作品授权转载制度,实现合作共赢的局面。各媒体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作品发布时就注意对作品进行保护,表明著作权归属,并且给自己的合作方一种简便的授权方式。

5 结语

事实表明,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成因,结合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的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重新认识著作权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对著作权制度进行完善与发展,与时俱进,使法律能够保护融媒体时代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昊亮.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学评论,2018,36(5).

[2] 韦之.新的时代背景[J].電子知识产权,2008(04).

[3] 吴永祺,万小丽.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以“链接服务”掩饰“内容提供”[J].电子知识产权,2016(08).

[4] 彭桂兵.网络转载立法的历史变迁及动因[J].中国出版,2015(23).

[5] 沈正赋.新闻作品著作权中边界模糊问题的症候、纠偏与调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新闻传播条款的修正[J].当代传播,2021(01):85-88.

[6] 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J].知识产权,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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