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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地产税的研究

2020-06-02李凤枝

上海商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税收收入贫富差距计税

李凤枝

房地产税改革已经讨论多年,十九大已经将房地产税的改革提上立法日程,由于房地产税涉及范围较广,关系人数众多,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至今仍未实施,本文依据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现状,全国居民的纳税能力和纳税意愿,对房地产税的实施提出几点建议。

一、背景

房产作为居民固定资产,是居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房地产经历了从公有住房到商品房的渐进过度。1998年我国家停止福利分房,大力扶持房地产业的发展。2000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撑,对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后的房价暴涨,使得制定合理房地产税尤为重要。

中国现在正面临着城镇化,在中国房地产税影响到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流动,会影响到中国城镇化的速度,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流动,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大部分农村流入城市的人群仍属于低收入人民群。对这部分人征收房地产税会深化贫富差距,因为房产税调节的是资产收入所得,而这部分人的收入基本上是初次劳动报酬所得。涉及的人群众多,实施房地产税,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必须要制定合理的政策。

房地产税是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已成为各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来源。在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经历了10 余年的广泛讨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各地方对房地产税立法,应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实施。中国实施房地产税,目的是希望房地产税发挥筹集财政收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和经济运行。

二、房地产税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税是房产税的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房屋所有权的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屋的租金收入或者是计税余值。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房产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按税率为1.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者30%)⋆税率,计税余值是房屋的购买价值减去原值一成至三成的余值;第二,以房屋租金为依据,税率12%,应纳税额=房屋租金收入⋆税率[2]。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实际占地面积为依据。按税法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房产税。

房地产税比重 单位:亿元

目前中国2010年至2017年房产税和地产税呈持续上涨的态势。房产税2010年894.07亿元上涨到2017年的2604.33亿元,2017年房产税收入是2010年的2.9倍。地产税由2010年的1004.01亿元到2017年的2360.55亿元,2017年地产收入是2010年的2.4倍。全国的税收收入从2010年到2017年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全国税收收入由2010年的73210.79亿元上涨到2017年144369.87亿元。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由2010年2.59%上涨到2017年的3.44%。房地产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要想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税的主要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必须要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

三、征收房地产税应该考虑的因素

房地产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房地产税从实施以来就存在很多的问题。当前,房产税改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一方面,房产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居民,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在当前房格高起的情况下,房产税对房产市场的供给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对房子价格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未来房产税无论如何推进,如下因素值得考虑:

(一)房地产税率设置不合理。现行的房地产税是全国统一税率,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相比,人均收入较高,实行统一税率,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加重了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负担,影响到中国城市化进程。对商业用房征税税率为1.2%,租金收入税率为12%,税率相差近十倍,税率差距较大。

(二)房地产税和费的概念不清楚,全国房地产税和费的概念不是十分清晰,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费用,例如:维修基金、办证费、手续费等,征收的形式和标准与税无法进行区分,在交易的过程中既有税也有费的成分,征收部门的职责也不清晰,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三)房地产税的立法层级较低,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只是暂行条例法律的强制性不高,地方政府拥有条例解释权,地方政府对产税费的解释弹性过大。

(四)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很明显的问题,主要对房地产流转环节征税,税收负担很重; 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则征税相对较少。在税率的设计上流转税环节的税率远高于保有环节[4]。保有环节税负过低导致投机者囤积房产,房产空置率上升,赚取高额房产升值收益,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流转环节税负较高,导致交易环节企业税负过重,为降低负担,寻求低税率,隐瞒真实交易的房价,会使得社会遵从度下降。

四、房地产税改革建议

目前我国实施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房价,打击投机炒房行为,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一)优化税率

税收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为缩小贫富差距,针对不同收入阶层制定不同的税率,适当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实现低收入少缴税,高收入多交税。根据购房的用途及数量进行合理设置,区分住宅用途及非住宅用途的房屋税率,住宅房屋使用低税率,非住宅用途,以工商业房屋,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适用高税率,缩小目前房地产税的税率差距。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应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些措施可以适当缩小贫富差距,降低房产空置率,减少或者降低房地产投机行为,缩小房地产泡沫,使得真正需要住房的居民有房可住,也可以使房地产市场价格逐步回归合理。

(二)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房地产税收的立法要遵守税收法效率原则,税收公平原则,遵守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内容,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避免偷税漏税行为,以立法为主导,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纳税,严格执法。提高房地产税的立法层级,做到全国统一立法,具体到各地可以有解释的权利。这样才能够既提高立法层级,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三)落实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可以保证中低价的住房需求,对于务工人口租房可以进行优惠,务工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可以降低房产租金税收收入,可以降低务工人员的住房成本,保证其住房需求。对于中低收入阶层人群来说,买房就需要国家政策扶持,例如:税收补贴,税收优惠,保障性住房补贴 ,提高住房条件,保证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政府监督,防止保障性住房成为有权有钱人的新的财富增长点,严惩虚假保障性住房项目,不断推进房产信息公开,保证保障性住房落实到位。

(四)整合优化房地产税收结构

我国现在实施的房地产税制度结构不合理,税制设计“重流转,轻保有”,现行房地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房地产价格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对房地产流转环节和保有环节进优化整合。第一,现行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可以合并征收,现行房产税计税价格已经包含土地价格,,用含有土地价格的房产原值征收房地产税并同时征收土地使用税,是属于重复征收。第二,将使用从价计征房地产税,现在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都是从量计征,虽然不同地方的税额不一样,但是不能反应各地土地价格的真实差异,应采用从价计征使用比例税才能真正反应不同地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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