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0-06-01钟金仟孙昌兴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1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权属

钟金仟 孙昌兴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权属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钟金仟,宿迁学院法学系民商法学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孙昌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系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54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

何谓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指游戏玩家进行网游的账号,以及在打游戏所产生积累的“金币”“宝宝”“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有广、狭之分。所谓广义,泛指储存于网络虚拟空间的一切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QQ号码、电子邮箱、游戏ID、游戏币等等。而狭义而言,通常是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均是其较为典型的表现形式。

于财产权(即物权和债权两大类型)而论,虚拟财产能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呢?有人认为,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的角色,打的装备,赚的金币诸如此类都应该算是玩家的私有财产,因为它是用了玩家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劳动所得,所以它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亦有人认为,上述所谓的虚拟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它不是真实存在的,不属于财产的范畴。如罗大钧认为,“虚拟财产在形态上只是电子数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根本就不是什么财产。”即使在特定的游戏中有使用价值,离开特定的游戏,同样一文不值。

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财产是由数据形成的特殊财产,它可以给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里带来心灵上的满足。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装备、金钱也有转化为现实的财产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以金钱购买虚拟财产的实例不在少数。故,就这一角度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私有财产的范畴,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二)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虚拟财产到底归谁所有呢?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玩家的财产,要看玩家是否对这些虚拟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玩家通过大量的时间、精神、精力、金钱来获得这些虚拟财产,有些玩家可能很长时间不登陆游戏,但是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此游戏中的财产,运营商也无权取消。而且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用虚拟财产交换真实的货币的例子,所以,笔者认为玩家有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涉诉管辖问题

虚拟财产纠纷还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针对不同的个案来制定相应的特别的法律规范,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因为网络财产安全有时会跨越国家,各个国家间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来共同合作,以此来保护玩家虚拟财产的安全。

二、我国虚拟财产的现状保护

网络财产安全问题已经渐渐开始变成人们所共同关注且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法律保护的法规,仍旧一片空白。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首例游戏玩家诉游戏运营商的案例中,已然显示司法在处理网络财产纠纷的态度。

我国首例游戏玩家诉游戏运营商的案例,原告李洪成玩的是一款名为“红月”的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积累了极品装备和很多的游戏货币,可是,在某日发现自己在游戏积累的“财产”不翼而飞了。李洪成到公安机关报案,却又因相关法律欠缺而无法立案。李洪成和游戏的运营商也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之后,他起诉了游戏运营商,以侵权为由,请求以回档的形式赔偿他所丢失的虚拟装备,如生化装备、战神甲等若干件。同时,诉求中亦请求,若无法回档,则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损失,并主张了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备价值的标准,决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同时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最后,法院判决了被告将能恢复的设备盾牌等予以恢复,并且,对原告其他游戏损失,被告也一并返还。此份判决的作出,表明了虚拟物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应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同时,运营商家应该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

据此,我国《民法通则》第 75 条规定“其他合法财产”是否包含曾有不同意见,而《民法总则》第127条,则非常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未对如何保护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立法规范,让网络虚拟财产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构思

2003年12月25日,一份由19名律师联合签名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市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证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立法问题已经变得刻不容缓。那么,我们该建立怎样的法律,来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呢?笔者认为应该多借鉴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同时要更多将中国的特点考虑进去,建立自己的完善的保护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民法典将出台之际,从民法传统权益的保护视角出发,对财产本身固有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是可行的。所谓虚拟财产,从物理空间来看,可能是虚拟的,但并不妨碍其能从网络游戏平台中兑换相应的东西(装备、游戏金币等),所以,它应该也是“现实”存在的。玩家对虚拟财产是享有占有权的,确切地说是一种占有事实。仅就此而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是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世界表现的。那么,游戏玩家首先的法律行为是,通过游戏平台,与游戏的运营商订立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对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尤其是对玩家进行游戏行为作出某种限制。若游戏玩家在进行游戏过程中,其相应的设备等被他人盗取或以其他方式被不法侵占,喪失了对设备的占有,游戏玩家完全可以基于占有事实,向侵害人提出停止侵害等责任承担方式。

另外,除了游戏玩家本身和游戏运营商第三人通过欺骗,植入木马病毒,黑客程序来盗取玩家的设备等虚拟财产,玩家是否可以通过侵权法来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从侵权法角度分析,撇开权利认定不谈,起码玩家对其设备应该享有法律上的合法经济利益,请求加害人承担所受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成立的。然而,若无法确定加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运营商和玩家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合同中不管是否有特别约定,运营商作为经营者,应该对玩家消费财产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运营商应该对玩家的虚拟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若第三人可以确定,同时运营商亦有疏忽之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运营商人员仍应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当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游戏运营商经常以“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隐私”为由,逃避作为游戏运营商的监督职能。笔者认为,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玩家与游戏的运营商签订协议,游戏的运营商就应该积极的去维护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而不是一味的逃避责任。只有运营商能积极的配合,努力的维护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的安全,加上法律上对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健康的交易平台。

从知识产权的保护视角出发,限定于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商之间进行分析,网络游戏的开发商运营商开发了这款网络游戏,对游戏享有知识产权,不容置疑。既如此,运营商完全可以对自己的智力成果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防止不法分子冒用运营商的名号来骗取游戏玩家。

虚拟财产系私权,其最为主要的保护视角理应是通过民商事法律进行保护,但是,并不代表从刑法的保护视角无从发挥作用。事实上,从公私法划分而言,刑法属于公法,具有很强的惩罚性,拓宽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刑法规制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是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视为动产,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刑法”亦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使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明确有关司法解释扩大盗窃罪的适用客体,将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亦明确定性为盗窃罪。

(二)健全交易体系

除了法律上的保护,从实践来看,很多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普遍对对这种新型财产的交易情况和交易特点不甚了解,因而,缺乏法律上的保护。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民事法律制度亦没有明确的管辖规定,更谈不上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中,游戏玩家在交易过程中上当受骗又投诉无门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救济。基于此,笔者认为,设定一定标准之上的“大型网络游戏”应采用实名制,用户使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方能注册其ID,否则无法注册。这从一定程度上很好的保证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当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受到除游戏运营者第三方的侵害时,可以很快的找出第三方,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网络游戏的开发商运营商也应该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开发与管理,通过运营商更好的规避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同时,应加强网警职能的宣传,当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却不知该去找谁,这时应加强网警的职能,现实中的警察帮我追捕觊觎我们钱物的小偷,网警们则是我们在网络世界的守护神,为我们广大受害者追捕盗窃我们虚拟财产的“江洋大盗”。

至于如何缓和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难度,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玩家与运营商之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运营商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玩家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哪里受到侵害,并证明就是因为运营商的违约或不作为给自己带来了直接的损失。

(三)玩家自身应加强防范意识

首先,作为玩家,其自身应该有一个良好的上网习惯,比如定期进行电脑病毒的查杀。其次,通过有关电脑杂志或网站,了解一些网络安全和黑客前沿的基本动态,简单地处理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例如,很多玩家的qq密码、游戏密码和银行卡密码都是同样的,认为这样好记,不易忘。甚至还有使用生日作为密码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账号安全度是很低的。应该尽量设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选择在安全的电脑上进入网络游戏,很多发生盗号,一夜间网络财产不翼而飞的案例,就是玩家上网的电脑感染了木马病毒,而这种情况在网吧发生的最多。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不要在未设置安全软件的公共网吧里操作或登录自己的账号,避免有人利用网吧电脑里的木马程序进行密码盗用。同时,学会充分运用防火墙的技术,因为防火墙能利用自己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且可以通过报告、监控、报警等方式,把对网络中危险的数据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注释:

尚志龍,陈敏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辨析[EB/OL].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 com,2004年9月22日.

李正.网络虚拟财产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07(8).

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

[2]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李宜深.民法总论[J].台湾正中书局,1977.

[4]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法律出版社,2008.

[5]刘菊华,周维德.论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值属性及其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4(12).

猜你喜欢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权属
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合理认定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浅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亲属相盗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
论权属档案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