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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发病死亡,超市应否担责

2020-05-28李华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6期
关键词:生命权刘阿姨小票

李华

顾客与收银员争执后突发疾病

2019年年底,50多岁的刘阿姨到超市采购生活用品。收银员扫完商品条码,告诉她说:“一共143元。”刘阿姨先递给收银员一张购物卡,收银员将卡里的余额刷完后,告诉刘阿姨还差62元。刘阿姨又拿出第二张购物卡。收银员结算后将购物卡和消费小票交给刘阿姨。

看着小票,刘阿姨充满疑惑:“我这张卡怎么只剩38元了,你肯定多刷钱了。”收银员向她解释说:“您这张是100元的购物卡,刷了62元,就应该剩38元,我们没有多刷钱。”尽管听了收银员的解释,但刘阿姨还是认为购物卡的面值是大于100元的,认定了收银员多刷了钱,并和她吵了起来。

超市客服人员赶到,将刘阿姨带到服务台进行安抚。客服人员多次把超市业务处理的过程解释给刘阿姨听,但仍然沒有达到预期效果,最后选择报警处理。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刘阿姨和收银员一同叫到超市办公室,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民警走后,双方还在僵持。这时,刘阿姨突然呼吸困难、满头冷汗、脸色发青,接着倒地昏阙。

超市方再次报警,同时拨打120,叫来救护车将刘阿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刘阿姨被诊断死于急性心肌梗塞。

家属起诉超市侵犯他人生命权

刘阿姨的家人认为刘阿姨的死是超市方造成的:超市没有处理好刘阿姨提出的疑问,反而通过报警的方式刺激她,让她很没面子,给她的心理上带来了压力和恐慌,才最终导致她突发疾病猝死。

随后,家属将超市告到法院。他们表示刘阿姨生前身体健康,从未发现心脏方面的疾病。她到超市购物即与其形成合同关系,而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由于老人上了年纪之后,身体机能每况愈下,心理素质也比较脆弱,情绪刺激或者是言语伤害,很容易突发疾病。当收银员与刘阿姨发生纠纷后,超市方非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主动缓和矛盾,反而采取报警的方法激化矛盾。刘阿姨发病时,在救护车到达之前,超市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帮助刘阿姨心脏复苏,导致她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所以超市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刘阿姨的家人还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刘阿姨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已经触犯了刑法。超市方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行为,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

超市方被判无责

超市方则认为,顾客在购物时与收银人员发生争议,收银人员当时就作了解释。接着,超市客服又过来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但是刘阿姨始终不接受超市的解释,坚持自己的意见。超市无奈之下才希望通过警察介入,把问题调查清楚。报警只是一种求助法律的手段,不属于不合适的行为。在刘阿姨发病后,超市又再次报警,拨打120叫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抢救。超市不属于专业救治单位,无专业救治手段可以临时救护,因此在救护方面已经做到了应尽的义务。超市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是合理、合规、合法的,无不妥之处,超市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法官通过调查超市提供的证据,通过核实事发时刘阿姨的两张购物卡刷卡记录和消费小票,并未发现超市存在多收钱的情况。刘阿姨的家属对超市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超市的电脑记录无法辨明真伪,只有通过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才能够确定。法官让他们提供有效证据,但是刘阿姨的家属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法官又调取了双方都认可的监控录像,了解整个过程。据此,法院认为,超市所描述的情况与实际过程相符,没有不实之处。在购物结算过程中,如果顾客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存在收银错误,应到超市服务台查询;如果出现差异,应在查询确实后,由超市对错误予以纠正。当双方争执不休,长时间未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超市报警是合理之举,不属于对顾客的不当伤害行为。

当顾客出现身体不适后,超市作为经营者采取打急救电话的方式符合通常的救助常识,救护车将顾客送至医院救护合乎情理。家属并未提供刘阿姨生前的相关检查病历,无法证明刘阿姨生前是否存在心脏病;超市更无法仅凭一次购物就了解她的病史;同时,超市只是经营单位,并非专业医疗机构,也不配备具有行医资格的专业医疗人员和专门救护条件,难以从刘阿姨当时的不适症状中得出其所患何种疾病并采取医疗救助措施,因此超市不具备在120救护车来临之前的先行救护能力。

法院通过调查公安局的110出警记录、超市提供的当天录像光盘以及刘阿姨的病历手册等证据后,认为超市方并没有对刘阿姨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刘阿姨家属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主要集中在两个关键点:一是超市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造成了刘阿姨的死亡;二是超市是否应对刘阿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法官认为超市的一系列行为合理、合规,未存在瑕疵,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条件。刘阿姨的家属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超市对刘阿姨实施的具体侵权伤害行为以及伤害程度。因此,超市不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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