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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与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20-05-26武金花

青年生活 2020年11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诉讼时效专利法

武金花

摘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是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因素。尤其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新法旧法衔接,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认定,这些都会导致对诉讼时效的不同认识。本文针对专利法侵权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专利诉讼时效;民总诉讼时效

一、案例检索

针对此问题,我们通过检索相关案例,主要是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之后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此衔接时效的司法实践为指导,发现法院审判中一般存在如下几种认识:

(一)认为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1. “冯征与双流吉盛嘉丰办公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1850号,2019-04-10】中,法院认为:“本案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具体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部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现阶段出现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825号,2019-08-05】中,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院对此没有进行说理。

3.“南昌县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因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9)赣民终28号, 2019-02-27】中,法院认为:“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具体说理如下: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专利法中相应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包括本日)施行的专利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认为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1.“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烨鸿调味品公司)因与杜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18)吉01民初494号】中,法院认为: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具体理由: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三)回避两年诉讼时效还是三年诉讼时效。

1.“中部埃科特克有限公司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禾源牧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02民初248号,2019-09-06】中,法院认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条  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二、案例分析总结

法院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是根据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原则,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有的法院认为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没有提及民法总则的关系;有的法院干脆回避这个问题。

对于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理由为:(一)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即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三年诉讼时效。(二)民法总则与专利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本应适用特别法,即两年诉讼时效;但在民总施行之前的专利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两年,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理由:直接使用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谈及专利法时效与民法总则时效的关系。

对于回避两年诉讼时效还是三年诉讼时效的理由:法院不直接适用具体是两年还是三年,回避此问题,该案例中因为侵权行为在持续进行中,所以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该时效对接问题。

三、我们的观点

1.民法通则与专利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则民法总则与专利法也必然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根据“九民纪要”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适用: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总则的规定月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则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 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3.根据“九民纪要”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根据法理以及现有的司法观点,我们认为“专利法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虽然属于专利法的分则部分,但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属于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专利法的有关条款,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即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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