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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生态系统视野下的科创中心构建策略

2020-05-25乔岳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6期
关键词:创新型城市创新生态系统

乔岳

【摘要】创新是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因,人类进入新经济时代之后,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伴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全球科创中心在地理区位上也出现了向亚太转移的趋势。如何在中国的制度环境和产业结构之下打造全球科创中心,是摆在学界和实务界面前的重要课题。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是创新治理问题,每一个全球科创中心的成功都基于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视角出发,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对成功的科创中心必备要素进行分析,以期能为我国构建全球科创中心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科创中心  创新生态系统  创新治理  创新型城市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6.005

引言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首要战略支撑。[1]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2008年,国家将深圳确定为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首个试点。2016年,国务院出台《“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明确提出支持北京、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目前,北京、深圳等城市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都超过60%,科技创新正成为这些城市成长的主要驱动力。澳大利亚智库2thinknow在2016年发布的全球城市创新指数百强榜中,北京、上海、深圳等五所中国城市上榜,并且上海被评为支配型创新城市。[2]可以说,中国的部分城市已经初步具备了成为全球科创中心的要素禀赋。从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看,由新科技革命引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导致全球产业结构体系的重构。与创新式发展相匹配的生产要素和创新要素正在加速向亚太地区移动,全球科创中心正呈现由欧美向亚太转移的趋势。[3]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中国如何把握机遇建成几个全球科创中心,这是学界和实务界所面对的重大课题。

全球科创中心的概念最初由美国《连线》杂志提出,该杂志在2000年通过对政府、企业和媒体的调研评选出全球科创中心。学术界一般将全球科创中心定义为科技创新资源密集、科技创新活动集中、科技创新实力雄厚,在全球价值链中发挥价值增值功能并占据领导和支配地位的城市与地区。[4]对于什么是全球科创中心,上海社科院也提出过全球科创中心的五类核心指标,分别是知识创造与传播中心、技术研发集聚中心、高科技企业集聚中心、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5]从这些概念和定义出发来理解全球科创中心,首先,科创中心强调的是科创要素的聚集地和科创产品的产出地,是全球科创网络的节点和枢纽。其次,科创中心还必须是全球价值链上的重要环节,全球科创中心并不仅仅是科研中心,还必须具有创新转化能力和显著的创新产品市场化绩效。因此,不同维度对全球科创中心的建设目标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从国家角度讲,全球科创中心的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科创中心需要带动区域和产业创新,起到创新驱动器的作用;从区域角度讲,科创中心需要带动当地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等等。

全球科创中心的构建是对一系列的创新要素資源进行系统化的配置,从而产生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创新生态系统是创新参与者、创新行为、产品和服务、机制体制、相互关系不断演化的动态集合。[6]创新生态系统强调的是一种协同共生的理念,生态系统中的组织个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组织之间基于协同合作进行信息和资源共享,通过共同激活、共同促进、共同优化获得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实现的高水平发展”。[7]可以说,创新生态系统决定着科创中心的发展。

创新治理

构建全球科创中心,本质是在固定的地理空间上集聚引领性、可共生、可持续的创新资源。创新资源的集聚需要通过创新治理来实现。然而,如何有效地对创新进行治理是近三十年来世界性的热点和难题。创新之所以难以治理,是因为创新的出现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整体而言,创新将要出现的大领域是可以预测的,但具体出现在哪里、出现在哪个企业、出现在哪个项目是无法预期的。因此,学术研究的思路上,创新的治理往往是参照风险性产品管理的思路进行研究。从文献的角度观察,大量的经济学和管理学学术文献从风险投资入手,分析了投资、制度、股份结构等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这些研究的结论应用到现实中的创新治理和科创中心的设计构建中,那么创新治理的问题就成为简单追求投资率、产权结构等指标的实现,而缺乏系统性的考虑。显而易见的是,目前对创新的体系性治理是研究不足的。当然,这与研究中的数据可得性等制约相关。

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是创新治理。从系统性分析的角度入手,创新治理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的创新治理强调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建设和环境营造,微观层面的创新治理重点在于创新活动的微观管理。进一步而言,宏观的创新治理可以分为事前培育、事中监督、事后规制三个过程。事前培育是指在创新活动还没有发生之前,通过政策制度、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式,创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事中监督是指减少创新活动的负外部性。创新的特点是其成功的结果能够带来巨大的正外部性,但创新的过程往往是具有负外部性的。科创过程可能会带来环境、安全等风险,影响其他主体的正常活动。总体来说,创新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只是一种希克斯改进。然而,不能由于产生负外部性就废止创新活动,而应该增加希克斯改进的效率。事中监督就是基于这种考虑,通过监督执法减少创新活动的负外部性。事后规制是对创新成果进行规制。创新成果在积极的方向利用将带来大众的福利提升,但如果被滥用,就会造成社会损失,如区块链、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事后规制是保证创新成果正确使用的途径。宏观创新治理可以看作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它是政府的责任,也只有政府才能有效率的完成。对创新在微观层面的治理主要包括目标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其实质是有效的组合创新资源,在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最外沿产出创新,从而使创新活动的效率最高。由于存在不对称信息和信息交易成本,创新微观治理的主体是创新单元,即企业、高校、研究院所。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微观层面的创新治理是在宏观层面所规范出的框架之下完成资源的最有效生产组合,而宏观层面所规范的框架如果离微观现实太远就毫无用处。这体现出创新治理是多因一果的系统性工程,而非仅仅依靠要素的大量投入就能实现。

创新治理的另一个难题在于,作为宏观层面主体的政府与作为微观层面主体的企业之间存在基于理性预期的博弈行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企业对政策的反应,而企业对政策进行回应时也需要考虑不同的回应带来的可能后果。由于治理在时间序列上又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这种理性预期博弈相应地成为一种动态博弈,其均衡路径是多重的。因此,往往能观察到具有相同制度环境和资源要素禀赋的区域发展状况完全不同,这也说明,科创中心的构建很难只依靠要素投入和体制规范就把创新引导到最优的均衡路径上。现实中,有些科创中心是创新要素耦合形成的偶然性结果,有些科创中心是主导者主动构建的产物,但无一例外的是,成功的科创中心内部的创新要素都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

全球科创中心的国际经验

从全球视野来看,目前得到公认的较为成熟的科创中心主要有美国硅谷、英国剑桥、印度班加罗尔等,正在崛起的科创中心中较有特点的包括纽约和圣迭戈。这些科创中心有着各自不同的形成原因和发展模式,但它们的成功也存在显著的共性因素,正是这些因素对中国建设全球科创中心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美国硅谷模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硅谷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崛起,逐渐取代了美国东部的波士顿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世界公认的全球科创中心。与波士顿地区相比较,在20世纪60年代,硅谷地区的斯坦福大学刚刚进入美国名校行列,而波士顿地区的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早已经是世界著名大学;硅谷远离美国金融中心,而波士顿临近纽约,获得资本支持相对容易。然而,在与波士顿的竞争中,硅谷成功地成为了全球科创中心,这说明研发机构和资金只是造就全球科创中心的必要非充分条件,[8]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才是硅谷模式的关键。硅谷创新生态系统的主要特点为:第一,宽松自由的宏微观制度保障体系。硅谷的产生源于1951年斯坦福大学创建斯坦福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倡导的孵化器政策扶植与加利福尼亚州宽松的法律环境共同配合,为知识和技术的外溢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制度环境降低了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转移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创新的成本。第二,高质量的原发性创新和充沛的人力资本供应。以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主的研发机构不断为硅谷提供原创性的研发思想,大学的毕业生和校友网络提供了人力资本的基础资源,众多的移民和频繁的人才流动保证了人力资本不断升级。通过大学,硅谷建立了人力资本与创新之间的正反馈机制。第三,基于创新网络而不仅仅基于价值链的企业共生系统。硅谷的产业特点在于技术型企业和专业服务型企业聚集共生,风险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研发和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服务企业通过专业化分工极大地降低了技术型企业的成本。硅谷的企业特点在于开环式的生产方式,产品互补性和相容度高,有利于降低企业间的竞争强度并能够提高研发创新的速度。第四,创新创业文化盛行。硅谷的创新创业文化降低了创业者的风险规避阈值,从而使得创新创业的机会成本变小。

英国剑桥模式。英国剑桥大学周边形成的产业集聚区在过去10年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硅谷的世界第二大高科技产业全球科创中心。目前剑桥大学周边聚集着5千余家知识密集型企业,超过6万人在这些企业中工作,年产值约160亿英镑,而剑桥市的总人口只有12万人。剑桥科创中心在地理位置上并不具有显著的优势,并不像伦敦区域那样能够得到便捷的金融支持,剑桥市只有剑桥大学这一所研究型大学,剑桥周边的沼泽地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逐渐开发为产业用地。然而,这些不利条件并没有阻碍剑桥成为全球科创中心,通过一所由大学塑造创新生态系统构建全球科创中心是剑桥的特有模式。剑桥科创中心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大学主导型的生态系统构建。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圣约翰创新园区开启了剑桥大学周边的创新生态系统,剑桥大学通过政策制定、资源投入、资金支持、体制变化等方式不断培育和扶植造就了剑桥科创中心。剑桥大学是科创中心的核心,科创中心的生存与发展极大程度上依附于剑桥大学。如果说硅谷模式是一种自下而上、企业共生发展形成的创新生态系统,剑桥模式则是自上而下、由大学规划引导和精细设计出的生态系统,系统中的要素组成和位置格局是规划的结果。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系统建设的交易成本低、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但存在较高的潜在试错成本。第二,科学技术对产业发展的先导作用。剑桥大学创办800年来,办学宗旨一直是“以一流的科研和教学贡献社会发展”。剑桥大学明确的办学导向使得科研和教学能够直接面对社会需求,也让大学与产业界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剑桥大学的众多学科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剑桥大学能够向企业提供促进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创新成果,这使得大学在与企业的合作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研发引领产业发展的模式,进一步强化了大学在科创中心的主导地位,也吸引企业不断地加入创新生态系统。第三,“热带雨林”式的创新微观治理。与创新生态系统构建过程中精细的制度设计不同,剑桥大学认为不受任何控制的自由探索才能产生突破性的创新成果,因此,对研发采取近乎放任的态度,不主动规划創新目标,也不主动干涉科技人员的创新过程。这种“热带雨林”式的创新治理方式也影响到创新生态系统中的企业,创新的多样性不仅丰富了创新的广度,也拓展了创新的深度。第四,宽松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剑桥大学实行非常宽松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任何专利权人都可以自主转让所拥有的专利而不需要大学的批准,专利发明人能以极低的价格从大学购买自己的专利。宽松的知识产权制度促生了大量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企业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创办新企业,企业也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加便捷地获得所需的知识产权,从而实现了创新系统内部的共生发展。

印度班加罗尔模式。印度班加罗尔是全球瞩目的半导体产业科创中心,被誉为印度硅谷、全球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等。实际上在印度独立之后,班加罗尔就一直是印度国家级科研平台的聚集地,印度科学院、国际航天实验室、国家软件科技中心都设在此地,大批科技人员和软件工程师在当地工作。班加罗尔模式是典型的政府扶植型成长路径,它在本世纪初成为世界IT产业科创中心,主要的动因一方面是印度经济制度改革、放松外国投资限制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政府主导规划、推动发展的产物。班加罗尔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政府主导型的创新生态系统构建。印度一直以来实行的是高度计划性的经济体制,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几乎任何产业的进入都需要政府许可,被称为“许可证式经济”。[9]班加罗尔的发展也是这种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政府制定发展战略,根据发展战略立法保障、提供扶植性政策、建设基础设施,在政府精细化的管理下班加罗尔发展出IT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第二,专业化人才聚集。由于研究机构聚集,班加罗尔地区有着大量精通英语的软件人才。在印度政府放松投资管制后,大量外国IT企业进入印度,班加罗尔人力资本资源吸引大量企业落户当地。第三,产业聚焦。班加罗尔的发展最初聚焦于软件开发和信息外包服务,在这两个领域取得显著优势后再逐渐向IT产业链的其他环节扩展。这种发展模式在全球产业竞争的格局下虽然效率较高,但也具有较大的风险,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大力支持。第四,完善的基础设施。班加罗尔基础设施完善、生活设施完备,条件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准,保证了人才集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与印度其他地区相比,班加罗尔的基础设施状况在吸引人才、产业落地和资金投入方面更具竞争力,也自然成为科创集聚区。

转型城市模式。美国纽约和圣迭戈都是在原有城市产业基础上转型新产业成为新科创中心的范例。纽约传统上是以金融服务业为核心的全球金融中心,但在过去的十年中,纽约经过不断转型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硅谷的美国第二大科创中心。纽约科创中心的成功得益于大力发展与新经济相适应的应用型研究、完善众创空间设施与服务、融资渠道畅通、城市基础设施完善。[10]作为科创中心的纽约,是在原有金融中心的生态系统上附加科技创新要素并形成了新的创新生态系统,城市的基础对其转型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圣迭戈曾经是旅游、养老和军事社区,在过去十余年中发展成为美国培育高成长创业企业最具成效的地区。圣迭戈的转型成功得益于当地产业政策的变化,产业壁垒降低、企业自由度增加、税收降低、商事制度改革使得企业创立成本降低等。[11]圣迭戈成功的实质是政策变革带来的制度红利激活了原有的创新生态系统,实现了耦合发展。

分析以上的模式可以发现,这些全球科创中心的特点和要素不尽相同,缺乏其他科创中心的某些要素并不妨碍自身成为全球科创中心。国际比较的经验启示在于,能否成为全球科创中心,并不一定要完善和发展所有科创中心的要素,但只要建立独特可持续的创新生态系统,就建立了科创中心的基础。

中国如何构建全球科创中心

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主要手段仍将是在既定的地理空间中营造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科创中心的构建实际上受到国家创新体系和商业生态系统两方面的影响。国家创新体系是国家区域范围内的创新生态系统,国家内所有的创新主体都是该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创新体系不局限于地区和产业,而是众多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和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在国家层面的集合。[12]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以国家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各种政策制度的宗旨和资源配置的依据。因此,科创中心在构建自身创新生态系统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创新体系的影响,成功的科创中心只能是在国家创新体系的框架下寻求自身的特点,这也与我国治理体系的特点息息相关。企业是创新活动和价值创造的重要参与者,科创中心只有与商业创新生态系统协调共生,才能实现创新企业的集聚和融入。“在商业创新生态系统中,企业围绕一项创新共同演化出系统能力;企业通过合作或竞争的方式推出新产品、满足客户需求,并最终在下一轮的创新活动中继续配合。”[13]商业创新生态系统所构建的企业围绕创新的关系,也是成功的科创中心生态系统中所必要的。

此外,在我国建设形成全球科创中心必须遵循以下功能特点。第一,能够降低科创活动的交易成本。生态系统中不同功能单元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创新主体通过分工外包等形式,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通过系统产生的耦合作用,提高了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科创活动的交易成本降低,其本身就能产生对科创活动和科研机构的虹吸效应,形成正反馈机制,在区域内吸引和产生更多的科创活动。第二,能够提高科创活动成功的概率。科创活动能否成功是一种概率性事件,但资源的有效投入可以提高成功的概率。通过生态系统组成部分之间的网络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创新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提升创新活动成功的概率。第三,能够降低系统内的信息获取成本。科创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交流与交换,信息获取成本越低,科创活动的活跃度越高。创新生态系统通过科创单元之间的网络结构、特定的知识产权政策、创新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紧密联系降低信息成本。第四,能够自发产生有利于科创发展的环境。创新生态系统通过组成部分之间的自发协调,形成独特的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并且这些有利于创新的环境能够持续良性发展。当创新生态系统实现以上特点时,科创资源可以实现自发、可持续的集聚,科创中心因此建立和完善。

在创新生态系统的视角下检视我国全球科创中心的建设,虽然每个成功的科创中心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但以下的一些关键因素是成功的必要条件。

政府的功能和作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但也绝不能忽视政府的功能。尤其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政府对全球科创中心的构建起到了三个层面的关键作用。首先,政府是创新生态系统的规划者、构建者和维护者。政府通过基本制度的规划确定创新生态系统的基本框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服务等方式为创新生态系统提供公共产品,通过文化氛围、营商环境的营造主动引导创新生态系统的演化方向。其次,政府是创新生态系统的风险投资者。政府通过创新政策和产业政策释放制度红利,通过引导基金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政策引导、科研引导、资金引导都可以被理解为是政府对创新生态系统的风险投资。实证经验表明,政府的政策补贴会激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的規模,提高创新的活跃度,[14]还能够对企业创新产出产生积极的作用。[15]最后,政府是创新生态系统的中立利益相关人。在科创中心的运行中,政府所关注的目标是社会总福利的提升,而不是创新生态系统中某个组织或产业的福利提升,这使得政府能够从中立的角度维护生态系统规则,有效规制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政府的积极参与,有助于创新生态系统内部的协同合作。可以说,政府前瞻性的判断和果断的决策是科创中心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科创中心的资源配置效率与政府的治理能力密切相关。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系统性风险和经济波动时的表现将直接影响科创中心的可持续性。全球的经验表明,任何成功的科创中心,信息公开和问责制度都是其政府的基本制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的问责制度中,对于科创中心的建设事前问责比事后问责更为重要。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分析,事前问责所涉及决策的流程、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等要素能够提高科创中心的建设效率。

高水平研究机构。尽管创新的维度和形式多种多样,然而在世界范围内高水平研究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始终是科创新方向的引导者。不同于企业中的研发机构,高校进行科创活动的本质是探索最前沿的科技,并在此基础上培养代际新生力量。与企业研发相比,高校具有充分的信息交流渠道,能够接触到世界最前沿的创新。在学术交流活动中,高校的科研工作者会在一起讨论最新的创新进展,从而激发灵感。企业的情况则相反,而出于利益保护需求,除非技术购买或已形成技术联盟,同行企业间几乎不会进行技术交流。随着技术的进步,对新技术的研发需要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大,由于受成本所限,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技术革新。企业研发常常依托于高校,在这些高校的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更贴近产业的应用研发。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之间还会形成产业研发联盟,与高校一起开展研发工作。纵观全球成功的科创中心,都是在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附近形成产业集群。此外,高水平大学不仅为企业提供最新科创成果,也是创新企业科技人才的重要来源。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使进一步的创新活动成为可能。因此,在我国科创中心的建设中,地方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投入。

创新企业。在市场环境中,企业是科创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无论是科技成果的转化还是营销模式的颠覆,都需要通过企业这个产业载体来实现,并最终落实在经济增长中。可以说,在整个创新生态系统中,由于市场生存的迫切需求,创新内在驱动力最大的是企业,无论是新兴企业还是百年名企,都是在一次次的创新中生存发展下来的。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课题是如何保持创新。企业的创新体现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技术的创新、产品的创新、营销方式的创新、人力管理模式的创新、财务融资模式的创新等,每一个点的创新都可以为企业带来效益。企业可以在现有模式下改进式创新,也可以推翻现有模式颠覆性创新。在科创中心的创新生态系统中,企业是创新成果与需求侧最直接的连接渠道。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基础性研发和共性技术研发风险性高、外部性强、直接经济回报低,企业在此类研发创新领域投入不足,需要政府激励引导。[16]

金融机构。创新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创新投入的特征体现为资本投资的不可分割性和资本回报的不确定性。[17]投资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创新过程往往需要整体性的投资,无法像产品生产那样分解为一个个可控的微小单元。科研创新的特点是研发环节的固定成本巨大,而生产环节的边际成本很小,因而,对创新的投资可以理解为是创新的沉没成本。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是由创新所固有的结果不确定性导致的。如阿罗(Arrow, K)所指出的那样,“在等待投资回报的过程中,研发投入的风险不能被当作一个独立的要素来考虑和选择”。[18]在运行良好的资本市场中,风险投资和多层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可以很好地应对这两类问题。

创新转化服务机构。创新转化服务机构是科创中心的信息平台,连接着科研成果、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整合各方需求,是连接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纽带。对有创新成果的持有人,转化机构可以提供专利保护、应用市场化、企业搭建、引资等一系列服务。对于企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自己的专家数据库提供科研解决方案、政府相关政策解读、融资方案等服务。对于政府,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政府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服务。对于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可以帮助寻找适合投资平台的优质项目和企业。在实践中,当科创中心的基本制度构建完成后,具体的项目落地对接常常需要由创新转化服务机构来落实。目前,我国专业化创新转化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短期内建设科创中心的区域需要采取多种扶植方式增加转化机构和人员的数量。

结语

构建全球科创中心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全球科创中心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生态系统。很多地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具备了全球科创中心的基本资源要素禀赋,但大多数都没有成为全球科创中心。这说明,资源要素的堆积并不是全球创新中心的充分条件。虽然每一个成功的科创中心都有着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但这些生态系统中有一些共同的因素是它们成功的必要条件。中国在构建全球科创中心的竞争中后发优势非常明显,对创新生态系统的精细化研究和规划有助于科创中心的成功。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的作用在构建科创中心的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能够让政府更有效率地实现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目标。

注释

[1]黄新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什么、怎么改》,《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10月下,第54~62页。

[2]全球城市创新指数评估官网,https://www.innovation-cities.com/city-rankings/。

[3]杜德斌、段德忠:《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空间分布、发展类型及演化趋势》,《上海城市规划》,2015年第1期,第76~81页。

[4]孟祺:《金融支持与全球科创中心建设:国际经验与启示》,《科学管理研究》,2018年第3期,第106~109页。

[5]唐烨:《科创中心要具备五大类核心指标》,《解放日报》,2017年8月27日,https://www.jfdaily.com/journal/2017-08-27/getArticle.htm?id=31161。

[6]Granstrand, O and Holgersson, M, "Innovation ecosystems: A conceptual review and a new definition", Technovation, Available online 26 November 2019, 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66497218303870.

[7]陈春花:《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体系构建研究》,《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8期,第6~12頁。

[8]张贵、温科、宋新平:《创新生态系统: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8年,第311页。

[9][印]考西克·巴苏:《政策制定的艺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第19~33页。

[10]盛垒、洪娜、黄亮、张虹:《从资本驱动到创新驱动:纽约全球科创中心的崛起及对上海的启示》,《城市发展研究》,2015年第10期,第92~101页。

[11][美]维克多·黄、格雷格·霍洛维茨:《硅谷生态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第5页。

[12]周海源:《国家创新体系立法的美国实践及其启示》,《中国软科学》,2019年第3期,第13~19页。

[13] Moore, F J, "Predators and prey: a new ecology of competitio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3, 71(3), pp. 75-86.

[14]张杰、陈志远、杨连星、新夫:《中国创新补贴政策的绩效评估:理论与证据》,《经济研究》,2015年第10期,第4~33页。

[15]巫强、刘蓓:《政府研发补贴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产业经济研究》,2014年第6期,第41~49页。

[16]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经济评论》,2017年第3期,第3~21页。

[17][英]克里斯汀·格林哈尔希、马克·罗格:《创新、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第18页。

[18]Arrow, K,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invention",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Inventive Activity(ed. R. Nelson), 1962, NBE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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