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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恶势力隐蔽犯罪,怎么破?

2020-05-25李霓

廉政瞭望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秩序犯罪

李霓

农村恶势力犯罪,是指在农村社会发生的,以攫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的暴力性团伙犯罪,其犯罪行为具有乡土社会属性。近年来,农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一些更加隐蔽的特征,出现了软暴力犯罪等。

2018年起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揭开了农村恶势力隐蔽犯罪的冰山一角,本文基于对2018年到2019年西部某省扫黑除恶中,农村恶势力犯罪大要案审理资料和报道的整理分析,揭示此类犯罪特征,提出对策建议。

四类犯罪形态:让村民不知不觉受侵害

此类恶势力隐蔽犯罪,从形态上可分为四类。

家族型。 2001年开始,任某利用自己担任村主任、村支书等便利,为儿子及家族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此类犯罪开始是利用家族势力在当地形成一霸,慢慢形成团伙性犯罪。让村民利益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进而对村民形成事实上的控制,从暴力行为“进化”为软暴力。此类犯罪持续时间长,但犯罪证据常难以取得,犯罪性质一时难以认定。

村头型。唐某兵2017年来带领地痞流氓、街头混混为了长霸市场,不时使用恐吓手段在当地开设赌场、实施诈骗等。此类犯罪一般由本地问题少年、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刑满释放人员等组成,利用人熟地熟的条件,间隙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其形成的过程、平时的运作等具有隐蔽性。

洗白型。2006年,某镇“地头蛇”梁忠银通过贿选成为村主任、村支书后,便一直不择手段壮大恶势力犯罪团伙,占用农林业用地、违法修路收费、垄断砂石资源、实施非法采矿。还在该镇搞欺行霸市、强制交易等。犯罪首恶洗白当选为村官后,利用职权大肆攫取、侵占集体资产,严重弱化了基层政权,完全异化了基层群众自治。

共生型。2018年3月,某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蒲某某受一村委会原主任付某某请托,向相关部门打听其涉恶案件审理情况并向其通风报信,致使付某某顺利逃匿。此类犯罪本质是一种腐败,似乎和恶势力犯罪挂不上钩,但正由于基层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暗中和犯罪行为相互呼应、相互支援,致使恶势力隐蔽犯罪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特征:从露骨到隐蔽,从单打独斗到与人合谋

梳理此类犯罪的表现,笔者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犯罪空间隐蔽。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种资本的流入,一些原本冷清的农村悄然“热”了起来。资本下乡为农村社会发展带来无限可能,村级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都希望把握机会、获得发展。但现实中,一些基层政府的不作为,和农村社会治理的散沙状态,给农村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带来一条体制外的隐蔽利益链,也给农村恶势力隐蔽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犯罪空间。游走在隐蔽地带的能人(恶人)、无赖等趁虚而入,通过各种合法或半合法手段攫取利益,继而从不法行为发展到各种犯罪。有的省份已审结的此类犯罪案件,多发于土地拆迁、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农房建设、公路交通、农贸市场等利益集中的行业。

犯罪主体隐蔽。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乡土社会特有的“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和别人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犯罪团伙中,首要分子往往是整个团伙中有见识有头脑有能力的能人(恶人),他们不仅敢于做事,更会不择手段谋利。他们在外可能是个体工商户、基层干部(黑变“红”或“红”变黑)、种植大户等。团伙骨干则是首要分子最亲近之人,如父子、兄弟等。一般参与人员通常是游荡于农村各乡镇、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地痞流氓、混混、刑满释放人员等。犯罪主体平时都散落在乡土社会熟人圈子里,不需要高度组织性和严密计划性,呈现隐蔽化。在一些案件中,“乡村社会的非正式权威和正式权威,形成了某种默契合谋的关系”。一方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外的利益链为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利益,另一方则对其犯罪行为保持缄默,或为其谋利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在此期间,犯罪主体的势力不断壮大,有的甚至成为农村社会实际上的权威。

犯罪行为隐蔽。此類犯罪从赤裸裸的暴力犯罪走向更加隐蔽、更加具有欺骗性:其以市场主体面目示人、以合法市场经营行为为掩护,即便是村头型恶势力隐蔽犯罪,其犯罪行为也多以农副产品经营、餐饮行业为载体。相比于其他团伙性犯罪,此类犯罪行为大都具有“杀熟”特点,犯罪主体到犯罪对象同为乡亲,大多数受害者敢怒不敢言,其心理从厌恶、反感、恐惧到接受小恩小惠、妥协退让。这既源于村民法律素质不高,易被小恩小惠收买,也反映出此类犯罪表面上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此类犯罪案件还往往与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混合,涉及村民与村民、宗族与宗族、本村和外村之间的利益纠纷。由于其发生时间久、人员复杂、涉及范围广,犯罪主体的身份可能发生变化,有的已经转型为当地纳税大户,村民不愿意作证。从审理情况看,也存在案件性质在违法和犯罪之间一度认定难等。

犯罪危害严重。从农村基层治理角度看,空心化的村庄,给此类犯罪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以当地能人面目示人的犯罪主体,通过贿选基本控制基层政权后,“村庄政治成为以富人为代表的村庄精英的斗争舞台”,国家在农村的合法权威、农村社会的内生权威功能都受到严重影响。从农村经济发展角度看,此类犯罪常借助合法外衣,使用犯罪手段操纵农村有限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强迫交易等,导致农村贫富悬殊加速,年轻人纷纷离乡,老人普遍生活质量差,青少年不爱读书。此类犯罪横行乡里,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快速发财致富,也为农村部分人群提供了错误的努力方向。从部分案件审理情况看,凡是恶势力隐蔽犯罪猖獗的地方,大多存在经济落后、家族势力横行、秩序混乱、规则缺失、人才流失、自治萎缩等情形,严重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平衡礼法,让农民当家做主

基于对上述案件的分析研究,笔者就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平衡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一直在礼俗秩序和法治秩序中交错运行。农村社会内生规则和伦理道德是礼俗秩序和传统宗族家族美德的积淀,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传承传统美德、传统文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基层又不能提供足够或对路的法律服务,导致礼俗秩序难以为继,法治秩序也不能很好建立。此类犯罪启示我们,农村社会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渗入群众日常生活中;又要在基层社会为传统礼俗秩序预留生存空间,让二者互相平衡和补充,加强农村社会人力资源培养,压缩以处理宗族家族事宜为借口的农村恶势力隐蔽犯罪空间。

培育农民主体地位和能力。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把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的全面发展紧紧连在一起。上述犯罪主体产生于整个农村社会由伦理型关系向契约型关系过渡中,最典型的就是农民主体身份模糊、主体能力欠缺,不知道也不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飞速变化,而幻想使用不法手段快速致富。必须规制和教育农村社会“边缘人群”,同时培育广大村民当家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进而从源头切断村霸、流氓、混混的聚集合流,把恶势力团伙控制在形成阶段。同时应对刑满释放人员、有犯罪前科的高危人群、问题少年等实施有效法律教育。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此类犯罪是伴随农村基层政权的虚弱而兴起、壮大的,两者关系也从对抗走向渗透。一方面,应对此类犯罪行为可能蚕食的利益进行源头治理,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优化治理组织和治理结构,将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实施国家法律有效治理。要以法治思维为基础,遵循法律法规规定,辅以刑事政策的适时指导。在认定此类犯罪时,要注意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犯罪、单位犯罪的性质类型及犯罪结构方面的显著区别;要严格区分其与民事纠纷、普通犯罪、违法事件的规范标准的不同;要宽严相济、对犯罪的首要及骨干分子严格依法惩治,对恶势力的参与人员,特别是被胁迫参与的,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以犯罪论处。

(作者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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