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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助航农产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20-05-21李晓瑜

商场现代化 2020年6期

摘 要:“互联网+农业”已经成为农业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以法治护航农产品电子商务平稳健康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梳理,分别从农产品电商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营销渠道畅通、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效应培育等多个角度论述法治护航农产品电商的必要性,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政府职能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监管;诚信评价机制

随着2019年1月《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实施,各大电商平台在农产品电商上的开发力度再次加強,多地政府也将农产品电商列定为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伴随着民众对电商生鲜团购的拥趸和农产品原产地的认可,农产品电子商务近两年成为投资的热点,与农产品电商法律保障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产品商标权、食品安全等问题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指的是来自于农业行业的基础性产品,包括动植物、微生物等。农产品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在农产品的加工、生产、运输、销售等程序中充分导入电子商务系统,与农产品生产前中后有关的业务活动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这一重要平台,参与农产品交易的主体只需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有关农产品的供需消息,通过电商平台的展示和数据信息比对,就可以实现网络上在购买农业生产者需要的化肥、饲料、种子、农药等产品,消费者通过货比三家,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从生产一线采购到生鲜产品、原产地产品,这种跨越中间商的网络交易形式,极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实现了从地头到餐桌的直线供应,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和农产品品牌推广。

农产品电子商务活动开展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这和传统的农产品商务活动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运营成本低,农产品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只需根据供求信息便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活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活动能够节约很多人工费、运输费、通信费等,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可以有效减少农民的运营成本。其次是打破了时空局限性,传统的农产品商务活动会受到时间或者空间位置限制,地域性、季节性属性极强,交易成功率不够稳定,但是农产品电子商务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开展交易活动,为买卖双方带来了便利,促进交易成功率提升。再次是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农民具有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对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能够进行双向互动和思考比对,市场营销的规律和技巧有了成分学习和实践的舞台,为培养现代化农民提供了很好的契机,营销效率的提升也有助于实现增收目标。

随着电子商务与农业的逐步结合,农产品的交易模式相应开始发生变化,通过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拓宽营销渠道,缩减中间环节,能够有效促进农产品售卖效益提高。借助于发达的信息技术,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是信息化时代助力农民拓宽销售渠道、增加经济收入的一种现代化便捷交易手段,由于突破了时空局限,优质农产品不仅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还可以大踏步走出国门,开拓更为广阔的国际销售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日益受到重视。

以河南省为例,2018年河南进驻天猫、淘宝的地标农产品120个,排名全国第十,淘宝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逾100亿元。自2014年焦作孟州南庄镇桑坡村被认证为河南首个淘宝村以来,河南淘宝村已近40个,并且还出现了淘宝镇,不仅帮助贫困村脱贫,极大提高了农民收入,还打造了一批河南农产品品牌。根据《2019年中国农产品电商发展报告》的统计,2018年全国各类农产品大宗商品实物交收额逾20万亿元。2019年中国农村网商1383.9万家,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为17.4%、23.4%。当前中国农产品电商金字塔结构体系已经形成,以拼多多、中农网、社员网、网库等为代表的农产品B2B模式勃兴,2018年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已经进入投融资高峰。

二、法治助航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随着农业种植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产量比过去有了大幅提升,农民经济收入得到了增长但增速缓慢,常常出现扎堆种菜种粮、有市场但不盈利等尴尬境况,依靠售卖农产品的收入远低于打工收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够有效带动国家综合经济实力提升,农业发展态势良好,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使国家达到国泰民安的理想状态。采取科学、合理手段来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产品的产供销问题,如果农产品的产供销环节不能顺利完成,那么对于农业行业的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在农业行业中,农产品生产者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农产品交易环节的任何问题都有可能让他们变成受害者。为了保护农产品产供销相关主体切实利益,维护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转,让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积极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进行。

作为农业大国,中国传统的农产品交易基本上一直采用钱货两清式的交易模式,供销双方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等状态。农产品的种植收割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受天气、交通、国内外政治环境、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比较大,传统的农业种植者对经济规律并不精通,经常出现农产品喜获丰收但是并无盈利、甚至亏损的状态,往常出现的历次“蒜你狠”等现象就是典型,这种供需不平衡、信息不对称状态严重影响了市场供需和农民生产积极性。

随着2018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其相关的交易主体身份认定、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维权、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必须通过农产品电商法律体系的完善加以解决。例如入驻电商平台的农产品经营者或是农产品公司,或是农业合作社,或是个体农民,并非全部具备法人资格和经工商登记注册。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卫生、合同违约、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消费者集体诉讼侵权赔偿等事件,会面临求偿无门、空判等情形,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极为不利。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当前针对不诚信商户或恶意以打假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等用户等,其监管惩戒措施非常有限,平台内的诚信评价体系与政府主导的黑名单制度等尚未实现完全的畅通对接,平台售后服务和订单追踪机制还很不健全,农产品电商的准入退出机制还存在较大制度疏漏。

农产品电商看上去入驻数量一直在攀升,但是还是存在经营同质化严重、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程度低、品牌效应品牌特色不突出、推广方式不够灵活、品牌意识不强烈不专业、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酒香巷子深”,严重阻碍农产品电商的持续开展。尤其是季节性、时效性强的生鲜类农产品,对品牌效应、原产地地理标志、物流配送等要求极高,尤其是打通物流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這些单靠农户、农业公司个体的力量很难统一解决,合力难以形成,必须由政府通过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手段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品牌培育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政策倾斜补贴等多环节着力,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科学认识并运用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增强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农产品网络推介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农产品电商法律保障的完善建议

1.充分发挥政府立法职能,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注重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形成涉农部门的政策合力,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出台相关农产品电商实施细则。“互联网+农业”对健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有着很高的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大范围建设网络基站,减少网络使用费用,让网络能够覆盖到各家各户。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运转过程中需要有完善的物流体系作为支撑,政府部门应该提前做好物流规划,制定物流扶持政策,积极探索云商模式,以原产地为核心完善供应链和品牌推广,打通农产品网上营销道路。县域一级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要配合到位,在培育本地品牌、本土电商上花大功夫、下巧功夫,通过试点和典型推广,强化教育培训力度,大力推广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了解水平以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做好专业队伍培养和电商营销技能培训。

2.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政府监督和平台监管机制

大力推广农产品电子商务行为模式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体系做后盾,确保农产品电子商务行为的合法、有序。农产品电子商务涉及工商行政部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门等多政府机构,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产品电子商务行为监督管理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的监督力度,严格遵守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关执法部门要实地检查农产品的生产地、包装方式、制作技术等,将安全法的标准要求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农村基层监管组织,农业经营模式决定着农产品生产主体较为分散,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监管工作难以全面实施,培养一批专业的农村基层监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信息。大力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的生产行为,确保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有序开展。

此外电商平台必须充分履行平台监管义务,对入驻电商平台的商户资质加强信息登记和审核,运营大数据技术与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做好信息联通和资源共享,对于有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等恶性行为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商家或农户个体,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要根据农产品自身的特点,完善诚信评价标准,打通电商平台监管与农业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食品安全部门、海关等行政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优化农产品电商平台的客服介入机制和订单跟踪反馈能力,综合运用限时封号、停业整顿、下架商户等多种惩戒奖励措施,加强农产品电商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降雪辉.河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决策探索(下),2020(1).

[2]左丽敏.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障机制的探究[J].理论探索,2015(10).

[3]郭海霞,韩学平.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护[J].前言,2010(7).

[4]电子商务中电子信用问题的法律思考——基于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7).

作者简介:李晓瑜(1981- ),女,河南安阳人,郑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宪政法学、刑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