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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背景下完善征信体系研究

2020-05-21谈华永

时代金融 2020年11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隐私保护权益保护

谈华永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必然离不开基于大数据构建征信体系,但是当前很多大数据征信严重侵犯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为此,本文在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背景下,完善征信体系进行研究,从搭建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平台、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建立各层级互联网金融征信立法等角度入手,优化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效果,既完善了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有保障消费者隐私信息安全。

关键词:征信体系  隐私保护  权益保护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消费者群体是实体金融领域用户的延伸,在互联网媒介的作用下传统金融消费者及传统金融不愿意或者各种原因未能服务的消费者将投资目光扩展到互联网金融中。金融领域的风险结构及其复杂,作为金融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降低消费者收益风险是维护互联网金融客户群体的基本要求[1]。信用风险是威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大阻碍,信用风险不仅发生在企业与个人身上,一旦产生严重信用风险,整个金融行业将会遭受动荡,产生关联性损失。而构建和完善征信体系是解决征信问题的有效方式。当今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构建的征信体系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有政府主导,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风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是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将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或者百行征信中,这种形式的征信体系权威性较强;另一种是市场化征信体系,如美国的私人征信模式,结合我国情况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公司利用自有数据自建的征信体系,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两种类型的征信体系均是以驱动互联网金融健康、低风险发展为目标[2]。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构建的征信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如数据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征信机构窥探,征信监管措施不完善、监管力度弱等问题,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为此,本文从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视角出发,来构建与完善征信体系进行研究。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概念论述

征信体系本质上是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报告,是描述企业或者个人和金融机构产生借贷关系的数据,将这些数据集整合成有效的数据信息,表征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状况。由于近几年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监管部门使用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智能化手段收集企业或者个人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数据,经过筛选挖掘出有效数据,由此形成一份针对性的信用报告,将该报告信息与主体填写的信息相结合,生成一份个人征信评估结果,即为互联网金融征信。互联网金融征信在风险调控与识别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具有显著效果,实现交易双方面的信息透明化。征信体系建设有针对性的解决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

三、完善征信体系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平台

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信息共享实现了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避免个体在多个平台重复贷款问题。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为竞争关系,形成了公司之间信息闭塞状态,这种状态的弊端是: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均与同一家企业建立了业务关系,发生多家贷款现象,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缺乏实时共享企业信息的渠道,容易造成某一企业过度贷款,由此将产生不可控制的金融风险。因此,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国、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刻不容缓,以控制互聯网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迄今为止,我国成立了百行征信,目前主要是多头借贷信息,缺失社交、电商、社保信,水电煤气缴费记录信息也不完善,以实现金融信息共享、保障各金融企业间的信息对称[3]。区域性的信息共享组织的建立对于减少金融风险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区域性的组织存在空间上的局限,为充分发挥征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与自律作用,避免个体在多个平台重复借款的问题,需搭建覆盖全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法规的方式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共享互联网金融全行业的征信信息,并可以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点,减少或者杜绝共享假数据的行为,最终完善征信体系,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保护消费者隐私

以消费者隐私保护背景下构建的征信体系,需保护消费者个人的隐私安全,即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上述互联网金融征信立法在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方面已经做出立法规范,防备不法分子将网络用户信息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据权威数据平台统计,2015年,由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高达800亿人民币以上,网络用户网购、浏览网页等行为均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概率,存在极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由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导致的诈骗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所以,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过程中,必须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采集与共享过程中,信息大部分源于个人尚未公开的隐私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智能技术很容易挖掘网络用户网络浏览足迹、行为偏好等信息,将这一类信息作为征信信息的一部分,表1描述的征信机构采集消费者征信数据分类显示,消费者生活各方面的私人信息已经面临威胁。从该角度而言,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采集违背了个人信息安全的原则,侵犯了网络用户的信息隐私权益,这种现象也是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间的矛盾所在。缓解二者间矛盾的有效方式如下:首先,制定对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活动立法的原则,综合判定可将用户隐私权价值位阶的最高性作为立法原则;同时完善高实践性的实施细则,对规范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的保密性进行严格约束。

(三)建立和完善征信方面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构建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规范化运行。从法律层面构建的征信体系应容纳如下方面的内容:(1)确立个人隐私保护法规,个人为此项立法的对象,以确保个人信息数据不被外泄;(2)以政府与企业团体为立法对象,即政府和企业信息披露的保护立法,该项立法的确立有助于改善信息透明程度、提升信息共享效率、减小信息传播阻碍,进一步保障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被泄露;(3)基于征信行业的管理立法,将征信机构与全社会的征活动作为调整对象,在规范征信机构的运营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升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以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

央行征信和百行征信系统是权威的金融贷前、贷中、贷后风险预警体系,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征信调查均以央行征信查询作为审查贷款的依据。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平台、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为目标,将百行征信与央行征信信息进行整合、开发、挖掘出有效的变量来防范用户的信贷风险是快速、高效的方法。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与征信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具备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的有利条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快与央行征信平台对接方面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央行征信系统与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局面。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拓宽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外沿,促进和加速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也使得金融的风险比以前更大,问题更突出。在利用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时候,监管部门应加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让新技术更好的为人类服务,引导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就是要能够在满足风险需要的背景下,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安全。提高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信息被使用的知情权和授权,确保在消费者授权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同时,应加强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力度,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方法,为我国金融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动力来源。

参考文献:

[1]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1):87-90.

[2]蔡丽平.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思考[J].青海金融,2015(7):50-52.

[3]徐爽,巴幸原.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商,2015(44):170-170.

作者单位:上海勃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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