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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的路径探析

2020-05-20张翠

经营者 2020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摘 要 地方金融对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及时对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以保证持续发挥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金融行业的不断深化发展,地方政府虽然在金融监管工作方面下了大力气,但是在监管的职能、职权、手段和力量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亟须解决。本文介绍地方政府在监管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阐述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的措施,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 地方政府 金融 监管 问题 路径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发展,金融已成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关注热点,一旦处理不好金融监管工作,将会给当地政府工作带来严重后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地方金融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引领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当地经济提质增效等。但是金融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作用,这样才能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發展。

二、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能不集中

在实际中,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是集中在固定部门,而是分散在许多个部门,因此地方政府在监管地方金融机构时存在“九龙治水”、权责混乱等问题。如证监会、银监会等都有监管权力,但是对网络上逐步兴起的网络贷款、套路贷等金融行为却缺少明确的监管机构,因此在出现金融风险时,容易出现职责不明、处理过程烦琐等问题。

(二)监管力量有限

地方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是在2013年以后,各类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同时金融行业不断出现新业态、新模式。[1]地方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地方政府监管的对象不断增多,但是负责金融监管的人员数量却相对有限,尤其是懂专业知识的人才更是少数。大部分工作都是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工信局等单位负责,本身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事务就比较繁忙、工作量大,导致地方政府在监管金融机构时难免会出现不够专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出现监管盲区。

(三)监管手段不足

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在依然主要靠文本查看和现场监管等方式,进行审批式监管,形式相对来说较为传统和单一。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审批时,只是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利用得多,但是在日常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监管手段较为落后,虽然现在已进入信息时代,但是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却未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沿用传统的资料收集和工作汇报等形式,不能满足现代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的路径

(一)树立监管新理念

金融行业呈现出了空前高涨的发展态势,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机构监管理念要相应发生改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业态。学者吴晓灵曾说,树立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理念是金融稳定的基石。[2]因此,地方政府在日常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应该重视功能监管,根据不同的金融业务所发挥的不同金融功能,实施针对性监管,这样就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整体性,从而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强行为监管,通过金融机构的具体行为,分析金融机构中行为发出人的做法是否合法。通过行为监管可以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的公平性,及时有效地打击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从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激发监管活力

激发监管活力是地方政府有效发挥监管作用的重要手段,为此就要不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才的质量和数量。[3]一方面,要提高现有监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着力培训金融专业知识,从而提高监管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应优先引进学历高、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的金融人才。此外,要创新改革监管方式,改变以往耗时长、效率低的监管模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专门的监管平台,共建共享监管机制,及时掌握金融机构信息,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丰富监管手段

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地方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明确规定金融监管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使地方政府在监管工作中能够分清职责、更好地履行职能、依法执政。其次,要加强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监管工作中明确监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使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投诉或者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后,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没有立法权,相关监管工作只能是被动完成。因此,中央应该统筹考虑实际工作,下放一定的管理权限,使政府有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和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力,方便政府灵活应对各种监管情况。

四、结语

通过近年监管工作发现,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地方出现金融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好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为蒙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作者简介:张翠(1987—),女,山东临沂人,本科,研究方向: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地方企业融资渠道探索。]

参考文献

[1] 郭靖天.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探析[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04):62-64.

[2] 陆岷峰,王虹.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的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4(04):1-5.

[3] 深化金融监管改革 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N].金融时报,2013-1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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