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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2020-05-13李泽诚

理论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保障实习生必要性

李泽诚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F4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098 — 04

随着当前中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入深化,其中本科生的就业率快速增长,就读中国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数量日益增多。同时,为了使在校生在毕业进入社会后更快、更好地完成角色转变,更沉着地适应职场生活,国家相关部门愈来主张落实高校学生的实习工作的开展,要落实行动,首先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达成目标,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法规,譬如旨在推动综合性教育政策中的高职教育发展的行动纲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一些特殊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条文。如最高院为恢弘法治精神、加强法制教育、规范法学生实习培养而颁布的《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诸多的政策、法规、红头文件、白皮书等均在为保障实习生的合法劳动者权益而提供支持,国家关于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与现状已愈加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实践中如何界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是个难题,而法律也很难再详细规定,因此,不再过分区别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立法很有必要。在法律理论层面上,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主要表现在享受高等教育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人身权、财产权四种权利形式。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通过分析遭遇的困境与制度缺失等问题,探索规范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性。

一、实习生“权益缺失”现状的现实需要

(一)实习生身份不确定,实习期间责任不明

实习过程不仅涉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还包括实习生的学校。由于在校实习生本人是在校受教育者的特殊身份,学校对其本人具有法定监护人的责任。〔1〕目前而言,大部分高校在这个阶段提供的主要服务大多局限于为对象学生提供相关工作信息和管理分配实习岗位,发布的相关岗位信息不能满足全面发展的需要,反而是集中于一种性质的业务、一种类型的岗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锻炼学生自主发展、独立成长的能动性,也制约了学生的发散思维,削弱了实习本来旨在帮助学生达到迈向更成熟处理相关事务要求的价值。

实践中,在实习期,学生的人身权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数据调查显示,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才会要求实习生到自己的学校去报备,并开具实习生学校是否同意其成为实习生的证明,以明确实习生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但是,该种方式并没有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持,很多时候,没有约束性规章制度的存在,很多单位和学校双方并不会意识到上述方式存在的有效性,这就导致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人身损益事件,相关的赔付归责、赔付比例无法落实,涉及的各方很容易互相推诿。最终使得本是好的出发点的任务落入窠臼。此外,学校对于实习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监管很多也不到位,并不知道实习生参与实习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实际工作中的危险性,更谈不上发挥对于参与实习的学生的指导作用。因此,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固的劳动权益纽带的弱势实习生之权益更将丧失本应得到的保护。

(二)实习报酬难以确定,存在零工资实习现象

社会现状中,关于高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工资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2〕薪资没有稳定的规定要求,从而导致在实习期间,大都由用人单位安排具体的工资报酬。很容易出现薪资纠纷、薪资矛盾。相关社会新闻调查中,实习生工资低于实际用工薪酬、甚至是零薪酬的例子比比皆是,关于加班没有加班费、超负荷工作的困境也常有耳闻,这些遭遇严重打压实习生的劳动积极性、学习的主动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是因为没有标准,越来越多的企业出于实际工作上的需求,招收兼职实习生工并进行各种顶岗兼职实习,却仍然可以合理化地规避其在招聘正式企业员工时所带来的巨大人力资源成本。〔3〕实习生并不一定应该因此沦为廉价职业劳动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侵害了部分实习生的合法劳动权与获得劳动报酬权,这些劳动者的报酬标准问题亟待重新规范。

(三)实习过程中伤害隐患多,保险购买不到位

现实中,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能会遭受个人人身和财产上的伤害。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取消了“实习生受到伤害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实习如若发生相关性质的意外伤害也将无法依据相关文件提供的待遇获得赔偿处理。为了保障自身安全,规避风险,这一成本就不得不加在了实习生自己的身上,实习生自己不得不购买商业险、财产保险等以避免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利用实习生的辛劳达到单位的任务量,但是劳动力本身的保障却落入实习生自己的义务中,如若真的遭受意外,入不敷出,就完全颠倒了实习的价值与意义,得不偿失。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侵害了高校实习生的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不利于保障我国高校实习生劳动者合法权益安全进行充分合理保障。

二、现有立法对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足

(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我国高校实习生日常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它还没有为大学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导致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较为混乱。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了高校对实习生的工作与安全保障管理的义务和责任。〔4〕学校建立了一些关于实习的管理制度,如参与同相关单位合作关系的合同履行制度、防范风险劳动保障制度等,使得高校在實习生与用人单位两者之间沟通桥梁,更规范地分配权、义、责,规避不必要的劳务纠纷,实现实习就业初衷,有利于有效保护相关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办法的正确出台和有效实施还是有一定成效。但是上述规章制度仍然是高校行政层面的较为强制性的要求,这些要求很大程度上作为号召,并不具备强有力、坚决性的执行效力。同时,我们要引起注意,标准不一致、定位缺失各高等院校的问题存在于上述目前存在的规则制度中。

(二)劳动法保障存在缺位及滞后现象

1.对实习生法律地位界定模糊

依据目前我国《劳动法》现行规定,实习生不在当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由于没有法律确认,学生的实习状况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应享有从事劳动的基本权利和劳动义务。〔5〕实习生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因此作为实习生本人应当依法享有中国宪法明确赋予的一切权利。实习工作过程中,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能产生直接用工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实习生的大学生职业身份却直接限制了其从事劳动服务行为并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实习生在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和大学毕业继续实习两个过程中,无论从他的工作休息时间和是从工作劳动强度上面来讲都几乎无异于一个普通全职员工,但实习生劳动者的权益却始终得不到有效性的保护。一方面,在校实习生可以拥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种劳动平等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在校学生职业身份的严格限制而受不到相关法律的严格保护,这样的矛盾不能很好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市场形势的发展,不利于当前用人单位用工方式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在校大学生是否应当具备作为劳动者,以法律利害关系人为主体的劳动资格,这是首先必须要考虑解决的一个问题。根据国家之前出台的老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并非就业。由于这个意见发布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距今已有二十余年,早已与当今社会现状产生很大的差异,不符合现实情况。现如今生活质量提高,经济发展迅速,選择临时工贴补生活的学生逐渐减少,更多的是在毕业前夕入各大单位提前适应职场生活的阶段实习。但是对于此种情形的安排和定位,并没有具体的文件落实。综上所述,其实大部分实习学生在工作质量上得不到保障,安全防范中也没有工作单位或学校完全的承担,而相关的实薪又很可能过于低廉。所以处境很是“艰辛”。由于在校学生在参加实习过程中本身处于双重复杂劳动身份,并不可能存在任何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现实情况主要是在参加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应实习工作单位要求让渡自己所有劳动力的生产使用权,实现自己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实习生劳动力具有特殊性,因为必须由学生本人完成劳动,所以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替代性。由于实习工作单位短期性、缺乏稳定性且单位隶属性较弱,这种新的劳动分配关系仍然具有一定特殊性,不应推广到劳动力的一般分配。因此,期间雇主不会主动选择与实习的学生签订正式合同履行劳动义务。此时,双方达成的互相认可的劳动协议就成为实习依据、权利义务维护的基础。这份协议对于劳动的认定、劳动权益的保障十分关键。而且,实际上,实习合作协议的实际利用效率不高,主要是因为协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实习合作协议的使用公平性仍然有待逐步提高。

2.实习生意外伤害解决办法存在法律空白

截止日前,实习生若因为实习工作导致自身受到意外伤害、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大都无法被界定为因公负伤。2003年版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实习生受到伤害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定。2010年12月1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尚未重新定义此相关问题。当该条例正式出台,各地区相关单位仍未在此领域内有针对性地订立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所以,到现在为止,很困窘尴尬的现状就是实习生因实习工作受到伤害时仍无法依靠工伤认定获得应有的赔偿、补偿。

3.各地关于实习报酬及工作时间标准不一

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就业法律保障体系中,实习生没有资格纳入国家最低工资报酬保障对象群体,对最低实习工资报酬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统一。部分试点省市陆续出台了高校相关政策规定,在上海,如果聘用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每次支付聘用实习生的报酬金额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待遇标准。广东省也表明了必须给接替岗位的实习生按年支付薪资,且必须不低于一定的报酬限度。但由于其具有法律效力保障范围仅限于某些地区,其他地区的在校实习生及其相关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同等条件的有效保障。因此,出台实施一部属于全国性的实习工资报酬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刻不容缓。

(三)保险法对实习生的商业保险保障缺位

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全职专业人员经常面临的主要劳动死亡风险基本相同。这很容易导致劳动者在实习期间遭遇与工作相关的重大死亡。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至今仍未涵盖实习期的的学生们,所以,与已步入职场的老员工比较而言,实习生的社会保障、基础待遇仍有很大的差距,这是需要引起注意和反思的。〔6〕同时,因为单位不负担相关保险,由于学生的经济条件原因,自身也不太会去选择相对较为昂贵的商业保险,所以这种侥幸又无可奈何的现状导致了保障效果并不明显,权益侵害的风险仍然存在。以上问题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学校实习生社会保险人员权益屏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空白,不仅给遭受实习侵权损失的在校生造成困难,同样的,高校相关组织单位与用人单位也无法避免带来的问题与负担。

关于在校实习型大学生失业工伤保险认定相关问题,全国不同地域实施保险认定有不同的规范。譬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的规定,大学院校,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因工作原因在实习单位遭遇意外或职业病,相关费用将一次性支付,并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根据双方协议负。〔7〕由此可以得出,当下工伤与劳动保障完全挂钩,由于不具备我国劳动法上的相关条件,实习生也被拒之于因公负伤获得赔偿的保险资格。从法律上讲,在校实习生等弱势群体基本上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法律的空白带来了很多现实问题,实习生只能通过商业保险来保障自身权益。

三、规范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实习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之前的分析,我国《劳动法》解释并不认定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针对实习生是否想通过以申请劳动利害关系补偿为主的案由方式提起劳动民事诉讼显然是还没有相应的有效渠道。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有强调,实习生不作为具有正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人翁资格,实习生与实习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被相关法律认可。〔8〕因此,实习生在从事实习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经常都会发生伤害责任上的推諉,这无疑会使得这些实习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救助。

通过规范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从劳动主体资格、劳动标准、工伤保险标准等方面进行清晰界定,这有利于保障实习生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二)有利于畅通实习生法律救济渠道,健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

同时,实习诉讼属于高校学生内部管理服务行为的一种性质,全国的公立高校行使相关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已将其界定为合法行为,且定性为行政公权。〔9〕该权力具有双方面的属性,当高校依法行使相关权限时,等同于一方面依《教育法》授予相关的学业验证、毕业学位证书等公共管理,另一方面遵循《高等教育法》进行对行政行为的私化管理。高校实施的对内的管理依当下政策是合规合法的,从而如若在校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因工受到侵害,从理论上来说,是没有理由向学校提起赔偿诉讼的。〔10〕

通过分析可知,我国实习生劳动者很难通过正常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由于投诉无门,救济无主而放弃维权。为了使实习生能够畅通救济渠道,例如采取诉讼或非诉的方式,规范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就十分必要。同时,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并不能满足现实中对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需求,完善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律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可以达到畅通实习生法律救济渠道,健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有益效果。

四、结语

在企业主导的劳动力供求市场中,企业的需求和主要考量的因素是更青睐有相关实习经验的毕业生。为顺应市场需求,提高就业率,实习也是每个毕业生的必经之路,但是我国实习制度体系还没有真正构建起来,于是伴随而来的实习生劳动权益纠纷频频出现。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实习环节的展开,也造成了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社会影响。在实习期间做好权益保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部分。通过对当前我国关于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深入分析发现,由于我国实习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管理现状仍然存在诸多弊端,同时法律法规又存在诸多缺位管理现象。因此,很明显,学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法律,制度和相关管理方法的使用等需要实习生铭记于心、相关单位循法践行。由此可知,在实习期间保障大学生的权益无疑是当前我国关于大学生实习制度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上所述,该问题的有效解决必将有效保障在校实习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当前我国实习生法律保障体系的持续进步与不断完善。

〔参 考 文 献〕

〔1〕胡彩宵.劳动法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3.

〔2〕黄璜.应当建立实习劳动关系制度——宪法视野下的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1):115-118.

〔3〕张勇.基于促进就业理念的大学生实习立法问题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85-91.

〔4〕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J〕.江淮论坛,2010,(02):111-116+123.

〔5〕左信.试论当代大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J〕.学理论,2016,(09):253-254.

〔6〕林晓云,等.美国劳动雇佣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42.

〔7〕马抗美.大学德育新视野: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2.

〔8〕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28.

〔9〕刁胜先,刘仲秋,李文豹.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论我国公立高校管理权的法律定位——以私权力(社会权力)为核心〔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83-87.

〔10〕关怀,林嘉.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50.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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