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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2020-05-03李懋

青年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诉讼多元化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纠纷的数量只增不减的同时,纠纷类型也越来越复杂多变,如何化解社会纠纷也就显得尤其重要,一个社会和谐与否的关键不只是看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存在矛盾与冲突,更重要的是要看在社会生活中是否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纠纷,解决矛盾,从而达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需要。文章主要探讨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理念、形态,并重点探讨多元化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构从而实现其目标。

关键词:解决纠纷;多元化;诉讼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理念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是指社会中解决纠纷的多种方式、程序、制度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形成的体系的总和,包括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解决方式。

(一)中国的传统社会时期

在我国古代的传统社会时期,古代的法制建设是靠着礼与刑两个部分组成的,并且将礼法结合的原则一直适用各个发展时期。主要体现在运用礼去维护古代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将采取刑与礼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违反社会秩序者实施制裁。“礼和仁”是作为中国古代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的。《论语》记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孔子在司法上要实现的目的是“天下礼治而无讼”,正因为这种观念的产生使得“无讼”思想直接影响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二)中国的民间社会时期

中国民间社会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在中国民间社会里发生民间纠纷,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调解、和解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的。而民间纠纷就是指居民相互之间因某种矛盾发生的冲突和纷争。在中国的民间社会里,由于血缘和宗族的关系,始终是贯彻着“和为贵”的精神,以温和的调和态度为目的,运用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和解。

(三)中国的现代社会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层治理已经随着制度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渐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由于乡村在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在法治的普及度以及在法制建設中的仍然还存在着不足。在这个时期,随着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如果仅仅靠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注重“情”“法”“礼”三者的结合。而这时候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作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态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他人侵犯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助或自卫行为救济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这种救济方式的特点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不要求第三人的介入来帮助解决问题,而是依靠当事人自己的力量来化解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和解

和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用范围最广的方式之一。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在获得双方均可接受的处理结果时,纠纷自然消除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方便快速的特点,这种方式也是最能够反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解决方式。

(2)自决

自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迫对方来服从自己,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由于自决方式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并没有保护好弱者的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解决纠纷,并且这种方式的使用与当今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因此这种方式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也越来越少用。

(二)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来对发生纠纷的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1)诉讼程序

当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力救济等方式解决纠纷时,这时候就会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选择诉至法院,然后由法院凭借国家公权力来进行纠纷解决并且经过法院调解或审判后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院裁判的强制执行。

(2)行政机制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

这种解决纠纷方式是在我国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运用比较广的一类。它是指当纠纷发生时,纠纷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发生纠纷进行确认并依法作出裁决。而这种纠纷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侵权类纠纷;三是损害赔偿纠纷。

(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运用最广的解决方式,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中立协调调解,从而达到化解纠纷。

(1)调解

调解是根据第三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社会道德规范,不根据自己的意志而是根据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调解、协调并居中调和,使双方当事人以比较平和的态度做到互相体谅互相让步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的分类是根据调解的主体的不同,将调解分为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四大类,这四类调节方式在我国实践中运用范围都很广泛。

(2)仲裁

仲裁是先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再将协议提交至仲裁机构,然后由仲裁机构作出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三、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依据不完善

在实践中,当纠纷发生的时候,采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解决纠纷时,发现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解决这些社会中所发生的纠纷,没有规范的法律文件支撑会使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着不足,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制约就会发生当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好的结果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反悔而没有执行力,就不能够追究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就会使之前的程序作废,这样一方面不能够达到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纠纷,另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二)诉讼内外解决机制衔接不合理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协商自决、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诉讼、仲裁等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但在实践中我国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一是非诉解决纠纷机制所形成的处理意见没有实际的法律效果,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反悔的现象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相应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衔接,就会让当事人对于非诉解决纠纷方式能够合理合法的解决纠纷而丧失信心;二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比如诉讼裁决结果下达后,当事人不予执行,这时当事人又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时就会使得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繁琐无益的程序和难以得到执行的结果不能完全实现心理预期。

(三)调解组织专业水平不高

我國行政机关下设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调解水平不高,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因为调解人员不定时的更换,调解队伍不稳定造成对案件和纠纷的调解结果不佳。还有各行政部门在与非诉调解组织处理纠纷时,时常有矛盾发生,工作上难以达成一配合一致,行政机关就会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就会使得前期的调解工作白费功夫,这样不利于非诉调解组织的发展。

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途径

(一)注重诉讼内调解

首先要发展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就必须先重视加大调解的作用,要完善加强各种调解,建立和加强各种调解之前的对接工作,要大力扩展调解方式的运用,逐渐形成以调解为中心,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实现调解结果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其次要要求各行政部门等非诉解决纠纷组织根据职能对所属调解组织进行整合,设立专业的调解工作机构,制定一套合法合理解决纠纷规则,构建合理高效的的非诉解决机制。最后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的投入的力度,落实调解经费,提高调解员的工资待遇,在最大限度上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定期开展调解培训工作和指导,增强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立法规范

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来加以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具体构建法律框架内的多元化解决纠纷体系,从而实现纠纷的多元化分流与化解。为了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作用,需要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让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于法有据,我们可以对案件进行分类,然后再对调解员的条件、案件的管辖范围,调解协议、仲裁协议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调解制度,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在纠纷发生后,通过解决纠纷的方式,探索纠纷解决机制的磋商机制,通过立法确认制度创新结果。

(三)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和诉讼途径的有效衔接

首先,要形成以法院为主导,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社会解决纠纷预防体系,实现司法对其他调解方式的支持保障机制。这样才能够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选择任何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都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也能够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其次,要让法院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法院在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要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要完善纠纷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只有通过该制度的正常运行才能够推动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真正落实为制度发展起来。最后要建立专门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并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解决纠纷,提高非诉程序解决纠纷的质量与效率。

五、结语

由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的同时就会使得相应的纠纷类型的产生也会趋于复杂化,面对这样的形式,我们所采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就要足够灵活。不管是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还是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它们都势必成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目前发展情况看来,该制度还在初步发展过程中,如何让每个纠纷解决方式发挥更大的优势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使其在实践中实现价值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范愉.当代世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启示[J].中国应用法学,2017(03):47-49.

[2] 龙飞.论国家治理视角下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J].法律适用,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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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1(03):03-14.

作者简介:李懋(1994.12- ),女,云南人,云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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