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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标识内容规范化的原则与进路

2020-04-27祝睿秦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0年2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

祝睿 秦鹏

摘要碳标识属于一种环境标志,中国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需要在参考国际环境标准体系包含的I型、II型、III型标志的基础上作出改进。基于立法学分析,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原则包括信息量化原则、描述和评价结合原则、包容原则。碳标识内容的制度设计思路包括:①采取先单行型、后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先单行规定碳标识内容的一般性规则,再分散规定碳标识内容在具体应用的行业领域中的规则;②基于信息量化原则借鉴III型环境标志所涉标准体系,其中重点借鉴碳标识标准ISO14067;③基于描述与评价结合原则借鉴并改进食品标签营养参考值内容之规范模式,建立碳排放参考值规范及与之配套的消费领域分类规范,并通过标准文件“推荐性/强制性”的切换契合碳标识内容规范在不同消费领域中规制强度需求不同的特点;④提倡基于I型、II型环境标志的碳标识应用,合理鼓励中国碳标识认证进行创新与竞争。由此,对碳标识内容的规范可通过进一步整合,完善中國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同时,为确保碳标识内容规范的可操作性与社会效益,碳标识内容的规范化仍需要多学科的参与。

关键词 碳标识;环境标志;低碳消费;制度设计

碳标识(CarbonLabel)是披露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信息的标识,是一种旨在推进节能减排的信息规制方式[1],具有促进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活跃成长、发挥环境保护效益的重要功能[2]。《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后文径称文号)已经颁布,其中对产品之低碳排放因素的关照,使碳标识规制的立法窗口期被打开。目前学界基本完成了碳标识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必要性论述[1]。但是,对制度之实质内容的探讨仍较为粗略[3]。内容规则作为碳标识制度的一部分,其规范性本身表达了对公民环境知情权与国家低碳经济政策的法制确认和制度供给[1],而对碳标识规范性内容的具体设计,将影响这种法制确认和供给的实现路径和回应实践需求的实效。已有学者指出,对碳标识内容的规范化设计是下一步立法研究中应考虑的一个主要问题[1]。与此相关的是,有学者将碳标识立法与环境标志国际标准体系相结合进行了初步研判,建议在中国碳标识立法中,应重视现有环境标志国际标准体系提供的借鉴方案,并注意回应当前对碳标识实践的本土需求[4]。基于此,有必要基于碳标识国际标准提供的参考以及中国的实践需求,阐明中国碳标识制度具体应如何规范标识内容。

1碳标识标注内容的国际经验考察

碳标识属于一种环境标志。环境标志(EnvironmentalLabel),亦可称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Declaration),指用来表述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声明,其形式是出现于产品或包装标签上,或置于产品文字资料、技术公告、广告或出版物等中的说明、符号或图形[5]。对本文而言,环境标志的类型化框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成体系的、现行的标准建构。环境标志类型一方面从事实维度对碳标识可能的类型选择作出了比较全面、可信的类型概括,另一方面从规范维度对碳标识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凝练的经验素材。根据现有环境标志国际、国内标准,基于不同类型环境标志的碳标识的标注内容将有根本性的不同。国际环境标志标准体系勾勒出了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性状态,而对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制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碳足迹信息规制的实践样貌。在碳标识制度设计中,如何借助现有环境标志体系,对碳标识的标注内容进行妥当规制,从而保障碳足迹信息传播的有效性,进而从信息维度促进节能减排,将成为决定制度成效的关键问题。进一步看,其涉及在碳标识这一新兴制度设计领域,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何契合本土相关社会背景和国家战略的问题。

环境标志类型可以分为I型、II型和III型,此三类环境标志分别源自国际标准《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I型环境标志原则和程序》(ISO14024)、《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II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ISO14021)、《环境标志和声明III型环境标志原则和程序》(ISO14025),中国依次由同名国家标准GB/T24024、GB/T24021、GB/T24025等同采纳和对应。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展开基于国际标准化的环境标志分类对实践的概括和推动作用,并不表示域外经验一定是ISO14024、ISO14021、ISO14025实践的直接成果,比如属于I型环境标志的碳标识,其标志方法可能直接采用标准ISO14024,也可能采用与前者对标的国家或企业标准。此外,存在非面向消费者的III型环境标志,碳标识本身有面向消费者的特性,故未把非面向消费者的III型环境标志纳入讨论。

1.1国际碳标识标注内容的梳理

I型环境标志。指经供方和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验证,向符合一系列预定要求的产品授予环境标志。此类环境标志标识出在特定产品种类中被确定为更具环境优越性的产品,I型环境标志计划可由公共或私营机构实施。计划可以是国家性、区域性或国际性的[6]。在碳标识领域,I型环境标志体为质化的、评价型的标注,即一种倾向于对商品碳足迹进行价值评价的标注类型,以认证标志的形式标明该商品的碳排放符合某一既定的低碳标准,或以等级符号的形式标明该商品在同类商品中的碳排放控制水准,不标注具体的碳排放量。采用I型环境标志的代表性碳标识包括美国的ClimateConsciousLabel[7]、泰国的ThaiGreenLabel[8]等。

II型环境标志。指不经第三方验证,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或其他任何能从中获益的一方都可以使用的环境声明。自我环境声明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应清晰、透明、科学并形成文件以供被动验证或主动公开,使产品的购买者或潜在的购买者能够确信声明的有效性[9]。在碳标识领域,II型环境标志既可以体现为质化的、评价型的标注,也可以体现为量化的、描述型的标注,即既可以使用字母、色块等特定符号定性地表达产品或服务的碳排放特征,也可以使用具体的数字定量地表达产品或服务的碳排放信息。采用II型环境标志的代表性碳标识包括美国的TimberlandGreenIndex[10]、法国的CasinoCarbonIndex[11]等。

III型环境标志。本文指经第三方验证的量化环境声明,指使用预设的、模块化的指标参数体系,提供量化的产品生命周期环境信息,使具有同样功能的产品之间可以进行比较的环境声明。III型环境标志计划可由一个或多个包括公司、公共机构、贸易协会、独立学术团体等在内组织提出并进行执行管理。III型环境标志强调可比性原则,为确保可比性,鼓励III型环境声明计划执行者协同合作并签署互认协议,并衍伸出产品种类规则标准(PCR)体系,通过对产品的类型化区分,确保同种产品采用一致的环境信息评估方法,强化同种产品间环境绩效的可对比性[12]。在碳标识领域,III型环境标志体现为量化的、描述型的标注,即以具体数值的形式公布被标注对象在生命周期中产生的碳排放量。代表性的采用描述型标注的碳标识包括英国的CarbonFootprintLabel[13]、日本的CarbonFootprintMark[14]等。

1.2對国际经验的考量

碳标识能够实现其既定功能的逻辑依据有二[15]:①日常消费领域商品的生产、消费等环节蕴含了强大的碳排放削减潜力,而碳标识实践所需的碳足迹评估可以为相关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细节,帮助企业发现具有节能减排、削减能耗成本潜力的环节;②企业之所以有意愿对产品碳排放进行削减,除了控制能耗成本的因素外,还有争取低碳消费市场利润的因素,而碳标识是低碳消费群体与低碳消费品之间的信息纽带,其标示了企业及其产品的低碳排放属性,可以为消费者作出低碳消费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引导,促进低碳消费市场的发展。根据第一方面的逻辑依据,以削减能耗成本为目,在企业内部开展的碳减排行为不仅与碳标识体系中的碳足迹核算规范有关,还与碳标识内容规范有关,企业对碳减排目标的决策将决定其是否使用、使用何种碳标识内容对外展示商品的低碳属性。规制碳标识内容的实效进一步体现在第二方面,主要通过对低碳消费市场中诸多社会行为的调整而实现,包括调整消费者的选择以及企业基于低碳消费市场信息而作出的低碳生产决策。根据不同环境标志类型在碳标识领域的域外实践,基于低碳消费市场的背景,比较采用I型、II型、III型环境标志的碳标识的各自优势,为碳标识规范性内容提供选择框架。

I型标志可以使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更好的低碳消费宣传效果。I型标志可以反映出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环境优越性,针对低碳消费群体,拥有I型环境标志的产品相比其他同类产品拥有更强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力的正当性以第三方验证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为前提。一方面,相比II型环境标志,I型环境标志的认证机构独立于被认证企业,认证过程组织形式上具备比II型环境标志更强的中立性,可合理预期其认证的客观性更高;另一方面,相比倾向于客观描述碳排放事实的III型环境标志,I型环境标志是认证机构对产品碳排放事实的专业化评价及通俗表达,可以使有一定低碳消费意愿及相关知识基础的消费者在低碳消费决策过程中得到相对专业且易于理解的参考。

II型环境标志可以使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对低碳消费市场进行发掘。II型环境标志由企业自行完成,可以针对自身相对有利的碳排放信息作出声明,突出产品在部分方面的低碳消费属性。比如某产品虽然在同类产品中属于高碳排放产品,无法到达诸多权威的I型标志的认证要求,而使用III型标志则会凸显产品的高碳排放属性,但在企业在当前统计周期内的碳排放控制有所改进,其可以提供诸如“碳排放较上一统计周期下降10%”的II型环境标志,从而在较小的成本下实现低碳消费宣传。

III型环境标志可以使产品或服务的碳标识得到更大的低碳消费市场认可范围。一方面,III型环境标志的关键特征是可对比性,相比I型环境标志提供的定性分级信息以及II型环境标志提供的基于标识应用者自主设立之标准的信息,III型环境标志提供的定量碳排放信息易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跨国沟通,也易于消费者进行多种商品间对比,有更强的跨地域、跨领域应用能力。比如在I型标志范畴内甲国苹果的“金色”碳标识无法直接和乙国苹果的“4级”碳标识比较[16],而在III型标志范畴内丙国苹果的“100g”碳标识和丁国苹果(可以是其他水果)的“150g”碳标识在产品种类规则等辅助规范的帮助下则具备直接比较的条件。另一方面,实务中对碳标识可对比性的追求推动了不同碳标识体系的协同和互认,这进一步拓宽了III型环境标志的国际应用范围。比如产品碳足迹量化和交流标准ISO14067选择以III型环境标志标准ISO14025为适用基础,日本CarbonFootprintMark也采用标准ISO14067进行标识,英国CarbonFootprintLabel则采用与ISO14067高度一致且用户广泛[17]的PAS2050,而不同标识体系间的可对比性因共同沿用III型环境标志标准体系而得到强化。

2碳标识标注内容的本土需求

国际碳标识实践经验为中国规范性的碳标识标注内容的选择提供了较好的借鉴,但仍需要结合本国现实需求进行制度设计,根据当前实践,规范中国碳标识内容标准存在以下现实需求。

2.1低碳消费责任意识培育需求

低碳消费责任意识,即对低碳消费行为的个人规范。个人规范是基于内部价值观的自我期望,体现了个人对内在价值的承诺和对履行具体行为的个体责任意识。低碳消费个人规范是一种对低碳消费行为的道德价值方面的评价,对低碳消费行为具有重大影响。低碳消费个人规范的形成,取决于低碳消费价值观的树立。当前,从基层实践角度看,居民的低碳消费价值观有待健全。已有相关学者指出居民对低碳消费的认知相当薄弱[18],其中一些研究在预调查过程中发现居民普遍对低碳消费非常不熟悉,以致不得不修改抽样调查策略[19]。从制度设计角度看,法律可以通过倡导性规定对道德价值观的树立产生积极作用[20],也辨证地反映着当前道德价值观的演进情况,而国家对包括低碳消费在内的环境道德意识的引导处于起步阶段[21],直至2014年后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才对居民的低碳消费行为作倡导性规定。

在此背景下,三种环境标志在碳标识领域对节能减排的推动作用均受到挑战,不宜简单套用,需要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及改良。对消费者而言,由于低碳价值观尚不健全,比如不理解接纳、或在支付时不愿考虑某件产品的环境保护价值,即使接触到相应的碳排放信息,也难以作出低碳消费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决策;对企业而言,由于消费者难以作出低碳消费行为,基于收益考量,企业付出成本提供碳标识并引导低碳消费行为的愿望有限。与域外碳标识制度在低碳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情况下建立不同,当前语境下,中国碳标识制度需要在国内低碳消费需求有待发掘的情况下建立。从制度变迁理论角度看,与域外诸多“由低碳消费需求催生碳标识的制度化”的诱致型变迁不同,本土碳标识制度设计面临“由制度化的碳标识促进低碳消费行为”的指令型变迁,在起步阶段需要更多地发挥碳标识的宣传媒介功能,使其倡导性地促进对消费者低碳消费责任意识的培育。

2.2低碳消費结构改进需求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顶层部署决定了碳标识制度具备更厚重的目标,除了推进低碳消费的繁荣,实现数值上节能减排目标,还有推进低碳消费的结构改进、实现基于生态文明价值观的节能减排目标。具体来说,居民消费对国家碳排放总量增加的作用力显著[22]。碳标识通过引导消费行为,对推进节能减排之有效性可谓共识,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有效性存在不同层次。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的节能减排目标为碳标志制度的功能提出了深层次需求,即需要强化碳标识的可对比性,促进消费种类和规模的优化,实现低碳消费结构性的调整。

碳标识在可对比性较弱的情况下,能够促进居民小范围、孤立的低碳消费行为,虽有较浅层次的进步意义,但并不契合生态文明建设之“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内涵。举例来说,居民在一次购物中,通过阅读碳标识,选购了一件低碳排放的皮衣,该碳标识功能限于促进一件低碳皮衣相对于一件普通皮衣的碳排放削减,但是,①假设皮衣本身就是碳排放极高的服装种类,而碳标识没有提供皮衣和其他服装(如棉衣)之碳排放的可对比性,则无法引导消费者的替代消费意愿,难以促进一件皮衣相对于一件棉衣的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②即使皮衣是碳排放较低的服装种类,但碳标识没有提供单次消费行为与消费行为合理次数累积之碳排放的比例,则无法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规模调整。善意的、坚持选购低碳产品的低碳消费者,在碳标识可对比性较弱时仍可能因为消费较多的低碳产品而造成碳排放资源的浪费,碳标识倡导的低碳消费观不应被消费主义俘获,而应该向生态消费的理性回归[23]。可见,更深层次的碳标识应发挥低碳消费结构性调整的功能,不仅可以在较宽范围内引导消费者的低碳替代消费,促进消费种类的调整,还应能在抑制碳排放资源浪费的层面引导消费规模的调整,以科学合理节约环境资源的价值立场[24],使低碳消费在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发展,从而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碳排放资源利用领域的贯彻。

2.3直面低碳贸易壁垒需求

中国产品出口正面临潜在的碳标识贸易壁垒。虽然碳标识的使用目前普遍是自愿的,但没有碳标识的产品或被标识了高碳排放信息产品的竞争力会被削弱,造成企业节能减排成本锐增,产品流通受阻。碳标识贸易壁垒目前有两条生成路径:一方面,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ISO14067使全球范围内多元化的碳标识机制有了难以回避、趋同演进的主轴[25],可以合理预期WTO及其他多边贸易机制可能广泛采纳ISO14067作为国际贸易技术法规,届时采用III型环境标志的ISO14067将可能催生出全球多边贸易框架下贸易壁垒的建构标准;另一方面,作为进口国的发达国家单方面主导的环境标志碳标识标准,将可能使作为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在进口国市场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4,26],比如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和产品出口的国际运输距离,将导致出口产品碳足迹偏高,这可能进而导致中国出口产品获得进口国碳标识并争取低碳消费市场的难度增大。

基于以上两条路径,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与来自发达国家的企业争取同一种碳标识认证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资本必须与发达国家借助温室气体历史排放积累的技术和资本依照同等标准承担节能减排压力,虽然这有违应对气候变化协议UNFCCC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且有损作为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贸易歧视之嫌,但参考其他类型的绿色壁垒,构建壁垒方皆引用GATT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这两条反歧视条款的例外条款作合法性抗辩[27],借助碳标识构建贸易壁垒并不当然违背WTO规则体系的合法性要求[28]。基于此,中国碳标识制度需要以WTO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救济碳标识贸易壁垒为预设的制度设计条件,通过制度供给直面贸易壁垒挑战,减轻对他国主导的碳标识认证的依赖度,强化本国碳标识的国际竞争力,以期为本国产品提供便捷合理的碳标识认证,降低企业的认证成本和受歧视风险。

3碳标识标注内容规制的原则

碳标识规制对碳标识标注内容进行规范,实质是对碳标识实践的本土回应与磨合,使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制形象适应中国现实条件并有利于现实的良性发展,从而促进低碳环保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土条件分析,本文认为碳标识内容的本土制度设计应具有三条原则:①信息量化原则。碳标识的标注内容应以碳排放数量的形式提供,以适应基于III型环境标志产生的低碳贸易壁垒,并确保碳标识在同种产品间、替代性种类产品间的可对比性。②描述和评价结合原则。在量化原则基础上,标注内容应促进低碳消费意识培养,为其调整消费结构提供必要参考。③包容原则。“量化原则”和“描述和评价结合原则”勾勒了一种居于主体地位的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轮廓,在此前提下,应包容规范轮廓之外其他碳标识的探索和实践。

3.1信息量化原则

量化信息包含了数字的语言符号和数学的逻辑规则两项要素。前者指量化信息的表达采用数字符号的形式;后者指量化信息的理解符合数学运算的规则。具体到碳标识内容中,信息量化原则提供了低碳消费结构性改进的基础并确保了碳标识的国际通用性。规定标识信息量化是碳标识标注内容规范契合本土实践需求的前提。

首先,数学符号作为一种建构语言,相对自然语言而言具有意义表述精确的优势,且该语言及其逻辑规则,即基本数学运算法则系生活常识,信息量化可以确保商品碳排放情况被精确易懂地表达,使众多产品的碳排放量信息易于相互对比和累加。从满足碳标识内容的本土需求角度看,该原则为低碳消费责任意识培育以及低碳消费结构改进提供了基本条件,为消费者超越孤立的消费行为,调整消费结构,进而实现生活方式的低碳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其次,国际碳标识标准的演进展现出信息量化的趋势,符合III型环境标志国际标准的碳标识逐渐被诸多国家在实践中采纳。由此,采用信息量化的产品碳标识是满足我国应对贸易壁垒挑战的需求,顺应世界趋势、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减少贸易阻力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再赘述。

3.2描述和评价结合原则

描述和评价结合指碳标识在提供描述性的量化信息后,提供对该信息的评价性信息。其中决定评价结果的最关键因素是评价标准,其客观性和准确性决定了评价结果是否有效[29]。诸多研究表明,当前实践中的碳标识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足够有意义的信息[30],其中有学者指出只有少数消费者能将产品碳标识与消费者自身带来的碳排放总负担,以及与低碳消费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意义清晰地联系起来[31]。质言之,消费者尽管可以了解描述性的碳排放信息,但当前缺乏独立地对该信息作出恰当价值评价的环境知识,因此为了实质地促进低碳消费效益,有必要在碳标识中提供评价性信息。基于此,已有学者建议采用带有“红、黄、绿”[32]或“极高、高、中、低、极低”[33]等三阶、五阶评价性信息的碳标签,但仍然不能解决碳标识的可对比性问题[34]。

可见,非量化的评价性信息的积极作用有限,消费者要清晰地了解一次消费行为的环保意涵,就需要从碳标识中得到量化的评价性信息,了解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具备环保担当的消费者,应当自愿遵守的碳排放负担的量化限度,并将这种应然状态与自身实然对比,以获得充分的低碳消费决策参考。例如,现有消费者一日三餐的3件碳标识“绿、黄、红”,这种信息缺乏指引低碳消费行为的作用,消费者难以理解本日的食物消费在应对气候变化视角下的意义,也无法了解这样的食物消费决策造成环境影响的程度,更无法了解其是否符合一个低碳消费者应对气候变化的应有担当。而将食物产品的碳排放事实,结合基于环境科学智识提出的“每人每日推荐产生的食物消费碳排放”进行比值计算、评价,给出3件碳标识比如“20%、40%、70%”,则具有充分的指引作用,消费者通过数值加总可以清晰了解自己在这一日的食物消费产生的碳排放“超标”,发现本日的食物消费没有为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个人贡献。通过引导消费者的情感与认知[35],推动更合理地低碳消费。

从满足碳标识内容的本土需求来看,该原则在前述信息量化原则的基础上,为满足低碳消费责任意识培育及低碳消费结构改进的需求提供了必要补充。在对量化的评价性信息的对比和加总中,低碳消费者得到了切实的决策参考以优化自身的消费结构,普通消费者也可以将自身消费行为与环境公民的环保担当联系起来,从中受到低碳消费宣传教育,这为普通消费者展开反思,转变为低碳消费者提供了契机,同时也为低碳消费者科学改进自身的消费结构提供了重要参考。碳标识便由此“更多地发挥碳标识的宣传媒介功能,使碳标识促进对消费者低碳消费责任意识的培育”,并帮助低碳消费行为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厚内涵,可见碳标识的评价性信息也应当是量化的。

3.3包容原则

在中国推进碳标识制度建设过程中,随着对标识内容规制的建立,将有一类碳标识被制度体系经由法律、法规、执行标准逐级确认,成为具备规范性的碳标识。无论碳标识制度的实施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必须(或选择)采用碳标识的主体,都应当接受这种法律建制的规制,采用规范性碳标识。那么法秩序应如何评价不符合这种规范性的碳标识?本文认为应采取包容的态度,许可相关主体在采用规范性碳标识的前提下自主应用其他碳标识。这是因为,碳标识本质上属于产品的宣传信息,是市场竞争的具体领域之一,参与低碳市场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制定碳标识认证标准的第三方对低碳消费市场的需求有切身、敏感的认知,在声誉或利润的驱动下,为了使所经营的低碳产品以及所应用的碳标识获得更高的市场认可度,其有动力自主设立更具竞争力的碳标识并不断完善和推广。

从满足中国对碳标识内容的需求来看,包容原则有利于应对低碳贸易壁垒。从国际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该原则将有利于吸引社会创新及资本资源开发碳标识认证品牌,加强中国碳标识的影响力,从而提升本土企业采用碳标识的自主性,并帮助其更好地应对在复杂的国际低碳消费市场中对不同类型碳标识的多元偏好。基于此,在符合诚实信用等原则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应包容规范性以外的碳标识的探索及应用。

4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规范路向

结合环境标志国际标准体系、碳标识实践的本土需求及碳标识内容规范的原则,本文将进行立法学分析,对碳标识标注内容的立法进路提出建议。立法学分析,指在立法问题中从技术角度通过分析提供合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秩序。从立法模式及立法关键内容两方面展开。

4.1立法模式:分散型与单行型复合

针对具体立法问题的立法模式主要指立法表现形式,可分为综合型立法、单行型立法和分散型立法。其中,综合型立法适宜在配套制度成熟、总体规划明确的立法背景中采用;单行型立法适宜在规制对象较为单一、制度措施较为具体的立法背景中采用;分散型立法则较适宜在前两者模式所需条件不具备的立法背景中采用[36]。针对碳标识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已有学者指出中国相关制度配套明显不充分、碳标识制度可能规制对象繁杂,建议采取分散型立法,以法律修订的形式,对《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原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法律规则以及诸多法规规章的细节性规则进行逐渐完善,使碳標识制度逐渐发挥实效[1]。

本文认同采用分散型立法对碳标识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但不能仅采用分散型立法模式。因为,碳标识制度规制的根本对象较为单一,且制度措施需要具体化,在展开分散型立法前,应首先进行单行型立法。具体来说,应区分“对采用碳标识的产品牵涉的社会关系的规制”和“对碳标识牵涉的社会关系的规制”。前者由于行业领域众多,不同产品所涉社会关系不同,面对的标准化任务也不同,需要在分散型立法模式指导下,分领域、分策略展开建制;而后者相当集中地涉及中国法律管辖范围内碳标识本身牵涉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社会关系系统中的主客体范畴及权利义务内容,涉及对“碳标识”这种法律生活中的新生事物的制度关照,本文所论的碳标识标注内容规则也包含其中。仅分散式修订现有法律不能满足这种法律建制需要,《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有各自的立法目的,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亦有各自的上位法授权范畴,并不与规制碳标识的目的嵌合,仅以分散式立法进行碳标识制度建制将给法律体系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质言之,应用对象分散在各行业领域,应用功能也随着碳税、碳交易等低碳市场工具的更新而更新,这种形势下碳标识制度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固然需要分散型立法,但若缺乏针对碳标识本身所涉社会关系的单行型框架,将难以确保分散式立法间的碳标识标准可以符合国办发〔2016〕86号中“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这一顶层部署,同时造成碳标识的可对比性的缺失,进而削弱碳标识的实践效益。

4.2对III型环境标志标准的借鉴

量化表达的碳标识有内容精确易懂,易于相互比对与累加,且顺应国际实践形势的特征,能提供低碳消费结构性优化的信息基础,有利于消费者低碳消费意识的形成,并正面回应了国际上低碳贸易壁垒的挑战,其实践意义与中国本土的实践需求相适应。在环境标志体系中,符合信息量化原则、具备上述特征与优势的是III型环境标志。基于此,在中国碳标识法律建制中,III型环境标志及其配套的标准体系,以及采用了III型环境标志的碳标识国际标准ISO14067可作为碳标识标注内容规则的重点借鉴,或直接作为后续制定标准的规范引用性标准。相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应明确规定或通过授权规定碳标识应定量标注产品的碳排放信息,并在碳排放量的核算及标注规则方面与以III型环境标志标准为运行核心的标准体系作制度衔接,从而确保中国碳标识法律体系下碳标识可相互量化对比和累加,为消费者提供低碳消费结构性优化的决策基础,发挥符合本土立法需求的信息规制效果。

4.3对NRV标识规制经验的借鉴

在信息量化原则的基础上,应如何展开描述与评价结合原则,对产品碳标识的描述性和评价性内容进行规制?本文认为可借鉴中国营养参考值(NRV)标识内容的规制经验。NRV是食品营养标签上比较食品营养素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包含着基于营养学智识的“每人每日应该摄取多少某种营养,该食品所含该种营养占每人每日”这一定量评价,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照尺度。其制度设计的结构显示如表1所示。

营养参考值标识内容的规制经验对本文的借鉴意义有两点。第一,其兼顾了制度的稳定性与制度实践的发展性,可满足碳标识内容规范既需要制度建制,又需要适应低碳消费实践快速发展的立法需求。具体来说,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位阶分层次地规定了食品应使用营养标识、制定营养标识规则的主体、营养标识的基本特征及其使用的基本要求,使营养标识内容具备衔接严密的合法性框架,将营养标识内容之具体规范下沉至技术标准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营养标识内容的实质性规范内容在上述框架内,可以基于《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修订机制,通过行政常轨灵活地应对实践发展。第二,其经历了从自愿性到部分强制性的规制强度切换且运行良好[37],可适应相似的碳标识制度实践趋势。具体来说,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有效期间,对营养标识的使用是自愿性的,自愿性规制不是指对恣意行为许可,而是指接受规范的自愿性。如何认定某行为违反自愿性规范,阻却“未接受自愿性规范”的抗辩?《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通过对使用特定字样的产品的规定,拟制地规定了企业在产品中使用特定字样的行为为自愿接受规范的表示,较妥当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废止后,《预包装营养标签规则》通过其强制性标准的属性,平滑地将食品营养标识规范转为部分强制性,即预包装食品一律应规范地使用营养标识。尽管在规制强度切换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则显得冗余,但这种制度设计结构恰好是分步推进的碳标识制度实践需要的。

在分行业进行的碳标识实践时,面对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内的碳标识规制强度需求,可以通过相应行业碳标识技术标准条款之“推荐性/强制性”的属性转换来满足。与此同时,针对众多自愿性使用碳标识的行业,可以通过碳标识管理规章对自愿接受规范的表示行为进行拟制性规定,在尊重自愿性规制的前提下确保规制的有效性。

4.4基于NRV标识规制模式的改进

需要强调的是,“描述与评价结合原则”的延展并不意味着对营养标识模式的套用,需要关注碳标识语境下标识信息的量化、描述与评价的实践特点。具体来说,营养标识提供的是对一类活动的多项指标评价,即针对人的“食物消费”活动,适宜摄入“热量、脂肪、蛋白质…等”的量化评价;而碳标识提供的应是对多类活动的一项指标的评价,即针对人的“食物消费、服装消费、交通消费…等”活动,适宜产生“碳排放”的量化评价。为何碳标识的评价性信息需要针对食物、服装等不同类型的消费产品分类制定?从生活实践看,消费者进行消费结构的优化往往需要在各产品功能类型之内进行,若不对使用功能进行适当的产品分类,则评价性信息内容冗杂且缺乏意义。以服装与食品两种类型为例,在内容冗杂方面,服装的消费频率一般以月或年计,一件外套可能产生18kg碳排放;食物的消费频率一般以日计,一盒饮料可能产生330g碳排放。若不区别消费领域对两者分别进行参考评价,比如服装碳标识以日均碳排放参考总值为基准提供评价性信息,则一次服装消费可能造成数日的碳排放参考总值“超标”,消费者即使有低碳消费意愿,也需要长期、频繁地在各类消费中尝试回忆并逐渐弥补该次服装消费带来的碳排放影响。这带来了计量单位选择上的困难,进而给消费者进行碳标识比较和累加造成几乎不可克服的障碍。在缺乏意义方面,从商品之具体功能的角度看,低碳排放服裝较易对高碳排放服装构成消费替代。

基于此,如何对生活事实进行适恰的概括和归列,建立严密且实用的消费领域分类体系?本文建议可利用现行较为成熟、全面的产品分类标准体系,对消费领域分类

体系进行设计或选定,对该消费领域范畴内的消费给予碳排放参考值(CFRV,CarbonFootprintReferenceValue)核算,同时逐步充实该消费领域内的碳足迹评价产品种类规则(CFP-PCR,指关于一个或多个产品种类产品碳足迹量化和通报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和要求,简称PCR)。比如可借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构建的食品分类系统,划定“食品”消费领域进行食品消费碳排放参考值核算,并逐步建立粮食及粮食制品碳足迹评价PCR、肉及肉制品碳足迹评价PCR等。

4.5对I型、II型环境标志标准的包容与提倡

基于包容原则,在规范性碳标识的制度框架建立后,应允许非规范性碳标识的使用。现存I型、II型环境标志标准作为国际标准化体系的成熟成果,具备相当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且考虑到当前域外碳标识不乏采用I型、II型环境标志者,已经在低碳消费市场培育了一定的对I型、II型环境标志的认可度。基于此,采用I型、II型可以为中国的非规范性碳标识的实践起步、创新推广与国际竞争提供重要指引。由此,应保留现行I型、II型环境标志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并在碳标识内容规则的建制中作出提倡性规定,明确在依法应使用碳标识的情形中,在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使用规范性碳标识的前提下,提倡受规制主体自主依法使用其他的碳标识。表1营养参考值(NRV)标识规则制度层级梳理。

《食品安全法》

第26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15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第16条:“…提倡由研究机构…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行政法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17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部门规章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3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第7条:“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g(ml)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6小结

基于对国际环境标志标准体系、本土碳标识标注内容之本土需求的考察,并结合对碳标识标注内容规范的原则及规范路向的研判,对碳标识内容的规范进路概括如表2所示。需要补充的是,在保持法律体系融洽性的前提下,亦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标准的形式,选择规范进路中可操作的部分展开局部试点。

5结语与展望

本文提出了碳标识内容规范的三项原则及相应的制度设计思路。该框架下的碳标识实践能够体现相关国际标准体系的成果经验,并能回应国际标准体系对碳标识标注内容的要求,此外也针对本土对碳标识标注内容的需求作出了进一步改进,且可以获得法律、技术标准等制度分层次的承认。这响应了国办发〔2016〕86号提出的总体部署,具备与绿色标志体系建设深度整合的潜力,以推动当前绿色标志标注内容的局部完善。比如,中国纺织产品近年来已经受到“碳标签”的贸易壁垒冲击[38],然而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纺织产品》(GB/T35611-2017)并未对产品碳排放量作出要求[39]。纺织产品即使通过该认证,其标识内容及与之配套的规范体系也无助于应对碳标识贸易壁垒,也无法回应国内外低碳消费需求,这与国办发[2016]86号提出的部署不尽相符,而本文所论碳标识标注内容及与之配套的规范体系将有助于弥补这种缺憾。诚然,关于碳标识制度内容的规范还需要借重诸多学科的智识,并解决碳标识制度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才能最终完成。比如碳标识制度涉及到描述值与参考值的核算,制度运行必须与碳排放计量“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机制(MRV)[40]衔接,而后者是一个正在开展的多学科体系化课题,其中,探索基于中国碳减排规划与应对气候变化国策核算、修调碳排放参考值,更是该体系化课题中的潜在领域。进一步看,相关工作的制度建设成果很可能将主要体现为标准,这些都跨越了惯常的法学研究范畴。但不可忽视的是,标准已经深刻渗透进中国的法律建制,标准法律

①修订《环境保护法》第36条,增加“国家建立和完善产品环境标志制度”;②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产品碳标识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使用产品碳标识”

依实践形势需要,逐步审查《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产品标识内容的规则,确保相关兜底性条款准用碳标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在具体立法规划中,该位阶的规制在功能上可由部门规章规制替代)①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上位法的修订,逐步审查自身修订的必要性;②依照碳税、碳交易等低碳经济工具的法制化进程,分散地进行立法衔接部门规章建立“产品碳标识管理规定”,包括总则、标注内容、标注形式、法律责任等,其中:①碳标识标注内容规则准用相关国家标准;②规定产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使用特定字样(如“低碳”)的,应使用碳标识;③规定碳标识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信息量化原则、描述和评价结合原则、包容原则同上规范性文件(技术法规)建立、完善碳标识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①设置标识内容强制性条款,借鉴或直接规范性引用国际III型环境标志标准体系及采用III型环境标志的国际碳标识标准,并规定在标注碳排放量时,所在消费领域有碳排放参考值(CFRV)的,还应标注碳排放量与CFRV的百分比;②设置标识内容推荐性条款,鼓励使用基于I、II型环境标识的碳标识①分消费领域核算CFRV,并以附录的形式逐步充实碳标识国家标准;②在各消费消费领域内制定产品PCR,条件成熟时颁布全面覆盖某一消费领域的PCR目录;③利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消费领域附录及PCR目录,逐渐筛选出需要强制性使用碳标识的产品类型,新设、归并入与碳标识推荐性標准规制结构类同但规制对象不同的强制性标准。

注:本表对“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讨论意欲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内容提出建议,并不意欲对具体立法研究课题成果提出观点。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项目组编写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建议稿及其说明》。

与法律呈现出融合现象[41],标准在众多社会关系调整中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甚至有时在功能上超越其位阶,在事实上决定了法律关系[42]。基于此,如果立法论者仍然有“对有待规范的生活关系、对即将制定的规范所要加入的那个规范整体、对即将制定的这一部分规范必然施加于其他规范领域的影响进行仔细的思考和权衡”[43]的旨趣,并意欲使法律实现对社会行为的有效规范,那么在涉及准用标准之法规的研究中,就应该在具体法治层面重视对标准化成果的研判和利用[44],为拟待衔接的标准提出若干规范性命题,为其他学科的工作方向提供决策参考。

(编辑:刘照胜)

参考文献

[1]罗英,王越.强制性抑或自愿性:我国碳标识立法进路之选择[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6):93-104.

[2]张艺玮,许铨昂,朱冉.国际产品碳标识体系发展实践浅析[C]//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会议论文集.北京:中国标准化协会,2017:1237-1244.

[3]胡莹菲,王润,余运俊.中国建立碳标签体系的经验借鉴与展望[J].经济管理与研究,2010(3):16-19.

[4]杜群,王兆平.国外碳标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1):68-79.

[5]黄进,崔强,刘克,等.GB/T24020-2000: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通用原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1.

[6]黄进,徐成,饶一山,等.GB/T24024-200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I型环境标志原则和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1-3.

[7]LINDSAYH,SALLYT.Issuesinfoodmilesandcarbonlabelling[R].Canberra:ABARE,2009.

[8]ThailandEnvironmentInstitute.Thaigreenlabel[EB/OL].(2019-03-05)[2019-03-05].http://www.tei.or.th/greenlabel/en/.

[9]范與华,刘尊文,刘克,等.GB/T24021-200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2-3.

[10]TBLLicensingLLC.Timberlandgreenindex[EB/OL].(2019-02-21)[2019-03-05].http://greenindex.timberland.com.

[11]CSREurope.Casino-casinocarbonindex[EB/OL].(2013-03-22)[2019-03-05].https://www.csreurope.org/casino-casino-carbon-index.

[12]黄进,张丽欣,刘克,等.GB/T24025-2009:环境标志和声明III型环境标志原则和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1-2.

[13]CarbonTrust.Productfootprintcertification[EB/OL].(2019-03-05)[2019-03-05].https://www.carbontrust.com/client-services/certification/product-footprint/.

[14]JapanEnvionmentalManagementAssosiationforIndustry.JEMAIfootprintprogram[EB/OL].(2016-05-13)[2019-03-05].https://www.cfp-japan.jp/english/overview/index.html.

[15]张露,郭靖.碳标签推广的国际实践:逻辑依据与核心要素[J].宏观经济研究,2014(8):133-143.

[16]张南,王震.各国碳标签体系的特征比较及其评价[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5,38(12):392-396.

[17]曹孝文,邱岳进,高翔,等.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分析与比较[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9):198-199.

[18]仲云云,汪滋润,张赫.行为主体低碳生产和消费的影响因素[J].统计与决策,2018(24):147-150.

[19]刘鹤,范莉莉.碳标签产品“溢价”支付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5):123-126.

[20]董正爱.生态秩序“二元构造”的法治化模式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5):118-125.

[21]张震.公民环境义务的宪法表达[J].求是学刊,2018,45(6):78-86.

[22]张纪录.消费视角下的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65-73.

[23]秦鹏.消费问题:环境问题的另一种解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4):128-133.

[24]陈德敏,田亦尧.被误解的美德:限制·节约·勤劳[J].理论与改革,2014(4):141-143.

[25]鲁旭.对碳足迹标签的再认识[J].开放导报,2014(4):101-103.

[26EDWARDSJG,PLASSAMANNK,YORKEH,etal.VulnerabilityofexportingnationstothedevelopmentofacarbonlabelintheUnitedKingdom[J].Environmentalscience&policy,2009,12(4):479-490.

[27]沈木珠.低碳壁垒的法律分析与应对思考[J].法学杂志,2011(7):29-33.

[28]王志华.WTO规则体系下的碳标识认证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12(8):67-71.

[29]朱庄瑞,吕萍.中国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有效性区域差异研究——基于全国105个城市地价监测点调查问卷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12):129-137.

[30ZHAOR,ZHONGZ.Carbonlabellinginfluencesonconsumersbehaviour:asystemdynamicsapproach[J].Ecologicalindicators,2015,51(4):98-106.

[31HARTIKAINENH,TANELIR,KATAJAJUURIJM,et,al.Finnishconsumerperceptionsofcarbonfootprintsandcarbonlabellingoffoodproducts[J].Journalofcleanerproduction,2014,73(1):285-293.

[32SHARPA,WHEELERM.Reducinghouseholdersgrocerycarbonemissions:carbonliteracyandcarbonlabelpreferences[J].Australianmarketingjournal,2016,21(4):240-249.

[33ZHAOR,DEUTZP,NEIGHBOURG.Carbonemissionsintensityratio:anindicatorforanimprovedcarbonlabellingscheme[J].Environmentalresearchletters,2012,7(1):1-9.

[34RSE,TJA··RNEMOH.Challengesofcarbonlabellingoffoodproducts:aconsumerresearchperspective[J].Britishfoodjournal,2011,113(8):982-996.

[35]葉楠.绿色认知与绿色情感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机理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4):61-74.

[36]王灿发,刘哲.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6):113-121.

[3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营养学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及实例解析[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17-19.

[38]汤瑜.中国纺织印染业背后的“美丽杀手”[N].中国商报,2014-04-15(11).

[39]徐路,吕静,章辉.GB/T35611-2017:绿色产品评价纺织产品[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3-8.

[40]彭峰,闫立东.地方碳交易试点“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4):26-35.

[41]柳经纬,许林波.法律中的标准:以法律文本为分析对象[J].比较法研究,2018(2):188-200.

[42]张圆.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以《立法法》的法规范体系为参照[J].中国科技论坛,2018(12):114-119.

[43]刘风景.立法释义学的旨趣与构建[J].法学,2016(2):64-75.

[44]柳经纬.评标准法律属性论——兼谈区分标志与法律的意义[J].现代法学,2018,40(5):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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