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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业保险的社会角色

2020-04-26李洪娟

团结 2020年1期
关键词:巨灾商业保险保险公司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风险在不断变化,保险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在提高公众互助关系防范未知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治理体系、参与重大灾害救助等方面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一、公众应当如何看待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中的保险指的就是商业保险,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那么普通公众作为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或购买方,应如何看待商业保险呢?

1.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财务工具

常言“无风险,无保险”,保险的价值就在于可以转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消除人们对未来不可预知风险事件的恐惧。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的风险,以概率论、大数法则为基础,将风险打包成一个产品,并进行科学的定价。投保人将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工具,用确定的、小额的保费支出来换取可能未来的、较大的风险保障,从而化解投保人的风险,确保投保人经济生活的稳定。

2.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

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合同形式存在的商品。保险合同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保险责任包括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和不予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只针对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不同险种有不同的承保范围,同一险种也因保险公司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家庭所配置的保险应该是多种险种的组合,保险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强,为转移各类风险就需要购置不同的险种,购买时应找专业保险顾问,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优组合。

3.保险是一种人生规划

买保险早规划早受益,不规划无受益。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对商业健康险和商业养老险购买的两种误区。一种是想买健康险的人因健康原因买不了的情况,保险商品的购买和其他商品不同,只有核保通过后才能完成购买过程,健康险不允许带病投保,所以有关健康保险的规划,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还有一种是很多人在给自己做商业养老规划时,将保险的理财功能与银行理财功能混淆,更多是比较二者的资金收益,而忽略了保险给付金所提供的与生命等长的、稳定的现金流。其实,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政府强制性的长期规划,而商业养老险则是一种自己主动的人生规划,所以在购买时宜从长计议,做中长期规划。

4.保险是一种体现互助关系的金融工具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与银行、证券共同构成了国家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三者间既存共性,也有个性。具体来说,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助关系”;证券作为集资平台,与服务对象之间是“他助关系”;保险作为信用交换,与服务对象之间是“互助关系”。保险从本质上来说,是所有投保人之间的一种互助,保险公司只是一个中介,通过商业化运作,将从所有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支付给已经发生风险的投保人,使互助行为与商业化运作精巧地结合,极大地提升了互助效率,也充分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二、商业保险承担的社会职能

商业保险的社会职能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外溢”。从经济学角度看,社会职能是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正外部性,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来实现的。商业保险的社会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发挥安全保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商业保险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参与构建强有力社会保障网络。从国外经验来看,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在美国一般有三个层次保障,即政府提供的保障、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三者为社会提供安全网,其中,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都是由商业保险直接运作的,起到了补充政府职能的作用。

在当前,我国更应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金亏空等问题是长期面对的艰巨任务,用商业险解决养老问题既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解压,又能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险公司可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差异化养老保障产品,社会公众通过购买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医疗领域,大病医疗保险应成为医保的必要补充,保险公司通过推出各类医疗、疾病等商业健康险产品,使更多家庭不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发挥风险管理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重点指出商业保险将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政府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达到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提升社会管理效率之目的,商业保险通过提供诸如商业责任险、信用保险等,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体系中。一旦被保险人出现责任事故,可通过保险人直接解决,而不必过分依赖于企业或政府,从而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为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有利条件。

3.完善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将商业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提高企业和居民的风险意识,强化事前防范,尽量规避风险发生的被动局面。保险公司做为防灾防损的主体,利用其专业技术和能力直接参与到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之中,比如,财险公司通过不定期对保险标的进行核查,提出改进建议,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寿险公司通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提高投保人的健康意识从而达到多赢局面。商业保险提供的附加服务对于提高整个社会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另外,就是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表明该制度已成为管控重大风险的有效手段,是提高灾害防范和救助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2014年3月保监会批准了第一批巨灾保险试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构建起安全网;2015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法修改草案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但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赔付在巨灾损失中占比明显偏低,更多损失还主要依靠政府和社会承担。

三、发挥商业保险社会职能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主要从商业保险的外部性来说明其社会职能,所以把关注点放到了其自身发展上,但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职责边界、供需结构失衡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职责边界不清晰

一方面,二者之间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经常出現越位、缺位等现象。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更全面、更高层次的保障,但由于没有对两者进行明确界定,商业保险公司可能通过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而获取更多利润;也可能因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而导致亏损。交强险就是典型例证,在费改前曾有声音质疑其数百亿元利润,而费改后该险种整体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公益性保险不应过度盈利是广大民众的诉求,但长此以往,保险公司的参与热情也会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二者的结合度不足,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应进一步提高合作紧密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基础保障作用,更多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职能,二者协同发展,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目前结构看,我们对社会保险的依赖度过高,而保险公司作用发挥不够,商业保险专业优势发挥不足,其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开发利用程度太低,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动、互助与互促。

2.保险市场供需结构性失衡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保险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显。随着我国商业保险精算水平提升,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已达数千种,但能够称之为创新的少之又少,大多是相似产品的迭代更替。在产品销售结构上,人身保险市场上的健康、意外、养老等风险保障型业务发展不足,2019年意外险、健康险占原保费比重分别为2.19%、21.01%,起到的社会保障作用有限。财产保险市场上,机动车辆险占比在60%~70%之间,而关乎国民财产安全的企财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占比仅在5%左右。如此供需结构性失衡,不仅使得国民生命财产得不到切实保障,还会造成民众眼中保险职能的误解和偏差。

3.保险行业社会形象欠佳

经过多年发展,保险行业在知识普及宣传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现实生活中“谈保险色变”的现象仍然广泛。导致行业形象不佳的原因,一是早期发展过于粗放,更多重视量的增长而忽略了质的提升,个别代理人的不当销售行为、服务滞后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二是对代理人疏于管理,初期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素质参差不齐;后续培训管理不到位,很多人自已还未弄清产品属性就急于销售,致使公众对保险认知出现偏差;在销售过程中,代理人为了促单手段多样,并未真正从客户角度去设计产品组合,所签售保单与客户需求错配。三是理赔服务问题频出,有些是因代理人专业知识不足或已离岗,无法提供更多服务;有些是因销售时提醒告知不到位、对关键条款解释不足,或者对客户健康状况、既往病史了解不够甚至刻意隐瞒,或者理赔时资料不全等,以上种种致使客户理赔被拒,给保险公司甚至行业带来较多负面影响。

4.商业保险对重大风险保障不足

在保险业发达国家,巨灾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占比在30%以上,而我国还相差甚远。汶川地震中,保险公司赔付仅占损失的0.21%,即使近年政府开始重视巨灾保险建设,但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巨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需要民众自主购买商业保险的地区,人们对于巨灾保险投保热情不足,据四川地震局公布数据,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投保地震巨灾险的保户仅有12.7%。重大风险对于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稳定有重要影响,提高重大风险保障水平任重而道远。

四、发挥商业保险社会职能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相关层面立法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次伟大实践,不同于其他国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走两套体系模式,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走了一条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道路。目前仅有的《社会保险法》显然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市场以及政府部门都亟需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划清各自的职责范围。

2.设置合理盈亏区间

商业保险发挥社会职能需占用保险公司大量资源,要求其完全放弃盈利更多承担社会责任,不利于其社会职能的良好发挥。对于保险公司参于社会保障时的考核不应仅看保费规模和盈亏状况,更应该关注满意度、服务质量等软性指标。为防止保险公司的热情下降和不当竞争行为,可以设立一个盈亏区间,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获利,低于下限的亏损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超出上限的盈利部分上缴社会基金。这既有利于维持保险公司间的适度竞争,为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参考标准,同时也解决了其后顾之忧,使其大胆尝试但又不至于脱轨。

3.创新保险产品,提高代理人专业素养

与时俱进创新产品,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保险公司要加大市场调研,提前掌握最新市场需求方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和多样化需求,设计出不同产品模式,提高创新能力。比如:首先填补一些产品空白,开发适合65岁以上老人需求的特定医疗险、健康险产品,开发面向低收入人群和新业态从业者的保险产品等;其次扩展产品责任,可以在同一产品中除了满足保障需求外增加稳定投资回报条款,可以考虑通胀因素将定额给付更改为变额给付等。

保险行业要提升行业形象,必须要提高代理人的专业素养。一个职业代理人会从公司、产品、人生规划等多角度考虑,与客户需求进行专业匹配,并在销售保单之后做好保险顾问的角色,实现从保前、保中到理赔的全流程服务,切实提升行业形象。职业代理人可提升保前风险评估能力,对客户需求和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在销售过程中精准对接合同条款;提升保中预防风险能力,及时有效地排除风险隐患;提升理赔时的服务能力,在客户需要时第一时间达到事故现场,协助客户进行后续理赔服务。

4.提高重大风险保障水平

目前我国在深圳、宁波等地开展了巨灾保险第一批试点,其中宁波地区取得了一定成效。宁波模式构建了政府购买的公共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层保障机制,由公共巨灾保险和巨灾保险基金满足民众最低层次保障,商业巨灾保险满足更高层次、更加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产品设计优势。在政府为民众购买保险的同时还应当采用官方渠道为商业保险进行宣传,以防未来政府撤出补贴后民众投保热情的下降。

(李洪娟,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责编 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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