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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治国

2020-04-24殷之光

文化纵横 2020年2期
关键词:东印度商人贸易

殷之光

文章导读

19世纪是大英帝国主导国际事务的世纪。以往,人们往往将大英帝国及其主导的全球秩序的形成,视为英国国家意志的结果。本文通过考察英国这一时期资本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和关联,挑战了这种历史叙事,为我们重新讲述了19世纪新帝国主义全球秩序的发生史。作者以英国对华贸易以及鸦片战争为例,描绘了资本塑造国家政权,并借助国家进一步重构全球秩序的过程。具体而言,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英国“自由商人”为了保护和扩张自身的利益,通过其搭建的跨越国界的经济和政治网络,影响和改变了英国政府的经济、贸易和外交政策,促成了从重商主义向自由贸易的时代转变。他们的这些行动,不仅重塑了英帝国在全球实施其霸权的方式,也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拖入了半殖民地的境况。

[关键词]

重商主義

自由贸易

新帝国主义

关键字(段)

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欧洲列强以权力平衡为原则达成了暂时的和平;但在欧洲之外的所有地区,列强之间的斗争却从未休止。

在以往的帝国扩张历史中,首先建立的秩序是一个“联邦共荣”的政治体,随后贸易才能在这种有政治保护的前提下跟进。而在印度,这个过程本末倒置:贸易首先发展,随后在公司的基础上,一个帝国逐渐被建立起来。

在东印度公司时代,所有对华贸易问题都由东印度公司全权与中国十三行处理。这也是中国政府较为熟悉和长期认可的对外贸易模式。

随着东印度公司的商业职能被剥离,“自由商人”大批介入,新来的商人们对原有的贸易模式极为不满,并尝试绕开十三行,直接与茶叶中间商进行交易。

互相利用各自的采购与分销网络进行全球贸易,是这类新兴“自由商人”们常见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也不仅局限于同一国籍的商人之间,不同国家商行的合作,以及“自由商人”在不同国家的贸易活动中间相互抽利乃至人员流动,都很常见。

19世纪中后期英国的许多帝国主义政策,特别是巴麦尊勋爵为保障英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自由贸易”而推行的“炮舰外交”,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群海外英国“自由商人”影响的结果。

在19世纪中期新兴资产阶级崛起的同时,一个跨越国境,由鸦片贸易商、金融服务商与政治代理人携手,建基于议会政治的“深层政府”运行模式正在逐渐形成。

19世纪上半叶,这群从重商主义时期全球贸易中诞生的新兴资产阶级“自由商人”,敲响了重商主义贸易及其政治的丧钟,并从根本上开始改变帝国的政治及其全球秩序。

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一个由自由贸易开启的新帝国主义全球化,至此步入了金融时代。

导言

直至今天,我们都会习惯性地将19世纪表述为一个“英国的世纪”,20世纪则是一个“美国的世纪”——这仿佛是在暗示两者的主体性不言自明。确实,两者作为“主权国家”不仅能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完成自我变革,甚至能够超越全球化的假设,将“一系列国家和超国家的机体”在“统治的单一逻辑下整合”,形成一个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践其主权的新型帝国。[1]

在分析这种新型帝国的《新帝国主义》一书中,哈维强调了“规定政治和法律概念的能力”,在美国实现其全球霸权进程中的作用,并将之描述为一种在国际上塑造认同的能力。因为在他看来,其他国家与地区对美国生活方式、消费观、文化形态以及政治金融制度的“仿效”,更有效地塑造了“新帝国主义”全球霸权。[2]

哈维借鉴了阿伦特对现代帝国主义的历史分期,将第二次工业革命发生后的19世纪末视为“资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权的第一阶段”,他认为资本正是从这时候开始在全球实践其对政权的塑造能力。但本文的考察则表明,资本对国家政权的塑造,以及对全球秩序的重构,其实可以追溯至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其表现便是这一时期英国重商主义的衰落与自由贸易话语的兴起。

本文将讨论19世纪末以“英帝国”为中心的世界性权力网络与世界秩序的构成及其形成过程,我所关心的重点并不是维系这一网络的具体机构与政策及法律制度,也不会在一般意义上将国家作为讨论“世界秩序”时一个不可分割的基本分析单位;而是试图将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力,同全球化时代的资本力量分开,并在此基础上去考察两者在“全球化时代”世界秩序形成过程中的矛盾与共谋。简言之,本文的分析将表明,全球化——正如萨米尔·阿明所言——也是“资本实现自己的目标”的工具;或者正如列宁所描述的那样,资本成为一个在全球流动,并具有独立塑造全球秩序意志,但需要不断依附于国家之上的力量。

具体来说,我将以鸦片战争为考察对象,描绘资本在“帝国网络”中对国家的依附与改造,及其在现代世界秩序构成过程中的作用。另外,本文还将试图展现一个与“资本自我实现”这一过程齐头并进的思想线索,即通过梳理帝国史研究的发展脉络,审视在这个动态的“帝国网络”中,帝国进行自我认知与合法性建构的方式的变化。

对华鸦片贸易与19世纪英帝国政治的变迁

19世纪上半叶,英国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转折时刻。19世纪30年代之前,在欧洲重商主义影响下,英国的私人贸易商并没有太多机会参与国际贸易。西班牙与英国均在各自的海外殖民地实行严格的商业保护主义,尽可能地禁止未获授权的他国与本国商人进行贸易。虽然,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欧洲列强以权力平衡为原则达成了暂时的和平;但在欧洲之外的所有地区,列强之间的斗争却从未休止。然而,也正是在这个时期,这种对海外贸易权利的斗争开始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一方面,在原有重商主义影响下,欧洲列强之间发生在海外领地上的斗争,还延续着旧殖民时代那种以旧贵族为核心的欧洲主权者之间相互冲突与密谋的模式。另一方面,新兴的商业资产阶级也开始通过游说以及走私贸易的手段,试图从各个方面打破原有的贸易垄断局面。也正是在他们的推动下,“自由贸易”逐渐成为这个新兴阶级最有力的政治话语。一个全新的以英国为中心的世界帝国,逐渐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其基本的治理形态。

1839年9月30日,四十个来自曼彻斯特的商人联名向外交大臣巴麦尊勋爵发了一份请愿书,指责“近来中国政府的侵略行径”。指控者们声称,这种“侵略行径”正在“剥夺”那些“居住在广东的英国臣民们”的“自由”,甚至还危害了他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这些商人们“督促”英国女王政府对“中国政府”采取“及时、有力以及果断的行动”。英国贸易商人们提出:首先,中国政府“非法”限制英商们的人身自由、扣留他们的私有财产,他们蒙受的损失必须得到相应的赔偿;其次,“我们与中国的商业关系,自此以后必须建立在一个安全、可靠而且长久的基础之上”。

这项签名活动的带头人,是来自曼彻斯特的布商约翰·麦克维卡(John MacVicar)。1833年颁布的《特许状法案》,彻底终结了英属东印度公司对远东贸易的垄断权,“自由商人”成为印度洋贸易的主导。而在此之前,1813年颁布的《特许状法案》,也已经取消了英属东印度公司除茶叶外的对印度贸易垄断。1833年的法案還新设了印度总督。这就使得曾经主导了整个英帝国重商主义时代跨印度洋贸易的东印度公司,从一个集贸易、军事、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外交等多项大权于一身的印度实际主宰者,变成了一个辅助性的行政性机构。而类似于麦克维卡的新兴英国商人,则是终结东印度公司垄断的重要推手。也正是这群“自由商人”在1833~1839年间的活动,直接导致了鸦片战争的爆发。

事实上,早在18世纪中后期,东印度公司便开始不断遭到各方挑战,其中最著名的便是沃伦·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担任印度总督时期与爱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的争论。1770年东印度公司治下的孟加拉出现大饥荒,英国政府为东印度公司提供了一笔100万英镑的贷款,协助东印度公司走出危机。此后,英国议会开始增强对东印度公司的监管,以求提高从东印度公司得到的回报。1773年颁布的《监管法案》中便提出,东印度公司应当每年给英国政府交40万英镑的税款。同年,英国议会辉格党人支持通过了《东印度公司法案》,黑斯廷斯从威廉堡总督变为印度高级总督。虽然名义上这一职位仍由东印度公司指派,但英国政府要求增设一个由皇室指派的四人委员会来通过任命。这就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活动直接置于英国政府监管之下。

在重商主义时代东印度公司是印度的实际主宰者

伯克指出,在以往的帝国扩张历史中,首先建立的秩序是一个“联邦共荣”(Commonwealth)的政治体,随后贸易才能在这种有政治保护的前提下跟进。而在印度,这个过程本末倒置:贸易首先发展,随后在公司的基础上,一个帝国逐渐被建立起来。[3]在他看来,东印度公司已经“不再是为英国商业活动延伸服务,而成为英国派往东方的一个完整的权力与主权”,因此东印度公司必须被视为一个“从属(于英国权力)的主权力量”。作为一名老辉格保守主义者,伯克强烈地批评,由于长期不受监管地在印度活动,黑斯廷斯已经被东方的“专制主义”浸染,抛弃了英国宪法与人文主义的价值,成了东印度公司这个“装扮成商人的国家”里的暴君。伯克认为,东印度公司已经成了一个“官僚的培训学院”,所有前往印度的英国人都必须服务于东印度公司,这就使得在印度的英国人成了一个“官吏的国家”,一个“没有人民”的“共和国”和“联邦”。伯克还担忧,服务于东印度公司的年轻人,在那种“危险的独立”“过度的期望”与“毫无制约的权力”环境下成长起来,就像是“没有导师的学生”和“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一样,对英国的未来毫无裨益。

面对来自议会的指控,黑斯廷斯为自己做了具有强烈实用主义色彩的辩护。他将自己比作受国家委派在外征战的将军,确保任务成功则是最核心的使命。他用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收益来佐证自己统治的合理性。黑斯廷斯强调,和平的政治环境是在印度贸易的成功的前提;而要想维持和平,东印度公司必须保有建立军队与签订合约的权力。

虽然黑斯廷斯安然度过了这场弹劾事件,未被上议院定罪,但他所代表的重商主义时代及其政治势力,在之后的数十年中不断遭到来自自由商人的挑战,并最终在这场新旧斗争中走向衰亡。随着辉格党推动的1832年《改革法令》的颁布,在工业革命中崛起的英国新兴城市在下议院中获得了政治代表权,挤走了由旧贵族把持的所谓“腐败选区”席位。就在这次指控事件结束不久后,新兴中产阶级便开始在政治上崭露头角,尝试通过地区议员对政府施加影响。1812年,一批来自利物浦、曼彻斯特、格拉斯哥、普利茅斯等英国工业革命主要城市的“自由商人”们开始不断向下议院陈情,要求终结东印度公司对贸易的垄断权。与伯克这些老一辈辉格党人截然不同,这类反东印度公司的声音,将注意力集中在打破东印度公司的商业垄断之上。自由贸易,被这些商人们描述为服务国家的方式,也是他们“自由权利”的一部分。

与老一辈反东印度公司的人不同,麦克维卡属于伯克所描述的那种依靠东印度公司成长起来的那一批肆无忌惮的年轻人。随着1833年《特许状法案》的颁布、东印度公司的商业职能被彻底剥离。从东印度公司剥离出的优良资产与有经验的从业人员,也成为这些“自由商人”们能够迅速填补东印度公司留下的真空,开展茶叶贸易的重要基础。《特许状法案》为“自由商人”们带来的另一个利好,是对华商务总监职务的设立。在东印度公司时代,所有对华贸易问题都由东印度公司全权与中国十三行处理。这也是中国政府较为熟悉和长期认可的对外贸易模式。

东印度公司时期,对华茶叶贸易模式是:东印度公司根据英国及欧洲市场需求变化,在每年年初向中国行商预订当年的采购量;中国行商则根据这一预订额再向茶叶中间商购买,同时向中间商预付一定数额的茶款;中间商则将这笔款部分支付给茶农,用以支付茶农种植过程中所需的一切开销。然而,随着东印度公司的商业职能被剥离,“自由商人”大批介入,新来的商人们对原有的贸易模式极为不满,并尝试绕开十三行,直接与茶叶中间商进行交易。为了处理这一情况,英国政府设立了这一总监职位,一方面监管在华“自由商人”,更主要的则是承担领事与外交职能,协助英国在华“自由商人”与中国方面谈判并调停争端。因此,这一职务从其设置伊始就极大地受制于“自由商人”。第一任商务总监律劳卑(William John Napier)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自由商人”,尝试与中国政府直接谈判,试图绕开十三行进行茶叶贸易。同时,在“自由商人”贸易开始之后,政府几乎很难做到对来源繁多的商船进行监管。因此,无论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在英国政府的指示下,商务总监都并未严格执行对在华英国自由商人的监管职能;而更多的是调用政府资源,帮助英商打击海盗、走私、与中国政府谈判。换句话说,这一“商务总监”的设立无疑能够让“自由商人”们将双边贸易中的风险与维护贸易区域安全的职能全部推给英国政府,而将贸易的巨额利润据为己有。

图1 东印度公司时期茶叶贸易模式

由东印度公司前职员威廉·渣甸(William Jardine)与詹姆士·马地臣(James Matheson)1832年创办的怡和洋行,是1833年后崛起的“自由商人”中最为重要的一员。1833年之后,怡和洋行迅速取代了东印度公司,成为对华茶叶贸易的龙头。怡和洋行的重要性不但体现在商业方面的成功,也体现在其强大的关系网络,以及在此网络上建立起来的对政治及外交的影响上。例如,律劳卑在广东的活动极大程度上受制甚至听命于怡和洋行的指示;其影响力还通过类似于麦克维卡这类新兴代理商延伸到英国议会。

怡和洋行这类“自由商人”也需通过在英国的代理商销售货品,麦克维卡最初从事的便是这类代理商生意。在19世纪的洲际贸易活动中,供货商、贸易商以及分销商形成了一个复杂且微妙的关系网络,三者之间的关系受到货品价格、销售网络以及货品类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三者中间,诸如怡和洋行这类在东亚、南亚、北非、北美、南美等地活动的贸易商受到的关注最多,它们掌握着大量资本、运输船队以及收购网络。但是,由于其地处英帝国网络的“边陲”,所以需要仰赖在伦敦与英国本土其他主要城市的分销商来帮助他们销售货品、订购最新商船。这类有影响的分销商还协助海外贸易商对英国政府商业、税务及殖民地政策等问题施加影响。同时,在进行纺织品买卖时,这些在英国本土的分销商还承担采购商的业务。也正是这批新兴的城市工商业资产阶级,成为1832年《改革法案》颁布之后在下议院中迅速崛起的一股新势力。

圖2 “自由商人”贸易模式

参与签署1839年请愿书的商人绝大多数来自棉纺织业,中国是他们重要的出口对象,也是新兴工业城市曼彻斯特的核心经济来源。19世纪上半叶,英国棉纺织业正面临着来自欧洲大陆与美国厂商的压力。这也迫使英国厂商开始扩大市场、寻找出路。在1830年前后游历过新加坡、孟买、槟城和广东之后,麦克维卡注意到,这些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英国棉纺织品的市场。他最初从事棉织品贸易的合作伙伴是怡和洋行,渣甸经常为麦克维卡提供何种棉织品在中国市场受欢迎的信息,麦克维卡也会使用怡和洋行在广州的合作伙伴兴泰行作为他在中国的分销商。19世纪30年代中期,麦克维卡在中国市场已经有将近40万英镑的投资,这些投资均由渣甸协助其管理。互相利用各自的采购与分销网络进行全球贸易,是这类新兴“自由商人”们常见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也不仅局限于同一国籍的商人之间,不同国家商行的合作,以及“自由商人”在不同国家的贸易活动中间相互抽利乃至人员流动,都很常见。

随着“自由商人”全面接管茶叶贸易,中国行商的地位也很快遭到打击。对中国政府而言,华人行商的重要职能是为洋商提供担保,也是清朝“以商治夷”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英国“自由商人”更乐意与茶叶收购商打交道,甩开大行商代理,并压低差价。由于大量“自由商人”介入,吸引了茶叶收购商直接与之交易,大行商面临着无茶可收的局面。而面对突然增加的英国“自由商人”的需求,原本受到大行商限制的中国茶叶收购商也开始选择进行“自由”贸易,违反清政府规定,直接与英国收购商接触,并抬高茶价。多方挤压的结果便造成了1835年、1836年茶价激增,大行商面临破产的局面。对于怡和洋行这类占据巨大市场份额的“自由商人”来说,这一局面起初看来并不乐观,渣甸最初的应对方式是鼓励中国大行商与茶叶收购商对抗;到了1836年年底,在马地臣的建议下,怡和洋行开始与茶叶收购商直接合作。

作为贸易战的鸦片战争

19世纪以来崛起的“自由商人”与国家之间维持着一种松散的关系,他们资本积累的活动大多数并不局限在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19世纪中后期英国的许多帝国主义政策,特别是巴麦尊勋爵为保障英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自由贸易”而推行的“炮舰外交”,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群海外英国“自由商人”影响的结果。“自由商人”们在终结了东印度公司的垄断之后,开始不遗余力地试图绕过中国政府对贸易的“垄断”,并试图从政策上改变中国对外贸的监管模式。同时,对于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国商人来说,“自由商人”的出现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绕过监管、对抗大商行的机会,对本土市场的了解甚至给予他们一定程度的议价权。从终结东印度公司对茶叶贸易的垄断权开始,到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一个由贸易活动编织起的全球性资本网络逐渐形成,并获得了影响行政、立法、市场价格等多方面要素的能力。如果说1833年《特许状法案》的颁布,还是“自由商人”们通过议会政治,对本身所属的主权国家政治施加影响的结果。那么,1839年开始围绕鸦片贸易产生的一系列争端,则充分体现了这一全球性网络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嵌入性”关系,并开始呈现出资本主义的“寄生性”特点。

1839年10月1日,巴麦尊又收到了一封来自“伦敦商人”的请愿书,带头签署请愿书的是约翰·史密斯(John Abel Smith)。史密斯是议员,也是一名“自由商人”,“迈克尼卡,史密斯公司”的合伙人。这家位于伦敦公司的另一个合伙人名为赫林华斯·迈克尼卡(Hollingworth Magniac),迈克尼卡的生意“几乎主要是在中国……贩卖鸦片”。该公司最初由迈克尼卡的父亲,法国人弗朗西斯·迈克尼卡(Francis Magniac)和苏格兰鸦片商人贝勒兄弟(Thomas Beale 和老Daniel Beale)合伙于1814年前后创立,创立时公司名为“贝勒,迈克尼卡公司”。

怡和洋行是 1833 年后崛起的“自由商人”中最为重要的一员

18世纪末,英国商人们发现,如果加入其他欧洲国家国籍,并担任领事职务,不但可以绕开东印度公司的监管与垄断,还能钻清政府政策的空子,免于一年一度被清政府强制离境的麻烦。老丹尼尔·贝勒和托马斯·贝勒就先后在经营“贝勒,迈克尼卡公司”时,兼任普鲁士驻广东领事。托马斯·贝勒退休之后,将其普鲁士领事的职务交给赫林华斯·迈克尼卡的哥哥查尔斯·迈克尼卡(Charles Magniac)。同时,迈克尼卡兄弟也继承了他们父亲的鸦片生意。1825年,渣甸从迈克尼卡兄弟手中接管了生意。1827年,他将公司与马地臣的公司合并,同时接任马地臣,担任丹麦驻广州领事。赫林华斯·迈克尼卡退休回到英国之后,与约翰·史密斯合伙成立了“迈克尼卡,史密斯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服务,并专门代理怡和洋行的相关事务。19世纪30年代中期,公司协助怡和洋行度过了几次严重的财政危机。渣甸回到英国之后,该公司又改名为“迈克尼卡,渣甸公司”,但史密斯和他的表兄托马斯·查尔斯·史密斯直至1847年仍作为合伙人留在该公司。

1839年史密斯参与给巴麦尊写的一系列请愿书,共有100余个公司与个人联署,勾勒出了一个联通广东与伦敦、利物浦的庞大贸易与金融网络。这一网络让我们能够窥探到以下事实:在19世纪中期新兴资产阶级崛起的同时,一个跨越国境,由鸦片贸易商、金融服务商与政治代理人携手,建基于议会政治的“深层政府”运行模式正在逐渐形成。这封请愿书将矛头对准了当时的商务总监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请愿者的主要目的是指责义律办事不力,因此要求英国政府出面干涉中国政府近期来“破坏自由贸易”的举动。实际上,作为代表英国政府的商务总监,义律与他的前任律劳卑一样,始终扮演着“自由商人”保护伞的角色,并试图代表英国政府直接同中国政府进行交涉。然而,自律劳卑上任以来,中國方面便始终坚持“天朝命官,从不经理贸易细事”的原则,强调贸易相关事宜必须通过行商处理。

英国方面显然对这种安排表示不满,以下这则小细节非常能说明问题。道光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1839年5月10日),中国方面发布公告,宣布所有参与鸦片买卖的外国人均会被处以死罪,并要求参与贩卖鸦片的外国人离境。这份布告在当月一日便通过行商送达义律,但义律以来函并非官方形式为由拒绝接受 。虽然在名义上,义律此举似乎是出于外交礼节考量。但是实际上,这与英国“自由商人”一直以来希望绕开行商,直接进行贸易的商业野心不谋而合。而在此之前,1839年3月27日,尽管中国政府已经向外国商人发出声明,以交出鸦片为恢复正常贸易的条件。但义律仍然决定出面,向所有在广州的英国商人发表公告,“代表英国女王陛下政府”,要求“目前在广州的所有女王陛下的臣民,为了英国女王陛下政府的利益,立即把属于他们所有的全部鸦片或在他们管理下的英国鸦片交给我”。此举便将禁毒这一中国政府的内政,转变为一场国家之间的外交事件。至此,一场由鸦片引起的英国对华贸易战争便拉开了序幕。

英国政府内,巴麦尊最为积极支持武力干涉。在与巴麦尊的通信中,渣甸建议,英国政府应当动用军事力量,控制至少一个中国岛屿,用来帮助英国商人进行贸易活动。他还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为巴麦尊提供了与中国政府和谈的思路,即中国政府如果决意禁止鸦片贸易,则需给英国商人提供自由贸易的岛屿,且准许英商在华进行“自由贸易”。这些条件在后来的《南京条约》中都得到了实现。

在英国政府正式决定向中国大规模派兵之前,游说英国政府的商人们一直坚持将他们的商业利益与英国的国家利益及尊严捆绑在一起。他们强调,贩卖鸦片是一个“需要另行讨论”的问题;而当务之急是需要“提醒女王政府”,“对华贸易”对英国的“商业与制造业利益”具有“极端重要性”,也影响了“全英帝国人的个人福祉”。鉴于此,“自由商人”们强烈建议英国政府“尽快实施干预”。从“自由商人”集团一系列舆论口吻中可以看到,他们始终回避鸦片贸易的合法性问题,也并未同当时英国国内反对鸦片贸易的宗教势力进行任何正面争论。他们自始至终坚持,英国政府应当对中国政府干扰“自由贸易”的行为实施干涉,因为这种干涉不但是“正义的”,而且还“维护了我们国家的尊严”。而到了1840年英国政府开始干预之后,自由商人们的诉求就开始转向法律问题,一方面指责中国行商及政府腐败,另一方面指责义律在整个事件中行事不力,由此要求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共同对他们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结语:自由贸易与半殖民性的全球兴起

19世纪上半叶,“自由商人”们围绕鸦片走私以及“自由贸易”权利而展开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与舆论行动,开启了全球史的一个新时期。在这一时期,这群从重商主义时期全球贸易中诞生的新兴资产阶级“自由商人”,敲响了重商主义贸易及其政治的丧钟,并从根本上开始改变帝国的政治及其全球秩序。较之其前辈,新一代从事全球贸易的“自由商人”们,更接近现代世界主义理想中所描绘的“全球公民”。他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行动的能力优于绝大多数人,有充足的个人资产,并能够建立及支配一个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巨大人际关系网络。他们是最具动力也是最有可能推动自由主义理想世界市场的一群人。

在鸦片战争之后的20余年里,新兴资产阶级在英国政治中的影响日渐稳固。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与太平天国运动时期,一个联通全球的资本流动与贸易保障网络也基本建成。也就在这一时期,对华贸易的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获得了内河航运与内地市场贸易权之后,洋商发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与“垄断”,并非阻碍他们盈利的唯一壁垒。虽然他们可以通过炮舰与条约获得一系列特权,但是政策的变化并不能改变市场的口味,更无法增加中国民众对昂贵洋货的购买力。因此,在19世纪60年代之后,主要的西方洋行都开始演变为管理性机构,将重点放在了诸如航运、保险、基础设施以及银行等全球贸易的保障性行业。同样,在北非、中亚、黎凡特、大约旦地区,西方资产阶级的兴趣开始转移到运河开凿、铁路港口与公路建设以及水电煤气等基础保障设施方面,而这些设施的建设工作及其资金,则全部来自英、法、德、俄以及后来的日本银行贷款。在半殖民地区,批准并支配这些贷款的,也是那些在19世纪上半叶全球贸易中崛起的既得利益阶层。一个由自由贸易开启的新帝国主义全球化,至此步入了金融时代。

作者单位:埃克塞特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郑涛)

注释:

[1] 麦克尔·哈特、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 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初立忠、沈晓雷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3] 伯克这里指的是1670年查尔斯二世期间,东印度公司得到皇家授权,获得了铸币、征服土地、蓄养军队、发动战争以及签订合约等重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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