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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功利主义

2020-04-22姚大志

社会科学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功利主义

姚大志

〔摘要〕 当代功利主义分为两派,一派是“行为功利主义”,另外一派是“规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能够给道德提供功利主义的解释,但是它不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规则功利主义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但是它不能给道德提供功利主义的解释。为了克服这种困境,黑尔提出了“双层功利主义”。双层功利主义把道德哲学分为两个层面,即直觉的和批判的。在直觉的层面,人们可以像规则功利主义者一样思考,并且按照初级道德原则行事。在批判的层面,人们可以像行为功利主义者一样思考,并且基于功利最大化来选择初级道德原则。虽然黑尔认为这种双层功利主义是一种合理的道德理论,但是它仍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关键词〕 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功利主义;黑尔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1-0132-06

起码自18世纪以来,西方道德哲学便被两个派别轮番统治,一派是义务论,另外一派是功利主义。简略地说,在18世纪,义务论略占上风。但是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在60-70年代,罗尔斯和其他当代哲学家对功利主义给予了大量批评,才结束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与义务论不同,功利主义重视利益,并且用利益来解释人们的行为。但是我们应该指出,功利主义不是一种关于利益的哲学,而是一种关于道德的哲学。同义务论一样,功利主义也是试图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这里的“应当”意指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功利主义传统上一般分为两派,一派被称为“行为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另外一派被称为“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行为功利主义主张,评价行为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是行为的后果,而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能够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但是行为功利主义面临这样的批评: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很难计算哪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幸福,或者是因为没有计算的时间,或者是因为没有充分的知识。规则功利主义试图避免这种批评,从而它主张,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遵守道德规则的行为,而遵守道德规则通常能够产生最大幸福。但是规则功利主义又会面对这种批评:在很多情况下,遵守规则的行为与产生功利最大化的行为并不是一回事,即按照道德规则行事并不能带来最大幸福。这样当代功利主义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虽然行为功利主义能够为行为及其规则提供最终的解释,但是它违反人们的道德直觉并且没有可应用性;虽然规则功利主义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并且具有可应用性,但是它不能为行为及其规则提供功利主义的最终解释。

黑尔(R. M. Hare)试图提出一种新功利主义,它既能够充分利用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各自优点(规则功利主义的优点是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行为功利主义的优点是能够为行为及其规则提供最终解释),同时又能够避免这两种功利主义所通常受到的批评。这种对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综合就是“双层功利主义”(twolevel utilitarianism)。

一、 道德思维的两个层面

如果说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那么康德就是当代义务论的鼻祖。虽然黑尔是当代功利主义的代表,但是他实际上受到康德的深刻影响。康德对黑尔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哲学的形式性,另外一个是道德语言的指令性。让我们对这两个方面加以进一步的分析。

功利主義是一种道德哲学,而对于20世纪英语世界的哲学家来说,道德哲学是一种元伦理学。所谓“元伦理学”有两点要求:首先,道德哲学应该研究道德语言的意义,对其语义和用法给予细致的分析;其次,道德哲学应该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给予解释,并提出道德思维的逻辑规则。作为一位分析哲学家,黑尔把道德哲学看作是一种元伦理学,看作是关于道德语言和道德思维的逻辑分析。也就是说,与其他功利主义者相比,黑尔更为关注道德的形式性。就此而言,黑尔的道德哲学非常类似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主张,要按照这样的准则来行动,你能够永远把这样的准则当作普遍的法则。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都算作一个人,任何人都不能比一个更多。在黑尔看来,康德和边沁的观点都是道德哲学之形式性的表达。虽然黑尔追随康德强调道德哲学的形式性,但是他也继承了功利主义的传统,即道德哲学应该具有实质性内容。用黑尔的话说:“功利主义本身由两种因素组成,一种是形式的,一种是实质的”。①道德语言的形式性能够产生一种道德推理的体系,而这种推理所导致的结论则是有内容的。对于黑尔而言,对道德语言之形式性的理解是康德提供的,对道德结论之实质内容的解释是功利主义提供的。

如果说形式性体现了道德哲学的性质,那么指令性体现了道德语言的本质。与传统的功利主义相比,黑尔的功利主义更为强调道德语言的逻辑性质和道德推理的逻辑规则。黑尔把自己的功利主义理论称为“普遍的指令主义”(universal prescriptivism)。在当代道德哲学中,“指令主义”与“描述主义”是对立的,而黑尔提出“指令主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描述主义”。

所谓描述主义主要是指道德实在论,而道德实在论主张道德判断与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它有两种表现形式,即自然主义和直觉主义。最简单形式的道德实在论是自然主义:道德判断是真的,因为它们反映了世界的道德特征,而世界的这些道德特征可以还原为非道德的特征。自然主义在道德判断与自然事实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而自休谟以来,这种道德判断与经验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被认为是错误的。直觉主义主张道德判断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就此而言,它与自然主义是一致的。但是,它认为道德判断所依赖的不是自然事实,而是道德事实。人们能够直觉到这些道德事实,而这些道德事实构成了道德理论的基础。

黑尔的批判对象主要是直觉主义。他认为直觉主义是错误的:一方面,直觉所确认的各种道德原则有时是相互矛盾的,而直觉本身无法解决这样的矛盾;另一方面,对于直觉所确认的道德原则,直觉主义本身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关键在于,道德语言不是一种描述,而是一种指令。黑尔批评罗尔斯是一位直觉主义者,认为他“在其论证的所有关键点上都诉诸直觉”。②

黑尔的思路是:研究我们所使用的道德语言的逻辑性质,以便从中发现道德推理的逻辑规则,从而使我们接受某种合理的道德思维方法。所谓“指令主义”就是指道德语言的逻辑性质。那么道德语言具有什么逻辑性质?黑尔指令主义的基本观点是:“道德判断是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指令,而这些指令或者本身是压倒性的,或者是与压倒性原则相关的”。③这段话包含了道德语言所有的三种逻辑性质,即普遍性、指令性和压倒性。

道德判断应该具有普遍性,这几乎是所有道德哲学派别都会同意的。黑尔的特别之处是强调普遍性与一般性的区别:一般性与具体性是对立的,而普遍性与具体性则是相容的。基于这种区别,可以把道德原则分为两种,虽然这两种道德原则都是普遍的,但一种原则是一般性的(如“绝不要杀人”),而另外一种原则是具体的(如“除非是自卫,绝不要杀人”)。道德判断还应该具有指令性,这是道德语言的本质。所谓指令性意味着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命令。例如,在使用“必须”“应当”“正确”“错误”“好”和“坏”这些道德语言时,我们是在发出一种指令。如果我们是真诚地赞成这样的指令,我们就会按照它们去做。

普遍性和指令性不仅是道德判断的邏辑性质,而且是所有价值判断(其中包括非道德的价值判断)的逻辑性质。为了把道德判断与其他价值判断区别开来,道德判断还应该具有一种独特的逻辑性质,这就是压倒性。在两种场合,压倒性是非常关键的。一种涉及“意志薄弱”的问题,例如,某个人知道他不应该做他正在做的事情,但他还是在做。另外一种涉及各种原则之间的冲突,如道德原则与美学原则之间的冲突,或者不同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压倒性体现为一种道德命令,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对于后者,压倒性体现为道德原则压倒美学原则或其他原则。

在道德语言的三种逻辑性质中,普遍性是几乎所有道德理论都会提出的要求,特别是康德道德哲学的要求;指令性体现了黑尔道德哲学的特征,以与道德实在论相区别;压倒性表达了道德的重要性,即道德原则对其他原则具有优先性。

黑尔强调道德语言的逻辑性质,这是为了提出他的“双层论”。我们说过,规则功利主义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但是它不能给道德提供功利主义的解释;行为功利主义能够给道德提供功利主义的解释,但是它不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黑尔提出,如果我们把道德思维分为两个层面,即“直觉的”和“批判的”,那么我们就能够克服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两难。

黑尔认为,人们的道德思考、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一般都发生于直觉层面,从而人们在处理道德问题时往往依靠直觉,并且求助于直觉性的道德原则。所谓直觉性的道德原则也被黑尔称为 “初级道德原则”(prima facie principles of morals),它们通常能够解决人们面临的道德问题,但是也会遇到例外的情况。比如说,一个朋友犯了某种罪行而被警察追捕,他跑到你家里请求你的帮助。这时你会面临冲突着的道德义务:你对这个朋友拥有帮助的义务,以使他跳脱追捕;你作为公民拥有履行正义的义务,帮助警察将他捉拿归案。直觉性的道德原则不能告诉我们如何去做,解决不了相互冲突的道德问题。

黑尔认为,对于这些相互冲突的道德问题和道德义务,在直觉的层面是无法解决的,但是如果把它们放到批判的层面,这些道德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黑尔引用了英国约克郡一个教堂悬挂的铭牌:“如果你有冲突的义务,那么其中一个并不是你的义务”。④如果你在冲突着的义务中只有一个是义务,那么哪一个是你的真正义务?在黑尔看来,在冲突着的义务中找出人们的真正义务,这是批判的道德思维的任务。具体来说,黑尔所说的批判的道德思维有两个作用:首先,基于道德的逻辑性质和所面临的道德处境,解决人们所面对的道德难题;其次,基于道德的逻辑性质和功利的可接受性,选择最好的“初级道德原则”。这里所谓“最好的”的原则是指功利最大化的原则。

黑尔不仅把道德思维分为两个层面,而且也把道德原则分为两个种类。一类是“初级道德原则”,它与直觉思维相对应,并且被用来解决直觉性的道德问题。另外一类是“批判的道德原则”,它与批判思维相对应,并且被用来解决冲突着的道德难题。前者虽然是一般性的,但是允许例外,也能够被其他的道德原则所压倒。后者则是普遍的,不能被其他的道德原则所压倒。显然,“批判的道德原则”优先于“初级道德原则”,正如批判的道德思维高于直觉的道德思维。

黑尔提出“双层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两难问题。在他看来,如果我们把道德思维分为两个层面,那么就能够克服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两难:在直觉的层面,我们可以像规则功利主义者一样思考问题,并按照“初级道德原则”行事;在批判的层面,我们可以像行为功利主义者一样思考问题,来选择道德原则,并基于事实来解决各种具体的道德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双层功利主义具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它能够克服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各自缺点,另一方面它又可以把它们的长处综合在一起。

二、 偏好与功利

把道德思维分为直觉的和批判的两个层面,既是为了克服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两难,也是为了探索合理的道德思维方式。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道德哲学的目的是为道德问题寻找一种合理的思维方式,而这种合理的思维方式能够导致合理的行为。黑尔认为,如果关于道德的思维是合理的,它就必须要考虑事实,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在道德判断中,我们赞扬或谴责了某些人和某些行为。我们有理由赞扬或谴责他们,是因为他们做了某些事情。没有弄清他们所做的事情就赞扬或谴责他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们需要基于事实来做出道德判断。但是,在做出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弄清所有的事实,而且我们实际上也不需要弄清所有的事实。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事实?我们需要的是与道德相关的事实。把某种行为的特征看作是在道德上相关的,这实质上是使用一种带有这种特征的道德原则来看待行为。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与道德相关的事实就是人们的偏好(preferences)。因此,道德哲学家需要注意的行为特征就是偏好的满足。

我们知道自己喜欢什么,知道自己有什么偏好,也知道这些偏好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得到了满足。问题在于,我们在选择做什么的时候,我们的行为会影响到别人。功利主义要求,行为的后果应该产生偏好的最大满足,无论这种最大满足属于谁。这样,为了评估行为的后果,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自己的偏好,也需要知道别人的偏好。问题在于,我们能够像知道自己的偏好一样知道别人的偏好吗?

例如,一个人在一场车祸中受伤了,他正在遭受痛苦。我们能够像知道自己的痛苦一样知道他的痛苦吗?黑尔认为,通过“认同”,我假设自己处于他的处境,我就能够知道他的痛苦。但是,知道别人的偏好(如“痛苦”)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通常被认为包含有三种因素:在车祸中受伤了,他在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并一直受到这种巨大痛苦的折磨,这是情感的因素;他知道自己因车祸而受伤,也知道他正在受到痛苦的折磨,这是认知的因素;他不喜欢这种痛苦的折磨,希望消除它,这是意向的因素。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在认知的意义上认同别人的偏好,但是在情感和意向的意义上,这种认同就会大打折扣了。而且,无论是对于自己的偏好还是别人的偏好,我们的理解都可能是错误的。

我知道自己的偏好,我也可以知道别人的偏好,假如我处在他的处境的话。那么如何对待我自己的偏好与别人的偏好?假设我面臨两种行为选择C和D,C比D能给我带来更大的福利,但D比C能给另外一个人带来更大的福利,而且他的更大福利大于我的更大福利,那么我应该如何选择?黑尔认为,道德的普遍性要求平等待人,应当“对所有人的同样偏好给予平等的重视”。⑤功利主义关心的东西是功利的大小,而不是功利属于谁。这样就需要在我的偏好与别人的偏好之间保持“不偏不倚”或“公正”(impartiality)。这种公正是道德的典型特征。

基于偏好来选择行为,不仅存在我的偏好与别人的偏好的关系问题,而且存在不同性质的偏好问题。例如,有人偏好帮助穷人和病人,也有人偏好虐待别人。功利主义对待这个问题有两种方式:一种以边沁为代表,只考虑偏好的强度,而不考虑偏好的内容;另一种以密尔为代表,把快乐(偏好的满足)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而高级快乐优先于低级快乐。

黑尔在这个问题上追随的是边沁。他认为,在直觉层面,人们可以像密尔一样,把快乐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把欲望分为善的和恶的,对不同的偏好给予不同的对待。但是,在批判的层面上,我们只能按照偏好的强度来考虑它们,而不管其偏好的内容是什么。虽然我们只考虑偏好的强度,但偏好的性质与强度也有关联。在黑尔看来,善的欲望和高级的快乐长期来看将会导致偏好满足的最大化,所以偏好的性质区别最终可以归结为强度(数量)的区别。这样,在偏好的比较中,功利主义只需要考虑哪一种偏好强度更大,因为偏好的强度更大意味着它的满足也更大,而满足更大意味着具有更大的功利。

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在不同的行为中,应当选择导致更大功利的行为。要选择导致更大功利的行为,就要对不同人们的功利进行比较。功利主义肯定会涉及人际比较,而人际比较则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遭到了很多批评。要进行人际之间的比较,必然涉及两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比较的东西是什么;其次,进行比较的东西必须是可量化的。

关于比较的东西是什么,黑尔试图把事情加以简化,因此他规定人际比较的东西就是偏好的强度。黑尔既不讨论其他种类的功利,如快乐或者幸福,也不考虑偏好的不同性质,如善的或者恶的。关于可量化的问题更为困难,实际上没有什么可信的办法把不同的偏好加以量化。在这个问题上,功利主义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是进行基数比较还是序数比较。基数比较需要用某种数量单位来衡量不同偏好的功利,以比较功利的大小,但是功利的量化是非常困难的。为了避开量化的困难,黑尔主张采取序数比较的方法。例如,黑尔提出了这样一种序数比较:“琼斯偏好结果J1而非J2,史密斯偏好结果S2而非S1,但是琼斯的偏好比史密斯的偏好更强。”⑥这种比较不使用数量单位,也无需计算功利。但是在某些批评者看来,黑尔的这种比较表面上是序数的,实际上从后门偷运了基数的比较,因为它使用了偏好强度的单位。针对这种批评,黑尔这样为自己辩护:如果这种比较引入了基数比较,那么基数比较就是可能的;如果基数比较是可能的,那么功利主义就能在批评面前站住脚了。总而言之,无论是比较的对象还是这些对象的量化,功利主义者都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

从技术方面说,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功利的人际比较,并且因此也受到了大量批评。为了克服这个困难,黑尔把“双层论”引入功利的人际比较。黑尔认为,人们在直觉的层面不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可以完全按照“初级道德原则”行事。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决定如何行为时,要比较不同选择的功利大小,人们既没有充分的时间,也没有充分的知识。在这个层面,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批判的层面,黑尔认为,人们确实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而且功利主义也有能力进行这种比较。

黑尔在直觉层面免除了人际比较,这与其说解决了问题,不如说带来了更大的问题。在直觉层面按照直觉原则行事,其结果可能是与基于功利计算的选择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如果是不一致的,那么或者是行为功利主义是错误的(规则功利主义则可能是正确的),或者所有功利主义都是错误的。

三、 权利、正义和道德

自功利主义诞生以来,就一直受到来自不同派别的批评。在这些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中,最有力的批评是义务论的。义务论的批评或者基于权利,或者基于正义,或者基于道德本身。简单地说,这些批评者主张,权利、正义或者道德对于功利具有优先性,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它们足以压倒功利的考虑。功利主义者要想维护功利主义,就必须在这些问题上表明自己的观点。对于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也是如此。

义务论者所说的权利主要是指道德权利,而非法律权利。黑尔对待道德权利的策略是这样的。首先,黑尔认为道德权利的观念是模糊的。与法律权利不同,道德权利没有一种明确的决定程序来确定它是什么,而且哲学家在关于道德权利是什么的问题是充满争议的。其次,针对权利压倒功利的主张,黑尔提出,权利本身也是可以被压倒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它的重要性通常体现在义务上面。黑尔认为,义务在道德上位于“必须”与“应当”之间。它不是“必须”,因为道德上的必须是不可压倒的,而义务则可以被其他的东西压倒。最后,黑尔提出,在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真正的“王牌”是功利。从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来看,权利属于直觉层面的原则,所以,一方面,选择什么东西作为原则是由批判思维决定的,另一方面,不同的权利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在选择权利原则的场合,批判思维依据的是“功利的可接受性”;在权利原则相互冲突的场合,确定哪些原则是可以压倒的,哪些原则是不可压倒的,这要考虑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说强调权利是义务论的一个特征,那么正义则是义务论和功利主义都重视的东西。正义通常被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所谓的形式正义不包含内容,例如“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对待”或“对所有人都给予同样的关切和尊重”;实质正义则包含了内容,如权力、机会和财富等等。黑尔用他的双层理论来解释正义:形式正义属于批判的层面,其应用具有普遍性;实质正义属于直觉的层面,其原则基于相应的处境,属于直觉的“初级原则”。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说,正义的要求应当压倒功利的要求。那么正义本身可以被功利压倒的吗?黑尔认为,形式正义独立于偶然的经验事实,从而是不可压倒的,批判思维必须遵守它。实质正义则依赖于偶然的经验事实,它作为一种直觉的初级原则是可以被压倒的。例如,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相互冲突的时候,我们一般基于功利的考虑来决定哪一种原则具有优先性。虽然这些正义原则可以从直觉主义来捍卫,但是“它们的证明是功利主义的”。⑦

黑尔把实质正义具体分为两种,即司法正义与经济正义。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分为“补偿正义”和“分配正义”。黑尔的司法正义类似于“补偿正义”,他的经济正义类似于“分配正义”。黑尔认为,在选择司法正义的原则时,虽然选择的根据看起来是义务论的或直觉主义的,但实质上是功利主义的,即基于所有人的利益来选择正义原则。关于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主要是平等问题。黑尔主张一种“温和的平等主义”,并且为此提出了两个理由。第一,金钱或其他善的边际功利是递减的。换言之,同样一笔钱,对于富人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对于穷人则可能是雪中送炭。因此,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在某种情况下平等的分配能够产生更大的功利。第二,不平等容易导致人们的嫉妒,而嫉妒是一种恶。如果平等主义的分配能够消除不平等,那么它也能够消除这种恶。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如果说权利体现了自由的问题,那么正义实质上是平等的问题。对于自由主义,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两种政治价值。黑尔对此提出了批评。首先,黑尔提出,自由和平等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具有价值的东西,它们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工具性的。其次,黑尔认为,人们如何对待自由和平等,取决于他们为了获得自由和平等能够在什么程度上愿意牺牲自己的其他利益,即人们到底是偏好自由和平等,还是偏好其他的利益。最后,人们即使在直觉的层面上按照自由和平等的原则行事,但是在批判的层面上只有功利主义才能够提供对它们的解释。

与权利和正义相比,道德对于功利主义是更难以辩护的问题。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主張道德与利益的统一,有德的人同时也是有福的人。但是在当代,很少有人持有这种观点,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其实,两者冲突的场合更能够揭示问题的实质:如果按照道德原则行事会损害你的利益,那么你还会按照道德原则行事吗?义务论在这个问题上持有很强的立场,即使你的利益受到损害,你还是应当按照道德原则行事,因为这样做是正确的。

功利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它不能赞成义务论的立场,不能赞成这种观点,即道德优先于利益;另一方面,尽管功利主义在原则上可以说是最终诉诸利益,但是大多数功利主义者都不会明确宣称利益优先于道德。

黑尔是这样为功利主义辩护的。首先,黑尔否认对功利主义的这种批评,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道德问题的时候,功利主义者总是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黑尔反驳这种批评的理由是,如果功利主义者总是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且为此而进行功利的计算,那么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计算。在黑尔看来,实际上功利主义者会按照“初级道德原则”行事,而非功利的计算。其次,黑尔认为,道德并非总是与利益相冲突,在很多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比如说勇气、自我控制和坚韧等等美德,无论是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还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它们都是人们所需要的。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场合,道德与利益不是相互冲突的。最后,黑尔认为,即使在道德与利益冲突的场合,功利主义的解释也能够最终化解两者的矛盾。一方面,即使人们在行动中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们也需要遵守道德原则,因为遵守道德原则符合人们的最大利益和长远利益。或者可以反过来说,如果这个世界没有道德,所有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按照“初级道德原则”行事,而不会进行功利的计算,但是这些“初级道德原则”是按照功利标准选择出来,即它们会导致功利最大化。⑧

与行为功利主义相比,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更为重视权利、正义和道德,承认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直觉层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规则功利主义相比,这种双层功利主义更为强调利益的价值,主张只有功利能够为道德原则(批判层面)提供最终的解释。这种双层功利主义综合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优点,并且因此它自诩为最合理的功利主义理论。但是,这种双层功利主义本身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首先,黑尔的道德哲学既是功利主义的,也是指令主义的。在道德行为的层面(直觉层面),这种道德哲学是指令主义的,并深受康德的影响。在道德理论的层面(批判层面),这种道德哲学是功利主义的,继承了英国道德哲学的传统。但是在这种道德哲学中,功利主义与指令主义之间存在矛盾:要坚持功利主义,就必须知道事实(偏好),并且基于事实来从事行为选择;要坚持指令主义,就必须排除事实在道德判断中发挥作用,否则就无法保证指令的普遍性。虽然黑尔试图通过双层理论(指令主义在直觉层面发挥作用,功利主义在批判层面发挥作用)克服这个困难,然而这个基本矛盾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仍然存在。

其次,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用功利来解释道德,但是这种解释本身是有问题的。黑尔的功利主义解释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这种解释主张,遵守道德原则符合人们的最大利益和长远利益。问题在于,双层功利主义无法证明按照道德原则行事能够给人们带来功利最大化,甚至它也无法证明道德行为与利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这种解释主张,我们所遵守的道德原则是我们自己选择的,而我们选择这些原则的原因在于它们能够导致功利最大化。但是,黑尔或任何功利主义者都无法说清,人们如何能够知道某种道德原则比其他道德原则能够产生更大的功利。

最后,在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中,直觉的层面与权利、正义和道德相关,而批判的层面与功利相关。因为两者分属不同的层面,所以它们可以相安无事。但是同时,黑尔又主张,在两者中,批判的层面高于直觉的层面。对于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来说,这意味着功利最终高于权利、正义和道德,并因此前者才能够为后者提供解释。就此而言,尽管黑尔认为他的道德哲学体现了对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综合,但是这种双层功利主义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为功利主义。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R. M. Hare, Moral Thinking, Oxford, UK: Clarendon Press, 1981, pp.4,75,65,26,91,123,162,190-193.

(责任编辑:颜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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