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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
——读《法学的慈悲:孩子的法律情怀》有感

2020-04-22

浙江人大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学监护情怀

姚建龙教授的《法学的慈悲:孩子的法律情怀》一书,用浅显的文字分析了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热点事件,记录了作者参与推动未成年人法治建设进程的心得体会等。它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两方面,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笔者将书中关于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观点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刑法增设未成年人专门修正案,以附则形式增加未成年人刑法,使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衔接。三是完善未成年人虞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四是完善家庭、学校、司法基本防线,建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提高父母监护能力,并明确赋予教师适当惩戒权,不让问题“出校园”。

纵览全书,笔者认为,就讨论广泛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言,应持谨慎态度。首先,法律规定是理性的不能情绪化,极端案例毕竟是少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如果仅因出现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以及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较以往有所提前,就选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惩罚未成年人犯罪,这不仅与法治发展规律不符,且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其次,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仅以其生理发育的提前为标准,还应考虑到其在心理成熟度、辨认控制能力及社会经验方面仍与成年人存在很大差距。再次,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而通过刑罚来遏制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会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会产生相反结果,因为监狱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犯罪标签的污名化,会严重妨碍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容易使其堕入犯罪深渊,成为惯犯、累犯。

作者给这本小册子取名《法学的慈悲——孩子的法律情怀》,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他的一些真实想法或者立场。如果对孩子都不能以慈悲为怀,那么成人社会真的应该好好反思反思了。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罚了之”,应通过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加中间性干预措施。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刑法增设未成年人专门修正案,以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或者家事法院,用专业的立法、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专业的方法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难题。二是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实施分级预防,根据偏常行为的等级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三是完善法律已有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责令父母管教等非刑罚措施。此外,要考虑设计更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性措施,以实现“以教代刑”。四是实行强制亲职教育。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等。如果其拒不接受教育,可以考虑没收其保证金、对其予以治安处罚、纳入征信系统记录、中止或撤销其监护资格、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通读本书,笔者认为,可以启发人们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责任角度反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当然,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能简单地主张惩罚未成年人,而应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政策,以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费事、费力、费钱的事情,但是这项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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