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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刍议

2020-04-17罗彪

中国商论 2020年2期
关键词:商事仲裁机构

罗彪

摘 要: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的发展及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业态的涌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势在必行。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建立;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对标国际,完善仲裁规则,争创国际一流,合理布局海内外分支机构体系;同时我国应该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外国商事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还有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开创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应对新型商事争议的仲裁需要,服务新经济。假以时日,我国一定会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大国和强国。

关键词:中国特色  国际商事仲裁  合理布局  机构体系  国际一流  开放市场  走出国门  创新业务模式  远程仲裁  网络仲裁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1(b)--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数量稳步上升,成长显著。但我们也看到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比起老牌的国际一流的商事仲裁机构还有很大的差距,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为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话语权,保护与我国发生经济贸易关系的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事在必行。

1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内涵及目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面临的问题

1.1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内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前或者事后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或纠纷提交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该仲裁机构作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由双方自动执行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天生具有中立性、非官方性的特性,不涉及国家主权。

我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应包含四方面:

(1)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应该对标国际上一流的仲裁机构,完善自己的商事仲裁规则和管理模式,建立以中心城市为重点、布局合理,有竞争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内体系。在同一中心城市,存在几个涉外商事仲裁机构由市场优胜劣汰决定。

(2)配合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和鼓励世界一流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方便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对发生的争议在中国就地申请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鼓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走出国门,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覆盖世界所有大洲和重要贸易伙伴的海外分支机构体系。

(4)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在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及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应当依据我国国际经贸活动的特点,制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充分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创新商事仲裁业务模式,开展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突出公平和效率,满足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业态中出现的新型争议的仲裁需要。

1.2 目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面临的问题

1.2.1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一流商事仲裁机构还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一流的老牌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相比无论是在中立性、专业性、声誉,还是在方便、经验、仲裁规则的完备上,都有很大差距。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外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的仲裁协议都要求仲裁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或英国伦敦等地的仲裁机构进行,由于仲裁地遥远,众多中国企业应对国际商事仲裁时,无论是请律师,应对仲裁程序,还是答辩回复多有失误,导致最后的仲裁裁决结果:中国企业输多赢少,损失惨重。

1.2.2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國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等,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东北及众多边境开放口岸地区缺乏有国际影响力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

1.2.3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的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新经济业态如跨境电商贸易、无现金交易、互联网金融等不断产生和发展以及在“一带一路”推广中出现的新交易方式和国情多变等,使我国企业面临愈来愈多的新型国际商事争议,需要更加高效、快捷和经济的商事仲裁服务,如网络仲裁、远程视频仲裁等已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些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给予支持。

随着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是迟早都要面对的,早做比晚做好。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国籍仲裁员在中国从业,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规和政策。

1.2.4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缺乏统一长期的战略规划,也缺乏相应人才储备

目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主要由涉外仲裁机构自谋发展,各自为战,缺乏国家层面的长期战略规划引领。同时,熟悉国际商事仲裁业务的高端人才严重不足。此外,目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主要用英文对外提供服务,精通其他语种如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语种的国际商事仲裁员非常匮乏,无法提供除英文外的其他语种的仲裁服务。

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现实意义

2.1 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

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国策。鉴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速度快、方式灵活、独立公正、费用较低、执行较容易等优点,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正成为发生争议的国际商事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仲裁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与我国发生经贸关系的众多国外企业一定要选择国外老牌一流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与其让我国企业跑到外国去面临陌生的仲裁环境和高昂的费用,还不如允许并鼓励国外一流商事仲裁机构到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在我国开展仲裁业务,一来可以给在我国设立的企业营造公平的仲裁环境,节省差旅费;二来也可以使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直接对标国际一流商事仲裁机构,参与竞争,迫使它们不断提高自身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同时,建立国内外布局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体系,可以为我国企业在全世界就近提供公平高效的商事仲裁服务,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

2.2 “一带一路”发展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我国国际经贸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商事争议也大大增加。我国于1986年6月10日批准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在我国生效。由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截止到2019年7月已被160个成员国所批准,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的经济体,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成员国都得到承认和执行。在推动“一带一路”发展的过程中,就近申请商事仲裁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就显得非常重要。但在“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独联体国家、中东地区、非洲大陆、拉丁美洲等地,还没有世界一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存在,使我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发生争议时,不便双方一起就近申请商事仲裁,而在当地诉讼又往往吃亏,增加了经营成本和风险。因此,为我国企业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提供及时、公平、高效的商事仲裁服务,尽快在海外建立布局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也就迫在眉睫。

2.3 彰显我国的文化自信和软实力

我国古代的中华法系对周边的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过重大影响。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在目前某些大国逆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话语权,提升我国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软实力,既体现我国的大国担当,又彰显我国的文化自信。

2.4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是我国法律国际化的突破口

目前世界法律界主要被大陆法法系和英美法法系所主导。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可以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话语权和软实力,成为我国法律国际化的突破口,为我国法律国际化积累经验。

3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建议

3.1 出台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

3.1.1 出台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引领我国国际仲裁行业的有序发展

按国际经验,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层面行业政策的引领和支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提高到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考虑,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指导和引领,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良好的行业管理模式。

3.1.2 修订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支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

(1)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并鼓励国际一流商事仲裁机构先在我国国家经济开发区或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引进国际仲裁员,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业务。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办事处,开了个好头。待我国国家经济开发区或自贸区积累引进国外商事仲裁机构的成功经验后,再逐步在其他地区推开。

(2)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鼓励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仲裁组织机构体系。

(3)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我国高校设立独立国际商事仲裁专业,跨学科培养高层次、精通不同语种的国际仲裁人才。同时,每年留出相应的名额,吸引外国留学生报读我国高校的国际商事仲裁课程,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培养跨国人才。

3.2 打造国际一流商事仲裁机构品牌,合理布局国内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体系

(1)现代国际商事活动中,世界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和价值是巨大的。由于资源有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集中资源,优先培养和打造1~2名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品牌,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以知名机构品牌为核心,建立以国家开发区或自贸区为重点,国家一线城市为中心,照顾中西部地区,覆盖全国、布局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内体系。

3.3 开创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新业务模式

要实现弯道超车,创新是不二法门。面对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业态及“一带一路”发展中出现的新争议,要求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与时俱进,创新更加高效、便捷、经济的业务模式,以应对新型争议的仲裁需要。

(1)目前远程视频通信技术已广泛运用于远程国际会议、远程医疗等众多领域,并取得很好的效果。随着5G技术的普及,远程视频通信技术更将走进千家万户。建议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创新商事仲裁规则,充分利用目前成熟的远程视频通信技术,开展远程视频仲裁业务,为路途遥远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费用,提高效率。

(2)针对目前跨境网购量大、小额争议频发的状况,建议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考虑开展网络仲裁业务,方便争议当事人,提高国际影响力。

3.4 推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走出国门,合理布局海外分支机构体系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走出国门,在海外建立布局合理的分支机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应该发挥各自的优势,逐步形成不同的国别和语种优势,在不同国家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恶性竞争,最终形成覆盖全球所有大洲和重要贸易伙伴国、布局合理的海外商事仲裁分支机构体系。

3.5 加强对外宣传,提高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国际知名度和吸引力

(1)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该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利用各种国际会议及现代网络媒体等多种手段,多方面宣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实力和优势,提高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以吸引更多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选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

(2)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行业组织应该投入更大力量,加大对内对外宣传的力度,吸引国外一流商事仲裁机构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吸引更多国内外英才加入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

总之,为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为促进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的发展,为提高我国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软实力和话语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行业规划,引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行业的有序发展;应出台相应法规和政策,鼓励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对标国际,争创一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布局合理的海内外网点机构体系;应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国外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吸引和培养国内外的人才加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行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敢于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积极创新商事仲裁业务模式,开创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服务新经济。当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万事开头难,需要各方一起努力,我相信假以時日我国一定能够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大国和强国。

参考文献

徐伟功.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

周琳.中国去年涉外商事仲裁稳步上升[EB/OL].大公网,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8/2018/0917/218322.html.

《纽约公约》迎来第160个缔约国[EB/OL].http://www.sohu.com/a/328724527_1001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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