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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化债转股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20-04-13张岭川

商情 2020年9期
关键词:去杠杆债转股建议

【摘要】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本文结合所在单位债转股实际操作,就市场化债转股对企业的作用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难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市场化债转股的建议。

【关键词】债转股  去杠杆  建议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作用

(一)优化融资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当前,国内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债权融资比例较高,股权融资比例相对较低,短期融资多,长期融资少。通过市场化债转股,一是可使企业获得长期股权融资,改善债权股权融资比例,减少短融长投和频繁融资。二是引入股权资金,可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负债,在权益和负债端两次大幅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报表,降低企业债务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019年9月,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1:1比例,合计16亿元,共同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债转股。债转股实施前,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85.82%。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带来了较大的偿债压力,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本次债转股实施完毕后,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至 53.30%, 彻底扭转段王煤业财务状况,每年可节约财务费用支出约 8000 万元。

(二)改善股东结构,优化公司治理水平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标的企业资本结构得到调整,债转股机构成为标的企业股东,进入标的企业董事会,可引进债转股实施机构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市场形象,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助益企业竞争水平。

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债转股完成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进入股东层面,有权委派2名董事和1名监事,可充分利用自身结算和现金管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债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市场化债转股标的企业筛选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债转股标的企业的筛选要严格坚持“四个禁止、三个鼓励”的原则,禁止将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收益保障

债转股实施机构持有标的企业债权,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固定利息收入,债转股后,收益由固定的利息收入变更为非固定的股利分红及股权退出时的收益,然而,标的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不確定性,增加了实施机构的收益风险,同时,债权可由标的企业的资产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其清偿顺序先于股权,债转股后,这些保障措施不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积极性。

(三)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权退出渠道

国家本次推进的债转股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有标的企业股权,而是基于对标的企业未来经营的良好预期获得超额收益,因此,债转股实施机构能否顺利退出标的企业股权,成为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能否落地的关键因素。

(四)债转股标的企业的税费负担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关条件和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市场化债转股前,标的企业的债务成本可在税前扣除,债转股后,税前扣除的债务成本变更为税后支出的股利分红,失去了所得税抵扣效应,虽然一定程度的降低了杠杆率,但财务成本的降低作用被削弱。

三、对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建议

(一)严格筛选债转股标的企业

本轮债转股严格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前提,债转股标的企业的成长性是债转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也是各主体能否实现互利共赢的关键因素。债转股标的企业的筛选,要严格按照《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四个禁止、三个鼓励”要求,切实推进国家“三去一降一补”重大战略部署。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选择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标的企业,主要是基于该公司丰富的资源储量、良好的经济预期,既有利于该标的企业减轻有息债务,优化财务结构,也有利于实施机构获得较高收益。

(二)合理选择市场化债转股模式

本轮债转股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前提,《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没有既定的操作模式,只要有利于债转股的规范运作,有利于标的企业降杠杆,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各主体实现互利共赢,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债转股,包括但不限于收债转股、入股还债、股债结合、债转优先股,甚至可以采用经营负债转股等。

(三)优化退出保障措施

债转股实施机构退出标的企业股权的主要方式有企业上市、股权转让、股份回购。就目前来看,定向增发政策日趋严格,涉及优先股、可转债、可交换债、IPO、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监管政策对债转股也缺乏支持。同时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而国有企业IPO时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增加实施成本。股权回购又容易陷入“明股实债”模式。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丰富债转股项目退出渠道和方式,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李娜.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意义及运作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议[J].财会学习,2019(28),195-196.

[2]李健.市场化债转股的运作模式、实施困境与改革路径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8(07),16-32.

[3]冯柏.市场化债转股:基本逻辑、实施挑战与应对策略[J].金融监管研究,2018(05),87-96.

作者简介:张岭川,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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