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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正义视角下的异化社会

2020-03-31史洪鑫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正义视角 异化社会 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

作者简介:史洪鑫,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65

一、常态社会的正义

关于现代社会正义思想的探讨起始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论》认为现代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都应该是正义的,这点是被众多学者所认同的。依据罗尔斯的观点,社会的正义视角,是指国家作为政治的共同体,其奉行的社会制度应该体现正义的性质,正义的理念充斥着整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中。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社会所追求的最基本的正义是实现自由与平等,换句话说就是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如果一个国家满足了自由与平等,即达到了“得其所应得”的标准,那么我们才称这个国家是正义的。然而评价一个社会,正义不是唯一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个社会是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可以根据在社会中人民生活的幸福程度或者这个社会的结构稳定性等等方面加以考量。然而正义与以上所提到的评判标准并非毫无联系,例如正义会影响到人民生活的幸福程度,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人民的幸福指数会大大增加;又如影响到社会的结构的稳定,一个充满正义的社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

由于社会是人与人相互联系的有机体,因而考量社会对正义维护的尺度就需要从人本身来考量,即人既是独立的个人也是群体中的成员的双重因素。从个人角度来说,国家维护正义就是保障每一个独立的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个体必须施以相应惩罚。同时为了防止个体权益被侵害,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视。因为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公民素养的提升,公民的观念与行为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独立的个人也是社会全体成员的一部分,因此维护正义需要按照群体的内部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义务,同时整个群体的价值取向应趋于一致。这样就要求每一位社会成员彼此相互尊重,在国家和公民的共同们努力下社会才会逐步实现正义从而和谐向前发展。

二、异化社会中的正义丧失

随着社会的更替,资本主义的出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人的个体属性逐渐从群体中脱离出来。社会偏离了常态。这种偏离本不为人们所熟知。直到1932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出版,人们发现马克思揭示了这种偏离及其产生根源。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出关于异化劳动理论从而揭开了社会异化的本质。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涵盖了四重规定性:

1.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工人生产的产品成为非己所有的存在物。

2.工人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劳动仅仅是工人维持生存需要所必须的手段,这种手段支配着工人的行为。

3.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工人通过生产活动获得谋生的必需品,生产活动这一产生生命的类生活活动被异化。

4.由前三重规定,马克思进一步推出异化劳动的第四重规定性——即人与人相异化。

既然人是社会群体的基本单位,那么由人构成的社会也必然处于一种异化的状态。马克思虽然不是以公平正义的角度来描述社会中的异化现象。但是这种在异化理论所反映的社会真真切切地显示了其正义观念的丧失。

从一般意义上的正义理论上来看,当人类所处的社会群体中的任意一种规则公正平等地作用在群体之内的成员时,处在群体内的人们才认可他们被公平的对待,或者说当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均平等地享有某一种权利,不存在任何例外时,这样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

从这种视角切入可以看到,在异化理论所批判的社会中,社会所要求的规则没有平等对待社群中的每一位成员。工人所遭受的对自身不利的对待,并没有施加在资本家的身上。工人和资本家所拥有的权利也存在某种意义上的非对称性,工人作为交换主体所拥有的权利被削弱了。在正常的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作为商品的主人,享有自由交换的权利,交换是按照个人意愿而进行的交换。但是在异化社会中,劳动者的劳动被异化,劳动者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生活所需,这体现的是一种交换的非自愿性。在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进行交换的过程中,资本家在处于绝对的上风。劳动者不出卖自己劳动的下场只有死。而出卖了自己劳动的劳动者们,在劳动者卖出自己的劳动力后,不平等悄然而生。

异化社会也体现一种伦理的丧失。在这里并不是意味着社会符合伦理就是正义的社会。但一个社会丧失了伦理却反映了某种程度上的不正义。伦理的正义强调人的幸福程度与人的好坏呈正相关,“好人”幸福,“坏人”不幸福,这就是正义。在异化社会中,工人的活动不属于自己,被资本家占有,资本家通过剥削和压榨的手段获得剩余价值,在伦理正义的条件下,工人是“好人”资本家是“坏人”,因此工人应该幸福,资本家应该不幸福。然而异化社会的实际情况却是工人不仅在物质生活上不如资本家,在社会权力地位上也不如资本家。这也体现了正义在异化社会中被扭曲,被抛弃一旁无情的践踏。

三、以人为本的社会正义

异化社会并不是自然界中所固有的,也不是每个人凭借着头脑在脑海里织出一幅景象彼此相关联而形成的,异化社会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由人的活动所生成的产物,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中指出“人自己的活动,自己的劳动成果成为某种客观的、独立于人的东西,成为凭借某种与人相异化的自发活动而支配人的东西。”①异化社会是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异化社会中公平正义的探求只能由人的实践活动来完成。虽然消除异化正义就实现了,但消除异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探寻异化社会中如何实现自由与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从而为消除异化提供思路。

从异化社会的社会关系上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被彻底打破,人與人之间的联系只剩下金钱利益,整个社会的关系网络呈现“非人”的特征。在这里,个人存在的意义不依附于个人的诚信等其他良好品格,而是个人能为他人带来多大利润,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你”来说,“我”存在的唯一价值是“我”能为“你”带来多少财富,而“我”是否对他人善良,是否讲诚信,与“你”无任何关联。那么在这种“非人”的社会中公平正义应该如何实现?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力交给不存在的社会契约吗? 如果契约制定出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范,并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执行,对于依规而行的群体施以奖赏,对于违规的成员加以惩罚,从人类的整体属性看,这确实伸张了正义。这样人们可以依据某些人类共有的属性,如生命、良善等制成属于整个人类共有的某种规则,如果在某些人整个群体中尊重了其他人的生命权,那么就对这些人嘉奖,如果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就依照规范惩处。站在人类立场这样的正义是可以被人们接受的。然而仅仅从人类整体角度来追求异化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不够的,必须从个人角度来探讨,因为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天生具有差异性,每一个个体从出生到终老所拥有的能力都是不同的,他们的性格也是不同的。人独一无二的纯粹个体,所应遵守的规范程度必然也不相同,如果施加同一种规范在不同人身上,必然是不公平的。由此也就没有同一套规范适用于群体内的每一个人。因而,个人正义的实现在笔者看来有三种途径:

其一,按照某一属性将人类分为不同群体,施以不同规范约束来实现正义。由于人类群体人口基数众多且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依据个人的不同属性制定属于其本人的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实施起来几乎根本没有可行性,所以可以依据不同特性人所拥有的相同特点来分类,例如地域、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等。依据这些分类来制定相应规范供人遵守,这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单个个人来说每个人会有多个的“标签”,所以个人所应遵守的规范从不会是单一的,这些规范是彼此交叉相辅相成的,处在群体中的人必须遵循所有的规范。

其二,通过制定不正义的规则来彰显正义,一个人为了承认局限而不得不打破局限。”所以社会为了实现正义可以打破正义规范,通过制定不正义的规范来维护正以。对做了不该做的事的成员进行惩罚,这样也会实现正义。

其三,跳脱规范,通过其他途径例如道德的培养获得超越正义。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正义的概念在全民素质达到一定程度后必定会消亡。在一个人人相互敬爱,社会生活一片和谐的社会中,不正义的事必然会消亡,整个社会最终走向正义。

四、结论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正义应该充斥整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现代国家追求最基本的正义是实现社会成员的自由与平等,对于社会的正义实现需要国家与公民的共同努力。马克思虽然不是用正义来描述和批判异化社会,但是异化社会不论从一般正义还是伦理角度上来说,都体现一种正义的缺失。异化社会是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出现而产生的,对于异化社会正义的探求也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在社会生活中,人既是独立的个体,也是社会中群体的一员,对于异化社会实现以人为本的正义要从人的个人与社会两种属性出发。制定不同的规范用以遵守,彼此相辅相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消除异化提供方向。

注释:

①卢卡奇著.历史与阶级意识[M].王伟光,张峰,译.华夏出版社,1989:86.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阿格尼丝·赫勒著.超越正义[M].文长春,译.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蒋志洪,黄其洪.马克思批判性正义观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