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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策略

2020-03-31蒋昕昊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网络舆情 多元治理

作者简介:蒋昕昊,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2016级。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58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这种涉众型经济案件一旦发生,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1]群体性事件与互联网平台的交织融合是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显著特征。

从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来看,无论群体性事件的诉求是否合理,非法性是其首要的特征,即群体性事件是非法的聚众行为。空间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另一显著特征,即群体性事件是在具体时空中发生的聚众行为,网民在网络平台集体诉求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群体性事件。但由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网络舆情不仅可以助推群体性事件的势态发展,而且还可以跨越空间限制形成全国性的舆论声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重要讲话中指出,处理群体性事件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2]。在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迈进的新时代,我们不仅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风险考验,网络治理就是这系列重大风险考验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3]由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混杂着各种不理智的声音,甚至大量谣言充斥其中,对不明真相的网民带有极大的误导,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本文在分析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内涵及其特点的基础上,探究并提出可行的引导策略。

二、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内涵

网络舆情是现实社会舆情在网络空间的呈现,是现实社会舆情的反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现实的主体将对某一公共问题的情绪、态度、意见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出来,就形成了网络舆情。

基于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所谓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是指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将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并对群体性事件所持有的情绪、态度和意见。从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主体来看,笔者将其概括为“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主要是媒体组织),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还是非参与者,都可以成为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传播主体,且都可以对群体性事件表达情绪、态度和意见。因此,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舆情比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更加复杂,也更加难以控制和引导。

(二)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特点

学界对网络舆情的特点研究较多,但对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特点则未给予太多关注。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既有网络舆情的共性特点,也有群体性事件的个性特点。从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主体来看,具有主体多元性的特点,即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主体既有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也有非参与者,既有个人表达态度观点也有组织代表集体发声;从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传播来看,具有裂变式传播的特点,即群体性事件从一个平台发布出去之后,就会像核裂变一样迅速蔓延至整个网络,敏感性的群体性事件甚至在几分钟之内就能传递至亿万网民;从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信源来看,具有信源模糊性的特点,即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还是非参与者,都可以成为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信源点,在裂变式传播之下,很难追溯到原始信源;从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载体来看,具有多平台交织的特点,即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舆情不仅通过微信、微博这样被广泛使用的自媒体平台传播,还通过抖音、快手、多闪等短视频社交平台,以及斗鱼、虎牙、火山等直播平台广泛传播。

三、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策略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深刻的社会变革,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态势将是今后较长时间内的常态。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只能引导,不可围堵,而多元的信息传播主体决定了采用多元治理方是可行之策。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引导的多元治理体系中,政府、事件直接相关方、媒体组织、意见领袖是最重要的引导主体。

(一)提升政府的引导能力

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一方面,政府是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直接相关方,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诉求对象,如近年来因环境保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2007年的厦门PX项目事件,市民自发组织起来要求政府停产搬迁;另一方面,因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政府有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责任。因此,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多元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提升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中的引导能力,应将制度和能力作为建设的两个基本维度。制度建设是网络舆情治理的根本,而能力建设则关乎网络舆情治理的成效。群體性事件网络舆情治理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舆情预警能力,即能及时发现舆情的苗头,这需要负责舆情工作的人员不仅具有广播的舆情知识,还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二是舆情分析研判能力,即能对出现的舆情作出准确的分析研判,并及时提交给领导决策参考;三是舆情引导能力,即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能及时予以正向引导,防止舆情被谣言及缺乏事实根据的所谓“推理”带偏。

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是引导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两翼,各级政府应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担当精神,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只疏不堵,切实倾听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将群体性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事件直接相关方的引导责任

所谓事件责任相关方,是指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被诉求对象,如在PX项目事件中,相关政府就是事件责任相关方,事件的参与者要求政府倾听诉求,并对诉求作出回应。政府与企业是最主要的群体性事件责任相关方。就企业而言,拖欠工人工资、房屋买卖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都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特别是政府作为事件责任相关方,在引导群体性事件方面已建立起一套成熟的体系,虽然这套体系还并不完备,但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权威性使得群体性事件不会持续恶化。而企业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则常常处置失当,通常都会激起更大的矛盾和不满。一些企业以不管不问的逃避态度消极应对群体性事件,致使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为此,政府应出台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制度规定,一方面,明确自身作为事件直接相关方的引导责任;另一方面,明确其他事件直接相关方的引导责任。引导责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措施及责任;二是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处置措施及责任;三是群体性事件恶化的追责内容,四是消极处置应承担的责任等。在法律层面,应对导致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当的企业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三)规范媒体的引导行为

媒体可简单分为主流媒体与非主流媒体。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已成为发展之势,并已取得显著成效,原有的传统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已经成功占据了舆论传播的主阵地。群体性事件具有极大的新闻价值,其关注度显著高于其他事件,因此,群体性事件是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在网络传播场域,媒体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媒体的报道比网民的目击直播或闭门推理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因而可以左右舆情风向。但非主流媒体尤其是非主流网络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常会发布一些具有煽动性或未经证实或断章取义的信息,成为网络舆情推波助澜的主要推手。

媒体的第一责任是客观真实地传播信息,而不是借助热点事件提升关注度。在群体性事件中,媒体有责任客观真实地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有责任引导舆情正面发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加强对媒体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媒体单位的初心使命,对报道未经证实消息的媒体应予以公开批评,并对由此造成舆情恐慌的媒体启动问责机制。

(四)加强对关键人群的关注

陈代波指出,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必须关注信息首发者、意见领袖、人肉搜索者、网络推手四种关键人群”[4]。在虚拟的网络社会,“关键人群”对信息传播起着关键作用。尽管政府与主流媒体都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但政府与主流媒体不能发布未经调查的信息,这就给“关键人群”留下了传播信息的时间与空间。当群体性事件在网络舆论场出现并发酵之时,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政府与主流媒体发布的“笼统信息”并不满足,而“关键人群”则满足了网民的信息需求。

对于意见领袖,应关注并跟踪他们的表态发声,并对他们的表态及时予以回应。能取得意见领袖的个人,绝大多数都是正义的,因而才能获得众多网民的关注,但限于信息的不足,他们的发声可能是被别有用心者的误导,因此,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的政府机构,应及时与他们沟通,对他们的言论予以引导。

对于人肉搜索者,应依据法律法规对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对于已经触犯法律的网民,应及时予以法律惩处,对于未触犯法律的网民,也应提醒他们遵纪守法。

对于网络推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无端造谣,甚至旨在扰乱社会秩序者,应坚决予以打击;对于仅仅是为了获取更多关注、提升网络人气者,则依据其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作出不同的惩处措施。

四、结语

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舆情,其受关注高、影响广,处置不当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还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治理宜疏不宜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所言:“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很复杂、很难治理,不如一封了之、一关了之。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5]

治理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需要政府、企业、媒体、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政府在多元治理体系中起主导作用,也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关键主体。为此,政府不仅要应转变职能,还要转变管理理念,从管理思维转为治理思维,强化政务公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将群体性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2018年《社会蓝皮书》发布[EB/OL].(2017-12-22)[2019-10-10].https://www.ssap.com.cn/c/2017-12-22/1064347.shtml.

[2]习近平.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09-04日,第 01 版.

[3]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2015-12-16)[2019-10- 18].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6/c_1117481089.htm.

[4]陳代波.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要讲究策略[N].人民日报,2016-11-25(7).

[5]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2016-04-25)[2019-10- 25].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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