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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元化刍议

2020-03-31易全威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元化

作者简介:易全威,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48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弊端剖析

(一) 条件限制苛刻

未成年人要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其适用罪名是刑法分则中的第四五六章,刑度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1]。这一规定就导致了很多罪名无法适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失火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等罪名在未成年人身上时有发生,虽然未成年人触犯的这些罪名具有主观恶性低,犯罪情节较轻等特点,但是由于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三章之内,再加上未成年人一般很难做到自首、立功等减免刑罚的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未成年人容易被提起公诉,最终被定罪,大大降低了该制度的实际效果,与我国刑罚的目的不相吻合,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本质理念相违背。

(二)适用对象局限

目前,立法只规定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目前社会上有一些特殊群体,例如大学生、孕妇、老人等,他们一般涉及罪名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率不高,完全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神,但是由于立法的空白导致其必须要被起诉。尤其对刚成年的大学生而言,一旦被定罪会对大学生的前途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样既不利于他们改过自新,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社会的精英教育是一种损失。

(三)考察机制不健全

首先,考察内容过于简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考察内容与缓刑制度以及假释制度的考察义务基本相似,没有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差异化的区分,内容过于简单且笼统,不利于考察机关实际操作。其次,考察机关比较单一。法条中规定的考察机关是检察院,这主要考虑到检察机关对案件以及社会情况比较熟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检察机关面临着很大的办案压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会过多的消耗检察人员的精力,同时也会使司法资源无法得以充分地利用,甚至会使考察流于形式。最后,法律只规定了谁是考察机关但没有明确规定考察机关的责任。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检察人员进行考察帮教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再加上检察人员本身有很多案件要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某些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良好的教育和感化,从而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按照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起到考察监督的作用,但是一般情况下,父母不愿意将孩子的真实情况告知检察人员,从而使有些考察帮教没有实行到位。在这种情况下,谁来对未履行考察帮教承担责任?是检察人员?还是未成年人父母?

二、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量

(一)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支点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支点主要包括谦抑性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是指惩罚犯罪需要十分谨慎,可以用其它方式惩罚就用其它方式,刑罚是作为惩罚犯罪的最后手段。谦抑性原则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如果用严厉的刑罚去处罚犯罪嫌疑人,则会显得非常残酷,反之通过考察帮教等方式,更能让其悔过自新。“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起诉便宜原则有很多积极的效果,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避免刑罚严厉的制裁,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做人。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审判机关的压力,对目前审判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具有一定的缓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庭审替代措施,具有程序分流、缓解法庭审判压力的功能,暂时化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风险,而最终不起诉结案则可防止犯罪嫌疑人背上“前科”的身份,同时对缓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具有很大的帮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的,其定义是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形势的需要、案情实际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恩威并施的政策。主要作用是发挥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感化与帮助功能,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悔过,重新回到社会。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根据成年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来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如果条件不符合或者在考验期内不服从管教,并无悔改表现,则给予起诉并且会遭受严厉的刑罚制裁,其精神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域外对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界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于德国,起初未成年人是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但是随着案件的增多,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到成年人,对象不再进行限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條a(一)规定了主要适用于年满 21 周岁的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在履行负担与指示情况下的停止程序”[3]。对于负担和指示也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概括为三大部分:第一,履行一些金钱给付义务;第二,取得被害人谅解;第三,接受相关培训。我国宝岛台湾地区也对成年人案件的缓起诉制度进行了规定。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一大特点在于适用对象非常广泛,对不能适用缓起诉制度进行了排除规定,即把死刑、无期徒刑以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排除在外,其次规定了1年以上3年以下考察期限,在考察期限内需要遵守或者履行一定的附带处分,法条对附带处分的规定总共有八项,其中第四项“向公库或该管检察署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在实践中适用最多,第八项“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次之[4]。

通过对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可以发现无论是德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都把成年人纳入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并且效果都非常不错。然而,我国大陆地区对附条件不起訴制度的适用对象还是非常狭窄的,笔者认为域外的制度经验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制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二元化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元化的设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元化的基本思路是在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二者并驾齐驱,相得益彰。

(一) 完善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 修正适用界限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很容易触犯刑法分则其它几章罪名。所以在立法上必须相应扩大适用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来进行排除规定,对未成年人完全不可能触犯的罪名排除在外,从而可以更有力的保护好未成年人。在刑度条件上也应该相应的扩大范围,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对刑度的规定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显然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满足不了实际情况的需要,笔者建议将刑度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提高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同时扩大适用对象,制定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区别对待,以此开辟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元化。

2. 健全考察帮教机制

首先,应该细化考察义务,比如:设立相应的考察期限和考察频率。考察期限不能过于短暂,过于短暂会造成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对未成年进行有效的考察,考察期限也不能过长,过长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考察频率亦是如此。笔者认为考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频率为一月一次比较适合。其次,检察机关应该寻求更多的公益组织或者教育单位来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和帮教。这些机构和组织在检察院的主导下,积极配合检察人员的工作,共同来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和帮教,并要保护他们的隐私,避免对这些未成年人造成心理阴影。最后,应该明确考察机关的责任。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考察和帮教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检察院对案件更加熟悉并且承担着监督和起诉的职能。同时,相应的考察机构、组织、未成年的父母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 创立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 界定成年人范围

目前,学术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成年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这里的成年人应该限定于成年学生(大学生)、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因为这些特殊群体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同样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保护,还有的认为这些成年人不应该只限定于这些特殊群体,而应该指向所有的成年人,否则会导致分流案件少,制度适用率低,最终无法充分的发挥制度应有的价值。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制度从出台到落地,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时间的验证以及不断地修改,所以在目前还没有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可以先限定为成年学生、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经过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在逐渐扩大到所有的成年人。

2. 适用罪名进行限缩性规定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同,其罪名的适用范畴也应不同。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我们要扩大罪名的范畴,而针对成年人案件,笔者认为应该要缩小罪名范畴,因为成年人的心智比未成年人高出许多,对于所触犯的罪名种类也会比未成年人更多。对于具体罪名而言,笔者建议可以参考目前认罪认罚从宽等相关制度来进行列举式规定,可以尝试一些案件基数大、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等轻微或过失类犯罪。

3. 制定差异化“附条件”

差异化“附条件”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的肯定,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被害人身心上的赔偿。具体的金额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检察机关进行调解赔偿。(2)可以借鉴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让犯罪嫌疑人拿出一部分费用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唤起犯罪嫌疑人的良知,让其受到教育。如果犯罪嫌疑人缺乏经济实力,可以让其身体力行,通过实际劳动来折抵一部分费用。(3)建立配套的心理辅导体系,通过对这些成年人进行再教育和心理辅导,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再犯的可能性。

四、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刑事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节约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完善之路也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长时间的验证和不断的探索,最终才能达到理想的状态。本文中,笔者指出了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弊端,同时对附条件不起诉扩大到适用成年人进行了设想,最后为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二元化提出了理论上的建议,期待以此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断丰富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微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胜忠.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4.

[2]张鑫.论我国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D].延边大学,2016.

[3]何挺.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适用于成年人案件的新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4):46-59.

[4]何挺.论附带处分于附条件不起诉之核心地位——以台湾缓起诉实践为样本的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2):12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