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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2020-03-31王烨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理论问题

作者简介:王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45

我党自十八届四种全会召开后,对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做出了全面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各项试点工作决定,可以说这些工作的开展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原本模糊不清的问题逐渐实现了清晰化发展,达成共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分析。为此,本文将对该制度中认识不足的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一、當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规范不足

重罪案件大部分都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犯罪架结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殊,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1]。此种情况下,案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往往会给群众带来司法不公正的感觉。并且,目前和重罪案件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和完善性不足,相关制度没有出台,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会将重罪案件认定为认罪认罚的特殊区域,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内心并不能完全接受这一制度的落实和应用。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

重罪案件更适合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证角度上而言,如果这一过程中适用程序过分严格,很可能出现司法机关无法落实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对于该制度的推广和应用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如果利用请罪案件的适用标准,那么案件的发生就可能造成重罪案件的随意启动,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目前,重罪案件在对认罪认罚从款制度的应用过程中并没有制定严格的案前审查程序,事后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不完善,因此重罪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难以得到合理的运转。

(三) 在诉讼效率提升的目的和现实情况上存在明显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加精准、及时的惩罚罪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的基础上,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开展,更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但是基于对重罪案件适用的认罪认罚操作硬性规定,在实际开展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检察官往往会按照重罪案件的流程进行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文书也按照正常工作流程运转,没有对当前的办案流程进行转变和调整,工作内容会受到一定限制[3]。所以检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是案件辩护人需要不断进行沟通,这也意味着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耗费更大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对案件发展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这环节中不仅需要对主刑量进行明确,还要对罚金进行核定,其实这项工作就是将法院提出的量刑要求移交到相关检察机关,而这项工作的开展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所以,对于大部分检察人员而言,这种重罪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并不能充分发挥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四) 简化诉讼程序和庭审的要求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性

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改变控辩审三方传统诉讼形式,所以针对重罪案件,庭审工作中仍然需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在辩论阶段,律师通常不会对案件事实或是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辩护,但是关系到量刑部分,仍然会提出大量的辩护意见。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对庭审程序进行简化,提升诉讼效率,也是当前最需要研究和分析的重点问题。同时,重罪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这类案件的关注度更高,因此在减少庭审程序的过程中,不仅要对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进行保障,还需要对庭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进行分析,这两项工作的矛盾性也是当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落实的主要因素[4]。

(五)量刑从宽的幅度缺乏深入性

对于无期徒刑及以上的重罪案件而言,怎样掌控从宽标准和幅度,是当前对案件效率和庭审质量进行提升的关键性问题。尤其是在贩毒这种集体性案件性,可能会出现多个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提出认罪认罚,到底能否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提出怎样的量刑建议等问题都是我们需要关注和分析的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研究中我们应该了解,目前我国对于这一幅度仍然没有提出准确的范围,这也使得重罪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制度问题出现了更多难以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落实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精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要求

什么是认罚?相关观点提出,认罚代表犯罪嫌疑人接受相关的刑事处罚。具体而言,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已经人最后能够接受和承担法律提出的刑罚后果。虽然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仅仅作为这种理解方式必然会造成工作上的不严谨[5]。因为罪罚本身就是联系起来的,上述观点中的认罚只能当做认罪中的必然逻辑。并且如果法院判处的刑罚超过被告人心理接受范围,被告人就会在不满意刑罚结果后提出上诉要求,而认罪认罚也只能满足认罪,无法实现认罚要求。在工作中已经明确提出,很多对于自身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的被告人,对于自己可能接受的刑事处罚结果十分在意,大部分情况下,其之所以接受认罪,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减轻自身量刑。并且,认罪案件中很可能出现多项罪名合并情况,如果被告人存在自首、坦白等清洁,法院需要依法酌情减少量刑,但是此种情况下,控辩双方很可能针对这一细节上存在某种争议和分歧。

还有观点提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要求,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一观点也属于正确观点,但是犯罪嫌疑人同意检查机关的量刑建议只能是检察机关审查接受的时候才能进行。同理,按照这一定义要求,犯罪嫌疑人只有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认定为认罪,即便事后对判决提出上诉,也不会对认罚的成立造成影响。这当然也不能满足诉讼要求和实际情况[6]。

笔者认为,认罚的主要表现在于犯罪嫌疑人资源接受认罪后所需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并按照法院判罚规定积极赔偿。此外,认罚的主要表现还在于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不能接受法院判罚就可以提出上诉要求,但这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认罚。同时,这项工作的开展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保障,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后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必经程序进行判断和分析,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律师也要全程参与,这对于诉讼程序的正确运转和推进也将起到十分显著的积极影响。

(二)对案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条件进行明确

很多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所以为了确保刑事案件效果的统一,在对认罪认罚从宽条件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也要对相关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對于罪行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强的案件通常不建议使用认罪认罚制度,即便使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其次,对有被害人的重罪案件,在诉讼阶段也需要对被害人的意见和赔偿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无法达成谅解协议或是不能落实赔偿原则的,也不建议对其采用从宽处理,即便落实从宽原则,也要对从宽原则的落实幅度进行考量。最后,对于没有出现被害人的重罪案件,比如毒品、职务犯罪等情况,也需要对赃款行踪进行分析,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对违法所得进行上交,按照其认罪认罚的考量因素适当进行从宽幅度的调整[7]。

(三) 积极落实和完善案件的认罪认罚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对于如实告知自身犯罪行径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当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对认罪认罚过程中的程序规范化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已经满足认罪认罚条件的,要充分听取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意见要求,针对案件量刑原则,制定更符合案件要求的量刑建议和处决书[8]。辩护人在见证的过程中,要和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并分别签字。人民法院在对这一案件进行受理后,也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认罪认罚中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进行严格审查。

(四) 积极探索不同案件类型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

首先,要制定健全的执法规范化要求,保证量刑要求满足要求。其次,要科学应用大数据和相应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保证量刑幅度的科学性,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要主动进行编辑和整理,完善和探索更多类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节,在工作的基础环节中提升司法公信力[9]。庭审过程中的保障往往是全方位的,所以在工作运行的全过程都需要引起关注,只有保证案件真实和司法程序公正得到最大化保障,才能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求需要相关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针对量刑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并且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与其签署具结书,这是本文对认罚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项必然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程序保证,也是落实控辩平等原则的重要措施。在近年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发展的基础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很多地方已经全面推进并落实,很多之前黑白不明的刑事案件和问题已经实现了清晰认识,并形成共识,但是这项制度在建设和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论述和研究。为此,希望通过本研究的开展,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和落实有着更为精准的认知,在推动我国法律健全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为群众提供更公正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许瑞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宪法界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3):38-48.

[2]孔令勇.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种针对内在逻辑与完善进路的探讨[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2):145-156.

[3]王飞.论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构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问题的检讨与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8,39(9):150-160,封3.

[4]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1):51-63.

[5]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6,30(6):129-137.

[6]谭世贵.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8):15-25.

[7]詹建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及其化解[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2):21-30.

[8]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0(4):30-41.

[9]何群,储槐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解读: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8(6):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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