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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运行中的侵权风险探析

2020-03-31傅真子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微信公众号高校

关键词 高校 图书馆 微信公众号 著作权 转载

作者简介:傅真子,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助理馆员,研究方向:著作权法、专利法。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大量自媒体应运而生,微信公众号是其中最富代表性的,人们日常的资讯获取或多或少都离不开公众号推文的参与。高校图书馆也不例外,相较于传统图书馆信息服务而言,微信公众平台不仅使师生能够更为快捷地了解图书馆资讯,还能拓展服务内容,使图书馆功能多样化。然而,在图书馆公众号遍地开花的背后,其所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却不可忽视。

一、高校图书馆公众号推文的構成

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主要以资讯类推文为主。以华东理工大学图书馆为例,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成立于2014年,经过逾5年的发展,现拥有关注用户近3万人,并保持着很高的活跃度,基本保持着每天一篇推文的更新频率。推文按照内容可分为功能性资讯和阅读推广资讯。功能性资讯主要指图书馆传统的服务内容,包括新书推荐、数据库试用、讲座通知等;阅读推广资讯较为丰富,包括各类阅读排行榜单、阅读推广活动宣传、以及学生的读书心得、课余生活稿件等。微信推文中所蕴含的元素众多,除了最常见的文字素材,还包括图片、表情包、字体、音视频等。文字素材一般为图书馆工作人员所撰写,而为了让推文更加丰富,所添加其他媒介元素大都不是由撰稿人原创,而是摘自互联网或来源于其他转载渠道。

二、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性质剖析

(一)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来看,文字作品、图片、音频视频,乃至表情包和字体,都能在客观上被识别,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因此都属于作品的范畴。推文一经发布,所有人都可以轻易进行转发、传播。几番转载后,大部分作品已经很难追溯其作者。通过搜索引擎,海量作品的获取变得轻而易举,从中获取推文的素材也成为了大部分图书馆微信小编的选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作品的转载并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这其实也是无奈之举,在信息碎片化的时代背景下,即时有心寻找作者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到有线或无线信息网络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作品”,即构成侵权。虽然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方式与传统互联网传播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必须通过登录微信阅读终端才能浏览作品,而后者则只需连接网络即可直接阅览下载,但是从本质上看,通过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依旧符合法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定义。首先,从阅读平台上看,虽然公众号传播改变了传统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但是公众通过公众号阅读到的作品形式、作品内容都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公众号与传统网页浏览作品的方式实质上并无区别。其次,从受众面看,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的微信用户,普通公众都可以通过微信平台关注公众号、获取推文在线浏览。综上可以得出,公众号传播他人作品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

(二)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抗辩是否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第22条已明确列出12种适用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行为人可以无需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作品,其中包括针对高校教学科研、图书馆收藏的著作权保护例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图书馆公众号就能被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高校图书馆公众号发布推文虽然是本着为学生提供资讯、拓展知识面,含有教育的目的,但是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学校课堂,也不属于教学任务,更不是为了保存图书馆藏品的需要。因此,将合理使用抗辩强加于公众号传播作品行为上确实过于牵强,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

法定许可则允许行为人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仍需支付报酬。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将作品转载、摘编的情形作为法定许可情形之一,但此类转载仅限于报刊,并且必须从报刊转载至报刊,这也意味着行为人未经许可,从网络上擅自搬运作品至公众号这一行为无法适用于法定许可,不属于免责的范围。

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独占性,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行为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依然有必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高校图书馆属于教育科研单位,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存在因其公众号擅自转载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但是既然存在侵权的风险,就不应该放任“拿来主义”的转载传播行为。况且,现实中,是否存在商业目的本身就很难定义,公众号所带来的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点击数可以转化为对于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如果高校图书馆对于擅自转载行为不引起重视,很容易会踏进著作权侵权的泥沼。

三、高校图书馆公众号常见的侵权类型

(一)图片侵权

图片侵权是微信公众号最常见的侵权类型。图书馆微信推文用到的图片类型为摄影照片、插画等,主要用于推文封面图。为了吸引学生注意,推文中有时会插入一些表情包。司法实践中,因公众号中不当使用图片、表情包的行为,许多公司被告上法庭。2018年,“葛优表情包案”二审开庭,被告在公众号中擅自使用葛优躺表情包用于商业宣传,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同年,某汽车4S店擅自将葫芦娃的动画截图运用在其公众号中作为宣传广告使用,该行为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最终4S店被判赔偿1万元。此外,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公司经常以公众号存在侵权图片为由起诉行为人,抑或是要求行为人支付巨额使用费并购买其图库,寻求长期合作。尽管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版权流氓一般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众怒,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大背景下,司法实践大多还是会偏向著作权人的利益。

摄影照片属于摄影作品,插画属于美术作品,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不仅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未标明原作者的情形下),还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以真人为素材的表情包则涉及公民肖像权,公众号对使用此类作品需谨慎对待。

(二)字体侵权

字体是公众号推文必不可少的元素,高校图书馆在做阅读推广活动时,公众号经常会上传学生或老师设计的海报,然而我们常常更为关注海报上的字体如何推陈出新,却忽视了它所涉及的侵权风险。字体如果具有一定的艺术风格,相较于其他字体客观上有辨识度,则达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实践中,由于不少字库字体都是收费的,每年都有不少公司由于不重视字体版权而踩雷,其中,因使用方正旗下的微弱雅黑字体被起诉的案件不在少数。早在2007年,美国暴雪公司就因在游戏中大量使用方正字体被控侵权,就连淘宝店铺中所使用的文字海报,都难逃字体侵权的责任。

(三)文字与音视频侵权

文字转载构成抄袭十分普遍,尤其是在这个人人都可以作为自媒体的大环境下,公众号推文的转载泛滥使得作者的权益难以受到保障。高校图书馆公众号虽然以资讯类推文为主,但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随意摘抄他人书评、擅自复制转载名人的访谈言论,都有可能构成文字侵权。

此外,为了丰富推文内容、图书馆还会在推文中插入背景音乐、定期推送电影推荐并附上电影剪辑或预告片,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首先来看音乐侵权,实践中人们经常会有一个误区,认为自己购买的正版音乐可以自由上传到公众号上,其实则不然。通过正版途径购买的音乐,只允许付费人在私人场合不经许可使用,并不意味着付费人可以在公共场合播放,或是在网上随意传播。推文中插入音乐,使公众能够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播放,不仅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公众号里的视频作品,不论是自己运用影视作品为素材剪辑的短视频,还是截取影视剧里的片段,都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高校图书馆公众号预防侵权的规范措施

(一)避免使用搜素引擎中的图片素材

制作推文时,应避免直接在搜索引擎上寻找配图,这些未标注版权信息的图片具有极大的侵权风险。此外,还应避免使用带有人像的摄影作品,使用这一类作品不仅需要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还应获得图片中肖像权人的同意。

实践中寻找配图时,建议使用正规的图库网站,收费的有“视觉中国”“Getty Images”等,免费的也有诸如“泼辣有图”“Pixabay”可供选择。决定在网站上下载图片时,请务必要注意网站的许可协议说明,是否允许个人、商业使用。除了图库,还可以利用相关软件制作推文中的图片,如“图怪兽”APP中就有专门针对微信推文封面的素材库。自己动手不仅省去了在海量网站上找图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了侵权风险。

(二)优先使用免费字体

高校图书馆需对字体版权提高重视程度,在推文中尽量使用免费字体完成海报设计。实践中,免费字体包括黑体、宋体、隶书、楷体等经典款古代字体,方正、Google、Adobe等公司旗下都有免费的字体库可供公众免费使用。

如果必须使用付费字体,则必须在正规渠道购买。大部分国内字库的定价较低,和侵权动辄上万的赔偿金额相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显然是优选。

(三)转载作品必须得到作者授权

高校图书馆撰写推文时如需转载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都有必要事先取得作者的授权,并标明原作者,“侵删”等此类免责声明并不能免去侵权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转载采取的是明示许可制度,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示公众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作品,所有的转载行为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才能进行。如果确实无法联系上作者,也应该附上转载作品的原链接,进行适当引用。

在互联网版权日益规范的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公众号转载所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不抱有侥幸心理,摒弃“拿来主義”的习惯,逐步树立版权意识,尊重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环境、社会文化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春梅.微信公众号传播他人作品行为性质辨析[J].法学论坛,2015,(3):30-35.

[2]吕凯,王锦.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7-23.

[3]张小晴.高校微信公众号转载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8,9(中):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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