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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引发的法律思考

2020-03-31黄宇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

关键词 超限超载 货车营运 行政执法

作者简介:黄宇隽,江南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7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江苏省无锡市锡港路上跨桥由于货车严重超载发生桥面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引发了全国人民的震惊和热议。

近年来,全国各地类似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比如8·24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事故、6·19粤赣高速匝道断裂坍塌事故。频发的交通事故暴露出货运行业违法违规营运的乱象。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针对货车营运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行政部门职能缺位、执法不到位仍使违法违规营运现象屡禁不止。

“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沈家本曾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也”,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者,才能尽法律之用,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一、我国有关货车营运的立法现状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反映了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货车是否超限超载,另一方面是货车该不该进入高架桥。对于货车超限超载和进入高架桥行为,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我国有关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

在公路运输中,超限和超载两种行为往往相互伴随出现,但法律界定和法律依据有所不同。超载关注汽车的性能和行车安全,是指货车装载货物超过额定载重量;超限关注公路的正常使用,是指货运车辆的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载货质量超过规定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为治理超载问题提供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根据以上两部法律法规,超载货运机动车将被处于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治理超限问题提供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违法超限运输将被吊销车辆营运证、责令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地方也对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分别对超载行为处于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超限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我国关于货车进入高架桥的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货车进入高架桥,仅在一些地方法规条例中有禁止货车进入高架桥的相关规定。以无锡市为例,《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驶入的机动车未经允许进入高架道路、隧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三)我国货车营运立法存在的问题

1.处罚力度低

相关法律法规对治理违规进入高架桥和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低,难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对于违规进入高架桥行为,地方法规条例仅规定200元的罚款措施,除此之外,不再有强制措施驱逐货车或限制货车再次进入高架桥,导致在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货车进入高架桥。再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例,条例规定在“1年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前提下才采取吊销营运证的处罚有放纵违法行为之嫌,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

2.处罚对象缺少针对性

某些法律法规在处罚对象的确定上不合理,缺少针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法驾驶的货运司机征收罚款,在处罚不改情况下,才对主管人员处以罚款或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罚,但货车司机违法运输往往并非出于个人意志,对货车司机的单方面处罚治标不治本,不仅无法从源头上杜绝超载运输现象,反而使货车司机的处境更加艰难。

3.处罚标准不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细化罚金额度标准,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例,其中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金额度标准过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究竟应该如何确定罚金金额,又应该如何判定货运公司是否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均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执法随意性过大,罚多还是罚少的标准掌握在执法部门手中。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无锡高架桥为何侧翻?这与其独柱墩桥梁的结构有关,该结构存在先天缺陷,当桥梁载重不平衡容易发生侧翻。独柱墩桥梁设计的高架桥在全国有很多,如何避免事故再次发生,除了需要改进高架桥设计,更依赖于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2018年9月1日,《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完善了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但是为何事故车仍违规驶入高架桥?为何事故车一路装载超重货物却无人查验?为何事发路段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行政执法部门显然没有将细则落实到位,下面主要从行政部门职能缺位、执法不到位的角度对事故原因进行讨论。

(一)执法人员工作怠惰,缺乏能动性

根据新闻报道,无锡高架桥侧翻事发地附近有多个钢材批发市场,曾有市民向行政部门反映事发高架桥附近货车违规进入高架桥和超限超载情况,但货车违法违规经营乱象并未缓解,反映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怠惰、执法不到位。

同时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能动性,管理执法工作缺乏常规性。目前我国公路智能检测系统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尤其在普通公路,智能监测系统建设不够完善,货运司机不走高速路而走公路,一方面是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另一方面也利用了公路智能監测系统缺失的“便利”。此外,执法部门人力有限,执法人员只能在特定时段和特定路段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工作,这为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违法者伺机而动,有意逃避检查,利用深夜时间超限超载运输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现象也时有发生,即执法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货车征收罚款以后给予放行,既不扣分也不强制卸货。甚至一些地方存在寻租行为,执法者的权力成为了敛财工具,违法者只要定期缴纳罚款即可获得超载“保护牌”,在违法者眼中,罚金成了过路费,如此不仅无法改变超限超载乱象,还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此外,治理货车营运涉及交通路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部门,但多部门合作缺少统一调度,也会导致互相推诿、消极怠工现象发生。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的涉事货车属于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该公司在2016-2018年多次因超载受到行政处罚,由于拒不履行被依法强制执行,还曾2次因货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而被起诉。违法运输经营的又何止成功运输有限公司一家,违法运输已成为货运行业的普遍现象,货运公司强令货车司机超限超载运输,使其在危险环境下工作,反映出货运公司普遍缺乏守法意识,驾驶司机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与行政机关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不到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驾驶司机违法违规运输轻则被处罚金或吊销营运证,重则承担刑事责任,然而由于交通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普法工作不到位,许多货车司机并未意识到违法违规运输的严重后果,在被货运公司强行要求超载运输时,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货运市场宏观调控不完善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之后,货运行业运费激增,体现出货运行业长期缺乏宏观调控,定价不合理。尽管货车运营的相关条例已经出台多年,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并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宏观调控,反而任由货运行业恶性竞争。长期以来,货运市场秩序混乱,运输利润低,货运公司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冒着违法的代价超载超限运输,货运行业的激烈竞争导致了“降价——超载”的恶性循环,行政部门任由货运行业恶性竞争,从而使得超限超载乱象屡禁不止。

三、善法,更要严格执法

(一)完善货车营运的法律法规

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治理货车营运的基础。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进入高架桥严重损耗道路、桥梁的使用寿命,给交通安全埋下巨大的隐患,立法机关应加大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者。

应当提高违规进入高架桥和“双超”行为的罚款额度,在处罚罚金以外,采取强制限制措施,改变“以罚代管”的现状。还应细化罚金额度标准,并对货运公司、车主、驾驶司机等不同违法主体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据可依;还可以考虑从货运委托方的角度制定法律法规,一旦货运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执法部门对委托方进行罚款,通过罚款措施迫使委托方监督货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执法力度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尽快改变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体制,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职能划分,协调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的监管和执法,促进两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提高执法工作灵活性,防止互相推诿的情况出现。应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的惩处力度。

我国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科技治超”的经验,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辅助执法,比如利用远程监控系统、不停车超限监测系统等方式灵活开展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

(三)完善对货运行业的宏观调控

微薄的货运利润导致了严重的恶性竞争现象,挤压了货运行业和货车司机正常的利润空间。针对货运行业的混乱秩序,事故发生后的突击检查、临时整顿不是长久之计,政府部门更应协调好各方利益,从货运行业相关利益主体角度出发,不但要加强对货运市场服务的规范和准入条件的管理,更要完善宏观调控,对货运价格进行适当的引导,促进货运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和普法

交通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普法,通过组织宣传和普法讲座、在媒体网络曝光严重超限超载案例的方式,使货运公司和驾驶司机充分了解货运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后果,提高货运公司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驾驶司机的自我保护意识。交通部门还要严把货运行业从业准入关,提高货运行业准入门槛,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纳入货运从业资格考试中。

四、结语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治理和规范货车营运任重道远,事故后的突击检查、临时整顿无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也”,治理和规范货车运营不仅离不开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行政部门尽快转变消极怠惰的工作态度,严格执法,需要政府部门引导货运行业良性竞争,改善货运司机的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营主体和劳动者遵法守法,从源头上改变货运行业违法违规经营乱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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