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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法理学思考

2020-03-31刘小强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法理学网络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理学

作者简介:刘小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6

网络言论具有两面性,人们在向外界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也在接受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由于互联网社会没有等级划分,参与其中的网友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还会有各种网络违法和犯罪活动出现。此时,就需要法律进行必要的强制限制,以确保人们正常的行使言论自由权。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周鸿祎作为奇虎360的董事长发布了数十篇博文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等微博网站上。凭借其独特的嘲讽方式和尖锐的说辞,公开揭露360与金山公司两者之间的恩怨与杀毒软件产业的某些潜规则。最终,金山公司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控告周鸿祎对其名誉权的造成侵害,并要求赔偿1200万元。

金山公司在诉讼中称周鸿祎利用微博一连串博文捏造事实、故意诋毁、并运用了很多具有侮辱性的言论,使得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产生了重大误解,对金山公司的评价大大降低。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删掉周鸿祎发表的有损于金山公司的文章,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向金山公司道歉,并索赔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1200万元。周鸿祎辩称,被告人在微博中发表言论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而金山公司的所作所为是在踩踏自然人的言论自由,所以不能成构名誉侵权。

一审判决认定,周鸿祎的行为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对原告的行为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并要求被告在微博及其他微博网站的主页上公开道歉7天,但将要删掉具有侵权行为的微博由20改为2,补偿金额从80000元变更为50000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

1.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要不要法律优先保护,还是说这种言论自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声誉?

2.`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两者的价值出现矛盾时,怎样在这两种权利所替代的价值中寻找最广泛的平衡?

二、争议焦點法理分析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的价值位阶

言论自由的目的性价值在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原本就是目的,言论自由就是要提供一种自由表达思想的空间,让参与在其中的人可以在各种争论中找到最明智的看法,在这其中可能有些过激的言论,但是言论自由要得到更好的保障,就不能限制别人的言论。虽然言论自由的可以促进人权的提高和社会利益的进步,但它的存在并不是专门为实现一些其他权利或利益服务的。目的论者在讨论言论自由时强调的是其个性和独立的价值。即便是言论本身就存在着错误的危险,也不能肆意的掠夺和限定。无限制地发表观点的自由是人说:“我虽然不赞成你的看法,但我誓死保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因此,言论自由优先于其他一般权利,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中应考虑优先保护。

言论自由的工具性价值是说言论不受限制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法。基于权力易被随意使用的看法,言论不受限制必须首先可以制约公共权力,对行使权力构成监管和制约,以此来防止公权力人随意使用公共权力,最后达到利用权力来限制权力的目标。

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关于二者的价值位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冲突的原因和平衡原则

1.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冲突的原因

第一,价值原因。关于网络名誉权的价值研究,无论是谁都不能利用互联网发表侵犯别人名誉的言论。权利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公正客观的评价,并避免因侮辱和诽谤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网络名誉权的价值取向是满足人们要敬重人的人格尊严,网络言论自由着重认为在互联网上自由的传播信息,无论是谁都能使用互联网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揭露和谴责一些非法和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网络言论自由还发挥着监督社会舆论的作用。网络名誉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存在矛盾,保护两个权利之一就会不可避免地制约另外一种权利。

第二,法律原因。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都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平衡,保护言论自由只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宪法,民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有保护名誉权方面的条文。所以说在立法上,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这项权利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许多法官根据宪法言论自由的精神,在找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权的平衡点时,不愿意或者是没办法解释言论自由在审判名誉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性,大部分的是简单地运用保护名誉权的具体规定,强调对名誉权的保护,忽略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第三,社会原因。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普及致使每个人都能使用互联网不受限制的表达自己的看法。其中有许多理性客观的评论,但也有很多言论充满了侮辱和毁谤的敌意。因为社会利益群体的等级观念和多样化,公民对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要求和理解是有差异的。

2.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平衡的原则

第一,公共因素考量原则。在网络名誉权遭到侵犯时,应把公共因素以及是不是涉及公共因素的比例作为参考对象。假如公共因素在这个事件中占主导地位,比如说,该言论针对的是具有公共属性的政党和政府机构,或事件本身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关,则说明这个冲突是公共领域事件且这个事件和公共利益关系相关联,应该更侧重于维护网络言论自由,而名誉权应受到适当限制,权利人遭到严重损害时,才能起诉,并要证明对方存在实际的恶意行为。如果牵涉的公共因素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私人事务,应该要侧重于维护个人的声誉。权力人只要能够证实侵权的行为和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一般构成要件相符就可以了。

第二,言论自由优先原则。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用样是维护互联网声誉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网络迅速发展、普及,无论是谁都能利用互联网发表言论和信息,网络言论自由这项权利的行使,使名誉权主体也能够利用互联网纠正错误和不公平的言论,维护自己的名誉。所以,当公共因素考量原则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时,应该着重于网络言论自由优先于名誉权。

第三,个案法益平衡原则。在适用上述两项原则使得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不平衡的时候,其中一个明显没有得到公平对待时,法官应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这个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微博第一案”中,即使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断定了周鸿祎的行为是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联想到微博的特征和这个案件对网络言论自由可能造成的影响,最终只判赔偿五万元。

上述三个原则并不是同等适用的,它们有与之相符的位阶顺序,唯有当先前的原则出现了问题,不能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来解决案件纠纷时,就要使用后一原则。

三、分析案例得到的问题

一是能否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化?

二是自然人和法人如何区别对待?

三是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权应不应该限制?

四、研究结论

如何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的平衡?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化

首先,可以拟定出相关的单行法来保护言论自由,根据言论自由在生活中重要性,我国人大和相关有立法权的机关,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完善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避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以及同级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作出如何实现言论自由的规定。或者在其他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在网络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互相冲突时,作出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在实践中,讨论名誉受到侵犯的案子时应注重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受侵害,当法律法规没有确切、具体条文时,应基于宪法中言论自由的保护精神找到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两者间的侧重点。

(二)自然人和法人区别对待

自然人作为当然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織。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但没有严格区分二者的差别。实践中关于名誉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人和自然人所受到的地位是平等的,处理是相似的。但是,笔者认为自然人和法人在本质上是不相同的,当他们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要注意区分名誉权对于他们两者的区别。自然人的名誉权遭到侵犯时,应注重保护他们的名誉权;相反,如果是法人的名誉权遭到侵犯时,则要侧重于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

(三)对公众人物权利的限制

公众人物指的是在一些领域为公众所熟知且与大众利益紧密联系的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把公众人物从时间属性上来辨别的话,分为完全性公众人物与有限性公众人物,完全性公众人物指出名的,能转移社会关注焦点的,时常在大众传媒中出现的人,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娱乐圈的明星,以及为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家等等;有限性公众人物是指为了对舆论产生影响,在解决有争论事件自愿参加的而受到公众关注的普通人,比如说犯罪分子,参与新闻事件的普通人等,公众人物的言行时时刻刻的影响着民众的利益,为了维护大众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需要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把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公众人物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独特条件获取一定利益,因此,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公众人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除非其可以证实他的名誉权遭到严重的侵害是因为对方是故意而为之,才可以认定名誉侵权成立。

总的来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寻找平衡点来平衡网络名誉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但也要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要不停地创造新机制来调整这种平衡点。

五、结语

在这个网络科技发达的时代,现实生活中我们大部分人也有自己的微博号,有的人可能也经历过因为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作为合格的公民应该自觉维护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不要对别人正常的生活造成困扰。因此,我们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注意界限,我们除了要对自己所发布的言论负责以外,也需要一些法律法规来更好的维护权益。

参考文献:

[1]唐煜枫.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M].法律出版社,2010: 11.

[2]郭光娜.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陈纯柱,韩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5):89.

[4]黄惟勤.论网络表达自由[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0:106.

[5]刘胤言.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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