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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作战单元在处置醉酒人员寻衅滋事案件中的问题研究

2020-03-31马洪吴建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马洪 吴建国

关键词 最小作战单元 醉酒人员 寻衅滋事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级课题《“最小作战单元在警务技战术中的初步研究—以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务技能课为例》(课题批准号:Xzjx201901;一般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马洪,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察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警务技能;吴建国,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察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警察体能训练及警务技能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5

最小作战单元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寻衅滋事等事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先遣队”,在打击暴力犯罪,暴恐分子时,最小作战单元的灵活多变性也随即凸显出来。随着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大,人们对自我的放松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一些人经常采用喝酒来麻醉自己,以达到自我放松和自我消遣。然而,因过多饮酒导致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醉酒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屡屡发生,有的甚至出現了扰乱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给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醉酒人员的情绪十分的激动,自我控制意识较差,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处置十分的复杂,很容易造成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因此,最小作战单元具有处置的灵活性、多变性等特点,在处置醉酒寻衅滋事事件时可以进行有高效、快速、安全的处置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相关的概念

(一)寻衅滋事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1]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目前就酒后寻衅滋事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在法律上更多的是以寻衅滋事罪来进行定罪或宣判。

(二)最小作战单元

最小作战单元是指一线开展警务活动的基本战斗实体,包括社区责任组、巡逻车组、打击探组、步巡小组等,是实现社会面警力优化配置的工作平台。[2]李鹏在《拓展最小作战单元建设之路的思考》一文中,最小作战单元则是指一线公安机关开展警务活动的基本战斗实体,是实现社会面警力优化配置的工作平台,包括社区防控单元、警区探组、便衣队、治安组、巡逻车组等战斗实体。[3]

二、最小作战单元在处理酒后寻衅滋事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警对危险评估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

醉酒寻衅滋事是一种突发的事件,具有突发性,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酒醉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减弱,情绪亢奋,行为异常,他们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对周围的民众、民警等进行无理辱骂、撕扯、借酒耍疯等引起人们的注意或者恐慌,有时甚至出现多人打架,造成许多人员的伤亡,这类案件在整个社会中十分复杂,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出现了取证难、对抗激烈、诱因复杂、人员抓捕困难等特点。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的民警具备较强的风险评估能力和过硬的警务实战技能,特别是具有过硬的个人素质和团队协作意识,最小作战单元可以灵活的利用民警之间的配合,有效的制止此类案件的不断升级。

警察在每一次处置中,要有危险意识,时时处处保持高度警惕,使自己处于临战状态。高度警惕就意味着生存,不要自嘲这就是草木皆兵,如果麻痹大意,那么在突如其来的危险状态下,就必然会不知所措,无法应对而造成无畏的伤亡。[4]因此,对危险评估就成为警察在处理酒醉寻衅滋事突发事件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特别是现场处置风险意识的评估,现场处置风险意识评估是指人民警察在接警、处置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某种损失和法律后果。它是警察在盘查、缉拿、教助等执法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它有很可能导致法律诉讼、财产的损失,甚至丧失生命。不同来源的风险相互作用决定了警察面临的总体危险。[5]

醉酒人员经常出现寻衅滋事、打架、谩骂、撕扯等行为动作,对公安民警的执法形成了很大的阻碍,同时由于我们的公安民警不能很好的把握执法的尺度,出现了因醉酒而导致的袭警行为屡屡发生,甚至出现公安民警牺牲的惨状。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公安民警对危险评估的能力较差,存在痹大意思想,战术安排十分的不合理,出现了盲目行动,对现场的危险评估不够深入,有的民警甚至出现了过分的自信。同时把安全距离的原则抛在脑后,自我防范意识较差,团队协同配合不到位,从而导致民警出现不必要的伤害。

(二)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透彻

在处置醉酒人员寻衅滋事过程中常常醉酒人员不配合、无理取闹、无理纠缠、煽动同伴、高声喧哗等,其目的就是要阻碍民警的执法,轻者语言谩骂、侮辱,重则对人民警察大打出手。同时由于我们的民众对出事的缘由不够了解,常常出现民众参与其中,在加之醉酒人员大声的喊叫,高喊警察打人啦等现象,从而误导人民群众对真实事件的判断,其家属甚至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对警察执法事件进行炒作,这给警察执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的人民警察要“吃透”法律法规,在处理醉酒寻衅滋事时要根据现场的情况、根据醉酒的类型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利用科技手段,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全程进行录制,以此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