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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分析偷拍偷录现象

2020-03-31郑静燕李锦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思考建议

郑静燕 李锦辉

關键词 偷拍偷录 “璩美凤条款” 思考建议

作者简介:郑静燕,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李锦辉,广东海洋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22

一、回顾璩美凤偷拍偷录案

2001年12月17日,台湾地区“独家报导”以“通奸真人LIVE秀”的标题,撕开了台湾偷拍偷录泛滥之风的缺口,前新竹市“文化局长”璩美凤与男友的性爱光盘视频流入大众视线,虽然事后警方紧急追回了大部分光盘,但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太快,一夜之间,引起全台轰动。当然,这个事件留给台湾群众甚至更多群体的不单单只是“吃瓜”、饭后闲聊的价值这么简单,同时也搞得人心惶惶,尤其是台知名人士,谁都不能保障自己就不是下一个璩美凤。毕竟,台湾地区包括四大无线电台,一百多家有线电台,数不清的日报周刊在内,在2001年香港狗仔队《壹周刊》登录台湾后,给原台媒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导致不少媒体宁愿冒着被控告的风险,在巨大的利润和有限的生存空间面前,铤而走险。

“璩美凤事件”揭开的只是偷拍偷录行为本身的冰山一角。在“八卦风的”煽动下,不少杂志为了取得轰动效果,对各种迎合公众阴暗与猎奇心理的色情文化进行“暗处追踪”,争相报道。“璩美凤”赫然成为了恐吓的新名词,一旦有人心有不满,便以之相威胁。

2001年璩美凤偷拍偷录案件爆发后,在台社会舆论的强压与当局人士的惶惶不安下,迎来了“璩美凤条款”。

二、“璩美凤条款”的思考

(一)偷拍偷录行为被正式列入非法犯罪

“璩美凤条款”的出台,针对的远不止这个事件本身,而是台湾岛内偷拍泛滥行为的集中体现,商场、游泳池更衣室暗处的十字针孔,宾馆、旅店“暗处的红光”,以及层出不穷的裸照威胁事件,实实在在的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界踩了好几脚。2001璩美凤偷拍偷录案爆发后台湾当局在大修的刑法中,对非公开场合的偷拍行为祭出惩罚,增设窥视窃听窃录罪,这个条款也被称为“璩美凤条款”,其条款内容主要是针对偷拍或者偷窥他人私下场合(非公开性质)活动或他人身体隐私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意图谋利的偷拍行为,最重可处以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璩美凤条款”标志着偷拍偷录行为将从之前道德谴责正式列入到违法行为行列,对于窥探他人隐私和身体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来对侵犯者进行一定制裁。

(二)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璩美凤条款”使得时代发展下,公民隐私权保护水平在法律体系层面上得到一定改进和提高,但同时也在提醒我们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该条款在防止偷拍偷录、保护公民隐私问题上,仍存在着局限性,保护公民隐私任重而道远。自璩美凤事件发生,“璩美凤条款”出台以来,一个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即无论是台湾地区还是大陆地区的电子电器产业发展经营规模都在全面扩大,电子电器市场中监控探头、针孔摄像头等设备的销量逐年稳定上升。

针孔摄像产品在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唾手可得,“手机直播,高清摄像,夜视无光”的迷你摄像头,价格不到100元人民币,低廉的价格与便捷的购买渠道,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体积袖珍,适宜隐蔽更让人防不胜防。即使部分旅客住店时防范意识较高,会在入住后检查下房间,但是不断改进的针孔摄像隐藏技术,却也让人无能为力。

就如GeekPwn2019国际安全极客大赛的反偷拍挑战赛中,原本代表着反偷拍技术行业的佼佼者,如百度安全部、安恒信息安全研究院这样的专业机构,站在25平方米,装有16个摄像头的房间里也照样束手无策,“反偷拍偷录”,“防针孔”的设备购买数量在网络上同比增加着,小心翼翼的自我保护背后暴露的是群众隐私得不到保护的惶恐。

(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璩美凤条款”使得台湾当局针对当时泛滥的社会偷拍行为可以进行有法可依的实时制裁处理,但随之而来的是台湾地区偷拍从业者开始将犯罪行为逐步延伸到大陆地区中来,比如组织雇佣知情限制级男演员以嫖客身份对不知情大陆卖淫女进行偷拍,继而将摄影材料制成光盘或网络备份予以售卖;部分宾馆在旅客入住后,会从门缝里塞“特殊服务”的名片,再借暗处的摄像头录成光盘或者传上网出售;或者在大陆台商借宿的饭店、酒店房间中进行针孔式摄影机布置,以此来监听偷拍他人隐私获利。这种非法偷拍偷录犯罪,在“璩美凤条款”出台后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不仅直接危害台湾地区广大民众利益,更对两岸之间交往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严重降低了社会整体稳定发展水平。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之一,在于偷拍偷录犯罪成本与获利成本的高度反差比,使条款所具有的法律约束效能极为有限。据《新民周刊》报道,每十分钟拍摄的视频可以卖出500-1000元的价值,这些小视频会被色情行业收购,强制插播在用浏览器搜索出来的各个页面,或者分散在各个论坛,app的群聊当中,以会员的方式获取巨大利润,而犯罪的成本只有一个小小的摄像头而已。

三、偷拍偷录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隐私问题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也已经被现今世界各国所认可,但与此同时,不同的历史阶段对隐私权益内容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就目前现阶段而言,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定义即个人对个人空间的安宁性和个人信息的私密性,且对于个人事务只有自己本身有自主权和决定权,外人不得干预[1]。

隱私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益其所具有的人格权特征极为明显,通常私生活作为个人生活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往往也是为人格完善创造良好的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关键途径。而隐私权所包含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事务等,都必须体现个体的自由决定特质,一旦在此之外受到外人窥探干扰,便表明个体隐私权因此而受到侵犯。

不管是优衣库事件,还是郑州事件,偷拍偷录行为本身就是一场有预谋的侵犯他人隐私的活动,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形下,直接使用有关摄影器材设备对相应个体公民不愿公开的私生活,身体进行照相、录像,这种行为会对涉事受害公民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严重损害受害者群体精神利益。

四、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隐私权被侵犯公民保护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对象局限性明显

我国刑法中对隐私权保护对象局限性较为明显。比如针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保护目标对象是住宅财产,并未将个人隐私空间保护列入其中,在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时刑法中的保护对象也限于个人信件,科技手段拦截甚至窥视个人电子信息行为这种明显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却没有规范的刑法制裁。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是事后增补,但无法及时对预发犯罪行为进行规范防治,都十分不利于隐私权的专业保护发展[2]。大陆地区的刑法还未像台湾地区那样,具体规定了针对偷拍他人身体隐私的行为的条款。但在生活中偷拍、窥探他人身体又是打击偷拍的重点,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女性而言。因此“璩美凤条款”对大陆地区在打击偷拍偷录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惩治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第284 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 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隐私权犯罪处罚采取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方法,没有罚金刑等多元刑罚方式,这对于处于灰色不雅产业链中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违法份子来说,这种法定刑方法的特质并不能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偷拍、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处5日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种打击力度对于惩治偷拍偷录的违法行为是不够的。缩小犯罪成本与获利成本的高度反差比,增设罚金刑,加大罚款的惩处力度,加强法律的威慑作用,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更好的打击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五、偷拍偷录防治措施

(一)加强偷拍设备买卖监管力度

由于淘宝、京东等互联网购物平台来往客户流量大,偷拍偷录设备买卖无障碍,不容易追溯买家源头,而且近几年随着家用监控的普及,使得监管部门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偷拍偷录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构成犯罪,还有很多达不到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被忽略了,没有引起群众的注意。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偷拍偷录设备不能随意买卖,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厂家的资质审查力度,让设备的来处可查。其次,在流通环节,落实网络购买的实名登记制度并建立黑名单制度,让设备去处可查。最后,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偷拍偷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惩不贷。在惩处上,立法可以适当借鉴“璩美凤条款”,对犯罪者进行定量刑罚,若其为故意的且有蓄谋的便加大拘役、罚金处罚力度。

(二)落实酒店行业担责制度和保护客人隐私体系

酒店之所以必须重视偷拍偷录现象,是因为酒店本身也是受害者。一条黑色的不雅视频产业链,不仅践踏了公民的隐私尊严,也给酒店行业的声誉带来了难以磨灭的影响。不管是酒店“监守自盗”,借着消防的由头在暗处布下了针孔摄像头,还是他人有意为之,酒店行业应该作为斩断这一条产业链的第一把利器,比起初来乍到的旅客,酒店显然在排查偷拍偷录摄像头上有明显的优势。而且,旅客在酒店的地盘上,酒店提供的服务就应当包括保证公民隐私安全。简而言之,在酒店无法保障旅客的隐私安全,导致隐私泄露时,无论偷安摄像头是否为酒店所为,酒店都应该成为受害者首先追责的第一人,承担监管不力的结果。司法应保障公民维权中的该项权利,给受伤害的弱势群体法律上的帮助。同时引导酒店行业进行“反偷拍偷录”,定期排查暗处针孔。《财经杂志》中写道,2019年7月15日起,格林酒店集团旗下9大酒店品牌及公寓共3000多家酒店,全部配备“针孔摄像头探测仪”,将客房内无隐藏摄像头作为质检标准,给其他酒店起到很好的模范作用。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建立黑名单,范围涵盖包括民宿在内的大批住宿场所,并定期将黑名单发布上网,倒逼酒店行业自我约束和防范。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偷拍偷录的证据也能作为定案依据[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7(8):51.

[2]岳军要.偷拍偷录视听资料在维权中的证据作用[J].管理工程师,2012(1):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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