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现状、风险和对策

2020-03-30唐飞泉谢育能

债券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唐飞泉 谢育能

摘要: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快速发展。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特殊目的机构形式单一、知识产权的特性潜藏风险、交易处置难增加产品风险等问题。为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建议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科学的操作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  风险隔离  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或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经过评估后,以特定的价格将知识产权或其衍生权利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该机构通过结构化操作进行信用增进,在此基础上发行标准化产品,并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以实现融资的过程。

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日益活跃。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地整合了知识产权和资本市场,并具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率等优点。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企业积累的知识产权资产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视为能带来利润的金融资产。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活跃度不断提高,创新型企业和资本市场均非常渴望并开始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现状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发布,提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此后,我国先后制定实施多项政策,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驶入了快车道。

(一)发行总量快速增长

近两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发行总量迅速增长。例如,2018年“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约为4.7亿元。2019年,“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文科一期ABS”)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为7.33亿元;“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为3.01亿元。

(二)产品种类和底层资产日益丰富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步伐加快,底层资产日益多元化。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发布,提出基礎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

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对应的底层资产为版权资产,基础资产是爱奇艺与上游企业进行版权交易产生的应收债权,共涉及12个债权人、13笔应收账款债权。

文科一期ABS底层资产为51项专利、著作权,涵盖影视、信息技术等众多领域,基础资产为51项知识产权资产预期现金流形成的应收债权,对应的租赁合同共计10份,承租人13个。

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底层资产是当地11家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103项发明专利和37项实用新型专利,涉及计算机、软件等七大行业。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通过与企业签署两次专利许可合同形成的应收债权。从底层资产来看,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克服了专利评估难、法律适格性1难等障碍,筛选纯专利构建多样化资产池,在此基础上创新基础资产形成方式。两次专利许可不仅让专利基础资产形成了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而且让专利权人一次性获得未来五年的专利许可费,是资产证券化和专利运营的双重创新。

(三)信用增级措施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成功与否,与信用增级密不可分。不同于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时效性强、难以变现。大部分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占比高、固定资产占比低,信用评级低,如果不进行增信,将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采用了超额抵押、优先级与次级结构化分层等传统增信措施,设置了信用触发、提前清偿、权利完善等机制。其基础资产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募集资金总额的1.17倍,由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差额支付承诺人,提供外部增信。

文科一期ABS采用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在产品结构上设置优先级、次级证券,比例分别为94.91%和5.09%;第二,设置了第一与第二差额支付承诺人,分别由文科租赁及其控股股东文投集团担任;第三,设立现金流转付机制,一旦资产服务机构(目前国内通常为原始权益人)信用状况恶化且信用评级低于AA-时,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及应支付的现金流将转移至专项计划开立的账户,确保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财产有效隔离。

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除了借鉴上述两个产品的增信举措外,还进行了创新:第一,专利权人(融资企业)向原始权益人提供5%的融资额作为风险金,如果专利权人不能及时支付专利许可费,风险金可用于抵偿专利许可费;第二,基础资产带来的预期现金流比优先级证券应付利息、本金高20%;第三,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控制人将提供流动性支持。

在综合采用各项信用增级措施后,这三只产品的优先级证券均获得AAA级评级,有效降低了发行利率和融资成本。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优先A1级、A2级证券发行利率分别为5.00%和5.50%。文科一期ABS优先级证券发行利率与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发行利率较为接近。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获得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踊跃认购,优先级证券发行利率低至4%,低于其他同期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表明增信措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四)产品期限总体较短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为了降低风险,产品期限通常较短。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优先A1级证券的期限约为1年,优先A2级证券和次级证券期限约为2年。文科一期ABS采用“1+2+3”的模式,其中优先A1级证券期限仅为1年,优先A2级、次级证券期限分别接近2年、3年。与前两个产品相比,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期限相对较长,优先级与次级证券期限最长可分别达到4年、5年。

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操作较为复杂,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费用包括知识产权评估费、法律顾问费、承销费等多项。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期限越长,意味着融资的期限越长,对于融资人来说,平摊到每年的融资费用就越少,最终的融资成本就越低。而对于对投资者来说,期限长则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更高的风险。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知识产权证券化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例如,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监管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等。虽然上述规定对证券机构、银行和部分融资企业具有约束力,但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将较为明显。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仅会制约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也会潜藏一定的监管风险。

(二)SPV形式单一

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来说,要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不但需要设立SPV,还必须通过“真实销售”的形式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务中,基础知识产权资产的“真实销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基础知识产权资产定价、SPV的具体职能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已上市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均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根据协议或合同建立的合同或契约综合体,实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非法律主体,并不具有通常意义的法律主体地位,与“真实销售”及由此形成的风险隔离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潜藏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不同于实物资产,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不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自然获得,而是基于法律认可或授予,具有先天的不稳定性。如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门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而受审查机构知识、经验、技术和掌握信息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商标权也可能因异议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不易评估,易受消费者偏好改变、出现替代品、技术更新等因素的影响,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一项市场潜力巨大的专利产品可能很快被更先进的技术产品替代,其市场价值会快速下降而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收益,造成知识产权使用方不能及时支付费用,从而带来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可分割性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对应的权利可以独立存在,同一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为不同主体所分享,这在版权领域尤为明显。版权作品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等可分别授予不同主体,使得不同主体的权利内容虽然不同,却同时存在于共同的知识产权资产之上。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中,若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的某些权利,被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权利所带来的现金收益可能因其他权利的商业化运作而减少,使得被证券化的资产收益因替代性竞争而被稀释,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应收债权的待履约性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四)交易处置难增加产品风险

如果知识产权的被授权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授权费或许可使用费,则原始权益人有权处置剩余年限的基础资产及其质押物,将款项用于偿还授权费或许可使用费。完善且具有高流动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知识产权流转的有力保障。近年来,许多地方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市场,部分知识产权运营企业还利用网络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同时提供高附加值的中介服务。但是,这些交易平台普遍存在交易范围有限、缺乏集中性和高流动性等问题,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底层资产的处置、变现难度极大,即便能够变现,回收的现金流也会远远低于基础资产的评估价值。

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作为新生事物,知识产权证券化尚未获得企业、投资者、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为了确保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健康发展,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以打消投资者的疑虑。

(一)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建议在宏观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及时修订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及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修订和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加快應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建立清晰、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根据登记的顺序和范围,明确知识产权不同受让人的权利和受益范围,并建立公示制度。

三是明晰SPV的法律权责。从国外实践来看,美国和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以信托形式为主,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形式能较好地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建议对我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进行完善,将特殊目的信托纳入该规定,同时明确SPV的权责,真正、有效地实现资产隔离及风险隔离。

四是加快整合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降低监管风险。

(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主体较多,不确定因素也相应较多。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来看,无论是信息披露内容还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都较为具体。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中,凡是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参与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包括原始权益人、SPV、核心债务人、计划管理人与差额支付承诺人等主体。信息披露内容不但应涵盖知识产权对应权利效率状态、权利边界和范围、许可或授权范围与具体内容,还应及时披露与基础资产有关的诉讼事件、知识产权对应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状态等重要信息。应明确规定资产服务机构需每个季度向投资者发布资产服务报告,披露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状况,动态提示基础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

(三)建立科学的操作机制

一是建议设立赎回机制。在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标准条款及资产买卖协议等部分,明确约定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出现重大风险导致抵质押物价值下降,使得知识产权存量许可或授权的价值难以获得有效担保,该部分基础资产将变为不合格,应由原始权益人根据约定价格予以回购或进行替换。

二是采用提前终止机制。可在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标准条款中约定,如果出现基础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累计违约率达到临界值、原始权益人或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担保人经营大幅恶化等情形,应提前终止该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提前进行清算。

三是设立候补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或授权合同具有待履行性,如果授权人未履行义务,将导致被授权人的知识产权价值受损,造成基础资产现金流低于预期。为应对该风险,可前置性地设立候补服务机构,一旦原有的债权人没有或不能按期支付现金流,候补服务机构可对知识产权实施商业化运营,从而提高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注:

1.指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须满足权利归属主体明确、权利清晰、具有可转让性等条件。

作者:唐飞泉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首席战略规划官

谢育能  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印颖  刘颖

参考文献

[1]洪艳蓉. 资产信用融资与风险管理:专利许可收费权证券化的新探索[J]. 知识产权,2013(11):77-82.

[2]孔令兵. 知識产权证券化中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及风险防控[J]. 科技与法律,2017(2):71-78.

[3]谭文俊,陈菊红,史童. 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可行性研究[J]. 生产力研究,2017(7):43-45+75.

[4]汪海粟,曾维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模式[J]. 2018(4):120-129.

[5]徐士敏. 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J]. 中国金融,2019(5):87-89.

[6]赵腾宇. 专利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完善[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5):56-63.

[7]郑宏飞.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税制的法律困境与完善建议[J]. 西南金融,2018(10):35-40.

[8]朱荃,韩刚. 企业资产证券化热潮下的冷思考[J]. 南方金融,69-74.

猜你喜欢

法律制度
论众筹融资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背景
论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及其意义
论“土十条”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