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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初探

2020-03-30陈凤姣贺志明陈慧姝

新西部·中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历史渊源治国理政启示

陈凤姣 贺志明 陈慧姝

【摘 要】 本文梳理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历史渊源,具体分析了儒家、道家和法家的法治文化在治国理政上的主张,探讨了传统法治文化对当代的启示。一是要继承民为邦本的精神,二是要遵循法的客观性思想,三是要坚持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

【关键词】 传统法治文化;历史渊源;治国理政;启示

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历史渊源

19世纪中叶,随着鸦片战争的开始,西方列强强势东来,以西方文化为标准对中国传统观念、学理、价值体系等各方面进行大加批判、肆意贬低,将古代中国判定为人治而非法治社会,所以,近代史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和教材常常可以写成控诉古代中国法制落后、腐朽、残酷、保守的控诉状,中国政治和法律的改革走上“以西化中”的道路。甚至有学者提出,在传统的中国唯有人治,并无法治,法治仅仅只是西方现代文明的成果。但当下,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继承并弘扬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的新要求,发掘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成为必要,重新理解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也就成为前提条件。

事实上,中国作为全世界唯一一个文化未间断的大国,历史上作为治理方式的“法治”出现的时间非常早。有学者提出过“中国传统法文化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这三个大的阶段:首先是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治时代;再到春秋战国时期至秦朝的‘法治;最后是‘汉朝中期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1]从夏朝开始,法治的雏形就基本成型了,《尚书》中有《禹贡》和《洪范》两篇,其内容主要是规范权力运行、规范国家治理体制。至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争鸣中围绕“按法而治”这个核心命题作出了细致、完整的理论创建,产生了以“治国理政”为目的的法家文化,法家文化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和子产,再由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韩非子等人进行继承和发展,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学派。管仲被誉为“法家先驱”,“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管子·明法》)”这一观点得到当时人们的普遍认同,李悝收集了当时各国的法律,编撰而成的《法经》也成为了我国古代首部比较系统而完整的法典,商鞅在变法之争时提出了“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后来为秦国政治提供了指导原则。韩非子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于一身,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将法家学派的法治理念推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汉代时期,《春秋》成为了法律的一项重要渊源,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案件方式,即运用《春秋》中的思想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李平教授在《传统中国“法治”三重价值》一文中,对春期战国时期“法治”理论的三个层次,即治术层面、治道层面、政道层面进行了深入的阐析,得出了“早在先秦时代,中国不仅仅在政治层面的社会中践行了‘法治,并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治理论”这一结论。[2]近代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因而,中国的法治并非西方舶来品,而应是从五千年法治文明演化而来,适应时代需要的产物,而这些传统法治文化中优秀的精髓正成为了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瑰宝。

二、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在治国理政上的主张

春秋诸子百家争鸣过程中,许多学派均从治国理政的角度对法治进行了阐述,如儒家、道家、法家、黄老学、墨家等等,这里主要分析儒家、道家、法家的治国理政法治文化。

1、儒家法治文化

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开启了“礼治”之路。“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也就是说,统治者自身的行为就是表率,自身行为端正,百姓自然服从,自身行为不端,哪怕三令五申,百姓依旧不会服从。[3]身正民行,上感下化,荀子在《荀子·君道》中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及光有制度和法律,这个社会并不能自行得到治理,关键还是人与法及制度之间要以人为本。儒家孟子也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说的是法不可以进行自我践行,善法还需君子来实现它,同样的还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儒家讲究德法兼济,但治国理政的根本还是“有君子”而非“优良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儒家的“礼治”忽视了法治的客观性,更多的讲究“人”的作用,因而有些后世学者认为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当然这种观点也是有失偏颇的。

2、道家法治文化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针对春秋时期“侯王”恶法盛行、有法不依的情况向统治者指出了社会混乱的灾难性后果。此外,黄老学作为道家的一个分支,主张“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学者郑学宝、张剑伟在《道家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中提出:“法是道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体现;道公正无私、公平自然等特性,理当成为法的内在规定性”。[4]然而道家强调无为而治,对法治的客观性也有一定程度的忽视。

3、法家法治文化

管仲提出的:“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可以说是中国“以法治国”思想的最早记载。他认为法治实施中,君臣权力必须进行明确划分,才能确保国家的稳定性,而君主的权力也是有限制的,君臣皆有法度可循。他还主张“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管子·版法解》)。”法度必须公正,否则判案不公、治理不合理,百姓就会骚乱,国家就不稳定。法家商鞅,非常重视法治精神的树立,为取得民众对法度的信任,造就了“城门立杆”经典,他认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鞅·画策》),主张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韩非则是法家之集大成者,将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法、势、术紧密结合起来,提出了很多重要观点,如“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不別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主张明法、用法和重刑。法家的法治文化注重客观性,避免主观随意性,将法治的精神推到了传统法治文化的最高点,否定了儒家的“亲亲”原则,通过“一断于法”的制度设计,打破了“别亲疏,殊贵贱”的传统“礼治”。

三、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现代启示

尽管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经历了从“法寓于礼”到“礼法分离”再到“礼法结合”的漫长过程,在“礼法合流”的过程中,法家精神长期被遮蔽,客观性、平等性的丧失以及权力与义务的分离导致法家思想被长期的曲解和臆造,但法家的“真精神”难以长期被淹没。

其一,民为邦本的精神。商鞅认为:“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即法的功用在于爱民,儒家法治思想就更不用说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了。

其二,法的客观性思想。韩非认为“以道为常,以法为本”,也就是说统治者治国理政必须要按照客观规律来办事,以法治为根本。商鞅把法比作日月,《吕氏春秋》有言:“天无私履,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也。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焉”,国事问法不问人,法律教导人民怎么做就该怎么去做。

其三,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管仲认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法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法者,不可不恒也”(《管子·法法》)。[5]韩非子认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等等。商鞅有言:“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商君书·定分》),“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商君书·赏刑》)。即法不分贵贱,应普遍适用,要公开明确且严肃可信,与古人之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同理。

总之,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在流传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其借鉴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至今为止,成为了我国治国理政、推进法治中国的重要借鉴。习近平非常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掘和应用,曾强调:“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6]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在流传过程中因其时代背景而有违背法治客观性的因素存在,但其积极因素也是无可否认的,我们应秉承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应扬其精华、去其糟粕,弘扬中国优秀法治文化。

【参考文献】

[1] 李婧.传统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及其当代价值[J].求索,2015.12.

[2] 李平.传统中国“法治”三重价值[J].检查日报,2019.3.20.

[3] 顾水洋.论习近平的法治文化观[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6.6.10.

[4] 郑学宝,张剑伟.道家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人民日报,2015.11.2.

[5] 彭新武.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与重塑[J].河北大学学报,2017(4).

[6] 习近平.坚定文化自信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奋斗,2019.6.16.

【作者简介】

陈凤姣(1987—)女,汉族,湖南娄底人,硕士,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贺志明,男,汉族,湖南浏阳人,本科学历,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高职德育理论.

陈慧姝(1980—)女,汉族,湖南益阳人,本科学历,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研究方向: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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