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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2020-03-28邱润根

检察风云 2020年4期
关键词:赋权区块知识产权

区块链:一种去中心化、互联万物的新技术

邱润根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洪堡大学访问学者

5G技术,万物互联,世界进入了物联时代。在这样一个物联时代,世间万物都会以数据的形式存在。收集万物的数据成了物联时代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数据收集只是解决了最初数据的记录和存储问题。在数据被收集之后,数据由于其本身特性会流动起来,也就是说这些数据会被传播开来。并且,这些数据在大数据运算下会进一步形成新的数据。

目前,数据传播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数据中心展开,即:数据库的数据都是跟一个中心数据库互联,通过链接该中心数据库,数据库的数据就可以达到传播的效果,从而被再次获取利用。而区块链技术是将一个个单个数据库(区块)链接起来,达到去中心化的结果。因此,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技术,它重在提升各个区块的协作效率,以形成多方信任,使得数据不可篡改、可追溯、可审计,等等。各个区块在发展过程中会逐步形成数据相对集中的“中心”区块,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心。因此,区块链也被称为多“中心”放在非安全环境中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这种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其链接的是各个数据库。为了更好地链接这些数据库,就应对这些数据库采取加密方法保存数据,以保证数据不被篡改,同时还需采取共识算法(智能合约)以保证产生的新数据能被信任。

去中心化、不可篡改、能被信任是区块链的三个重要特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世间万物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能在全世界流动。因此,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互联万物的新技术。

挑战:区块链动摇了知识产权的根基

知识产权是一种依法产生的财产权利,其明显特征就是依法所带来的时间性、专有性和地域性。

在时间性上,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国际公约的要求常常容易一致;在专有性上,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质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垄断,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也同样一致;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却非常明显,各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权利的性质和权利的范围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差异巨大。比如,在著作权领域,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著作权的财产权性质,常以版权指代著作权;但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著作权是一种作者权,具有财产权的同时还有人身权。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德国通过有体形式的利用和无体形式的利用规定了复制权等八种权利,而我国则规定了复制权等九种权利。邻接权在我国只规定了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四种,但德国法律却从八个方面规定了邻接权。

在专利权领域,美国采取的是先使用的赋权原则,而我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先申请的赋权原则;对于专利权的进口权的范围,TRIPS协议把这项权利的规定交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因此,有的国家允许平行进口权,而有的国家不允许;对于专利的侵权救济,有的国家既规定了直接侵权也规定了间接侵权,并对不同的侵权形态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条件,而有的国家只规定直接侵权。在商标法领域,各国对于商标注册的条件也不相同。我国对于商标注册采用申请注册的方式,商标在先使用不具有限制他人商标注册的作用,而美国承认先使用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中,有的国家主张混淆可能性,有的国家主张基于混淆结果加以判断。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特征明显。

区块链技术应用所形成的互联互通的社会秩序需要突破各国法律形成的藩篱,在这一点上,区块链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尤甚。

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彻底打破这一基于法律所形成的地域界限。技术使得世界连为一体,并形成一个没有国界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将受到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约束。尤其是,随着区块链技术将整个社会的链接呈现为智力活动成果的链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陷入尴尬境地。比如,在著作权领域,尽管以作品“完成”为现有著作权的主要赋权方式,但同时存在对外国作品以是否“出版”作为著作权的赋权方式,这使得区块链上的作品会同时存在有权和无权两种形态,为著作权寻求保护带来障碍。还有,传统的复制行为、发行行为、传播行为,在现有著作权制度中分别呈现不同的权利形态,但在区块链中,电子化的数据使得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同时发生,行为很难再进行区分,这时再以不同形态的权利分别禁止这些行为已经意义不大。再有,在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由于权利的赋权有一个程序规定,而不同国家对于程序的规定有不同,这样会导致在对同一技术方案赋权时出现不一致情形,进而会导致一项相同的技术方案或标识在区块链领域形成割裂式保护,使得权利保护更加困难。总之,依法形成的知识产权,由于法律是各个国家单独制定,使得知识产权地域性(法域性)特征突出,各个国家法律的不同对同一智力活动成果的赋权和保护自然也就不同。而区块链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本质上却要求,应统一以同样的制度进行确权和保护,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动摇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根基。

应对:基于技术要求的国际法制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应该基于社会关系的实际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规范社会关系。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由于技术应用的本质是一种跨国界的链接,其所形成的区块链上的社会关系本質上是一种跨国界的社会关系,因此,根植在这种跨国界知识领域的社会关系也要求法律制度应适时调整。这种调整包括法律形态上的调整和法律内容上的调整。

在法律形态上,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强调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制只是各国内法基础上的最大公约数,成为各国内法的补充,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仍然有赖于国内法。但是,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下,重点则应强调国际法制层面的统一,这是跨国界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这一跨法域技术所形成的知识领域社会关系的研究,认识这一社会关系的本质,尽早在国际层面达成统一认识,形成规范这一社会关系的国际公约。值得一提的是,世界区块链组织(World Blockchain Organization,WBO)在2017年正式成立,并在2018年成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特殊咨商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信息发展组织的重要部分。目前,WBO是联合国机构序列中唯一一个专门聚焦于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非政府组织。鉴于WBO的地位和功能,国际社会可以充分利用这个组织作为合作平台,在促进国际组织与政府、企业之间于区块链领域的合作交流,在发展区块链技术和产业、打造全球区块链产业生态圈的同时,探讨区块链领域的知识产权协调,尽早形成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性规则,以指导各国内法在区块链技术应用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或构建。

在法律内容上,由于区块链基于技术而成,其社会关系就是基于技术应用所致,因此,在区块链中,就知识产权的制度内容应充分体现技术的要求,毕竟技术在国际社会是相通的,是能形成共识的。比如,著作权的确权目前在不同国家有“完成”和“出版”两个标准,但在区块链中的著作权确权应统一使用作品“完成”,因为作品在区块链中数据库的“完成”本身无须“出版”即可确定,只要其作品构成独创性,不管作品在何种法域“完成”,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又如,传统的专利和商标授权是需要各国的相关部门予以审查核准或注册,以彰显对外的公示效力,但区块链的数据因不可篡改、能被信任即可产生公信效果。因此,在区块链中,专利和商标的确权完全可以交由区块链中的某一组织统一负责,并且专利和商标制度中应充分反映这些技术要求。

总之,区块链技术的到来,将不断地挑战我们现有的具有明显地域性特征的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基于技术本身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背景,充分反映技术要求,以全球社会为一体出台统一的规则并为各国法律所吸纳,才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区块链带来的挑战。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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