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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人口大省促进农民增收问题研究基于农业普查数据与时序数据的分析

2020-03-27王彦彭

农业与技术 2020年4期
关键词:农民收入预测

王彦彭

摘要:河南省是全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农民增收问题与全国相比有一定的相似性。解决好河南省农民增收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与示范意义,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促进河南省农民收入增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稳定,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适当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引导和支持农民工的流出,加强技能培训,推动从建筑业和制造业向第三产业的流动;发展优质农业、特色农业与相应的农业保险,继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农民合作社和设施农业的扶持和支持力度;积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形成合理有效的改革机制。

关键词:农业大省与人口大省;农民收入;预测;增加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754/j.nyyjs.20200229055

引言

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外学者就对农民增收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至今已有30多年的时间。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2次提到“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总结交流了各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验。2019年中央1号文件,则突出强调深化农业供给侧結构性改革、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3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到2020年承诺的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就如何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国外学者的理论或观点主要有以“克拉克定理”和“库兹涅茨定理”为代表的产业结构演进理论、缪尔达尔的“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西奥多·W.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杜能的“农业区位”理论、农业家庭模型、工业反哺农业论、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理论等。国内学者们主要是从农民收入现状、农民收入影响因素、农民增收对策3个方面对农民增收问题展开研究。但是近年来有关河南省农民增收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成果比较稀少。

贺军伟等认为仅仅依靠粮食生产很难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必须在粮食之外寻找主产区农民增收潜力,为此要加大粮食核心功能区外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高效农业”,带动粮食主产区增效增收;要重点拓展主产区二三产业就业渠道,既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也为规模经营提供空间。张宝玲认为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农民收入及其结构等都有一定的影响,提高农民劳动力素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灵活确定土地流转方式以及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可以加快实现新型城镇化对农民收入的倍增。杨秋海认为河南省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依然是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但是收入结构不尽合理,从推进“四化”协调发展的路径看,应重点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水平,同时注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第二、三产业收入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李博认为河南省农民收入增长不稳定,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明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适销对路农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农民的科学素养教育、加强乡镇企业吸纳农民就业、推动农业发展公司化等一系列措施有助于农民增收。杨强以农业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切入点,研究河南省农业现代化与农民增收问题的协调机制,为河南省农业现代化及今后农民增收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决策依据。李景初认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和第一产业收入是河南省农民增收的决定性因素,政府成立免费的农民技术培训机构、构建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实现科技人员与农民的零距离对接,可以促进农民增收。郭慧萍认为农民收入有显著影响的指标主要是信息化水平、教育水平、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主要有推动农业多元发展,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转变政府人员的服务意识,发挥财政支出的积极作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

总体来看,国内外有关农民增收的研究成果,具有如下特征。

国外学者围绕农民增收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较多研究,也得出了一些适用于世界不同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的结论。研究全国以及河南省农民增收问题,可以进行参考或借鉴。河南省是全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农民增收问题与全国相比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和城镇化水平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与国外的社会经济条件相比具有较大差异,所以不少研究结论在我国乃至河南省不一定完全适用。

国内学者对农民收入的现状和影响因素、促进农民增收的对策措施研究较多,有部分学者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也有部分学者针对河南省的农民增收及相关问题作了一定探讨,但目前多数研究限于某一方面,或者对河南省农民增收整体上作了比较粗略的描述性分析,缺乏深入全面的分析,尤其是农民4个方面收入的影响因素,也很少有人从实践出发,系统分析民增收的模式。

河南省农民收入水平及特征、来源与结构、功能和作用,与我国东部地区有不小差异,与中西部地区有些类似。近年来河南省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增速连续8a高于城镇居民,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不同地区之间农民收入差异依然明显。在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动力转换的背景下,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的问题日益凸显。所以,解决好河南省农民增收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与示范意义,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

由于全国性的普查每10a进行1次,受制于统计数据的局限,多数学者对农民增收问题研究主要利用年度时间序列数据或者截面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这就容易导致对农民收入现状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研究,存在样本覆盖面窄、代表性不够、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等缺陷。所以,研究农民增收问题必须将时间序列数据、截面数据和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三者充分结合起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与以前相比,更为全面、详尽和精确。鉴于此,本文以农民收入来源和及其影响因素为突破口,将有关河南省农民收入的上述3类数据结合起来,参考《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全国以及河南省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等提出的指导意见、目标要求和政策文件,对河南省农民收入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未来河南省农民收入状况进行预测,剖析当前河南省农民增收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成因,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丰富有关农民增收的理论体系,为构建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提供参考和借鉴。

1河南省农民收入的现状和特征

1.1河南省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体,2014年以来转移净收入增加明显2000年以来河南省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其中2010年以来高于同期城镇居民和经济增速,但是近年来环比增速有所下降。2000年以来,除2003年略有回落外,其余年份河南省農民收入持续增长。2000—2017年河南省农民收入增长2.77倍,年均增速为7.66%,分别低于同期城镇居民与经济增速0.52%和3.97%。2010—2017年,河南省农民收入年均增速为7.96%,高于同期城镇居民1.74%,但低于同期经济增速1.21%。

从构成来看,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体,2014年以前两者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接近93%,2014年以后实施城乡一体化调查的数据显示,两者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6%。2011年之前,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多数情况下不足50元,2011年以后增加到100元以上,不论是年均增量还是所占比重均处于低水平。以2014年为分界线,转移净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不足6%提高到23.60%。

1.2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周边省市相比,河南省农民收入差距比较明显2013年以来,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约5%,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与周边省市相比,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略高于山西,与安徽、湖南2省基本持平,略低于江西、湖北2省,低于同期湖北省农民收入近8%,即在中部6省中处于中游水平。

从构成来看,2013年以来,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低于山西、安徽、江西、湖南4省,而人均转移净收入则表现出相反的特征。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安徽和江西2省水平基本相当,高于山西和湖南2省水平,人均财产净收入多数年份高于山西,但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其它4省。

1.32010年以来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缩小

与城镇居民相比看,2000年以来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先上升然后在某一水平小幅波动最后持续下降”的特征。2014年以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同期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值,从2000年的2.40上升至2005年的3.02,2006—2009年则维持3.00左右,之后持续下降,2014年则降至2.59。采用农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口径后,2014年城镇居民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2.38,2017年降至2.32。

1.4各省辖市农民收入呈现出右偏分布,有9个省辖市低于河南省平均水平从地区分布情况来看,2017年河南省18个省辖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差为2453元,变异系数为0.19,偏度系数为1.00,峰值为1.04。这说明,河南省各省辖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现出右偏分布,多数省辖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但是收入较低的省辖市之间差异不明显,并且所占比重不高。与河南省平均水平相比可以,2017年河南省有9个省辖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5个省辖市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郑州、济源两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居于第1、第2位,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57和1.33倍。开封、平顶山3个地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左右,洛阳约低于2%。商丘、周口2个地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省处于最低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20%,驻马店则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

1.5 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是主体,财产净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从各省辖市农民收入构成来看,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依然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主体,财产净收入所占比重依然较低,这与全省情况类似。2017年,郑州、开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共计9个地市,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均超过80%,鹤壁、济源2个地市的比重超过90%。

但是,转移净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综合不同省辖市特征来看大致可以分为3类。第1类是洛阳、平顶山、安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7个省辖市,转移净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超过22%,其中驻马店市接近35%。第2类是开封、新乡、许昌、三门峡、南阳5个地市,所占比重为15%左右。第3类是郑州、鹤壁、焦作、济源4个地市,所占比重低于10%。其余地市所占比重则处于10%~15%之间。由此可以发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多数省辖市,转移净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1.6各省辖市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明显

从当前各省辖市农民可支配收入分组情况来看,农民内部收入差距依然明显。2017年,河南省各省辖市高收入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低收入组的4倍以上,有12个省辖市高收入组是低收入组的5倍以上,其中洛阳、濮阳、漯河、三门峡4省辖市分别达到8.40、8.25、8.38和9.02倍。从不同收入组的标准差和变异系数来看,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濮阳、漯河、三门峡8个省辖市不同收入组之间的标准差均超过10000元,除安阳、鹤壁、许昌、驻马店、济源外其余13个省辖市不同收入组之间的变异系数均超过0.70,洛阳、平顶山、濮阳、三门峡4个省辖市变异系数超过了0.90。

2未来河南省农民收入的预测

2.1“十三五”时期河南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增长30%~40%利用2010年不变价格1978—2017年河南省农民人均收入数据,分别建立ARMA模型、回归与ARMA组合模型,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经检验,ARMA模型、回归与ARMA组合模型的估计参数通过显著性检验,残差序列为白噪声过程,不存在异方差和自相关,可以用于预测。分别利用上述2个模型和灰色预测GM(1,1)模型对2018—2020年河南省农民收入水平进行预测,预测结果如表2所示。

表2中模型2和模型3关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预测结果与灰色预测GM(1,1)模型比较接近,表2中模型4的结果则明显偏高。上述202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项预测结果,与2015年相比分别增长36.61%、34.33%、64.31%和29.01%,年均增速分别为6.44%、6.08%、10.44%和5.23%。从歷史统计数据来看,“十五”时期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累计增长27.61%,年均增速为5.00%,“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累计增长43.52%,年均增速为7.49%。所以,表2中模型4的预测结果明显偏高,不可能实现,可以舍去。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为5.70%,是近10a来的最低水平。2017年增速为7.50%,虽然有所恢复,但是仅相当于2009和2015年的水平,略高于2008年。所以,可以预见,“十三五”时期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肯定高于“十五”时期,但是会低于“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十三五”时期河南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区间为30%~37%,年均增长率处于6.10%~6.50%之间,预计累计增长35%左右。

2.2 未来3~5a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速放缓为对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工资净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进行预测。考虑到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本文收集1993—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按收入来源分组数据,并将其折合为2010年不变价格。由于数据样本量仅为25,所以可以采用灰色预测法建立DGM模型进行预测,模型的平均相对误差和预测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工资净收入和人均经营性净收入DGM模型的平均相对误差较小,分别是12.37%和5.94%,预测结果比较可靠。而人均财产净收入和人均转移净收入DGM模型的平均相对误差过高,分别达到527.45%和228.17%,预测结果不可靠,参考价值小,可以舍弃。由此可知,202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工资净收入和家庭人均经营净收入预测值分别为4211.65和4048.41元,与2015年相比分别增长37.27%和10.25%,年均增速分别为6.54%和1.97%,前者略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后者则落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

由于河南省农业普查数据没有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数据,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有关农民工收入的数据来进行分析。报告显示,2009年以来,我国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2013年以来增速逐渐下降(如图4所示),2017年增速降至6.40%,跌落至2010年的最低水平。2018年虽然有所恢复,但是仍然低于2015年水平。可以预见,未来3~5a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将放缓,保持在6.50%左右的水平。由于农民工月均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的主要来源,结合上述预测结果可知,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增速将放缓,预计为6%~7%。2011—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速为6.11%,2016年增速仅为4.95%,2017年尽管增速为17.41%,但是与2015年相比仅名义增长42.66元。考虑到财产性收入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以预见未来河南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还将维持低速增长的态势。

2.3未来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持续小幅增长,略高于当前水平2014年以前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较小,2014年以后大幅增加并且相对稳定,使得河南省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处于较高水平。国家财政部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为331亿元,2016年达到338.20亿元,2017和2018年分别为313.55亿元和313.60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河南省为184117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1亿元。所以,河南省农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由不足450元增加到2014年的2282.13元。按照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2014—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由1900.64元增加到2395.22元,年均增加164.86元。从农村居民享受的惠农补贴来看,2014年以来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2018年,我国农村居民享受到的惠农补贴主要有7项,分别为农民购房补贴、农机补贴、农村3项补贴、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养殖示范基地补贴、优质品种补贴。在当前新的政策下,国家也调整了补贴的方向,提升了最终补贴的金额。从2018年起,开始重点补贴从事新型农业和农村相关的社会化服务、坚持机械化与高效率发展农村绿色特色产业、坚持发展高效农业的农民。所以,可以预见,未来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持续小幅增长,略高于当前水平。

3河南省农民增收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成因

3.1受自身因素和所从事行业限制,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速放缓在农民工年龄持续增加、受教育程度短期内难以明显提升、接受过农业或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所占比重偏低且比较稳定的条件下,农民工收入的快速提高受到阻碍,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显示,尽管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重已经占到1/2,但是农民工平均年龄持续增加,尤其是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提高明显。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接受技能培训情况来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直到2018年才接近11%,而接受过农业或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所占比重则比较稳定,维持在接近1/3的水平。

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分布与月均收入的行业分布之间不匹配,新增农民工主要在省内流动,使得农民工收入增长受制于行业和区域流动较大,不利于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快速提高。从农民工规模、分布及流向来看,2018年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为6418万人,其中跨省流动占60.60%。新增外出农民工主要在省内流动,但是2018年外出务工农民工比本地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多767元,增速比本地务工农民工高2.60%。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来看,将近1/2的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与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也在12%以上,从事其它行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接近9.50%,从事交通运输与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略超过6.50%。从不同行业农民工月均收入及增速来看,2018年,交通运输与仓储和邮政业的收入超过4300元,增速为7.30%,是不同行业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最高的,增速也仅次于制造业和建筑业。其次是建筑业,农民工月均收入为4209元,增速为7.40%。制造业农民工月均收入为3732元,增速为8.40%,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与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则刚为3200元左右,明显低于上述3个行业。

3.2 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增长缓慢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水平上涨缓慢,压缩了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上升空间。除了畜产品外,2012年以来河南省农产品价格水平上涨缓慢,而种植业、林产品和渔业产品生产价格水平近年来呈负增长态势。2013—2017年,河南省畜产品和渔业产品生产价格仅上涨2.05%和5.55%,农产品、种植业和林产品生产价格分别下降3.86%、8.80%、3.76%,而同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仅下跌1.32%,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价格上涨11.18%。但是,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绝大多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人员所占比重过低。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种植业人员所占比重过高,达到97.00%,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1.90%和0.60%,林业和渔业所占比重仅分别为0.40%和0.10%。所以,尽管近年来河南省粮食、棉花、油料、蔬菜及食用菌、瓜果类农作物等农产品产量不断增长,但是由于其增幅较低和农产品价格水平上涨缓慢,加上农产品自身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特性,导致河南省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收入增长空间受到较大限制。

无生产活动的农业经营单位所占比重较高、生产经营人员年龄相对偏高和文化程度不高短期内难以改变,使得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农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的动力仍显不足。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幅增加。2016年末,河南省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分别有27.09万户和12.42万个,农业经营单位数量是2006年的7.4倍。但是,进一步分析后可以发现,规模经营农户占河南省农业经营户的比重过低,仅为1.47%,未实际经营农户所占比重为4.52%,无生产活动的农业经营单位和无生产活动的合作社所占比重过高,分别为38.69%和39.23%。此外,河南省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55岁以上人员所占依然比重偏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所占比重依然偏低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2016年末分别为30.51%和9.90%,而同期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9.17%、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6.40%。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构成则有改观,55岁以上人员所占依然比重分别为23.61%和19.23%,种植业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53.44%和54.1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12.96%和28.27%,但是生产经营人员年龄相对偏高和文化程度不高的局面仍然存在。所以,进一步扩大规模经营户,提高有生产活动的农业经营单位与合作社的规模和所占比重,改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年龄结构、行业构成,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是未来打造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具有现代、集约、高效特征的設施农业在农业生产中所占比例偏低,没有成为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温室和大棚占地面积分别为1.404万hm2和5.398万hm2,与2006年末相比分别增长2.20倍和87.59%,增幅相当明显。但是,温室和大棚占地面积仅占当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的0.11%和0.39%。设施农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占比例过低,没有完全实现从数量型到数量与质量并重型的转变,还没有成为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地下水占农业灌溉水源比重偏高,单位耕地面积农药、化肥、塑料薄膜使用强度不断提升,成为提高河南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隐忧。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76.53%,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占灌溉耕地面积的21.82%,节水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重达到34.68%,均有明显提升。但是,从灌溉水源看,河南省使用地下水的比重明显偏高,主要使用地下水的农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占85.32%。2014年以来,河南省农业灌溉供水量维持在111亿m3左右。地下水超采,尤其是深层地下水超采,容易引发地面沉陷、河口淤积、河湖干涸、湿地减少、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和地质问题。此外,城乡住户调查数据显示,2006—2015年河南省化肥、农药、塑料薄膜施用量不断增加,单位耕地面积施用强度不断增加,长期来看对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会产生不良影响。2017年,河南省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塑料施用量分别为58.08kg/667m2和1.29kg/667m2,与2006年相比仍然分别增长16.10%和17.95%。单位耕地面积农药施用量则呈现出近似波浪形的波动特征,2017年为0.99kg/667m2,与2006年相比首次减少0.04kg/667m2。所以,上述2个方面的现象需引起重视,长期下去必将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最终会影响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与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提升。

3.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处于试点阶段,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主要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征地制度3个方面。从收入来源来看,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租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盘活农村的宅基地、土地等资产,让农民带着土地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的红利,是未来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途径。

土地流转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园林作物种植或苗木培育、畜禽养殖(包括圈舍)、水产品养殖等高附加值行业所占比重过低,出租、转让、互换和入股4种方式所占比重较低,不利于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而言,《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土地流转面积为882158.8hm2,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88.44%;其次是用于园林作物种植或苗木培育,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6.25%;用于林业经营、畜禽养殖(包括圈舍)、水产品养殖和其它用途的相对较少,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48%、1.03%、0.64%和2.16%。从流入对象来看,全省土地流转主要流入了农业经营单位,土地流入面积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48.71%;流入普通户和规模户的大致相当,土地流入面积分别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22.98%和27.53%。从土地流转方式来看,就河南省规模户而言,截至2016年末土地流入面积为250001.6hm2。其中,转包是最普遍的土地流入方式,通过转包方式流入的面积为198917.6hm2,所占比重为79.57%;其次是出租,通过出租方式流入的面积所占比重为16.81%;通过转让、互换和入股3种方式流入的面积所占比重较低,分别为1.37%、0.07%和0.35%。2018年,全国全面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以及颁证工作,同时完善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018年,我国土地改革主要在3个方面发力: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坚持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扩大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让土地价值得到释放;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政策,即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的使用权。2019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为: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3项改革,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律法规政策,培育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2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扶持小农户发展,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率和水平。总之,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的主要动力。

4促进河南省农民增收的路径和重点

由上述分析可知,促进河南省农民增收路径和重点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构成和农村居民4个方面收入未来的发展趋势,又要考虑到现有促进农民增收及其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与进度安排,即对现有政策措施进行优化组合。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4.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稳定,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适当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规模适度增加或者维持不变,同时根据河南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与2016年相比,2017和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减少近25亿元。河南省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保持农民人均转移收入规模的稳定或者小幅增长。此外,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角度来看,政府农林水事务的支出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多年来,河南省农林水事务支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农林水事务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逐渐下降。直到2017年,河南省农林水事务支出为916.81亿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加73.95亿元,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恢复值略低于2010年11.69%的水平。与2016年相比,河南省农林水事务支出增加109.74亿元,增幅创近年来新高。所以,河南省应保持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量及其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的稳定。对于后者,基于河南省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三农发展需要,建议维持在11%左右。同时,考虑到预算支出的结构,适当加大对扶贫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4.2引导农民工的流出和加强技能培训,推动从建筑业和制造业向第三产业的流动引导和支持农民工的流出尤其是省外地区的流出,加强对农民工农业或非农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民工从建筑业和制造业向第三产业的流动,从而提高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务工农民工月均收入高于本地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比重为1/3左右,2018年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首次接近11%,有将近1/2的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农民工分布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并且比较分散。比较近年来河南省委发布的文件可以发现,河南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培训新型农民、农村教育、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愈加重视和关注,不同年份提出了不同的政策主张和实施重点,但是这也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工作重点的不断转移和政策措施缺乏持续性。所以,要提高河南省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還应该重视提升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力度和就业地区与行业的引导。

4.3发展优质农业、特色农业与相应的农业保险,继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不同农业经营单位的扶持与支持力度继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分级管理、特殊关注、评级授信,利用普惠金融和农业担保公司平台等方式,加大对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农民合作社和设施农业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激发无生产活动的农业经营单元的生产活力。同时,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和素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联合教育科研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开展农业科技和经营管理等培训与观摩学习。比较近年来河南省委发布的文件可以发现,2016年以来,河南省委一号文件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围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措施。2019年,河南省委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优质小麦、优质花生、优质草畜、优质林果,因地制宜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倡导“一村一品”、“一县一业”,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但是优质农业和特色农业具有产值高、投入高、受气候等因素影响风险高的特征,所以未来应在完善农业产品产量保险、成本保险险种等机制的前提下,推动农业产品指数和收入保险的实施,增加中央财政和确保省、市财政对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支持规模和力度,通过优质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来实现防灾降损、保障生产稳定的目标。同时,为了强化制度和政策保障,可以考虑建立农业供给侧改革与农业保险实施效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地方政府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奖励,从而改变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缓慢的不利局面。

4.4积极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形成合理有效的改革机制积极学习和总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优良做法和经验,积极进行河南省土地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并形成合理有效的改革机制,彻底释放农村局面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活力。比较近年来河南省委发布的文件可以发现,自2014年河南省委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深化,尤其是2018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更为完备和更具有可行性。当前,要加强对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同试点地区的调研和学习,总结其经验、教训和好的做法,结合近年来河南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不断进行改进并在全省进行推广。就土地流转而言,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将更多土地流转面积用于园林作物种植或苗木培育、畜禽养殖(包括圈舍)、水产品养殖等高附加值行业,扩大出租、转让、互换和入股4种方式的应用范围和深度。就土地征收而言,尽快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而言,要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完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入市范围、途径和价格。就农村宅基地制度而言,要尽快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从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入手,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要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农村农业设施、农村住房等财产权作为融资保证的改革,盘活农村农业资产,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但是要注意,河南省作为全国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要避免操之过急和盲目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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