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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构建

2020-03-25温天元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刑事诉讼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刑事预审制度 程序正义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温天元,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29

一、“预审”之含义

“英国的治安法官对刑事案件的预审,就是审查公诉案件控诉方是否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进行指控,是否有必要將该案件移交到刑事法院进行庭审,进而来确保被告人不会受到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也是从英国法中借鉴而来,同样是对刑事案件的预先审理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此目的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就目前的各国预审规定而言,预审所能实现的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裁决,以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两种裁决为集中体现,可见其性质与刑事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而在中国,从法律文本来看,新中国“预审”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预审部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方式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形成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体系,对内确保侦查作为的合法、准确,对外以侦查机关的名义将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交付审查起诉的专门活动。 这一含义的由来则是从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确立了预审制度之后,到1997公安部召开“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确立了侦审一体化模式之后确定下来的,并且这种模式一直延续至今,实际上使得我国的预审与英美国家的预审不同,并使预审的原功能在侦查中被极大限制。

实际上新中国在侦审一体化模式之前对“预审”的理解和定位与国外也是相似的,只是后来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进行了制度调整,因此,本文进行讨论的“预审”是刑事起诉后刑事审判前的世界上通行的预审,而不是中国的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前审查的预审。

二、刑事预审制度的功能及其作用

(一)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人是社会的组成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人”是社会和权力的根本,因此人权的保障也是保障我们每个个人的重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不断变革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保障被告人权益的理念的不断加深,这是为了平衡权利对抗权力的必然选择。刑事审判是我们允许权力进行的对权利的合法限制的方式,但是我们对于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极为约束,因为刑事审判会极大的影响人的自由、名誉等权利,再具体到刑事预审制度,“预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就是审查嫌疑人是否构成指控的一切犯罪行为,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审判条件,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从世界各国的预审制度的设立可以看出,通过中立性的、独立性的裁判机构对刑事审判做一个审前的审查,主要就是对指控事实进行核实认证,确保那些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被排除,通过提高进入刑事诉讼的门槛,确保人权不受恣意侵犯。

(二)分流案件的重要功能

预审制度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分流案件,对于是否有必要进入到刑事审判的案件的进行一次筛选。对于罪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案件进行驳回或者撤销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确有追诉必要的案件移交刑事审判。就制度设计上而言,通过这一程序对案件进行一次分流,有利于刑事审判针对性更强、避免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性的审查,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虽然预审并不像刑事审判那样的具备完整的程序性的保障,但是其中证据开示、控辩对抗等理念仍然使得这一分流案件的程序具备了正当性和公正性。

(三)节约司法资源的集中体现

刑事审判在美国最大的体现就是司法资源和成本的要求极高,像陪审团的召集、控辩双方的费用、证人出庭的费用等等都是极为耗费人力、物力的,但是这些又是必须的,因为较之被告人的人权而言这些又微不足道了。在其他各国可能并没有美国这么高昂的资源成本问题,但同样刑事审判几乎是最耗费司法资源的程序。但是,在设立了预审制度之后,节约司法资源就成为了体现预审制度的一个集中立足点,预审制度在实际功用中可以说是近乎完美的解决了刑事审判的司法资源耗费问题,通过预先审查的机制,避免了众多不须刑事审判的案件进入到刑事审判之中,暨给被告人避免了长期的刑事诉讼带来的压力,同时又通过减少刑事审判案件数量的方式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监督侦查的司法防线

从各国立法的主体可以看出,刑事预审制度还实现了对侦查进行监督的功能。从贯彻到预审中的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而言,在案件审查上实现了对侦查程序的事后监督和威慑,并且这一威慑来自于中立的第三方——法院,而非侦查机关或者被侦查的对象。同时,在部分的侦查行为上,预审法庭或者法官还具备一定批准侦查的职权,这是事前监督的体现,侦查机关的部分侦查行为受到了限制,必须向预审法庭或者法官申请批准来获得行为,是司法令状主义理念的贯彻,对侦查行为实现了极好的监督。

(五)司法安定性的程序保障

在正式的刑事审判前经历一次预审,对于被告人而言是提供了一次抗辩、证据开示、准备庭审的程序,在经历过一次这样的程序后,尽量避免被告人认为刑事审判来的过于突然,甚至于感受到无助的状态。在解除了被告人的不安状态和给予了被告人准备和正当的前置程序后,当正式的刑事审判结束和作出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时,被告人就能较好的接受这一判决,避免被告人不断的进行上诉、抗诉等的行为。预审制度正是通过刑事审判前置审查程序的方式,给予了被告人这样的一次机会和准备,在判决下达时,由于被告人能较好的接受,就能有利于判决的安定性,也就是司法安定性的体现。而这一体现正是通过程序保障的方式实现的。

三、刑事预审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文化的影响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于刑事诉讼的观念也在不断的变化。现在的人们更多的受到国外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对刑事诉讼也更大的要求保障人权的落实。同时,经历过“文化大革命”之后,人民群众对于不受恣意追诉也有了很深的思考,对正当的刑事审判和正当程序也有了比较深的思想根基。因此,基于这样一种对自身考量的出发和理性思考的基础,刑事预审制度的构建在人民群众的观念中是可以被接受的,甚至可以说是被需要的。

(二)经济和人才基础的具备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和教育蓬勃发展,到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也整体进入小康水平,就经济水平而言中国已经可以比较好的满足司法资源的需求。同时,随着中国高水平教育的不断深化,现在一年的高校毕业生就已经超过七百万人,而中国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就设立法学专业教育的国家,可以说在人才储备上中国也不欠缺,对于预审制度而言是具备人才基础的。

(三)刑事程序法理念的加深

中国在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对刑事程序法理念的变化是极为明显的。特别是整体上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还有打击犯罪为重向保障人权并重等等理念的变化。从这些方面而言,处处都体现着国内对程序正义的需求和不断重视的程度。也正是这种刑事程序法理念的变化促成了刑事预审制度的构建可行性。

四、构建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上对预审的支持

要在中国实现刑事预审制度的构建,首先就应当实现立法体制上的转变。现有的中国“预审”是在侦查机关中的一个部门,应当说这个部门还是有一定的功能价值的,但是不能很好的实现“预审”的目的,侦查机关是不可能客观中立的去进行审查的,这有违侦查机关的角色定位。因此,应当在立法上确立将预审制度的主体是法院,基于法院中立裁判的地位和独立于侦查机关的主体资格,在前提上就确立起预审的功能能够得到发挥和体现。就法院实现预审而言,中国不宜独立设立预审法院,本身刑事法庭就是法院中的组成法庭,设立一个预审法庭在刑事法庭之中就可以实现预审制度的功能。立法上对主体的重新选择是对预审制度功能实现的根本保障。

(二)保障被害人的参与

在保障人权不断被强调的今天,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也是极为重要的。在中国,法定的刑事控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导致了被害人在整体的刑事诉讼中难参与的问题,近年改革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一次新的突破,而刑事预审制度也可以考虑被害人参与的问题,以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在刑事预审制度中,可以设立“被害人抗诉”原则,即预审法庭撤销或者驳回刑事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进行抗诉,可以要求刑事审判的进行,避免被害人因该制度受到不公正待遇,同时通过这种被害人的参与实现对预审法庭或者法官的监督。

(三)确立重罪预审原则

若要实现所有刑事案件都进行预审可能有违司法效率的追求,像简易程序的案件就可以考虑不进行预审,因为其本身的审理程序就较为简便,再进行预审就是浪费司法资源。而对于重罪,包括美国大陪审团制的体现,是必须进行预审的,理由主要在于:1.重罪的控诉一般都是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的,侵犯人权的状态比较严重;2.重罪的控诉进行预审有利于庭审的开展;3.重罪控诉的预审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和调查;4.对重罪的控诉进行预审有利于排除不适格的案件,避免启动诉讼程序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的考量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确认的考率,重罪是非常有必要进行预审的。因此,中国在预审制度确立时,应当确立重罪预审原则。

(四)采取书面与言辞相结合的方式

刑事诉讼本身也是追求效率和成本的,因此,在预审制度的构建上,应当以书面审理作为主要的方式,这样可以极大的减少包括人力、物力等的成本。但是,书面审理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实质公正,因此,我们也需要言辞审理的方式,但是应当对言辞审理以一种辅助的方式来看待,只有当案件事实极为复杂,或者书面审理时对事实、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才进行言辞审理。总而言之,预审虽然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但是追求效率也是其功能价值之一,不能完全摒弃效率于不顾。

五、结语

在刑事诉讼正义和效率不断追求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的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和变革。从“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以审判为中心”,都可以看到中国不断推进的对刑事程序法的要求。刑事预审制度在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已经在学界和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相信这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课题。当然,关于如何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预审制度,还需要不断的试点和细化建设。

注释:

山东省法学会编.诉讼法学词典[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519.

李欣.“预审”术语之起源及含义流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33-42.

王以真主編.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73-174.

参考文献:

[1]洪浩,罗晖.法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4(6):149-155.

[2]洪浩,罗晖.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为视角[J].学术论坛,2015(4):72-76.

[3]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

[4]姜磊.新刑诉法下公安机关的预审模式研究[D].兰州大学,2015.

[5]姚莉.论澳门法官预审权的合理配置[J].比较法研究,2013(1):43-53.

[6]雷雨.刑事预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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