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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规模经营中的粮食安全问题:争议回应与政策启示

2020-03-24武舜臣刘晨曦

关键词:规模经营

武舜臣 刘晨曦

摘 要:在既定资源约束下实现粮食产出最大化是粮食生产安全的核心。而今旨在提升粮食竞争力的农业规模经营虽得到政府力推,却并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充分条件。在梳理规模经营与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争论的基础上,结合调研资料,依次回应了规模经营后农地是否大概率用于种粮、规模经营是否可持续以及规模经营能否保障粮食产量三个焦点问题。研究发现,与小农经营相比,规模经营与种植结构“非粮化”虽无必然联系,却存在规模经济不显著及单产提升乏力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强化小农扶持力度,巩固维系小农群体的粮食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应调整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干预结构,除非在规模经济与土地产出率不一致的情形下,应最大化避免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干预,降低政策的扭曲效应,推动规模经济实现。

关键词:规模经营;粮食生产安全;经营主体;政策干预

引 言

如何利用有限资源生产出足够多的粮食,一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对该难题的回应更显迫切[1]。我国一向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也从未停止过对更有效粮食经营制度的探索。本着提升农业竞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初衷,在先后经历了“个体小规模经营-集体大规模经营-个体小规模经营”的否定之否定后[2],农业规模经营的主导地位最终得以确立[3]。相对应,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也成为了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4]。近年来,在农业、农村自身发展及政府推力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有了长足的发展[5-6],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总数的比重超过30%[7],小规模家庭经营及其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维系粮食安全不可或缺的两条路径[8]。

相比于小规模家庭经营,规模经营有更趋经济理性、更厌恶风险的经营主体[8-9],以及以利润最大化为优先、土地产出率渐弱甚至退出的目标函数[10]。近年来,数量日益增长的规模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安全保障中的角色更为重要,却因“非粮化”的种植结构、不显著的经济效益及乏力的单产提升而备受争议,政府继续推进规模经营的决心也并不稳固。由此,在坚持小规模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两条路径维系粮食安全的原则下,有必要厘清规模经营路径中的现存争议,为更好发挥规模经营的保粮之路给予更多启示。

一、胜出的规模经营路径与粮食生产安全新挑战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家庭承包经营改革,实现了农业产出的快速增长,却仍未打消理论界对家庭经营是否为理想经营模式的质疑,学界从未放弃对更适合经营模式孜孜以求的探索[11-12]。近年来,在劳动力成本持续提升、农业竞争力不断下降的背景下,农场规模再次被看作瓶颈问题和根源问题而受到诟病[4]。为摆脱困境,理论界给出了两条路径:一是继续在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提升粮食竞争力;二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以规模经营替代小规模家庭经营,以追求规模经济。从最终结果看,第二条路径得到了更多的认可。

(一)以小规模家庭经营提升粮食竞争力的“两个局限”

与“标准化”模式相比,从小农户自身特征出发的改进措施面临以下两个制约,也正是这两个制约,让第一条路径失去了吸引力。

第一,有限的生产率提升空间。有限的经营面积限制了补贴在提升粮食作物生产竞争力方面的政策效果。要提高小规模家庭经营的竞争力,需依靠“资本和劳动双密集”的高附加值农业[13]。

第二,与大市场结合中的过高成本。眾多小规模农户参与市场交易,无法避免交易的高频率以及与之对应的高交易成本[14]。

于是,在小规模农户改造成本高昂且提升空间有限的背景下,替代性的规模经营应运而生。而且,伴随着农业劳动力流出和农地制度改革的推进,规模经营更显优势,其在我国农业经营中的地位也进一步得到巩固。

(二)以规模经营替代小规模家庭经营的“两个支撑”

与提升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竞争力相比,规模经营属于另一个范畴的替代性改变,选择该路径有以下两个支撑。

第一,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规模经营是对“谁来种粮”问题的回应[8]。农业劳动力的减少意味着更高的劳均耕地面积,此时发展规模经营,只需改革既有的土地制度以提高土地配置效率[15],这也正是近几年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第二,随着劳动力成本提升,粮食种植的比较劣势凸显,以保障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为目标的政策效应递减,难以为继。缺乏竞争力是学界对小规模、分散化家庭经营方式较为一致的判断,也是其支持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这里暗含的假设是:规模经营能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竞争力不强的弊端,实现规模经济。

(三)以规模经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面临的“三个问题”

以上两方面的改变都不约而同奔向了“规模经营”这个答案,政策导向上抑或实践中也都呈现出规模经营大发展的趋势。然而,若干矛盾的出现却打破了规模经营的“万能药”属性。

第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规模经营主体种植结构选择更趋灵活。规模经营主体多具有更雄厚的资金积累、更完善的市场信息、更丰富的技术手段。特别是一些以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规模经营主体,其种植结构更直接服务于生产、加工等环节。不同于家庭经营的零星分散,大面积、连片式“非粮化”种植更容易受到理论界和决策层的关注,并伴随更多争议。

第二,规模经营中规模经济不显著或不突出[16-17]。在规模经营发展中,多数大而不强的规模经营主体难以脱离补贴而独自盈利,且与小规模家庭经营不同,没有盈利的规模经营主体更有意向选择非粮化经营乃至跑路,进而引起粮食产量的更大波动。

第三,土地产出率与盈利不同步性的放大[18-19]。在高产量低收益和低产量高收益不可调和的情形下,理性的规模经营主体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又成为粮食安全的另一隐患。

因此,作为弥补小规模经营缺陷的规模经营,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既定的政策期许,且由于规模经营自身的若干特点,更是给粮食生产保障提出新的要求。当前,以规模经营保障粮食安全有三个必须回答的问题:一是规模经营的农地是否大概率用于粮食作物;二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三是可持续的粮食规模经营能否保证粮食产量。本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依次阐述并给出结论和建议。

二、规模经营与粮食安全保障的争论焦点

(一)规模经营与“非粮化”经营

1.规模经营与“非粮化”关系研究的发展脉络。从推进伊始,规模经营就与“非粮化”一词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规模经营推行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近乎同一时间,“统购”被合同定购取代,在更低的粮食收购价及更开放的种植选择空间下,经济作物种植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也带来了1978年后的第一次“非粮化”。此时,诸多“结构调整”及“规模经营”的相关研究中,越来越多学者开始注意到“规模经营”中的“非粮化”现象[20]。

“规模经营”与“非粮化”关系在学术界的第二次聚焦是在1999-2003年,政策的频繁调整和粮食产量下降是当时的时代背景。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3年粮食播种面积占比仅为65.22%,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占比的历史最低点。此时,在大量论及粮食安全问题的文章外,种植结构和规模经营关系问题也再次得到关注[21-22]。

与前两次研究的起因不同,规模经营与“非粮化”关系研究的第三次聚焦发生于土地流转快速发展及粮食种植比重持续平稳增长的2008年之后。此时,以规模经营形成路径(流转、入股或托管)及主体特征(工商资本、家庭农场或合作社)为关键因素,考察两者与“非粮化”关系的研究再次成为焦点[9]。

截至目前,解释两者关系的文献尤为丰富,诸多文献却多建立于同一个逻辑基础,即规模经营的诸多特征与“非粮化”关系的实际存在,抑或规模经营是“非粮化”趋势的关键因素。遗憾的是,多数文献作为基础或分析对象的案例或样本,总存在这样那样的选择偏差[23]。

2.规模经营与“非粮化”关系的再判断。以往多数研究认为,规模经营与“非粮化”的关系,受困于“小块地无人种,大块地非粮化”的矛盾。然而,由上文对规模经营与“非粮化”关系研究历程的梳理可知,规模经营与“非粮化”的关系可能更加复杂。对此,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对两者关系重新进行判断。

第一,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的经营特征差异。相比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有盈利空间大、销售风险高、劳动力需求多等特点。正是因为作物间种植特征上的巨大差异,让不同作物间的最优经济规模不尽相同[23]。

第二,经营主体的理性程度和决策空间。一个理性的经营主体,会在收益和风险权衡的基础上做出种植结构决策[24]。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主体的选择会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劳动力、土地等成本逐渐显性化[25],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越发趋利化[26];二是限于现有农地制度,经营主体的经营选择需考虑农地控制权配置及该配置基础上相关主体的决策权 [9]。

第三,地理条件、乡土民俗、技术进步等影响因素。一定的技术水平下,地理条件对农地经营的成本收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7],不适合大型机械化的地区或盐碱地很难成为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种粮选择。乡土民俗决定了农户对粮食作物的依赖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差额地租[9]。技术进步则会打破原有的经营均衡,以经济作物为对象的机械化发展,改变了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的劳动力投入差距,也成为非粮化的又一动因。

结合以上三点,规模经营与“非粮化”并不存在直接联系,规模经营主体的最终选择,仍取决于有限能力下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但是,规模经营主体确实比有种植惯性的农户更趋于经济理性。隨着技术进步和流通环节的不断完善,粮食作物在盈利上的劣势将更为突出,“小块地无人种,大块地非粮化”的困境将不可避免。

(二)规模经营与规模经济

以规模经济衡量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并不全面,国际竞争力、补贴差异等都可看作影响两者关系的重要因素。然而,从本质看,规模经济是经营主体存活的重要基础,由此,本文从规模经济角度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给予分析和回应。

克服小规模农地弊端,扩大经营规模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是我国实行农地规模经营的逻辑起点[28]。然而,事实是,规模经营未必一定产生规模经济。

1.农业规模经济存在性的争议。规模经济是规模经营支持者的基本出发点[29]。然而,规模经营主体,尤其是政府推动而成的规模主体,却普遍存在生存难题[30]。如果农业不存在规模经济,扩大农户耕地规模已成为所谓“深化改革的突破口”之类的结论便没有了足够的理由支撑[16]。因此,有必要就农业规模经济的存在性展开讨论。

规模报酬递增是引起规模经济的重要原因。在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假设前提下,小规模基础上以增加土地投入实现生产性扩张,必然会有一个规模报酬递增的过程。此时,扩大生产规模使平均成本下降,出现经济效益或规模经济。然而,另一个可能是,随着农业劳动力非农化就业转移的加快,类似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原本生产基础被完全肢解,规模经营建立于新的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组合之上,规模经济的决定将由农户层次的“内在经济”向跨农户的“外在经济”转变[28]。此时,随经营规模的扩张能否继续存在边际报酬递增的过程就难以判断。例如,与多数学者的观点不同,陈健从结果角度出发举了一个十分生动的反例:即便是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国家,其农业也始终未能出现大规模的生产厂商[16]。无论如何,从理论分析看,尽管农业领域的规模经济有其存在的可能,但受限于其他条件,并不能给予绝对的答案。从这个角度看,以实践为基础的考察可能更有意义。

规模经济存在性的实证检验可基于生产成本及生产效率两个方向[31]。从既有文献看,关于农地经营规模对粮食生产成本影响的文献较少[28]。除Tan et al,许庆等、何宇鹏和武舜臣等学者以微观调研数据或案例得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助于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外,更多的讨论集中于成本降低的反面——生产效率提升层面[33-35]。与成本层面的研究类似,生产效率层面的研究也多数得出支持规模经济存在的结论。而且,随着劳动力流动政策的放开以及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基于要素市场管制导致的高昂成本逐年下降,农地的规模经济特征愈加明显。其中,无论是得出经营面积与生产效率正相关[33-35],抑或生产效率随经营面积的扩大呈“倒U”型趋势[36-38]的结论,都一定程度支持了农地规模经济的存在。

2.规模经济与经营可持续性的再探讨。基于前文分析,能否直接得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具备规模经济的结论?一个更为常见的回应是,即便有效率的提升,也并非源于规模变化,而是来自其他新要素的投入[39]。的确,相对于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块土地经营,随着规模经营的扩大,新要素的投入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周晓时等的研究表明,过小的农业经营规模将无力承担和非农产业对等的教育投资回报,农地规模经营将有助于吸引更多新要素,规模经济特征也将愈发明显[40]。

为何存在或不存在规模经济?陈健指出,由于生产要素流动上的困难以及政府的频繁干预,规模经营的形成成本极其高昂,于是,规模经济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实现更加困难[16]。对此,农地制度的障碍及潜在的交易成本问题成为解释该现象的核心。罗必良从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农业规模效应不显著的原因[38]。考虑到无论何种成本,最终都会反映到规模经营主体的成本收益当中,这部分的讨论不再赘述。重要的是,与规模经济的形成更依赖农业的自然属性及市场属性不同,交易成本对规模经济的影响更依赖制度与政策,这也是政府干预并保证规模经济实现的主要环节。

尽管实现规模经济可以降低单位成本,带来更多经济效益。但是,在开放环境下,实现规模经济并不意味着一定可盈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大力推进,补贴依赖型经营主体大量出现,形成了新的补贴食利者群体。即使是这部分群体中的“精英”,仍不能摆脱经营效率偏低以及离开补贴就亏损的局面[41]。如果大规模的经营主体仍需在政府补贴下才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那么,意在改变原本小农户经营模式的政策导向就毫无意义。当然,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是一回事,增加单位产量是另一回事,这就涉及到下面的讨论。

(三)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率

在我国,可耕地高度稀缺,粮食安全对耕地的依赖性高,土地产出率也常被看作农地规模效果的评价指标[10,42]。然而,根据王诚德对土地投入和土地产出的分析,土地产出率与规模经营间并无必然内在联系[4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土地课题组也指出,从适度规模经营农户角度看,土地仅仅作为投入要素,提高土地产出率不再归属其目标函数[10]。任治军进一步指出,规模经营与增产目标相悖,一旦实行规模经营,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同时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粗放经营和土地生产率下降[44]。因此,政府单纯出于提高粮食产量的目的而大规模推行规模经营的政策显然并不可取。

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率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规模经营主体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土地产出率目标的不一致”。该现象在规模经营中之所以更为突出,有两方面原因:(1)单产目标和收益目标的不相容,是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率存在矛盾的根源。很多情形下,追求单产的提高可能会导致收益的下降。黄宗智等、黄祖辉都以复种指数为例,阐述过双季稻或三季稻种植,只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不能提高单位面积收益的事实[13,18]。(2)规模经营越大的主体,更趋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一般而言,经营规模越大,收入结构更依赖农业经营,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也越趋理性[17]。正因为此,在理性经营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土地产出率开始下降,单产和收益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后来的规模经营研究中,粮食大规模经营而未显现可预见的较高单产,以及规模与土地产出率负向相关的结论也被不断得出。目前,小农场具有较高土地生产率的结论已得到国内多数研究的支持[4]。相比于一般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优势主要体现在单位成本节约,单产方面基本持平甚至有所下降的事实比比皆是[8,45-47]。

三、基于调研案例的再检验

(一)规模经营与“非粮化”生产趋势

本着“经济作物比粮食作物收益更高”的前提假设,笔者于2018年调研了德州、南通的若干经营主体,接触到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州某村集体领办合作社。该村的规模经营模式如下:村集体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全村80%的村民以土地入股,规模农地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村委会负责人张某负责。该村农地多属盐碱地,粮食单产普遍不高,在政府补贴下才可实现微利。被问及缘何不选择经济价值更高的非粮作物時,负责人张某指出,本合作社属于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经营目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尽管粮食作物微利,但风险小,经营可持续性有保障。另外,农地收入在村民收入中占比较低,冒更高风险选择非粮作物并不合算。

案例二:南通某种粮大户。2017年租地种粮的大户肖某,经营伊始租地678.28亩,农机设备投资270万。由于地方大户补贴政策的调减,肖某第一年的粮食经营亏损严重。交流中获悉,亏损一年可以接受,如果连续三年都亏损,肖某不排除毁约弃耕的可能。考虑到销售风险,其对以非粮作物弥补当前亏损的建议同样不予认可。在不具备销售渠道的条件下,贸然上马经济作物面临过高的市场销售风险。进一步了解得知,即便有了销售渠道,肖某也不会将全部农地用于非粮作物,保留的部分粮食作物种植将发挥保险作用。

案例三:地租提升倒逼的“非粮化”。在南通ZM村调研中了解,当地土地流转租金因铁路沿线绿化项目而拉高,挤出了本村原本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若干种粮大户,代之以果树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出“千亩果园”。然而,收益更高的果树种植也未能实现可持续。最终,“千亩果园”的经营主体也在不久后因经营不善而选择跑路。由于当地的农地租赁采用类似反租倒包的形式,意外的跑路留给村集体沉重的经济包袱。

由以上分析可得,经济作物有着远高于粮食作物的收益,但也有更大的市场风险。在地租刚性的情形下,选择经济作物让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可持续性受到威胁。尽管经济作物长期收益更高,但短期的冲击会让规模经营主体面临的刚性地租成为压垮资金周转的最后一根稻草。此时,纵然有通畅的销售渠道,也仍需更强的资本支撑方可实现持续经营。

(二)规模经营与粮食经营可持续

增加经营收益是经营可持续的基础[19]。规模经营主体的收益增加来自两个部分:一是规模经济下单位成本的下降;二是规模扩张中综合补贴水平的提升[48]。根据前文分析,规模经济可用单位成本的下降来衡量[29],由于多数家庭经营主体都存在劳动力投入的隐形成本,很难比较规模经营主体与小规模家庭经营主体间的成本高低。在德州调研中发现,部分不愿流转农地的主体尽管承认流转农地后更省力,效率也可能更高,但“个人不算工钱,打工没有地方要”“种得好的多数是家庭农场经营,但效率仍赶不上我们自己种”等观点阻碍着他们的参与意愿。

(三)规模经营与粮食单产提升

德州调研发现,当问及“相比于其他农户,您的单产是否提升时”,近乎所有的经营大户都给出了“否定”,最多仅是“差不多”的回答,甚至出现了“哪个村有合作社,哪个村没有好庄稼”的论断。

对以上现象大致有如下三点解释:(1)积极性问题。当经营面积超过了家庭经营能力,雇佣劳动力便存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如果雇工的积极性难以保证,便对单产有负面作用[5]。(2)成本问题。调研中了解,可以增产的部分行为同时也可能是不经济的行为。家庭经营时,边角地(水井、坟地旁边等土地)的应用更为充分,补种得更加及时。显然,在机械化耕作条件下这种做法并不合算[49]。(3)水源限制。如果当地水资源相对匮乏,粮食作物灌溉又有很强的时效性,过大的种植面积势必不利于灌溉的及时性,最终表现为单产的下降。

当然,也不失部分学者得到规模经营有助于提升单产的论断[4,50]。在继续坚持规模经营不利于土地产出率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既有文献和调研体会,可对如上论断提炼出如下两方面的解释:

第一,参考系的选择差异。相比于精耕细作的农户,规模经营的单产不具优势;但相比于抛荒或者粗放式经营的农户,规模经营后的单产提升便不难理解,这与黄祖辉等的看法一致[18]。也就是说,规模经营主体的单产水平,在弥补部分农户“粗放种粮、少种粮或抛荒不种粮”导致的单产下降方面成效显著,但相比于早期的或既有的精耕细作,单位产出上仍有不足。

第二,田埂打破后的单产测算偏差。在南通调研时发现,部分村集体在农地出租时,将农地整合多出的面积归属经营大户,这被看作农地规模经营的“意外好处”[4],无形增加了经营大户的实际经营面积。此时,尽管实际经营面积已经增加,测算单产时仍多以合同面积为准,难免会导致规模经营主体单产水平的虚高。当然,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出,以及有着深厚恋地情结且具备种植能力农民的年龄增长及退出,规模经营的单产提升效应将变得不可或缺。

四、结论与启示

不可否认,规模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日趋上升。当前的粮食生产保障将面临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原有的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短期内不会被替代[25],新的规模经营主体也会后来居上,两者共同构成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8]。

新形势下,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规模经营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追求和对应的规模经济特征也会更加显现。后果是,无论种植结构抑或粮食单产,只能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规模经营主体的“派生选择”。如果单产更高的粮食作物不能带来更高利润率,政府层面的粮食安全目标与经营主体层面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会越发偏离,既有的扶持政策就有调整的必要。基于此,本研究对规模经营下的粮食生产政策有如下启示:

第一,调整粮食补贴结构,将更多补贴向缺乏竞争力的小农倾斜,巩固维系小农户群体的粮食保障功能。在推进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政策资源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现象,抛开2015年“三项补贴”改革中的支持资金外,各式各样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呈现鲜明的“垒大户”特征。在总量补贴有限的情形下,小农户的补贴力度受损。考虑到小农户才是竞争力最弱的群体,补贴结构的逆向倾斜显然不合理。

第二,积极调整针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目标,推进以增产为导向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向以竞争力为导向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转型。减少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政策干预,以制度改革和服务为基础,培养规模经营的规模效应,打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行规模经营,目的在于提升农业竞争力,如若培养出更多的补贴依赖型规模经营主体,显然与政策初衷不符。

第三,重视规模经济與土地产出率不一致的问题,应设计相应的扶持政策加以干预。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需要,为规模经营主体设置高产粮食作物播种比例及相应的补贴。在不影响规模经营优质作物生产竞争力的基础上,尽可能匹配政府的粮食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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