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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企业该怎么办?

2020-03-23关炳峰

中关村 2020年3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发包人承包人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武汉开始蔓延,席卷全国30多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多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市陆续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多省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发出通知,要求各施工企业未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复工。

可以预见,此次肺炎疫情必然会导致部分在建工程工期延误,给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严重损失和影响。那么,面对随之而来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且听百瑞律师事务所“诸葛七律”团队关炳峰律师为您分析。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

住建部和工商总局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1条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短时间内暴发,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经验丰富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疫情暴发至今,尚无特效药能有效治疗和阻止其传播。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其列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危害巨大。

因此,作者认为,此次疫情不能預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已将瘟疫归类在不可抗力之列,由此可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建设工程领域构成不可抗力。

那么,工期延误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的原则,施工单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发包单位主张部分赔偿,要求其合理分担相应损失。

相关的法条和规定链接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面对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如何应对?

建议施工单位,在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和时限向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二、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施工单位在疫情发生后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收集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的证据材料,如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准许复工的文件通知、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员考勤、费用开支等材料,做好承担举证责任的准备。

相关的法条和规定链接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作者系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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